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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我国死刑的思考应着眼于两个层次,一是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是理性层次思考的问题。二是死刑是否能够废除?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两个方面来说,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除的条件,但中国死刑将必然走向废除。
关键词:死刑 存废 选择
一、死刑的概念阐述与历史溯源
死刑,又叫生命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同态复仇。国家建立后,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刑罚权,包括死刑权。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的生命价值也不断提高。在西方,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①书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也由此挑起了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纵观历史,我国几千年连绵不断的死刑制度,经历了由苛酷至轻缓、由占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到在刑罚体系中地位每况愈下的发展历程。但是,死刑的适用在我国似乎不容质疑,在当代中国谈废除死刑似乎为时过早。然而,如果我们环视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废除死刑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回视国内,相对他国较高的死刑使用率日益显出其副作用和滞后性,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如何认识和评价死刑的问题。我们从死刑的不合理性及局限性方面来进行思考。
二、死刑的不合理性和弊端。
"杀人者死",是死刑保留主义者从报应的立场出发主张保留死刑的强有力的理由。但是,判处死刑在何国何地只是针对杀人者中的一部分。"杀人者死"并非金科玉律,即使是对杀人者,死刑也并非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
1.死刑是不人道之刑,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
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美德"。②"生命既然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人的一切权利丧失,那么,假使生命权是可以剥夺的权利,便不存在任何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假如人拥有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生命权"③死刑将人之最不可剥夺的权利予以剥夺,其显示严惩性的同时也显示了严酷性和不人道性。死刑在几千年的刑罚史上,以"杀人者死"的朴素正义观满足民众的报复心态,但它的这种功能,并不是统治者运用死刑所期望的主要功能,统治者所期望的是死刑能够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死刑将犯罪的生命剥夺,彻底消灭其在犯罪可能性的同时,亦将其人身危险性绝对化,杜绝其悔罪自新的一切机会,剥夺了感化和再社会化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受刑人不仅因罪行本身而受罚,更多地是为了威慑他人而受罚。马克思说"一般来说,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④死刑在很大程度就是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他人"⑤的,将受刑人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这违背了人的尊严,有悖人道性。
2.从目的而言,死刑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
适用死刑者认为死刑可以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达到抑制犯罪的功利目的。对于一般预防,"治乱世用重典",刑罚似乎越重越好。但是无数的历史和经验证明:乱世不是适用轻典的结果,罪犯亦不是在权衡刑罚的轻重之后才选择自己的犯罪行为。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由此可见,抑制犯罪并非仅凭刑罚的威慑作用,而是要靠社会的全面发展,另外, 在威慑力方面,死刑和无期徒刑相比也有局限性,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每次死刑为国鉴戒都需要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了国家提供无数长存鉴戒,如果说重要的是经常向人们显示法律力量的话,死刑的适用就不应是间隔很久的,因而,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⑥由此可见,死刑所能达到的预防效果,无期徒刑也能达到,甚至更好。
3.死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使死刑设置成为刑罚体系的缺陷。
死刑误判难纠。死刑一旦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便不可挽回。与此相适应,死刑误判难纠且不可避免。另外,死刑具有不可补偿性。死刑以恶报恶的报应性使民众在心理上得到慰藉,但却不能为罪犯所侵害的利益给予任何的补偿、修复,只不过是在社会上产生双重损害而已,对于社会,人的劳动力是财富的创造者,死刑的适用意味着劳动力和财富之源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是不可补偿的。
三、中国目前能否废除死刑
死刑是否能够废除这和一定的社会条件息息相关。死刑废除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死刑存废也不应抽象地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那么,从现实上来说,目前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死刑废除,需要具备物质条件,物质文明程度愈是低,报应观念愈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中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正在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但距离这个目标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关系的。进一步引申,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越具有容忍性。实际上,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容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省力省钱,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会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的。
四、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除的理由分析
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必然走向废除;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及其适用,必将受到大幅度削减和限制。
(一)死刑走向废除是历史规律。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1983年"严打"以来,中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的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地说,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亲复仇制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二)经济的发展唤醒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
衣食足则知荣辱,物质文明得到提高后,处于温馨惬意生活状态中的人们就有可能思考、关注和珍惜生命个体的价值,就有可能形成宽容情怀,以及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从而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逐渐消失。
(三)国际社会的影响促使限制以致废除死刑的政策抉择。
笔者认为,与"死刑的废除更是一种政治选择"的判断相关,死刑的废除并不一定需要等到多数国民赞同才能实现。作为前东欧国家的匈牙利和立陶宛,其国民对于死刑的看法与中国国民不一定有太大的差异。但为了加快进入欧盟的步伐,这两个国家都通过由宪法法院而非议会判定死刑违宪的途径,彻底废除了死刑。 (四)涉外法律冲突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强烈的冲击。
中外交流将日益频繁。国门大开,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其价值观必然更多地为中国人所了解、所接受。新的人权观、价值观进入中国,必将影响国人的观念。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深层、最黑暗的角落之一。要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中国的刑法学者们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看来,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除,是有可能得到民众支持的。
注释:
①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95页。
③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④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法学研究1999年版,第46、47页。
⑤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
⑥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4页。
关键词:死刑 存废 选择
一、死刑的概念阐述与历史溯源
死刑,又叫生命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同态复仇。国家建立后,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刑罚权,包括死刑权。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的生命价值也不断提高。在西方,伴随着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①书中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也由此挑起了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纵观历史,我国几千年连绵不断的死刑制度,经历了由苛酷至轻缓、由占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到在刑罚体系中地位每况愈下的发展历程。但是,死刑的适用在我国似乎不容质疑,在当代中国谈废除死刑似乎为时过早。然而,如果我们环视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废除死刑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回视国内,相对他国较高的死刑使用率日益显出其副作用和滞后性,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如何认识和评价死刑的问题。我们从死刑的不合理性及局限性方面来进行思考。
二、死刑的不合理性和弊端。
"杀人者死",是死刑保留主义者从报应的立场出发主张保留死刑的强有力的理由。但是,判处死刑在何国何地只是针对杀人者中的一部分。"杀人者死"并非金科玉律,即使是对杀人者,死刑也并非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
1.死刑是不人道之刑,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
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美德"。②"生命既然是人的所有权利的载体,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人的一切权利丧失,那么,假使生命权是可以剥夺的权利,便不存在任何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假如人拥有一种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生命权"③死刑将人之最不可剥夺的权利予以剥夺,其显示严惩性的同时也显示了严酷性和不人道性。死刑在几千年的刑罚史上,以"杀人者死"的朴素正义观满足民众的报复心态,但它的这种功能,并不是统治者运用死刑所期望的主要功能,统治者所期望的是死刑能够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死刑将犯罪的生命剥夺,彻底消灭其在犯罪可能性的同时,亦将其人身危险性绝对化,杜绝其悔罪自新的一切机会,剥夺了感化和再社会化的机会,这就意味着受刑人不仅因罪行本身而受罚,更多地是为了威慑他人而受罚。马克思说"一般来说,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呢?"④死刑在很大程度就是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他人"⑤的,将受刑人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或手段,这违背了人的尊严,有悖人道性。
2.从目的而言,死刑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
适用死刑者认为死刑可以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达到抑制犯罪的功利目的。对于一般预防,"治乱世用重典",刑罚似乎越重越好。但是无数的历史和经验证明:乱世不是适用轻典的结果,罪犯亦不是在权衡刑罚的轻重之后才选择自己的犯罪行为。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由此可见,抑制犯罪并非仅凭刑罚的威慑作用,而是要靠社会的全面发展,另外, 在威慑力方面,死刑和无期徒刑相比也有局限性,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每次死刑为国鉴戒都需要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了国家提供无数长存鉴戒,如果说重要的是经常向人们显示法律力量的话,死刑的适用就不应是间隔很久的,因而,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⑥由此可见,死刑所能达到的预防效果,无期徒刑也能达到,甚至更好。
3.死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使死刑设置成为刑罚体系的缺陷。
死刑误判难纠。死刑一旦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便不可挽回。与此相适应,死刑误判难纠且不可避免。另外,死刑具有不可补偿性。死刑以恶报恶的报应性使民众在心理上得到慰藉,但却不能为罪犯所侵害的利益给予任何的补偿、修复,只不过是在社会上产生双重损害而已,对于社会,人的劳动力是财富的创造者,死刑的适用意味着劳动力和财富之源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是不可补偿的。
三、中国目前能否废除死刑
死刑是否能够废除这和一定的社会条件息息相关。死刑废除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死刑存废也不应抽象地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那么,从现实上来说,目前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死刑废除,需要具备物质条件,物质文明程度愈是低,报应观念愈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中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正在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但距离这个目标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关系的。进一步引申,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越具有容忍性。实际上,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容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省力省钱,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会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的。
四、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除的理由分析
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必然走向废除;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及其适用,必将受到大幅度削减和限制。
(一)死刑走向废除是历史规律。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1983年"严打"以来,中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的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地说,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亲复仇制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二)经济的发展唤醒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
衣食足则知荣辱,物质文明得到提高后,处于温馨惬意生活状态中的人们就有可能思考、关注和珍惜生命个体的价值,就有可能形成宽容情怀,以及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从而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逐渐消失。
(三)国际社会的影响促使限制以致废除死刑的政策抉择。
笔者认为,与"死刑的废除更是一种政治选择"的判断相关,死刑的废除并不一定需要等到多数国民赞同才能实现。作为前东欧国家的匈牙利和立陶宛,其国民对于死刑的看法与中国国民不一定有太大的差异。但为了加快进入欧盟的步伐,这两个国家都通过由宪法法院而非议会判定死刑违宪的途径,彻底废除了死刑。 (四)涉外法律冲突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强烈的冲击。
中外交流将日益频繁。国门大开,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其价值观必然更多地为中国人所了解、所接受。新的人权观、价值观进入中国,必将影响国人的观念。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深层、最黑暗的角落之一。要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中国的刑法学者们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看来,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除,是有可能得到民众支持的。
注释:
①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95页。
③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④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法学研究1999年版,第46、47页。
⑤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
⑥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