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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保险企业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发案趋上升态势,必须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极力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一、 保险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状况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分别查处了一批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聘任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办员、营销员)职务犯罪案件,人数在1000人以上,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触目惊心。就本院查处的情况看,作为一个最基层的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先后查处了中国人寿股保险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当地的支公司的涉案人员13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二、保险企业职务犯罪作案方式与特点
1、虚假理赔。
个别保险业务员与业务分管领导相勾结,或者是在主管领导的指使策划下,虚构事故勘查鉴定结论,进行虚假理赔,侵吞公款。有的保险公司欺骗上级主管部门,套取虚假理赔款,存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进行集体私分。
2、虚假退保、退费。
保险业务员编造被保险财产退保的虚假事实,进行退保或将原保户的长期险种擅自变更为短期险种,将变更的保险费截留在手中,待保险到期保险事实消失后,将保费占为己有。这种犯罪通常是一般业务员所为,因为客户的保险事宜一般都由业务员代办的,即所谓的“一条龙服务”或“跟踪服务”。
3、夸大理赔金额,侵吞差额部分。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查勘确定赔付金额后,由被保险人全权委托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办理一切索赔手续,并把应赔金额送到被保险人手上。在此过程中,保险代办人与相关人员联手,有些还在保险公司主管领导参与下,夸大事故赔付金额,从中套取差额进行私分。
4、勾结客户,谋取私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查勘人员与索赔方谈条件,有条件地把理赔金额抬高,以收取回扣形式谋取私利。如:某客户价值上100万元的进口奥迪新轿车出险后,实际定审受损价值为20万元,客户提出要更换全部受损的部件,查勘人员抓住车主追求车子“完善”的心理说:“可以满足你的要求,但必须考虑帮我们弄点辛苦费。”经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把受损价值提高到35万元,让客户帮虚开修理发票报帐,其中回扣费10万。
5、截留保费,贪污挪用。
一是采取收多报少的手法,截留侵吞团体人身意外险、学生团体险、车辆保险等保费;二是收得续期保费后,不及时上交单位财务入帐,挪作他用,有的甚至携款潜逃。如:人寿保险公司截留学生险保费进行私分,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手法。学校普遍是统一收取学生的保费,然后再统一交到保险公司办理办团体保险手续,一所学校投保的人数少有几百人,多的有几千人。
6、欺骗客户,与承修厂商投机取巧谋取私利。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车辆保险,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是带修理厂的老板或者把车子送到修理对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确定需更换的部件和维修的项目后,交由修理厂进行维修。期间负责该理赔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修理厂老板狼狈为奸欺骗客户,故意增加受损部件,抬高受损定价,而在修理时,不更换或者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节省修理成本,压低修理实际开支,从中瓜分所谓的“红利”。其中奥妙就是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让客户查看修理清单的,而且要求客户委托修理厂办理一切理赔事宜,这样保险业务员与修理厂之间的勾搭就不言而喻了。
7、拉拢客户,行贿关系人。
保险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常以请客户座谈、出外旅游、拜年慰问、给回扣等名义,对一些单位或团体主要关系人行贿,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如:学校及教育局领导、车队主管领导、有车辆多的单位负责人、修理厂的合作人等等。
8、巧立名目,侵吞公款。
一些保险公司将营业收入从正规帐转入“小金库”,然后以业务联系费、目标管理奖等形式私分国有资产。
三、保险企业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
1、管理制度不健全,动作程序不规范。
虽然保险企业制定了很多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加强,但还是不够完备。在运作过程中,还没有一套能够制约违法违规的配套措施;在揽保动作中,有的领导对发生的保险理赔不进行实地考察,往往出现由部下说了算的现象,个别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背着公司领导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侵公款。
2、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
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的监管,更多的是强调业务上的管理,而对经营的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往往只行于形式,监督不到位。
3、职权过于集中,领导层更换频繁。
就公司上层领导的职权而言是实行总经理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日常事务安排等,都是由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对于业务员来说,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保险人员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和自主空间。
4、法律意识淡薄,预防教育措施不力。
上层公司评价下层公司领导的好坏,主要看保险业绩,公司领导对员工的评价主要看结果,不强调过程。因此从领导到员工,大多数都只一味追求保险额的数量,不择一切手段广揽客户,而不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观念。
5、崇拜金钱侵蚀,是诱发犯罪内因。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分配不公的现象,心态极不平衡,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心理行为。
6、保险人员素质偏低,参赌是诱发犯罪的一颗“毒瘤”。
从社会上招聘相当人员为业务人员,只注意受聘人员的外事活动能力,而对其自身的素质了解不全,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好赌成性,长期以来参与赌博,特别是参与当今社会上流行的赌球、赌马、赌“六合彩”等非法活动。
四、预防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自身综合素质。
队伍建设的好坏是企业的生命力重要标志,员工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经营的质量和收益。一是要通过公开、公平竞争形式,从社会招募一批高学历、政治素质优良、有创业精神的人才充实保险队伍;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险职员的业务水平,使得每一位成员都具备开创业绩的本领,并通过劳动提高他们的合法收入;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营造一支遵纪守法的保险队伍,推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的可借鉴和引进国际上的先进的管理模式,使保险业的管理与国际接轨,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其次,成立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对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稽核监督职责。一是加强对单证的核查,发现单证不按时上交入帐,及时追查去向;二以回访的形式(包括电话回访),加强对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的暂收据、正式发票的跟踪监管,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开给客户的暂收据必须用公司的正式发票换回,做到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保险人员领取的暂收据的去向,并对客户进行定期的查访;三是通过保险电话热线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等,对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支付保险理赔费后,以暗访的形式核查出险方是否真正领得赔款,金额是否相符。五是领导班子要定期公布有关重大事项结果,自覺接受职工的监督;六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企业的稽核工作,并可以通过交叉形式进行稽核,达到更佳监督效果。
(三)实行保务公开化,理赔告知制。
对保险公司事务、经费收支、赔案的办理及理赔情况等,实行定期公布上墙,便于公众进行监督;同时对发生保险事故受赔的当事人实行告知制度,让其知道他到底得到了哪些赔偿,保险公司是如何赔付的。特别严重是对车辆保险的理赔,要明确告知其车辆的受损情况,以便其在维修期间进行必要监督。
(四)建立联防机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保险公司要加强法制教育,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人员中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治理整顿,违法犯罪的,要果断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不可患得患失,内部处理了事,以免姑息养奸,让不良风气蔓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一、 保险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状况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分别查处了一批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聘任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办员、营销员)职务犯罪案件,人数在1000人以上,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触目惊心。就本院查处的情况看,作为一个最基层的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先后查处了中国人寿股保险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当地的支公司的涉案人员13人,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二、保险企业职务犯罪作案方式与特点
1、虚假理赔。
个别保险业务员与业务分管领导相勾结,或者是在主管领导的指使策划下,虚构事故勘查鉴定结论,进行虚假理赔,侵吞公款。有的保险公司欺骗上级主管部门,套取虚假理赔款,存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进行集体私分。
2、虚假退保、退费。
保险业务员编造被保险财产退保的虚假事实,进行退保或将原保户的长期险种擅自变更为短期险种,将变更的保险费截留在手中,待保险到期保险事实消失后,将保费占为己有。这种犯罪通常是一般业务员所为,因为客户的保险事宜一般都由业务员代办的,即所谓的“一条龙服务”或“跟踪服务”。
3、夸大理赔金额,侵吞差额部分。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查勘确定赔付金额后,由被保险人全权委托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办理一切索赔手续,并把应赔金额送到被保险人手上。在此过程中,保险代办人与相关人员联手,有些还在保险公司主管领导参与下,夸大事故赔付金额,从中套取差额进行私分。
4、勾结客户,谋取私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查勘人员与索赔方谈条件,有条件地把理赔金额抬高,以收取回扣形式谋取私利。如:某客户价值上100万元的进口奥迪新轿车出险后,实际定审受损价值为20万元,客户提出要更换全部受损的部件,查勘人员抓住车主追求车子“完善”的心理说:“可以满足你的要求,但必须考虑帮我们弄点辛苦费。”经协商最后达成协议,把受损价值提高到35万元,让客户帮虚开修理发票报帐,其中回扣费10万。
5、截留保费,贪污挪用。
一是采取收多报少的手法,截留侵吞团体人身意外险、学生团体险、车辆保险等保费;二是收得续期保费后,不及时上交单位财务入帐,挪作他用,有的甚至携款潜逃。如:人寿保险公司截留学生险保费进行私分,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手法。学校普遍是统一收取学生的保费,然后再统一交到保险公司办理办团体保险手续,一所学校投保的人数少有几百人,多的有几千人。
6、欺骗客户,与承修厂商投机取巧谋取私利。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车辆保险,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是带修理厂的老板或者把车子送到修理对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确定需更换的部件和维修的项目后,交由修理厂进行维修。期间负责该理赔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修理厂老板狼狈为奸欺骗客户,故意增加受损部件,抬高受损定价,而在修理时,不更换或者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节省修理成本,压低修理实际开支,从中瓜分所谓的“红利”。其中奥妙就是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让客户查看修理清单的,而且要求客户委托修理厂办理一切理赔事宜,这样保险业务员与修理厂之间的勾搭就不言而喻了。
7、拉拢客户,行贿关系人。
保险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常以请客户座谈、出外旅游、拜年慰问、给回扣等名义,对一些单位或团体主要关系人行贿,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如:学校及教育局领导、车队主管领导、有车辆多的单位负责人、修理厂的合作人等等。
8、巧立名目,侵吞公款。
一些保险公司将营业收入从正规帐转入“小金库”,然后以业务联系费、目标管理奖等形式私分国有资产。
三、保险企业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
1、管理制度不健全,动作程序不规范。
虽然保险企业制定了很多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加强,但还是不够完备。在运作过程中,还没有一套能够制约违法违规的配套措施;在揽保动作中,有的领导对发生的保险理赔不进行实地考察,往往出现由部下说了算的现象,个别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背着公司领导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侵公款。
2、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
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的监管,更多的是强调业务上的管理,而对经营的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往往只行于形式,监督不到位。
3、职权过于集中,领导层更换频繁。
就公司上层领导的职权而言是实行总经理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日常事务安排等,都是由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对于业务员来说,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保险人员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和自主空间。
4、法律意识淡薄,预防教育措施不力。
上层公司评价下层公司领导的好坏,主要看保险业绩,公司领导对员工的评价主要看结果,不强调过程。因此从领导到员工,大多数都只一味追求保险额的数量,不择一切手段广揽客户,而不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意识淡薄的观念。
5、崇拜金钱侵蚀,是诱发犯罪内因。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分配不公的现象,心态极不平衡,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心理行为。
6、保险人员素质偏低,参赌是诱发犯罪的一颗“毒瘤”。
从社会上招聘相当人员为业务人员,只注意受聘人员的外事活动能力,而对其自身的素质了解不全,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好赌成性,长期以来参与赌博,特别是参与当今社会上流行的赌球、赌马、赌“六合彩”等非法活动。
四、预防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自身综合素质。
队伍建设的好坏是企业的生命力重要标志,员工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经营的质量和收益。一是要通过公开、公平竞争形式,从社会招募一批高学历、政治素质优良、有创业精神的人才充实保险队伍;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险职员的业务水平,使得每一位成员都具备开创业绩的本领,并通过劳动提高他们的合法收入;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营造一支遵纪守法的保险队伍,推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强化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的可借鉴和引进国际上的先进的管理模式,使保险业的管理与国际接轨,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其次,成立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对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稽核监督职责。一是加强对单证的核查,发现单证不按时上交入帐,及时追查去向;二以回访的形式(包括电话回访),加强对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的暂收据、正式发票的跟踪监管,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开给客户的暂收据必须用公司的正式发票换回,做到跟踪监督、定期检查保险人员领取的暂收据的去向,并对客户进行定期的查访;三是通过保险电话热线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等,对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四是支付保险理赔费后,以暗访的形式核查出险方是否真正领得赔款,金额是否相符。五是领导班子要定期公布有关重大事项结果,自覺接受职工的监督;六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企业的稽核工作,并可以通过交叉形式进行稽核,达到更佳监督效果。
(三)实行保务公开化,理赔告知制。
对保险公司事务、经费收支、赔案的办理及理赔情况等,实行定期公布上墙,便于公众进行监督;同时对发生保险事故受赔的当事人实行告知制度,让其知道他到底得到了哪些赔偿,保险公司是如何赔付的。特别严重是对车辆保险的理赔,要明确告知其车辆的受损情况,以便其在维修期间进行必要监督。
(四)建立联防机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保险公司要加强法制教育,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人员中的少数害群之马,要坚决治理整顿,违法犯罪的,要果断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不可患得患失,内部处理了事,以免姑息养奸,让不良风气蔓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