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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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长期以来弱势群体是一个被忽视的群体,他们遭受着不平等的待遇,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要求,社会呼吁我们要从人权的角度来关怀他们,如何让弱势群体不再弱势,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法律的公正。这都需要法律从社会的各个细节来规范和调节,这就是本文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救助;法律援助
  
  弱是相对强而言的,弱势群体是相对强势群体而言的,那么在我国现行体制和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是弱势群体?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本文作一探讨和思考。
  一、对弱势群体的基本问题
  (一)势群体的定义
  从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并非一个单一的社会阶层,而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历史的人为的或者是社会的因素在社会中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不充分,对各种应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享有,而又无法行使或者无法充分行使自己权力的相对与正常人群(强势人群)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群里被漠视,人格被歧视的人集合。
  从我国现实生活看,不能简单地把弱势群体归结为社会某一部分或某一个阶层的全部成员,比如,与青年相比,老年人处于弱势,但是老年人中有的生活富裕,身心健康,家庭生活美满,不能归与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与当地职工相比,处于弱势,但不是所有农民工都是弱势群体,其中不乏一些富有和强势者;因此弱势群体是诸多弱势因素叠加在一起,沉积在一部分人身上而形成的。
  (二) 弱势群体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其现状。
  笔者认为,中国弱势群体的出现有其特殊的时代背静内,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转型,而是经济转制。社会转型是指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社会正在加速向工业社会转化,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正经历着生活方式的转变,他们大批的离开农村,走向城市,一方面他们给城市带来充足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也给城市带来很多问题,影响城市生活质量。
  所以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排除自然和历史的因素主要是因为时代的变迁和自身能力的不适应,关键是作为弱势群体本身从社会和国家中获取的权益不足以让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来跟随时代的变迁,最终导致了弱势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首先,弱势群体最多的问题就是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贫困性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再次,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
  (三) 对弱势群体关注保护的原因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意义及依据。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因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何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何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然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就业的年龄歧视、性别歧视、 地域歧视等等其他种种歧视现象,都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其次,社会风险最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就业的不平等,生活的贫苦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社会排斥和歧视现象,都使得弱势群体蕴藏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如果不能缩小社会个群体之间的差距,社会的弱者必然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挣扎,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当影响到稳定的大局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想而知。
  二、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一)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依据
  笔者认为法律救助,不仅仅是对弱势群体在权益受到侵犯是的法律援助,还因包括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给予弱势群体强有力的支持,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有适度的偏袒,在法制上给予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只有从法律角度才能给予最彻底最根本的解决,法律应从社会的各个细节和角度给予弱势群体的救助,从完善法律的角度来实施最终也最基础的救助。法律最低的道德低线,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需要在司法制度上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支持,这种保护不是偏袒,而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弱者打得赢官司;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的弱者打得起官司。
  (二)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现状
  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没有弱势群体的概念,因此在立法上急需要将弱势群体的概念法制化,制订一部弱势群体法,来保障弱势群体人群的权利,进一步从部门法的角度来完善和发展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从中我们也要确立一些相对于强势群体所不应享有的权利,给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和保护。现实中显示立法中所确立的诸多权利都被虚置起来,没有直接的约束力或者说权利没有切实可行的行使方法,为了让弱势群体的群里得到确实的保证,我们应再做相关的立法,来是权利的实行有可行性,以制度性的救济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使命。在我国的权利保障机制中,立法通过民主的参与来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再分配)和确认,行政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立法所分配的利益,司法通过裁判来保证利益的公正实现。尽管我国在对权利确认的立法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其他方面的立法上依然有所欠缺。设置的权利如果不能被很好的实现,那对弱势群体的所谓的法律保护就无从谈起,在立法确认权利的同时,我们更该立法确认弱势群体如何行使权利,通过另外的法律来保障他们能得到这些法律上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已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地也已经制订了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措施,关键是如何落实,避免形式主义,法律援助的实施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依然存在着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的问题。
  (三)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发展之路思考
  基于弱势群体在为自己维护权益时的现状,笔者认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方面的救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下手:
  1、保護不仅要在权利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能拿得起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也就要不断的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上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制度等,即在权利立法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更多的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上,加强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其相关立法,解决现阶段法律援助中的不足。
  2、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际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出于完善国家司法体制、促进建立司法公正机制的考虑,目的是要解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式下,公民之间由于贫富悬殊而存在的获得法律服务权利不平等的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真正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援助制度。
  3、有了武器却没有拿武器的人,无疑是空谈,因此在完善法制的同时,我们更要的是法治,要不断提高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法律素质,让他们成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从而来辅助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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