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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义是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我们不断追寻的目标。当社会发展偏离了正义的轨迹,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时候,不能不对当前社会制度的正义现状进行反思。文章从分析正义的内涵入手,对当前社会正义的缺失以及其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进行探讨,并对实现正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正义 自由 平等 缺失 实现
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后,物质财富迅速丰富起来。在财富的分配上,我们一直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公平这种价值取向的缺失,导致若干社会问题的出现。如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分配制度明显是与我们的正义直觉相冲突的。因此,人们将视线又回到正义上来。在法律的调控下,寻回社会缺失的正义,使社会得以良好地运转。
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内涵
正义是伦理学的范畴。从哲学理论和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从古至今每个历史时期的思想家们都曾阐发过对制度正义的真理认识,也从不同的思路提出过建设制度正义社会的措施。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一个有关正义共和国的学说。他认为,正义是国家制度的原则,他把正义当作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和谐共处的润滑剂。但最终没有摆脱对人的压迫,他这种正义观正好迎合了统治者的野心。亚里士多德提出不同的制度正义观,他认为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制度正义并非只是平等,更重要的是这种平等必须符合国家的共同利益,即只有按照合乎公共利益的平等原则所设立的制度,才是正义的,这无疑比柏拉图的正义观进了一步。后来,托马斯•阿奎那、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对正义的论述都蕴含着平等和自由。自由是什么?霍布斯认为,自由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只是做法律所允许的和不禁止的事情。洛克也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谈自由,不能不谈法律,没有法律的自由是非自由。法律给自由界定了一个范围,我们在行使自由的时候只能在属于自己的那个自由范围内活动,每个人都有一个自由圈,而每个自由圈都是相切的关系。一旦我们跨越了自己的自由圈进入了他人的自由圈,我们的自由就会因为破坏了他人的自由而丧失。这个圈就是法律给我们施加的紧箍咒。孟德斯鸠把法律的自由理念推之至及,即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缺少了自由和平等中的任何一项,对社会制度而言,不是专制就是不公正,专制的社会制度自然无正义可言,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当然也是不正义的。因此,平等和自由是正义大家庭里的两个核心成员,我们不能顾此失彼,否则就会背离正义而非实现正义,即单极的自由和单极的平等是非正义的。可见,就社会制度正义而言,自由和平等是不可缺少的两大支柱,不论缺少了哪一根支柱,社会制度正义大厦都会轰然坍塌。
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及其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一)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
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伦理和价值以及社会大多数主体对其所处制度是否有认同感和归宿感。制度正义呈现了观念化的理念和价值,使观念正义物化为一种事实制度,而制度事实具有规范化、客观化、可操作化和效果评价化的特点。其能否体现正义价值以及能否符合正义标准,其实施效果能否为社会广大公众体验到制度的公平、公正,都是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客观尺度。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只有大多数人明显感觉到社会的不平等或不公正,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就会凸现出来。正义问题的凸现通常是由社会对公众的自由权利或平等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造成的。因为自由和平等遭到限制或剥夺,人们就会对社会制度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抱怨与不适应,会逐渐对社会失去认同感与归宿感。集体公社时期,我们采取“大锅饭”的形式,看似非常公平,但最终导致人们失去自由,感觉不到正义。最终进行革新,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正义回归社会。人们对正义的渴望是与日俱增的,而社会制度给予我们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却难以满足人们对正义的需求。其实就是自由权和平等权在实现过程中受到阻碍。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就未落到实处,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制度里,频频出现与正义不相符的现象。一方面,人們无限追求正义,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正义;另一方面,社会制度既规定了某些正义的理论,而实际上又制造一些与正义格格不入的丑陋现象。在这样一种冲突中,我们不得不反思是什么阻碍了正义的实现?
(二)社会制度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1、文化的原因。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就一直存在着权利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的冲突。功利原则认为当一个社会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这个社会便是合乎正义的。所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权利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可以被接受的。这种功利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在中国关于“义利”的争辩就已经把功利主义变为一种潜在的信条:人们为更高的共同体的利益可以漠视或牺牲个人的自由权利。从宗教观念来看,个人生命的神圣是西式基督教孕育出的观念而不是中式儒教、道教或佛教的观念。儒教强调的是中庸与和谐,强调的是宗族、群体和国家的公共利益,道教强调的是个人的生死是一个伟大过程中道的一部分,佛教所倡导的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因果报应观,其最终目的是教人脱离现实的苦海以再生,而不是保障现实中每一个神圣的个体的自由生命。所以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就没有个体自由权利神圣的观念,传统文化直接阻碍了正义在现实中的实现。
2、自由与利益的冲突。我们认为一个人为了取得更大的目标可以作出自我牺牲,但社会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即自由与利益必须发生在同一主体身上,否则就会有冲突发生,阻碍社会正义的实现。如果为了公众的利益,社会就有权做任何事情,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取消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自由权利始终处于公共利益之下而无生存的空间。所以若自由权利占了利益的上风,则社会便有了个人抵御集体侵害的“王牌”;而利益一旦跃居个人自由权利之上,则个人自由权利便失去了防范集体侵害的屏障,通过权利与利益的道德价值的比较,我们大致看到了权利与利益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一个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一个强调社群集体之优先。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往往是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强调社群集体之优先。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根本保障也是正义难以实现的一个原因。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社群而言,要保障社群内每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也要保证社群关系的和谐与秩序稳定,从而使社会有效地运转。
3、法从应然到实然的流产。谈及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的实然状态达不到应然状态。究其根源,是由于缺少一种处理机制。任何社会制度要得以贯彻落实,通常要借助于法律,有些就直接规定在法律之中。只要法律是正义的,那么社会制度的正义才有可能实现。仅从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说还是基本符合正义要求的。即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规定来做,社会制度的正义基本上有了保障。可现实中,即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做,也不会遭到任何处理,由此导致社会制度正义难以实现。
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条件
正义的两个核心价值——自由和平等,容易发生对立。自由扩大并不一定会增进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反还有可能破坏平等。但仅强调平等,则可能扼杀自由。因此,自由和平等的内在矛盾怎样平衡和调适为正义的实现指明了道路。当代美国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所提出的制度正义理论,也是试图将自由和平等这两种价值结合在一起走出一条中间的调和道路。我们在探求社会制度正义的出路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或许能给我们一点启示。他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如果按照这样的两个原则进行设计与安排就是公平和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结合中国的基本情况,本文就中国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吸收西方先进文化,植入个体自由神圣的观念
从中国传统文化分析来看,自古以来,我们总是强调集体主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这原本没有什么错,但一旦有了外界的干预,强行牺牲个体的利益来求大全,那么将会导致一片恶果。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缺少个体自由权利神圣的观念。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要实现凸显个人自由的社会正义犹如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获取丰硕的果实一般艰难。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沉淀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我们必须做好心理准备,长时期、有选择地吸收西方先进文化。现在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化的时代,沟通与交流都变得更加顺畅,我们要积极利用这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给传统文化注入新鲜的血液。作为中国的新生代,要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只有文化土壤发生了变化,正义的果实才可能挂满枝头。
(二)协调自由和利益的冲突,关注弱势群体
自由与利益的冲突阻碍了正义的实现,同时它们的牺牲品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看似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恰恰遵循了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应向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给予关注与照顾,才能使人们趋于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使他们的权利不致因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实中,因此,这种“不平等”事实上是对真实平等的追求,同时也是社会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主要表现在物质支持放方面,即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物质支持是社会支持的主要方面,但由于物质的贫困常常导致精神的贫困,因而精神支持也不可或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相对剥夺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心理特征,如果不及时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强烈不满,产生反社会行为。由此可见,为了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我们不仅要保證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也要保证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
(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特定的审查机制
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的应然向实然的转化扫除障碍。将以人为本的精神融入法治建设中,为实现法律正义铺下伦理基石。法律不懂得对社会伦理的尊重,就会因缺乏伦理基础而最终沦为非正义的法律。前文我们也论述过法的实然达不到应然的状态,是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违法行为,我们束手无策。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遭到社会任意剥夺时,我们无力回天,是因为缺乏违宪审查机制,是因为宪法未能纳入诉讼程序中,从而使实体权利的保护失去了基础。要彻底的扫除法的应然向实然转化过程中的障碍,必须将宪法纳入诉讼过程中。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这必然促使宪法得以良好的实施,也保障了人们的各种权利,从而为实现正义准备了条件。社会制度正义归根到底要在法律层面下工夫,只有法律代表了正义,社会制度的周围必然游离着正义。那么,整个社会就充满了自由和平等的气息,社会制度正义也就水到渠成。总之,我们要正视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为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做好准备工作。在当前社会实现制度正义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良好的文化、法治环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作者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参考文献
1、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李道军.权利政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李俊.相对剥夺理论与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机制[J].社会科学,2004(4).
关键词:正义 自由 平等 缺失 实现
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后,物质财富迅速丰富起来。在财富的分配上,我们一直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公平这种价值取向的缺失,导致若干社会问题的出现。如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分配制度明显是与我们的正义直觉相冲突的。因此,人们将视线又回到正义上来。在法律的调控下,寻回社会缺失的正义,使社会得以良好地运转。
社会制度正义的核心内涵
正义是伦理学的范畴。从哲学理论和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从古至今每个历史时期的思想家们都曾阐发过对制度正义的真理认识,也从不同的思路提出过建设制度正义社会的措施。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一个有关正义共和国的学说。他认为,正义是国家制度的原则,他把正义当作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之间和谐共处的润滑剂。但最终没有摆脱对人的压迫,他这种正义观正好迎合了统治者的野心。亚里士多德提出不同的制度正义观,他认为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制度正义并非只是平等,更重要的是这种平等必须符合国家的共同利益,即只有按照合乎公共利益的平等原则所设立的制度,才是正义的,这无疑比柏拉图的正义观进了一步。后来,托马斯•阿奎那、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对正义的论述都蕴含着平等和自由。自由是什么?霍布斯认为,自由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只是做法律所允许的和不禁止的事情。洛克也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此,谈自由,不能不谈法律,没有法律的自由是非自由。法律给自由界定了一个范围,我们在行使自由的时候只能在属于自己的那个自由范围内活动,每个人都有一个自由圈,而每个自由圈都是相切的关系。一旦我们跨越了自己的自由圈进入了他人的自由圈,我们的自由就会因为破坏了他人的自由而丧失。这个圈就是法律给我们施加的紧箍咒。孟德斯鸠把法律的自由理念推之至及,即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缺少了自由和平等中的任何一项,对社会制度而言,不是专制就是不公正,专制的社会制度自然无正义可言,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当然也是不正义的。因此,平等和自由是正义大家庭里的两个核心成员,我们不能顾此失彼,否则就会背离正义而非实现正义,即单极的自由和单极的平等是非正义的。可见,就社会制度正义而言,自由和平等是不可缺少的两大支柱,不论缺少了哪一根支柱,社会制度正义大厦都会轰然坍塌。
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及其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一)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
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伦理和价值以及社会大多数主体对其所处制度是否有认同感和归宿感。制度正义呈现了观念化的理念和价值,使观念正义物化为一种事实制度,而制度事实具有规范化、客观化、可操作化和效果评价化的特点。其能否体现正义价值以及能否符合正义标准,其实施效果能否为社会广大公众体验到制度的公平、公正,都是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客观尺度。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只有大多数人明显感觉到社会的不平等或不公正,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就会凸现出来。正义问题的凸现通常是由社会对公众的自由权利或平等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造成的。因为自由和平等遭到限制或剥夺,人们就会对社会制度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抱怨与不适应,会逐渐对社会失去认同感与归宿感。集体公社时期,我们采取“大锅饭”的形式,看似非常公平,但最终导致人们失去自由,感觉不到正义。最终进行革新,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正义回归社会。人们对正义的渴望是与日俱增的,而社会制度给予我们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却难以满足人们对正义的需求。其实就是自由权和平等权在实现过程中受到阻碍。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就未落到实处,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制度里,频频出现与正义不相符的现象。一方面,人們无限追求正义,社会的发展也需要正义;另一方面,社会制度既规定了某些正义的理论,而实际上又制造一些与正义格格不入的丑陋现象。在这样一种冲突中,我们不得不反思是什么阻碍了正义的实现?
(二)社会制度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1、文化的原因。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就一直存在着权利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原则的冲突。功利原则认为当一个社会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时,这个社会便是合乎正义的。所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权利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可以被接受的。这种功利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在中国关于“义利”的争辩就已经把功利主义变为一种潜在的信条:人们为更高的共同体的利益可以漠视或牺牲个人的自由权利。从宗教观念来看,个人生命的神圣是西式基督教孕育出的观念而不是中式儒教、道教或佛教的观念。儒教强调的是中庸与和谐,强调的是宗族、群体和国家的公共利益,道教强调的是个人的生死是一个伟大过程中道的一部分,佛教所倡导的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因果报应观,其最终目的是教人脱离现实的苦海以再生,而不是保障现实中每一个神圣的个体的自由生命。所以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就没有个体自由权利神圣的观念,传统文化直接阻碍了正义在现实中的实现。
2、自由与利益的冲突。我们认为一个人为了取得更大的目标可以作出自我牺牲,但社会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即自由与利益必须发生在同一主体身上,否则就会有冲突发生,阻碍社会正义的实现。如果为了公众的利益,社会就有权做任何事情,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取消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自由权利始终处于公共利益之下而无生存的空间。所以若自由权利占了利益的上风,则社会便有了个人抵御集体侵害的“王牌”;而利益一旦跃居个人自由权利之上,则个人自由权利便失去了防范集体侵害的屏障,通过权利与利益的道德价值的比较,我们大致看到了权利与利益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一个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一个强调社群集体之优先。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往往是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强调社群集体之优先。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根本保障也是正义难以实现的一个原因。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社群而言,要保障社群内每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也要保证社群关系的和谐与秩序稳定,从而使社会有效地运转。
3、法从应然到实然的流产。谈及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的实然状态达不到应然状态。究其根源,是由于缺少一种处理机制。任何社会制度要得以贯彻落实,通常要借助于法律,有些就直接规定在法律之中。只要法律是正义的,那么社会制度的正义才有可能实现。仅从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说还是基本符合正义要求的。即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规定来做,社会制度的正义基本上有了保障。可现实中,即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做,也不会遭到任何处理,由此导致社会制度正义难以实现。
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条件
正义的两个核心价值——自由和平等,容易发生对立。自由扩大并不一定会增进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反还有可能破坏平等。但仅强调平等,则可能扼杀自由。因此,自由和平等的内在矛盾怎样平衡和调适为正义的实现指明了道路。当代美国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所提出的制度正义理论,也是试图将自由和平等这两种价值结合在一起走出一条中间的调和道路。我们在探求社会制度正义的出路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或许能给我们一点启示。他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如果按照这样的两个原则进行设计与安排就是公平和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结合中国的基本情况,本文就中国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吸收西方先进文化,植入个体自由神圣的观念
从中国传统文化分析来看,自古以来,我们总是强调集体主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这原本没有什么错,但一旦有了外界的干预,强行牺牲个体的利益来求大全,那么将会导致一片恶果。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缺少个体自由权利神圣的观念。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要实现凸显个人自由的社会正义犹如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获取丰硕的果实一般艰难。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沉淀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我们必须做好心理准备,长时期、有选择地吸收西方先进文化。现在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化的时代,沟通与交流都变得更加顺畅,我们要积极利用这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给传统文化注入新鲜的血液。作为中国的新生代,要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只有文化土壤发生了变化,正义的果实才可能挂满枝头。
(二)协调自由和利益的冲突,关注弱势群体
自由与利益的冲突阻碍了正义的实现,同时它们的牺牲品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看似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恰恰遵循了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应向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给予关注与照顾,才能使人们趋于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使他们的权利不致因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实中,因此,这种“不平等”事实上是对真实平等的追求,同时也是社会制度正义的必然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主要表现在物质支持放方面,即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物质支持是社会支持的主要方面,但由于物质的贫困常常导致精神的贫困,因而精神支持也不可或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相对剥夺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心理特征,如果不及时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强烈不满,产生反社会行为。由此可见,为了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我们不仅要保證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也要保证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
(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特定的审查机制
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的应然向实然的转化扫除障碍。将以人为本的精神融入法治建设中,为实现法律正义铺下伦理基石。法律不懂得对社会伦理的尊重,就会因缺乏伦理基础而最终沦为非正义的法律。前文我们也论述过法的实然达不到应然的状态,是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违法行为,我们束手无策。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遭到社会任意剥夺时,我们无力回天,是因为缺乏违宪审查机制,是因为宪法未能纳入诉讼程序中,从而使实体权利的保护失去了基础。要彻底的扫除法的应然向实然转化过程中的障碍,必须将宪法纳入诉讼过程中。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这必然促使宪法得以良好的实施,也保障了人们的各种权利,从而为实现正义准备了条件。社会制度正义归根到底要在法律层面下工夫,只有法律代表了正义,社会制度的周围必然游离着正义。那么,整个社会就充满了自由和平等的气息,社会制度正义也就水到渠成。总之,我们要正视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为社会制度正义的实现做好准备工作。在当前社会实现制度正义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良好的文化、法治环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作者单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参考文献
1、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李道军.权利政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李俊.相对剥夺理论与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机制[J].社会科学,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