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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12月,e租宝被公安机关侦查,涉嫌违法犯罪,平台实际充值并投资的用户达90万人,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实际吸收资金达500多亿元。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给P2P行业带来巨大冲击,近来P2P“跑路”风险事件频发,引发多方疑虑。本文拟就此话题展开相关探讨,针对P2P的现实和未来进行分析,并对其监管给出建议。
关键词:e租宝 融资租赁 非法集资 庞氏骗局 P2P平台 信息披露监管 P2P监管细则
2014年2月,安徽钰城集团收购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全面启动旗下的“e租宝”在线理财平台。其以开展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为幌子,向投资者许诺9%-14.6%的年化收益率,销售其理财产品。截止2015年12月,“e租宝”平台实际吸收资金高达500多亿元,投资受害人遍布31个省市,其利用大量空壳公司和线下公司,采用持续借旧换新及自我担保等形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钰城系有转移资金、销毁证据、高管潜逃等迹象,于2015年12月8日,北京检察机关对“e租宝”涉案人员共计21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纵观“e租宝”的经营模式,实则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以集团关联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基础寻找项目,并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通过可以买卖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将债权进行分割,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出租给公众;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即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实为“空手套白狼”。而这其中大多数承租公司实为控制下的融资招标空壳公司及社会上虚假承租公司,融资项目大部分为虚构的,第三方的保理公司也是直接由安徽钰城集团董事长直接控制,经营过程中的流通资金直接从客户承租人转到私人卡上,再从私人卡转出。吸收而来的资金,一小部分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余下大量资金则是用于钰城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巨额运营成本、不良高风险投资及丁宁等人的个人肆意挥霍,如12月份,集团13万员工的工资总额高达6个亿;约80名高管年薪达百万,而丁宁个人总共花费约15亿人民币。由此,“e租宝”事件在短时间内对整个P2P平台造成了强烈冲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业态纷繁,其中,P2P网络借贷高效、便捷的特点给金融消费者以及中小微企业带来了很多收益以及便利,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中国P2P的发展用"迅猛"两字已不足以形容,不得不说,P2P已成了互联网金融业的重要代表。然而在其急速膨胀之际,潜在的风险与危机也在不断向外扩散,P2P平台的数量和交易规模均屡创新高,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以及缺少完善有效的监管,P2P行业在呈现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也不时传出一些负面消息,比如跑路、倒闭、集资诈骗等等。且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纳入统计的P2P借贷平台已经超过4782家,而其中的问题平台累计高达1316家,在2015年刚过去不久,已经相继有近100家P2P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如e租宝、鑫琦资产、泛亚金属交易所、鑫利源等等,最终无法避免资金链断裂的结局 。P2P似已进入集体崩盘阶段、从野蛮生长进入存量淘汰阶段。事实上,在2015年11月,整个P2P行业便有64家企业跑路,数量上比10月份增加了四倍之多。随之,“e租宝”事件的爆发,成为了P2P行业的负面警示。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所说,“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最坏的时代”,当下互联网金融业下的P2P行业正是如此。
互联网金融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性约束,在行业迅速扩张的同时固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12月28日,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对外公布,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设了框,画了红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准则规定P2P虽无准入门槛,但是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的政策,无形中已将小型或风险大的平台挡在门外;对P2P行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以及重视,给互联网金融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监管细则也从各个方面对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作了相关规定,这对P2P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准则的实施,必将使得一些长期不盈利,运行不规范的企业,在新规下加速崩溃,也必将加速行业洗牌。
“e租宝”事件再次暴露了网贷平台迅速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虽然网贷平台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可避免存在较大的风险,但通过互联网,网贷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有助于为更多的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便利,因此,监管部门仍然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对于投资人而言,则应理性维权,谨慎投资,且投资前一定要知晓风险大小,出借人切不可听信谣言,不到公安机关登记相关损失,误以为一旦被查处,所有投资款将被国家没收。实际上,出借人越晚登记,出借金额越少登记,对公安机关调查案件都将带来越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出借人听信谣言,采取非理性方式等不当维权行为反而阻碍公安机关的调查,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同时,对于其他网贷平台的出借人而言,可以此次事件为警钟,充分知晓投资理财的风险。要知道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是不可持续的,也只有“当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因此,当面对投资风险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投资理财时,必须充分知晓融资项目的资金用途、偿债方式、担保措施等具体信息。
对于P2P网贷平台,则应加强相关项目的信息披露及风险告知,及时披露借款人的主体信息、融资项目情况及经营管理信息,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网络平台自身的保护。从而让投资者根据融资项目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在充分知晓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对融资项目自主选择,做出獨立判断,可有效避免虚构融资项目、欺骗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同时,推进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相关监管细则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进一步推进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工作。
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互联网金融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满足了一些民间资本的正常投资需求,监管部门的态度也是包容和鼓励,但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坚决予以惩处。但以“e租宝”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政府监管固然要跟上,但也不能管得过紧。正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该由市场调控的要充分交给市场,该政府监管的,也绝不能出现监管的缺位。
参考文献:
[1]陈文.“e租宝”事件,折射P2P现实及未来[J].金融博览(财富),2016,01:81-83.
[2]何方竹.P2P火爆背后“坑很多”[J].中国经济周刊,2015,45:56-57.
[3]江瀚.P2P的“双城记”[J].理财,2016,02:12.
[4]万璐.深陷“庞氏骗局”漩涡的五大P2P平台[J].理财,2016,03:18-20.
作者简介:陆贞(1994—),女,汉,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西南科技大学会计学,本科。
关键词:e租宝 融资租赁 非法集资 庞氏骗局 P2P平台 信息披露监管 P2P监管细则
2014年2月,安徽钰城集团收购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全面启动旗下的“e租宝”在线理财平台。其以开展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业务为幌子,向投资者许诺9%-14.6%的年化收益率,销售其理财产品。截止2015年12月,“e租宝”平台实际吸收资金高达500多亿元,投资受害人遍布31个省市,其利用大量空壳公司和线下公司,采用持续借旧换新及自我担保等形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钰城系有转移资金、销毁证据、高管潜逃等迹象,于2015年12月8日,北京检察机关对“e租宝”涉案人员共计21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纵观“e租宝”的经营模式,实则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以集团关联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基础寻找项目,并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通过可以买卖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将债权进行分割,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出租给公众;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即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实为“空手套白狼”。而这其中大多数承租公司实为控制下的融资招标空壳公司及社会上虚假承租公司,融资项目大部分为虚构的,第三方的保理公司也是直接由安徽钰城集团董事长直接控制,经营过程中的流通资金直接从客户承租人转到私人卡上,再从私人卡转出。吸收而来的资金,一小部分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余下大量资金则是用于钰城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巨额运营成本、不良高风险投资及丁宁等人的个人肆意挥霍,如12月份,集团13万员工的工资总额高达6个亿;约80名高管年薪达百万,而丁宁个人总共花费约15亿人民币。由此,“e租宝”事件在短时间内对整个P2P平台造成了强烈冲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业态纷繁,其中,P2P网络借贷高效、便捷的特点给金融消费者以及中小微企业带来了很多收益以及便利,作为传统金融的一种有效补充,中国P2P的发展用"迅猛"两字已不足以形容,不得不说,P2P已成了互联网金融业的重要代表。然而在其急速膨胀之际,潜在的风险与危机也在不断向外扩散,P2P平台的数量和交易规模均屡创新高,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以及缺少完善有效的监管,P2P行业在呈现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也不时传出一些负面消息,比如跑路、倒闭、集资诈骗等等。且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纳入统计的P2P借贷平台已经超过4782家,而其中的问题平台累计高达1316家,在2015年刚过去不久,已经相继有近100家P2P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如e租宝、鑫琦资产、泛亚金属交易所、鑫利源等等,最终无法避免资金链断裂的结局 。P2P似已进入集体崩盘阶段、从野蛮生长进入存量淘汰阶段。事实上,在2015年11月,整个P2P行业便有64家企业跑路,数量上比10月份增加了四倍之多。随之,“e租宝”事件的爆发,成为了P2P行业的负面警示。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所说,“这是最好的时代,这也是最坏的时代”,当下互联网金融业下的P2P行业正是如此。
互联网金融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性约束,在行业迅速扩张的同时固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12月28日,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对外公布,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设了框,画了红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准则规定P2P虽无准入门槛,但是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的政策,无形中已将小型或风险大的平台挡在门外;对P2P行业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以及重视,给互联网金融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监管细则也从各个方面对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作了相关规定,这对P2P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化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准则的实施,必将使得一些长期不盈利,运行不规范的企业,在新规下加速崩溃,也必将加速行业洗牌。
“e租宝”事件再次暴露了网贷平台迅速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虽然网贷平台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不可避免存在较大的风险,但通过互联网,网贷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有助于为更多的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便利,因此,监管部门仍然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对于投资人而言,则应理性维权,谨慎投资,且投资前一定要知晓风险大小,出借人切不可听信谣言,不到公安机关登记相关损失,误以为一旦被查处,所有投资款将被国家没收。实际上,出借人越晚登记,出借金额越少登记,对公安机关调查案件都将带来越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出借人听信谣言,采取非理性方式等不当维权行为反而阻碍公安机关的调查,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同时,对于其他网贷平台的出借人而言,可以此次事件为警钟,充分知晓投资理财的风险。要知道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是不可持续的,也只有“当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因此,当面对投资风险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投资理财时,必须充分知晓融资项目的资金用途、偿债方式、担保措施等具体信息。
对于P2P网贷平台,则应加强相关项目的信息披露及风险告知,及时披露借款人的主体信息、融资项目情况及经营管理信息,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网络平台自身的保护。从而让投资者根据融资项目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在充分知晓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对融资项目自主选择,做出獨立判断,可有效避免虚构融资项目、欺骗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同时,推进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相关监管细则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进一步推进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工作。
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互联网金融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满足了一些民间资本的正常投资需求,监管部门的态度也是包容和鼓励,但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坚决予以惩处。但以“e租宝”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政府监管固然要跟上,但也不能管得过紧。正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该由市场调控的要充分交给市场,该政府监管的,也绝不能出现监管的缺位。
参考文献:
[1]陈文.“e租宝”事件,折射P2P现实及未来[J].金融博览(财富),2016,01:81-83.
[2]何方竹.P2P火爆背后“坑很多”[J].中国经济周刊,2015,45:56-57.
[3]江瀚.P2P的“双城记”[J].理财,2016,02:12.
[4]万璐.深陷“庞氏骗局”漩涡的五大P2P平台[J].理财,2016,03:18-20.
作者简介:陆贞(1994—),女,汉,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西南科技大学会计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