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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社会的不断进步引发刑事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的不断提高给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缄默权”或是“沉默权”从国外的不断介入,使我们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也学会了对自己的犯罪保持沉默,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因此便成了必然。如何对零口供案件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分析,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认定,关乎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关乎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笔者想通过对本院2009年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的分析,提出对零口供案件的证据的审查、犯罪的认定等的意见与建议,从而使办案实践更具客观性与真实性。
一、2009年度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度,本院共受理审查逮捕零口供犯罪案件19件21人,其中盗窃12件14人,贩卖毒品、抢夺、抢劫案件各1件1人,诈骗、强奸各2件2人。经审查,除对抢劫犯罪嫌疑人陈某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外,其余均批准逮捕。所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18人被从重处罚。
二、2009年度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以通过秘密手段作案的盗窃为主,另外还有部分主要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一对一”案件,如强奸等,同时还有部分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共同犯罪。由于这些案件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决定案件能否认定,深知这一点的犯罪嫌疑人就抱着侥幸心理,拒不供述,力求作一博弈,求得罪不能定的结果。
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有过前科或多次作案的为主,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学历。我院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中,有前科的有12人,他们由于有过多次犯罪经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坚信“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所以走不认罪道路。另外部分具有较高学历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反侦查能力强,以求通过不供认达到免除刑事追究的目的。我们所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就具有大学本科的学历。
3、零口供案件中单独作案的居多,兼有部分共同犯罪,也是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证据难以齐全的案件。正因如此,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
4、零口供案件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认罪率极低。所审查逮捕的21名犯罪嫌疑人中,1人在审查逮捕讯问时作了有罪供述,2人在审查起诉讯问时开始认罪,另有1人在庭审时认罪,其余17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认罪。
三、零口供案件审查的难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证据的缺失使案件的有罪证据变少,对审查证据链提出高的要求。
由于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仍然非常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有些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甚至导致了证据之间的“一对一”现状,从而使案件的有罪认定陷入困境。如有些强奸案件,案发当时只有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在场,犯罪过程中暴力程度不明显,被害人报警也不及时,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又否认自己有强奸犯罪事实,便会使案件认定出现困难,而这种案件的认定如果离开了一定的间接证据,而且间接证据间难以形成锁链的话,便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难度与技巧增强。
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其在作零口供的时候已对全案有了完整的分析,对自己可能存在的供述间的矛盾作了调整,所以一般能达到自圆其说的地步。对审查人员而言,如果要认定犯罪,必须非常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程序和过程,必须围绕全案的其他证据,结合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找出其矛盾和破绽,从而论证出嫌疑人供述及辩解不能成立的事实与理由,使定罪变得客观而又公正。
3、零口供案件的有罪认定使办案风险度提高。
在办理零口供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能力的强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在排除嫌疑人供述的合理性之后,并且在其他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锁链的情况下,有罪的认定才合乎法律。反之,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以防出现冤假错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办案的风险,提高办案的准确率。
四、办理零口供案件的几点心得
分析本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零口供案件,之所以均作了有罪判决,嫌疑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1、零口供案件的有罪推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尽管零口供案件的嫌疑人供述处于缺失状态,但案件的其他证据仍然是具有的,并且其他证据是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的,这样,我们对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才有根有据。我们所办理的12起盗窃案中,有四起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现场留下了血迹,DNA比对一致,报案及时。有5起嫌疑人在现场留下了指纹或者脚印,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另3起系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间一致,且与其他证据形成锁链,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我们在办理田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尽管田某不承认自己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买毒人作了从其处购买毒品的证言,且从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嫌疑人田某的照片;在认定的买卖毒品时间过程中,有双方的通话记录清单,而买毒人打电话的公用电话亭主人证明买毒人经常在其处打电话,且号码一致;再则公安机关还从嫌疑人处查获了部分毒品。以上证据间形成锁链,最后我们依法对田某批准逮捕。
2、零口供案件必要时要引导侦查取证。
由于零口供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其他证据要求高,但侦查环节由于时间及条件的限制,往往证据出现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有罪的认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逮捕时认真审查,分析证据,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提出取证要求,使案件的证据尽可能完善,使案件的认定把握更大。我们在办理吴某强奸案中,嫌疑人供述其与被害人确实是发生了性关系,但被害人与其早就认识,非常熟悉,其对被害人钱包内的物品供述与实际相符。嫌疑人还称被害人是因为要钱才与其发生关系的,同时其还供述在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完全出于自愿。我们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嫌疑人的辩解向侦查人员提出了如下的取证要求:案发后侦查人员到现场时,现场有无翻动痕迹?被害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如何?被害人身材、身体状况如何?有无其他证人在案发当晚雪现什么不正常的地方?之后,公安机关围绕我们提出的要求,补充了如下证据:根据现场勘查,被害人租住屋内有过明显翻动痕迹,其钱包内物品有散落现象。证人证明被害人系一酒店的业务经理,平时节俭,且案发前两天刚发工资,其还将一半工资存入卡中。被害人男友及病历证明被害人案发当天正发着高烧,身体不适,意识模糊。案发当晚,其邻居听到有人喊“救命”。以上所补充的证据将嫌疑人的辩解都一一拆穿,有罪认定的证据更加巩固,最后吴某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办理零口供案件必须有一定的机制。
零口供案件的办理风险明显高于普通案件,稍有不慎,便会导致错案,因此,办理零口供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把握上都必须认真谨慎。2009年,我院制订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风险排除机制》,对零口供案件等复杂案件如何办量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严格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主证复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以防错案的发生。一直以来,我们都坚持按照规定审查案件,在讯问嫌疑人及主证复核的基础上,所有零口供案件都必须经过科里讨论,疑难复杂的还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办案机制,通过集体对案件的分析,个人对案件的判断,对可能出现的阻碍案件认定和有罪判决的部分进行论证,确保所有不利于起诉和审判的情形都得到避免和解决,确保所有逮捕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都得到有罪的判决。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300)
一、2009年度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度,本院共受理审查逮捕零口供犯罪案件19件21人,其中盗窃12件14人,贩卖毒品、抢夺、抢劫案件各1件1人,诈骗、强奸各2件2人。经审查,除对抢劫犯罪嫌疑人陈某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外,其余均批准逮捕。所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18人被从重处罚。
二、2009年度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以通过秘密手段作案的盗窃为主,另外还有部分主要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一对一”案件,如强奸等,同时还有部分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共同犯罪。由于这些案件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决定案件能否认定,深知这一点的犯罪嫌疑人就抱着侥幸心理,拒不供述,力求作一博弈,求得罪不能定的结果。
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有过前科或多次作案的为主,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学历。我院审查逮捕的零口供案件中,有前科的有12人,他们由于有过多次犯罪经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坚信“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所以走不认罪道路。另外部分具有较高学历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反侦查能力强,以求通过不供认达到免除刑事追究的目的。我们所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就具有大学本科的学历。
3、零口供案件中单独作案的居多,兼有部分共同犯罪,也是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证据难以齐全的案件。正因如此,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
4、零口供案件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认罪率极低。所审查逮捕的21名犯罪嫌疑人中,1人在审查逮捕讯问时作了有罪供述,2人在审查起诉讯问时开始认罪,另有1人在庭审时认罪,其余17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认罪。
三、零口供案件审查的难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证据的缺失使案件的有罪证据变少,对审查证据链提出高的要求。
由于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仍然非常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有些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甚至导致了证据之间的“一对一”现状,从而使案件的有罪认定陷入困境。如有些强奸案件,案发当时只有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在场,犯罪过程中暴力程度不明显,被害人报警也不及时,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又否认自己有强奸犯罪事实,便会使案件认定出现困难,而这种案件的认定如果离开了一定的间接证据,而且间接证据间难以形成锁链的话,便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难度与技巧增强。
在司法实践中,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其在作零口供的时候已对全案有了完整的分析,对自己可能存在的供述间的矛盾作了调整,所以一般能达到自圆其说的地步。对审查人员而言,如果要认定犯罪,必须非常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程序和过程,必须围绕全案的其他证据,结合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找出其矛盾和破绽,从而论证出嫌疑人供述及辩解不能成立的事实与理由,使定罪变得客观而又公正。
3、零口供案件的有罪认定使办案风险度提高。
在办理零口供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能力的强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在排除嫌疑人供述的合理性之后,并且在其他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锁链的情况下,有罪的认定才合乎法律。反之,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以防出现冤假错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办案的风险,提高办案的准确率。
四、办理零口供案件的几点心得
分析本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零口供案件,之所以均作了有罪判决,嫌疑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们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1、零口供案件的有罪推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尽管零口供案件的嫌疑人供述处于缺失状态,但案件的其他证据仍然是具有的,并且其他证据是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的,这样,我们对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才有根有据。我们所办理的12起盗窃案中,有四起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现场留下了血迹,DNA比对一致,报案及时。有5起嫌疑人在现场留下了指纹或者脚印,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另3起系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间一致,且与其他证据形成锁链,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我们在办理田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尽管田某不承认自己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买毒人作了从其处购买毒品的证言,且从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嫌疑人田某的照片;在认定的买卖毒品时间过程中,有双方的通话记录清单,而买毒人打电话的公用电话亭主人证明买毒人经常在其处打电话,且号码一致;再则公安机关还从嫌疑人处查获了部分毒品。以上证据间形成锁链,最后我们依法对田某批准逮捕。
2、零口供案件必要时要引导侦查取证。
由于零口供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其他证据要求高,但侦查环节由于时间及条件的限制,往往证据出现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有罪的认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逮捕时认真审查,分析证据,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提出取证要求,使案件的证据尽可能完善,使案件的认定把握更大。我们在办理吴某强奸案中,嫌疑人供述其与被害人确实是发生了性关系,但被害人与其早就认识,非常熟悉,其对被害人钱包内的物品供述与实际相符。嫌疑人还称被害人是因为要钱才与其发生关系的,同时其还供述在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完全出于自愿。我们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嫌疑人的辩解向侦查人员提出了如下的取证要求:案发后侦查人员到现场时,现场有无翻动痕迹?被害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如何?被害人身材、身体状况如何?有无其他证人在案发当晚雪现什么不正常的地方?之后,公安机关围绕我们提出的要求,补充了如下证据:根据现场勘查,被害人租住屋内有过明显翻动痕迹,其钱包内物品有散落现象。证人证明被害人系一酒店的业务经理,平时节俭,且案发前两天刚发工资,其还将一半工资存入卡中。被害人男友及病历证明被害人案发当天正发着高烧,身体不适,意识模糊。案发当晚,其邻居听到有人喊“救命”。以上所补充的证据将嫌疑人的辩解都一一拆穿,有罪认定的证据更加巩固,最后吴某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办理零口供案件必须有一定的机制。
零口供案件的办理风险明显高于普通案件,稍有不慎,便会导致错案,因此,办理零口供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把握上都必须认真谨慎。2009年,我院制订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风险排除机制》,对零口供案件等复杂案件如何办量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严格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主证复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以防错案的发生。一直以来,我们都坚持按照规定审查案件,在讯问嫌疑人及主证复核的基础上,所有零口供案件都必须经过科里讨论,疑难复杂的还需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办案机制,通过集体对案件的分析,个人对案件的判断,对可能出现的阻碍案件认定和有罪判决的部分进行论证,确保所有不利于起诉和审判的情形都得到避免和解决,确保所有逮捕的零口供犯罪嫌疑人都得到有罪的判决。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