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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本文从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法律道德缺失的表现及其根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者;缺失;根源;建设
影片《魔鬼代言人》里有一句经典台词,里面的主角Lomax在质问Satan为什么拿法律下手时,Satan说“因为它与最接近生活,它是通往特权的通行证。一个接一个的无罪释放,让天堂分崩离析。”这句话让人震惊,但是却正是法律这个行业的一个最真实的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源,这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从思想上进行净化,才能真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律职业道德内涵
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自治性共同体。在当今社会,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工作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系列鲜明特征,它首先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同时,它也具有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和法律密切相关;最后,它还具有行业属性,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个有不同。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题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
二、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及根源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
机制的缺陷可以通过客观方法去改进和提高,人性的把握却是一个需要人们去自我发现,自我认识,自我克服的过程,一系列的根源,使法律职业道德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缺失,需要我们去改进和克服。
1. 漠视宪法和法律,严重违法违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基本从业准则。在现代社会仍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漠视宪法和法律的存在,不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去履行职责,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给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很多的阻碍,从而导致了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导致法治进程的混乱和迷茫。
2. 法律纪律观念淡漠。
职业纪律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中心要求,不同的岗位都做了明确具体的划分,各部门也相应制定和实施了相关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可是在我国由于还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素质并没有跟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在电视荧屏上,我们不难发现,律师群体总是会形成正义与贪婪的两派,这也正是我们现实法治社会的一个真实反映。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律师的工作直接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进展;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作风,也是群众对于法律最直观的判断标准。律师的管理的是按照行业管理标准来进行的管理,它不同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律师队伍的管理更自由化、自主化、自我化,但这却恰恰导致了律师对于法律观念的淡漠。因此,这个问题在律师职业群体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二)法律职业道德缺失的根源
1. 对于虚荣心的追求
"vanity, one of my favourite sin."(虚荣,我最喜欢的原罪.),这句出自《魔鬼代言人》这部电影里的经典台词,是人性最真实的反应,也是人类罪恶的始源。法律本应是最正直的工具,因为它所倡导的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等一系列价值的精神,但是,它也由于其与生活紧紧相连,足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的特性是它成为了人们追求贪欲的工具。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不是这一工具的主宰者,但却是运用这一工具的操作者,一个能够使法律按照他的意愿去存在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荣耀和光亮,虚荣心的驱使,导致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总有一些人迷失在法律工作中,对金钱、虚名过分追求,误解了法律真正的意义。
2. 良心的缺失
我们倡导良法治国,而所谓“没有最好的判决,只有最后的判决”,它在取决于自身的同时,还依赖于法律工作的开展,可以说法律工作者是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要使法律在实施中良性循环,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有一颗同情心,要有良心意识。良心对法律道德行为起选择作用、监督作用,并对法律道德的结果和影响作出评价,能成为主宰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巨大精神动力。但在当今社会,有一部分法律工作者过于冷漠,失去了最起码的良心,置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执法不公,贪赃枉法,偏离了法律的初衷。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
虽然存在很多亟需克服的困难,但也正源于此,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更加显得刻不容缓。
(一)加强法治观念的建设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应该建立在对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我国,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法律工作者并没有严格法律观念和统一的司法观念,而是以多年的工作经验来进行着法律工作,这对法治建设是很不利的。加强法律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是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各部门可以通过对其工作者的定期培训来不断缩小差距。与此同时,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使法律职业高层次的重要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有涉及,通过法律来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规制,是有一定力度的。但是,我认为,法律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法治进程中的较大阻碍,对于此类明知故犯且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该从严加以规制,扩大处罚条件,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利用惩戒的威慑力量。
作为良好法律的保证,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的对其重视,并不断加以完善,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刘城志 《论法律职业道德》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王秉中 《简明伦理学》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3]邓基联主编《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4年版
[4]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者;缺失;根源;建设
影片《魔鬼代言人》里有一句经典台词,里面的主角Lomax在质问Satan为什么拿法律下手时,Satan说“因为它与最接近生活,它是通往特权的通行证。一个接一个的无罪释放,让天堂分崩离析。”这句话让人震惊,但是却正是法律这个行业的一个最真实的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是司法腐败的根源,这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从思想上进行净化,才能真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律职业道德内涵
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自治性共同体。在当今社会,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工作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系列鲜明特征,它首先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同时,它也具有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和法律密切相关;最后,它还具有行业属性,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个有不同。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题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
二、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及根源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
机制的缺陷可以通过客观方法去改进和提高,人性的把握却是一个需要人们去自我发现,自我认识,自我克服的过程,一系列的根源,使法律职业道德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缺失,需要我们去改进和克服。
1. 漠视宪法和法律,严重违法违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基本从业准则。在现代社会仍有很多司法工作人员漠视宪法和法律的存在,不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去履行职责,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给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很多的阻碍,从而导致了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导致法治进程的混乱和迷茫。
2. 法律纪律观念淡漠。
职业纪律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中心要求,不同的岗位都做了明确具体的划分,各部门也相应制定和实施了相关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可是在我国由于还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素质并没有跟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在电视荧屏上,我们不难发现,律师群体总是会形成正义与贪婪的两派,这也正是我们现实法治社会的一个真实反映。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律师的工作直接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进展;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作风,也是群众对于法律最直观的判断标准。律师的管理的是按照行业管理标准来进行的管理,它不同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律师队伍的管理更自由化、自主化、自我化,但这却恰恰导致了律师对于法律观念的淡漠。因此,这个问题在律师职业群体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二)法律职业道德缺失的根源
1. 对于虚荣心的追求
"vanity, one of my favourite sin."(虚荣,我最喜欢的原罪.),这句出自《魔鬼代言人》这部电影里的经典台词,是人性最真实的反应,也是人类罪恶的始源。法律本应是最正直的工具,因为它所倡导的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等一系列价值的精神,但是,它也由于其与生活紧紧相连,足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的特性是它成为了人们追求贪欲的工具。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不是这一工具的主宰者,但却是运用这一工具的操作者,一个能够使法律按照他的意愿去存在的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荣耀和光亮,虚荣心的驱使,导致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总有一些人迷失在法律工作中,对金钱、虚名过分追求,误解了法律真正的意义。
2. 良心的缺失
我们倡导良法治国,而所谓“没有最好的判决,只有最后的判决”,它在取决于自身的同时,还依赖于法律工作的开展,可以说法律工作者是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要使法律在实施中良性循环,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有一颗同情心,要有良心意识。良心对法律道德行为起选择作用、监督作用,并对法律道德的结果和影响作出评价,能成为主宰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巨大精神动力。但在当今社会,有一部分法律工作者过于冷漠,失去了最起码的良心,置群众的利益于不顾,执法不公,贪赃枉法,偏离了法律的初衷。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
虽然存在很多亟需克服的困难,但也正源于此,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更加显得刻不容缓。
(一)加强法治观念的建设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应该建立在对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我国,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法律工作者并没有严格法律观念和统一的司法观念,而是以多年的工作经验来进行着法律工作,这对法治建设是很不利的。加强法律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是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各部门可以通过对其工作者的定期培训来不断缩小差距。与此同时,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这是使法律职业高层次的重要因素,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有涉及,通过法律来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规制,是有一定力度的。但是,我认为,法律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法治进程中的较大阻碍,对于此类明知故犯且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应该从严加以规制,扩大处罚条件,加大处罚力度,有效地利用惩戒的威慑力量。
作为良好法律的保证,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的对其重视,并不断加以完善,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刘城志 《论法律职业道德》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王秉中 《简明伦理学》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3]邓基联主编《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4年版
[4]孙笑侠等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