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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加大了在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不少景区因为景区设施、服务接待方面的问题被警告、降级甚至摘牌。本文将景区与监管部门的关系视为利益博弈双方,利用重复博弈模型分析,发现景区偏离是其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而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必须使景区偏离规范经营无利可图。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机制上有所调整,做到一要加大惩罚力度,二要缩短检查的间隔时间。
关键词:政府监管 景区 博弈论
一、研究背景
2012年颁布新的管理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各级管理机构对所辖景区进行监管的行政条令,其中规定了对景区的监管形式和处理方式。例如第23条规定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級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第26条也注明了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对景区管理进行监管的主体是明确的,责任是清晰的,处理办法也是明确而有法可依的。但近年来景区不规范经营的事件屡有发生。2016年下半年,在史上最严的“整肃风”中,有不少景区被警告、降级,更有景区因不规范经营而被摘牌。这说明现行《办法》仍存在不足,无法完全阻止景区偏离规范经营。下文将结合博弈论中静态与重复博弈模型,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二、景区偏离规范经营的原因
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者决策的先后差别跟博弈结果没有关系。景区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就属于后者。在博弈中,景区有两个策略选择。一是合理经营,即注重日常的经营管理,意味着不为追求一时利益忽视自身建设;二是选择忽视经营,即以眼下利益为先,放松对区内软硬件建设。监管部门也有两个策略选择:一是监管,即日常管理,如处理游客对景区的投诉、了解景区动态等。二是惩罚,根据《办法》规定,有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取消等级四种方式。
当景区与监管部门处于静态博弈时,其收益如下图所示:当景区选择合理经营,监管部门选择不检查,双方收益分别为a和b;当景区选择合理经营而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时,双方的收益分别为c和d;当景区选择忽视经营,监管部门选择不检查时,双方收益分别为e和f;当景区选择忽视经营,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时,双方收益分别为h和g。在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情况下,景区不规范经营可获得超额收益,故e>a;同时在景区规范经营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检查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故b>d。
令G=为景区与监管部门进行的无限次重复博弈。N为参与的博弈方数量。Ai为第i个参与人的行为策略集。(Ui)为第i个参与人收益函数。令Vq∈N为景区方在博弈第q期仍保持规范经营不变的收益。
如果景区始终规范经营,则总收益为V={v1,v2,…vk,vk+1…vk+m,vk+m+1….vk+m+n}。如果从第k时期开始偏到第k+m期,随后又恢复采取规范经营策略,则收益为V*={v*1,v*2,..v*k,v*k+1,v*k+2….v*k+m,v*k+m+1…,v*k+m+n} 。其中,v1= v*1、v2= v*2、…. Vk-1= v*k-1。
当景区仅被赋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时,对景区的日常经营不会有太大经济上的损失,即从第k+m+1期开始,v*k+m+1≈vk+m+1….v*n≈vn。在此基础上V*-V=(v*k-vk)+(v*k+1-vk+1)+…..+(v*k+m-vk+m)。由于偏离规范经营通常会使景区以更少投入换取更多收益,故V*-V>0,即与一直规范经营相比,一段时期偏离规范经营后又回归规范经营会给景区所带来的额外收益,而这部分额外收益就是偏离m期所形成的超额收益,且该收益一定为正值。因此景区有非常大的可能性会为了这部分超额收益偏离规范经营的轨道。
而由于景区门票价格会与景区的星级相关,因此降级当监管部门给与景区降级、摘牌的惩罚措施时,景区的收益会收到影响。设景区从第k期开始偏离m期,然后回到规范经营并受到监管部门降级或摘牌惩罚的收益集合为V,则V={v1,v2,….vk,vk+1,…vk+m,vk+m+1….vk+m+n}。其中v1=v1,v2=v2,…vk-1=vk-1,同时有vkvk+m+1,vk+m+2>vk+m+2,…vn>vn;此时景区是否偏离取决于V-V=(vk-vk)+(vk+1-vk+1)+….+(vn-k-m-vn-k-m)+….+(vn-vn)是否为正,即偏离规范经营带来的超额利润是否高于随后遭受惩罚所代造成的收益损失。如果偏离m+1期带来的总利润大于随后一直受惩罚带来的总损失;或者景区在经过一段时间整改后又通过审核重新获得原有等级,并一直规范经营,在整改期间的收益损失也小于先从k期开始偏离m+1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则景区会有很大动机偏离规范经营。
三、结论分析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到,景区之所以选择偏离规范经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惩罚力度过轻。根据现行条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取消等级四种方法。前两者对景区经营几乎没有经济上的影响。即便是后两者,按照规定,只是“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即最早一年后又可以重新申请原有等级。在此基础上对比不偏离与偏离的收益可知,在最低可降至1年的经济损失面前,明显后者利润更高,故很难阻挡景区选择偏离规范经营。二是现行的5年一查政策给了景区偏离的空间。通常,景区偏离规范造成的落后局面最快用1年即可恢复。这样一来,景区完全可以先偏离几年,牟取超额利润,在用1年时间恢复,在迎检当年保持一个良好状态即可获得通过。但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景区评价虽然合格,但其前期的偏离经营必然会给游客带来不便,影响游客的体验感受,在社会上也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如果整个评价体系是为了确保景区在任何一个时期都不偏离的规范经营路径的话,那么其间隔时间就不应该低于2年三是现行制度中规定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然而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省不一样,就10%的比例而言,放到如此众多的景区中,显然对景区威慑力不够,加上5年一复查的间隔期间,会导致很多景区都心存侥幸,对上级监管检查重视不够。
由此可见,如果想要从根源上阻止景区偏离,必须使景区偏离规范经营后无利可图。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机制上有所调整,做到一要加大惩罚力度,二要缩短检查的间隔时间。
作者简介:汪舟(1983.08—)女。四川省南充人。管理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旅游经济、文化旅游。
关键词:政府监管 景区 博弈论
一、研究背景
2012年颁布新的管理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各级管理机构对所辖景区进行监管的行政条令,其中规定了对景区的监管形式和处理方式。例如第23条规定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級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第26条也注明了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对景区管理进行监管的主体是明确的,责任是清晰的,处理办法也是明确而有法可依的。但近年来景区不规范经营的事件屡有发生。2016年下半年,在史上最严的“整肃风”中,有不少景区被警告、降级,更有景区因不规范经营而被摘牌。这说明现行《办法》仍存在不足,无法完全阻止景区偏离规范经营。下文将结合博弈论中静态与重复博弈模型,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二、景区偏离规范经营的原因
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者同时采取行动,或者决策的先后差别跟博弈结果没有关系。景区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就属于后者。在博弈中,景区有两个策略选择。一是合理经营,即注重日常的经营管理,意味着不为追求一时利益忽视自身建设;二是选择忽视经营,即以眼下利益为先,放松对区内软硬件建设。监管部门也有两个策略选择:一是监管,即日常管理,如处理游客对景区的投诉、了解景区动态等。二是惩罚,根据《办法》规定,有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取消等级四种方式。
当景区与监管部门处于静态博弈时,其收益如下图所示:当景区选择合理经营,监管部门选择不检查,双方收益分别为a和b;当景区选择合理经营而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时,双方的收益分别为c和d;当景区选择忽视经营,监管部门选择不检查时,双方收益分别为e和f;当景区选择忽视经营,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时,双方收益分别为h和g。在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情况下,景区不规范经营可获得超额收益,故e>a;同时在景区规范经营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检查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故b>d。
令G=
如果景区始终规范经营,则总收益为V={v1,v2,…vk,vk+1…vk+m,vk+m+1….vk+m+n}。如果从第k时期开始偏到第k+m期,随后又恢复采取规范经营策略,则收益为V*={v*1,v*2,..v*k,v*k+1,v*k+2….v*k+m,v*k+m+1…,v*k+m+n} 。其中,v1= v*1、v2= v*2、…. Vk-1= v*k-1。
当景区仅被赋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时,对景区的日常经营不会有太大经济上的损失,即从第k+m+1期开始,v*k+m+1≈vk+m+1….v*n≈vn。在此基础上V*-V=(v*k-vk)+(v*k+1-vk+1)+…..+(v*k+m-vk+m)。由于偏离规范经营通常会使景区以更少投入换取更多收益,故V*-V>0,即与一直规范经营相比,一段时期偏离规范经营后又回归规范经营会给景区所带来的额外收益,而这部分额外收益就是偏离m期所形成的超额收益,且该收益一定为正值。因此景区有非常大的可能性会为了这部分超额收益偏离规范经营的轨道。
而由于景区门票价格会与景区的星级相关,因此降级当监管部门给与景区降级、摘牌的惩罚措施时,景区的收益会收到影响。设景区从第k期开始偏离m期,然后回到规范经营并受到监管部门降级或摘牌惩罚的收益集合为V,则V={v1,v2,….vk,vk+1,…vk+m,vk+m+1….vk+m+n}。其中v1=v1,v2=v2,…vk-1=vk-1,同时有vk
三、结论分析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到,景区之所以选择偏离规范经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惩罚力度过轻。根据现行条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取消等级四种方法。前两者对景区经营几乎没有经济上的影响。即便是后两者,按照规定,只是“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即最早一年后又可以重新申请原有等级。在此基础上对比不偏离与偏离的收益可知,在最低可降至1年的经济损失面前,明显后者利润更高,故很难阻挡景区选择偏离规范经营。二是现行的5年一查政策给了景区偏离的空间。通常,景区偏离规范造成的落后局面最快用1年即可恢复。这样一来,景区完全可以先偏离几年,牟取超额利润,在用1年时间恢复,在迎检当年保持一个良好状态即可获得通过。但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景区评价虽然合格,但其前期的偏离经营必然会给游客带来不便,影响游客的体验感受,在社会上也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如果整个评价体系是为了确保景区在任何一个时期都不偏离的规范经营路径的话,那么其间隔时间就不应该低于2年三是现行制度中规定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然而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省不一样,就10%的比例而言,放到如此众多的景区中,显然对景区威慑力不够,加上5年一复查的间隔期间,会导致很多景区都心存侥幸,对上级监管检查重视不够。
由此可见,如果想要从根源上阻止景区偏离,必须使景区偏离规范经营后无利可图。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机制上有所调整,做到一要加大惩罚力度,二要缩短检查的间隔时间。
作者简介:汪舟(1983.08—)女。四川省南充人。管理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旅游经济、文化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