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遏制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K0803_lichunf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毒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毒品犯罪不断变换花样,形式不断翻新,使现行禁毒法律在惩治毒品犯罪时暴露出一些不足和缺陷,这就要求禁毒法律及时作出程序、实体的调整和完善。为遏制毒品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刑事实体立法,提供打击毒品犯罪法律保障。
  关键词:毒品犯罪;立法;完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有:一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刑事立法现代化进程中存在应予改进的普遍性问题,二是基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性而出现的个性问题。因而,具体的解决方案应兼顾全局性与特殊性。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就遏制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作一点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刑事实体立法的有益探讨,供商榷。
  一、刑事诉讼程序法的立法与完善
  (一)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属地为主、属人为辅的刑事案件管辖原则。这一原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具体理解适用上,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灵活理解。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持有(储存)、交易、消费等动态环节,毒资的筹集、掌控支付、清洗等流转环节,毒品的犯罪的预谋策划、幕后指挥、前线实施等主体层次。因而,在决定毒品案件的立案管辖时,上述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毒资流转各个环节涉及的地域应理解为广义的犯罪地,不同层次的主体居住地应理解为广义的被告人居住地。
  (二)证据
  明确特殊侦查手段所获的证据的效力。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对包括技术侦察手段在内的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的依赖性,如不能充分发挥这些侦查手段的作用,必将极大地影响惩治严重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司法效益。但是,这些特殊手段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技术侦察只在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中各有一条授权性规定。因而,通过特殊侦查手段所查明的事实、获取的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法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与此相对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均较详密地规范了上述特殊侦查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而且主要是转变特殊侦查手段的认识,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零星贩毒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应注意固定、保全证据,特别是注意对言词证据的固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对讯问和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防止行为人翻供或恶意诬告;同时,由于零星贩毒的最大特点是作案次数多,数量少,为了有效对贩毒行为人进行处罚,法律应当将零星贩毒次数规定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形。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零包)毒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是科学和严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零包)毒品行为,属于毒品犯罪网络金字塔的最底一层,因而数量也最多,但一般情节较轻,事实也清楚,涉及的行为人也较少。而在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对此类案件也如同严重毒品犯罪案件一样适用普通程序,许多案件宣判之日便是刑期终了之日,即所谓的“实报实销”。这无疑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因此,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零包)毒品的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当建立简易的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提高司法效益。
  (四)完善对毒品犯罪的减刑与假释程序
  由于毒品犯罪分子通常采用极端暴力手段对抗政府争夺毒品市场,在贩运毒品时,又多利用人体走私、化学方法走私等残忍的和高科技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从而表明毒品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难以改造。为此,《1988年公约》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其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对于已判定犯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罪行的人,在考虑其将来可能的早释或假释时,顾及这种罪行的严重性质和本条第五款所列的情况。”我国政府已于1989年批准加入该规约,因此,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就要贯彻公约的精神。目前,就我国的减刑与假释制度而言,尚未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适用上有特别规定。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减刑与假释制度,明确规定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减刑或者假释时更加慎重、严厉。譬如,规定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时间条件可以考虑规定为“执行原判刑罚四分之三以上”。
  二、刑事实体法完善
  (一)提高某些毒品犯罪的处刑上限
  一是应当提高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与抢劫罪基本犯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并且只有一档法定刑。事实上,强迫他人吸毒,不仅毁掉被强迫人的前程、危及被强迫人的生命健康,而且给社会制造了一个破坏力极强的瘾君子。可以说,强迫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甚于抢劫罪,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大,因此,该罪现行的法定刑明显偏轻,建议把该罪的法定刑提高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虽然从毒品犯罪的流程上来看,先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然后才有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是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的关系,不过,应该看到,毒品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却在于让他人吸食的结果上。因此,按照下游犯罪的法定刑不高于上游犯罪的法定刑的常理,结合毒品犯罪的真正的社会危害性情况,对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提高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为过。同时,还应当对该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强迫多人吸毒的,作为情节加重犯予以规定。其次,对于利用、教唆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他们出售毒品,以及强迫、引诱
  二是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他们出售毒品,以及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们吸毒的,应规定从重处罚。   (二)增设相关罪名
  一是增设购买毒品罪。在办理贩毒案件中,有时可能出现毒品交易正在进行但毒品尚未易手即被查获的情形。对于毒品还没有脱手的卖方,可以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为贩卖罪,即使无其他证据也可将其定为非法持有;对于毒品还没有得手的买方,如果无证据证明其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而且其又没有持有毒品,如此则
  二是增设介绍买卖毒品罪。既不能定为贩毒,又不能定为非法持有,这会使一些犯罪分子可能趁隙逃脱法网。首先,毒品中介一方面帮助贩卖者出售毒品,一方面又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成为二者之间的桥梁。居间介绍行为的存在,是吸毒人群不断扩大和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司法实践证明,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正是由于居间介绍行为的频繁出现,使毒品的非法流通成为可能,毒品中介人的行为在毒品非法交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毒品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其次,刑法规定了介绍卖淫罪、介绍贿赂罪,如不将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立法有失平衡。再次,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应吸毒者要求为其提供场所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主动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不规定犯罪,虽然无法有力打击抗禁毒的行为,难以遏制贩毒犯罪和吸毒群体的扩大。
  三是增设非法以任何条件提供毒品罪。司法实践中有贩毒分子向吸毒的国家工作人员无偿提供毒品,以使其为自己谋取利益;有的以要求性交为条件向女吸毒者提供毒品;更有甚者,因与他人产生矛盾或报私仇,竟无偿提供毒品使对方子女吸毒成瘾等恶劣情形,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禁毒法律规定,以获取金钱和财物为目的而非法交付毒品的行为,应按贩卖毒品罪惩治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而向吸毒者或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毒品的,可以构成犯罪。而对于非上述人员故意向他人无偿提供毒品者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未作出规定。应当将非法提供的主体、对象均扩大为一般主体。
  四是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只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增设罪名、严密法网。
  五是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吸毒毒摧残人体的身心,容易导致疾病曼延,从长远看影响整个民族的素质,同时吸毒容易诱发其它犯罪,危害社会治安,成为危害社会的大祸源。吸食、注射毒品为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提供了巨大的消费市场,进一步刺激了毒品原植物的種植。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增设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罪,并予严惩。
  另外,应增设盗窃、抢劫毒品犯罪。因毒品类似枪支等特殊标的物,应以数量计。不应参照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因目标指向或对象不明可以考虑各种情节,定盗窃罪、抢劫罪。
  (三)扩大单位犯罪的选用范围至所有毒品犯罪罪名
  例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可能出现以农场、林场农业经济组织实体形式进行上述违法犯罪的情况;歌舞厅、迪厅、酒吧或娱乐公司等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场所存在的吸毒贩毒情况,不履行法定清场、报警或扭送管理义务,甚至主动拉客、提供场所、为吸贩毒作伪证的违法犯罪情形,故应分别增加“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一款,弥补当前法律空缺。解决娱乐场所等涉毒处罚的依据问题。
  (四)强化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
  对所有毒品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财产刑,而且均应当规定必须附加财产刑。明确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收益、财产和资金是指毒品行为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诸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其他文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体察民情的窗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是个需要耐心、细致,讲究技巧、策略的工作。做好了,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做不好,轻则贻误时机、问题得不到解决,群众不满意;重则,引发群众集体
期刊
摘 要: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院的举报、控告及申诉线索总体数量不多,且成案率也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效果,不利于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此,改革举报工作措施,做好举报宣传工作,创新举报方式,健全举报人保护机制,促进举报工作正常有序地发展不仅有利于群众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检察院;举报;措施 
期刊
摘 要: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按人民检察院目前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并履行没收程序中的法定职责是较为合适的。  关键词:+新《刑诉法》;没收程序;案管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以第五编第三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
期刊
摘 要:长期以来弱势群体是一个被忽视的群体,他们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要求,社会呼吁我们要从人权的角度来关怀他们,如何让弱势群体不再弱势,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法律的公正。这都需要法律从社会的各个细节来规范和调节,这就是本文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救助;法律援助    弱是相对强而言的,弱势群体是相对强势群体而言的,那
期刊
摘 要:徇私枉法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然而,在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的定性、徇私的范围、主体犯罪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影响了对该犯罪行为的精确、及时的打击。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和法律规定,对徇私枉法罪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徇私;司法实务适用    徇私枉法的
期刊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正越来越青睐于通过电子数据网络传递信息,人类正步入电子时代,电脑、移动存储、网络的广泛应用,使得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出现在电子产品中,当然,某些电子证据更加能客观、全面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经过,但相应地,电子证据也给法律界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对于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棘手
期刊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教育、法制和监督“三位一体”多管齐下,才能奏效。教育、法制和监督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三者互为联系,又各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教育在这个统一体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列宁指出“政治上有修养的人是不会贪污的。”英国小说家之父菲尔丁也说过一句名言“纵使在一个法纪最松弛的国家里,一个有良心的人也不会胡作非为,他会替自己订出立法者所忘记订的法律”。腐败行为发生与否,主要取决于行
期刊
摘 要:无论是世界美术史,还是中国美术史,记录在史书里的女性艺术家都非常罕见。能流传有序的作品更是极其罕见。自19世纪以来,女性运动和女性研究从西方世界开始勃兴,在经历了两次女性主义运动高潮之后,如今已经遍及全世界。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女性在地位提高的同时,也涌现出了很多女性画家,特别是在20世纪的最后阶段,中国女性艺术异常活跃,逐渐生长的成熟与挑战性,超过了一百年来的任何时期。
期刊
摘 要: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化,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已成为今天课堂教学的首要任务。那么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教是为了不教”?教学工作者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课前预习的习惯;培养学生在真实情景中学习的习惯;发挥小组自主互助学习的作用。  关键词:自主学习;兴趣习惯;小组互助    在英语教学中,“老师讲,学生记”的教学方法确实有它的优势,但这也往往导致学生依赖老师,离开了这“拐棍
期刊
摘 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养老金    一、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体系现存的问题    1.基本养老体系的覆盖率低  截止2005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75亿人,占城镇就业人数比例为55.2%。但是由于现行的统计体系遗失了相当一部分的非正规就业人群,因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