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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是指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徇私舞弊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种严重渎职犯罪。对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渎职罪中的大部分罪名都属徇私舞弊犯罪的范畴。
一、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徇私。徇私包括:徇金钱、徇私情、徇私利、徇特权。徇金钱,即直接谋取金钱,亦及贪赃。徇私情,即维护亲情、乡亲、友情、恋情、甚至色情。徇私利,即谋取的虽然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却是与金钱等值的其它商品,或者是可以转化为金钱的或商品的其他利益,比如与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职级评定、迁移调转、生产经营、社会分配等项权益。徇特权,及维护个人局部利益。
(二)枉法。枉法包括:刑事枉法、民事枉法、行政枉法和特权枉法。刑事枉法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了包庇,放纵刑事案犯或经济案犯,利用对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职务之便,采用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篡改情节、隐瞒事实、避重就轻、化重为轻、化轻为无、毁证伪证、教唆共犯、诱导证人等手段,以期达到事实难调查,有案不能立,有罪难裁判的目的。其二,出于报复或其他动机,采取非法手段,以期达到错究无辜的目的。民事枉法的表现形式为:利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职务之便,采用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违反程序、曲解法律,以势压人等手段,故意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以期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上访当时人的利益。行政枉法,即工商、税务、海关、计量、商检、房管、土地、综合执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使行政管理职务之便,不正当的使用行政法规,借以庇护犯罪、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权力。特权枉法,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的施用行政法规,借以庇护罪犯,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特权枉法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有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索贿受贿、贪污、骗税及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表现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执法和弄权卖法
1.隐蔽。正因为“徇”是不正常的、不合法的,“枉”是使正常的变成歪曲的,所以此类犯罪多表现为行动诡密,知情面小,程序走到手续齐全,几近天衣无缝,绝少明目张胆之徒。
2.高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犯罪主题是特殊主体。行为人身居国家机关,处在权利层中,其智能显然高于普通刑事犯罪,由于高智这一主观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的情节较之普通刑事案件复杂得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属于高智能型犯罪。
由上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故意犯罪,徇私是主体动机,舞弊是客观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内在联系,才构成徇私舞弊犯罪这一统一体。
二、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危害
从司法实践看,特定主体和特定职责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与权力密切相关。权力一旦被作为商品参与交换、进入流通、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影响,带来无穷后患。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主要危害在于:
(一) 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权力的滥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践踏,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利,政治才能昌旺,经济才会发展,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否则政治就腐败,经济就衰退,社会就动荡。
(二) 妨碍社会稳定
影响社会稳定的有三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腐败作风、社会治安混乱和行政管理失序。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居高不下,部分刑事案件久侦不破,久审不结。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打击不力,而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则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蛀虫同犯罪分子串通一气、狼狈为奸、徇私枉法。从揭露出来的案例看,确有少数司法人员,利益熏心,在金钱的诱惑下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犯罪的奴仆,由国家的卫士蜕变为罪犯的台柱。行政管理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管理失序是社会舆论热点之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枉法是施政分割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反感,少数人的枉法施政导致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缺乏信任感,这个危害是相当大的。
(三) 破坏经济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特别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使一些非法的经济行为以合法的表现形式在经济运行轨道上畅行无阻,导致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失控,微观管理失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其结果是,经济政策难以施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经济建设严重迟滞,综合国力逐步衰退。
(四) 干扰打击经济犯罪
目前经济犯罪犯案率居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些经济案件被压下去,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对查办经济案件阻力、干扰多已习以为常。在某种程序上少数领导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贪赃枉法、殉情卖法、甚至公开地粗暴的干扰阻止查办经济案件,已经构成徇私舞弊犯罪。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放任直接导致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不力。
三、 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防治对策
(一) 打击为主
1、出重点,查办案件,形成舆论,引起震动。党和国家重视反腐败工作,人民群众拥护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一客观形式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应抓住这个机遇,组织力量对一批有影响的,特别是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快查严处,以期在群众中形成舆论氛围,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动。增加感染力、扩大影响力获取人民群众更大的信任和更多的支持,为深入惩治腐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全面启动、挖掘案源、精心组织,快立快查要发挥检察机关行使各种法律监督职能的整体优势,动用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综合作用,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中发现徇私舞弊案件线索,取得办案主动权。发现线索立即精心组织,快速反应。快立快查,快侦快结。同时应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线索,扩宽案源渠道,扩大查办领域。
3、强化侦查、提高能力、掌握政策、保质保量。要针对徇私舞弊属于高智能型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配置骨干力量进行查处,要因案而议,赋予法律的权利。通过实践,提高侦查人员的技能水平,实行岗位练兵。同时,应注意研究徇私舞弊案件构成在立法上的发展、补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政策与法律界限,把好案件质量关。
4、严查自身、管好队伍、树立威信、打出生威。对检察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对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的此类案件要敢于碰硬,只有严查自身才能立稳脚跟。
(二) 重视预防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把绝大多数的徇私舞弊行为消失在萌芽。二要把对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借助全社会形成合力,使司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至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程度的减少滋生徇私舞弊外部原因降低犯案率。三要加强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分析形势、反馈信息,共同制定积极的切实可行预防措施并抓好落实。四要选择典型案例、开展社会宣传、动员人民群众与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作斗争,促进社会和谐。五要宽严相济重在预防。打击是预防的前提,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才能震慑、惩治犯罪分子,使那些想利用职权而非法达到某种个人目的或是失职渎职的人予以警戒,望而生畏;使那些坚持正义的人理直气壮地揭发控告。只有有效打击犯罪,才能控制和减少犯罪。打击犯罪并不是目的,而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才是我们所求。宽严相济是我们的工作思路,只有预防工作做好了,可以直接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只有打击与预防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才能最终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只有把打击与预防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做到清除腐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一、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徇私。徇私包括:徇金钱、徇私情、徇私利、徇特权。徇金钱,即直接谋取金钱,亦及贪赃。徇私情,即维护亲情、乡亲、友情、恋情、甚至色情。徇私利,即谋取的虽然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却是与金钱等值的其它商品,或者是可以转化为金钱的或商品的其他利益,比如与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职级评定、迁移调转、生产经营、社会分配等项权益。徇特权,及维护个人局部利益。
(二)枉法。枉法包括:刑事枉法、民事枉法、行政枉法和特权枉法。刑事枉法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了包庇,放纵刑事案犯或经济案犯,利用对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职务之便,采用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篡改情节、隐瞒事实、避重就轻、化重为轻、化轻为无、毁证伪证、教唆共犯、诱导证人等手段,以期达到事实难调查,有案不能立,有罪难裁判的目的。其二,出于报复或其他动机,采取非法手段,以期达到错究无辜的目的。民事枉法的表现形式为:利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职务之便,采用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违反程序、曲解法律,以势压人等手段,故意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以期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上访当时人的利益。行政枉法,即工商、税务、海关、计量、商检、房管、土地、综合执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使行政管理职务之便,不正当的使用行政法规,借以庇护犯罪、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权力。特权枉法,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的施用行政法规,借以庇护罪犯,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特权枉法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有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索贿受贿、贪污、骗税及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表现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执法和弄权卖法
1.隐蔽。正因为“徇”是不正常的、不合法的,“枉”是使正常的变成歪曲的,所以此类犯罪多表现为行动诡密,知情面小,程序走到手续齐全,几近天衣无缝,绝少明目张胆之徒。
2.高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犯罪主题是特殊主体。行为人身居国家机关,处在权利层中,其智能显然高于普通刑事犯罪,由于高智这一主观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的情节较之普通刑事案件复杂得多。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属于高智能型犯罪。
由上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故意犯罪,徇私是主体动机,舞弊是客观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内在联系,才构成徇私舞弊犯罪这一统一体。
二、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危害
从司法实践看,特定主体和特定职责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与权力密切相关。权力一旦被作为商品参与交换、进入流通、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影响,带来无穷后患。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主要危害在于:
(一) 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权力的滥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践踏,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利,政治才能昌旺,经济才会发展,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否则政治就腐败,经济就衰退,社会就动荡。
(二) 妨碍社会稳定
影响社会稳定的有三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腐败作风、社会治安混乱和行政管理失序。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居高不下,部分刑事案件久侦不破,久审不结。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打击不力,而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则在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蛀虫同犯罪分子串通一气、狼狈为奸、徇私枉法。从揭露出来的案例看,确有少数司法人员,利益熏心,在金钱的诱惑下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犯罪的奴仆,由国家的卫士蜕变为罪犯的台柱。行政管理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管理失序是社会舆论热点之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枉法是施政分割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反感,少数人的枉法施政导致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缺乏信任感,这个危害是相当大的。
(三) 破坏经济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特别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使一些非法的经济行为以合法的表现形式在经济运行轨道上畅行无阻,导致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失控,微观管理失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其结果是,经济政策难以施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经济建设严重迟滞,综合国力逐步衰退。
(四) 干扰打击经济犯罪
目前经济犯罪犯案率居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些经济案件被压下去,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对查办经济案件阻力、干扰多已习以为常。在某种程序上少数领导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贪赃枉法、殉情卖法、甚至公开地粗暴的干扰阻止查办经济案件,已经构成徇私舞弊犯罪。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放任直接导致对经济犯罪的打击不力。
三、 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防治对策
(一) 打击为主
1、出重点,查办案件,形成舆论,引起震动。党和国家重视反腐败工作,人民群众拥护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一客观形式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应抓住这个机遇,组织力量对一批有影响的,特别是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快查严处,以期在群众中形成舆论氛围,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动。增加感染力、扩大影响力获取人民群众更大的信任和更多的支持,为深入惩治腐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全面启动、挖掘案源、精心组织,快立快查要发挥检察机关行使各种法律监督职能的整体优势,动用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综合作用,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中发现徇私舞弊案件线索,取得办案主动权。发现线索立即精心组织,快速反应。快立快查,快侦快结。同时应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线索,扩宽案源渠道,扩大查办领域。
3、强化侦查、提高能力、掌握政策、保质保量。要针对徇私舞弊属于高智能型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配置骨干力量进行查处,要因案而议,赋予法律的权利。通过实践,提高侦查人员的技能水平,实行岗位练兵。同时,应注意研究徇私舞弊案件构成在立法上的发展、补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政策与法律界限,把好案件质量关。
4、严查自身、管好队伍、树立威信、打出生威。对检察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心慈手软。对检察机关内部发生的此类案件要敢于碰硬,只有严查自身才能立稳脚跟。
(二) 重视预防
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把绝大多数的徇私舞弊行为消失在萌芽。二要把对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借助全社会形成合力,使司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至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程度的减少滋生徇私舞弊外部原因降低犯案率。三要加强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分析形势、反馈信息,共同制定积极的切实可行预防措施并抓好落实。四要选择典型案例、开展社会宣传、动员人民群众与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作斗争,促进社会和谐。五要宽严相济重在预防。打击是预防的前提,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才能震慑、惩治犯罪分子,使那些想利用职权而非法达到某种个人目的或是失职渎职的人予以警戒,望而生畏;使那些坚持正义的人理直气壮地揭发控告。只有有效打击犯罪,才能控制和减少犯罪。打击犯罪并不是目的,而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才是我们所求。宽严相济是我们的工作思路,只有预防工作做好了,可以直接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只有打击与预防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才能最终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只有把打击与预防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做到清除腐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