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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承担着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我院通过公诉部门职能的发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通过及时时控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该院公诉科三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68件438人,全部审结。并追诉嫌疑人7人;追加犯罪事实24起;改变案件定性12件;发出检察建议40余份;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4件,并全部被采纳。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均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在公诉工作中做到了及时控诉犯罪,做好国家公诉人角色,将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落到实处。
二是通过强化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负有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准确及时追诉漏罪漏犯,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以保证法律公正贯彻执行。该院办理的张某诈骗案,虽然张某供认了自己用“红蓝铅”在班车上诈骗的事实,但并未供述有同案犯的事实,但经办案人员仔细阅卷,发现利用红蓝铅诈骗不可能是一个人完成的,一般会有“托”帮其实施,该案应该还有同伙。为此该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给公安机关提出追诉同案犯的补充侦查建议。三个月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终于将同案犯沈某和张某抓获,该案现已被成功起诉。有力地保证了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又如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过失致人重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婚外情不能正确处理与情人的关系,将情人冯某泼汽油烧伤,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认定李某只泼了汽油,并未点火,火由被害人冯某自己点燃。但经办案讯问李某后,发现有多处供述与卷内其它证据不符,并且供述内容不符合常理和逻辑,证据均指向火是由李某蓄意点燃的,但本案在事发后三个月后被害人才报案,这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对此,办案人员配合侦查人员进行了在事发现场、被害人曾住院的省人民医院、西京医院等地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案件证据获得重大突破,证明火确实是由李某点燃,该院当即决定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起诉,该案现已被成功起诉并开庭审理。通过办理以上案件,保证了办案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是通过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予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
2009年,该院审查起诉的李某抢劫案,陈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时,经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三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李某因打工的煤矿老板拖欠工资无钱回家而抢劫同事30元钱;陈某、朱某因不明真相帮人销售偷出的编织袋;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回家路上看到同学打架,被诱劝后上前踢了被害人两脚。经走访了解,李某曾靠夫妻做面皮为生;陈某、朱某靠在编织厂做编织袋供养老小;李某在校学习成绩优秀,与同学关系融洽,几人均一贯表现良好。如果起诉判刑,会造成农民工与包工头矛盾的加剧,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失衡,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案件承办人给三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李某、陈某、朱某和李某决定不起诉,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本领,积极贡献。这也是该院在刑事和解中正扮演调解人的角色成功的典型。
四是通过刑事帮教化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公诉机关的帮教作用能加速嫌疑人的改造,促使其尽快重新做人,融入社会。该院在办案时注重对被害人心理的安慰和调整,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理石宝太案件时,了解到被害人范某第一次从北京来到景泰就遭到抢劫,事发后700元赃款一直未追回,范某对人身安全感到极大不安,即刻回到了北京。办案人员及时跟范某联系,并通过汇款的方式将嫌疑人退还的赃款及赔偿款交付范某,通过以上工作,使被害人不安情绪得以降低,并使其对公检法的信任度上升。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该院成立了由四名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案组。部分干警担任了县上各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律辅导员,试行了亲和公诉、分案起诉的尝试,从而将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他们在办理14岁的初中在校生罗某盗窃案时。因罗某在班上担任班长,学习优秀,只因却生活费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受理该案后,该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同学校、家长的联系和配合,共同作好对罗某的教育挽救工作。办案人员通过讯问等途径,对罗某进行教育,使其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被害人也主动申请我院对罗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罗某系未成年人,且在上学,又系本案从犯,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我院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达到进一步教育挽救的目的,办案人员慎重考虑此案对其将来学习、生活产生的影响,积极与学校联系,希望学校给罗某提供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和改过自新的良好环境,并做通罗某的思想工作,使其重新树立信心,打消弃学念头。目前罗某已重返校园。
五是通过新形式的法制宣教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法制宣传的形式主要是法制课和图片展,这些形式相对呆板,不能使受听人有直观的感受。对此,该院公诉科探索新模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模拟法庭”为载体,让受听人充当“庭审角色”,改变了以往进上法制课强硬灌输的老方法、老形式,把宣传生硬法律条文转换为生动的法律实践活动,极大丰富了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形式。该院用不同案例在全县多所中小学及社区进行了模拟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院已将模拟法庭纳入常态化、制度化。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甘肃景泰730400)
一是通过及时时控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该院公诉科三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68件438人,全部审结。并追诉嫌疑人7人;追加犯罪事实24起;改变案件定性12件;发出检察建议40余份;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4件,并全部被采纳。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均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在公诉工作中做到了及时控诉犯罪,做好国家公诉人角色,将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落到实处。
二是通过强化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负有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准确及时追诉漏罪漏犯,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以保证法律公正贯彻执行。该院办理的张某诈骗案,虽然张某供认了自己用“红蓝铅”在班车上诈骗的事实,但并未供述有同案犯的事实,但经办案人员仔细阅卷,发现利用红蓝铅诈骗不可能是一个人完成的,一般会有“托”帮其实施,该案应该还有同伙。为此该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给公安机关提出追诉同案犯的补充侦查建议。三个月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终于将同案犯沈某和张某抓获,该案现已被成功起诉。有力地保证了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又如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过失致人重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婚外情不能正确处理与情人的关系,将情人冯某泼汽油烧伤,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认定李某只泼了汽油,并未点火,火由被害人冯某自己点燃。但经办案讯问李某后,发现有多处供述与卷内其它证据不符,并且供述内容不符合常理和逻辑,证据均指向火是由李某蓄意点燃的,但本案在事发后三个月后被害人才报案,这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对此,办案人员配合侦查人员进行了在事发现场、被害人曾住院的省人民医院、西京医院等地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案件证据获得重大突破,证明火确实是由李某点燃,该院当即决定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起诉,该案现已被成功起诉并开庭审理。通过办理以上案件,保证了办案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是通过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能够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给予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
2009年,该院审查起诉的李某抢劫案,陈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故意伤害案时,经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这三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李某因打工的煤矿老板拖欠工资无钱回家而抢劫同事30元钱;陈某、朱某因不明真相帮人销售偷出的编织袋;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回家路上看到同学打架,被诱劝后上前踢了被害人两脚。经走访了解,李某曾靠夫妻做面皮为生;陈某、朱某靠在编织厂做编织袋供养老小;李某在校学习成绩优秀,与同学关系融洽,几人均一贯表现良好。如果起诉判刑,会造成农民工与包工头矛盾的加剧,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失衡,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案件承办人给三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李某、陈某、朱某和李某决定不起诉,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本领,积极贡献。这也是该院在刑事和解中正扮演调解人的角色成功的典型。
四是通过刑事帮教化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公诉制度不断创新,公诉机关的帮教作用能加速嫌疑人的改造,促使其尽快重新做人,融入社会。该院在办案时注重对被害人心理的安慰和调整,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理石宝太案件时,了解到被害人范某第一次从北京来到景泰就遭到抢劫,事发后700元赃款一直未追回,范某对人身安全感到极大不安,即刻回到了北京。办案人员及时跟范某联系,并通过汇款的方式将嫌疑人退还的赃款及赔偿款交付范某,通过以上工作,使被害人不安情绪得以降低,并使其对公检法的信任度上升。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该院成立了由四名女检察官组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案组。部分干警担任了县上各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律辅导员,试行了亲和公诉、分案起诉的尝试,从而将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他们在办理14岁的初中在校生罗某盗窃案时。因罗某在班上担任班长,学习优秀,只因却生活费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受理该案后,该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同学校、家长的联系和配合,共同作好对罗某的教育挽救工作。办案人员通过讯问等途径,对罗某进行教育,使其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被害人也主动申请我院对罗某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罗某系未成年人,且在上学,又系本案从犯,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我院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达到进一步教育挽救的目的,办案人员慎重考虑此案对其将来学习、生活产生的影响,积极与学校联系,希望学校给罗某提供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和改过自新的良好环境,并做通罗某的思想工作,使其重新树立信心,打消弃学念头。目前罗某已重返校园。
五是通过新形式的法制宣教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法制宣传的形式主要是法制课和图片展,这些形式相对呆板,不能使受听人有直观的感受。对此,该院公诉科探索新模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模拟法庭”为载体,让受听人充当“庭审角色”,改变了以往进上法制课强硬灌输的老方法、老形式,把宣传生硬法律条文转换为生动的法律实践活动,极大丰富了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形式。该院用不同案例在全县多所中小学及社区进行了模拟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院已将模拟法庭纳入常态化、制度化。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甘肃景泰7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