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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对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工业生产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发生了很多重大的事件,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还存在不太完善、对新势力不适应的一些问题,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工业化进程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了,本文通过对现存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 监管体制 问题 建议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分散且不明确。我国现在实行的生产监管体制机构过多,责任分散,不明确,缺少制度上的统筹协调。安全执法与管理还没有分开,在实际中,有一些安全生产部门既负责监督、监察、管理的工作,也要负责执法检查、审批证件、下发证件,在这样的监管中,监察和行政两种工作相互掺杂、交错,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审批,自己检查,这样一来让监督、监察、监管变成了一种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失去了威慑力。另外,原来的劳动监察职能分解成几个几个部门分别管理,在法律制度上也实行了分解管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监管盲区,导致监管不力、相互推脱责任等问题,就比如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立了监察的范围,局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劳动安全又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相互交错,可能会形成职责交叉,同时各部门的人独立性不够,怕担风险,在这样的形势下,遇到变化或突发事件时,监管部门很难快速做出反应来处理。
2.安全事故发生时的隐瞒现象。现在实行的制度是按照人员死亡的人数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来定事故等级的,在2006年,将事故死亡指标写入十一五规划,并且将此作为考察官员的重要指标,因为无法直接精确的算出事故的经济损失去分事故等级,所以用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数目来作为分事故等级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死亡就是无事故,发生事故时一旦死亡人数超过一定量,相关的人员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所以在这样的压力下,有人会铤而走险,隐瞒死亡的人数,来为自己开脱罪责。
3.安全生产监管的法规政策不够完善。我国在生产安全方面有两种法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不过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在这两种法律制度下,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权限在不同的部门中,这就使监管方面不完善,监管权限不高。安全生产法又有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规章,仍然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有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有关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文中并没有提到违反此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有其中一条规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或者违反此法的企业,在整顿后仍然不符合规定,就会强制停止,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而这一条款并不能直接使用,并且这与违反第十七条无关系,这一条款很多地方不严谨,条文规定停业整顿之后还不符合才让关闭,如果不停业整顿呢,没有对此作出详细的说明。
4.安全生产的监管力量不够强大。尽管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安全生产有了重视,不过和发达国家相比,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还是很薄弱。致使薄弱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投资较少,有的发达国家投入的资金多达8亿美元,而我国还不及人家的1/60,而生产出的物质数量却比发达国家高出很多倍。另外我国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配备的人员,不仅少而且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任务繁重,在安全监管上就算发现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监管的各个环节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都没有得到满足,就会出现执法不严、不规范等问题,在安全生产中留下隐患。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建议
1.加强各个部门间的协调性。如果现在所存在的相关部门机构无法调整,就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一化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明确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市场的协调,建立综合的协调机制。另外对的确需要多部门管理、执法的监管职能,进行分工,必须在合理的前提下,不然容易产生矛盾,使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可以大概理顺。
2.信息实时传送。在发生事故时,将现场真实的信息实时传送到监管部门,是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事故需要由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汇报,并报告同级政府,通过政府的批准,再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但是即使是上报给政府了,上级政府也不一定了解下级所在地发生的事故,所以就会出现隐瞒的情况。要更新或者改变事故上报体系,减少繁琐的环节,让事故信息及时的上报,医院和公安要对事故中的死亡人数进行实时统计,杜绝隐瞒事件的发生,对上报人数的机构或人员制定相应的惩罚,进行约束。
3.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法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细化、修改、补充,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到统一的一个管理体系中,对他们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明确两者所制约的范围,又有统一执行的范围。另外要对《安全生产法》中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要完善法规间的联系,使法律结构层次分明,并且修改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的地方,对不够严谨的地方进行修改,让此法更好的保护劳动人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加强监管的力度。监管方面薄弱,是造成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应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投资加多一些,另外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充分的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来加强监管的力度。按照法规来规定人员的职责,违反职责时所要受到的惩罚,完善的追责体系,可以很大程度的约束和规范监管人员在日常中对生产安全的态度,让他们更加重视,让他们明白做错了什么,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样一来就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安全监管所涉及的方面很多,所以需要有专业的指导,要对监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更有效的进行工作。
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生产的需求也增加,而安全生产中监管薄弱,这使生产中的问题产生很多,而相关的法律起不到很明显的保护作用,安全生产体制的完善是必须进行的事,这不仅仅是对劳动人民的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国家能力的体现,在发生事故时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来一个国家的整体素质,所以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对安全生产事故上的處理还差一点。本文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解决建议进行了简单讲述,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对国家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但现在的体制已经跟不上我国经济的发展了,所以需要进行完善,来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阳·安全生产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公会信息·2016.
[2]罗湘琛·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的思考[J]文史博览·2016年2月.
[3]王钦·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现存的突出问题·2006·9.
关键词:安全生产 监管体制 问题 建议
一、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分散且不明确。我国现在实行的生产监管体制机构过多,责任分散,不明确,缺少制度上的统筹协调。安全执法与管理还没有分开,在实际中,有一些安全生产部门既负责监督、监察、管理的工作,也要负责执法检查、审批证件、下发证件,在这样的监管中,监察和行政两种工作相互掺杂、交错,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审批,自己检查,这样一来让监督、监察、监管变成了一种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失去了威慑力。另外,原来的劳动监察职能分解成几个几个部门分别管理,在法律制度上也实行了分解管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监管盲区,导致监管不力、相互推脱责任等问题,就比如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立了监察的范围,局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劳动安全又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相互交错,可能会形成职责交叉,同时各部门的人独立性不够,怕担风险,在这样的形势下,遇到变化或突发事件时,监管部门很难快速做出反应来处理。
2.安全事故发生时的隐瞒现象。现在实行的制度是按照人员死亡的人数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来定事故等级的,在2006年,将事故死亡指标写入十一五规划,并且将此作为考察官员的重要指标,因为无法直接精确的算出事故的经济损失去分事故等级,所以用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数目来作为分事故等级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死亡就是无事故,发生事故时一旦死亡人数超过一定量,相关的人员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所以在这样的压力下,有人会铤而走险,隐瞒死亡的人数,来为自己开脱罪责。
3.安全生产监管的法规政策不够完善。我国在生产安全方面有两种法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不过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在这两种法律制度下,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管权限在不同的部门中,这就使监管方面不完善,监管权限不高。安全生产法又有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规章,仍然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有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有关法、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文中并没有提到违反此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有其中一条规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或者违反此法的企业,在整顿后仍然不符合规定,就会强制停止,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而这一条款并不能直接使用,并且这与违反第十七条无关系,这一条款很多地方不严谨,条文规定停业整顿之后还不符合才让关闭,如果不停业整顿呢,没有对此作出详细的说明。
4.安全生产的监管力量不够强大。尽管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安全生产有了重视,不过和发达国家相比,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还是很薄弱。致使薄弱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在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投资较少,有的发达国家投入的资金多达8亿美元,而我国还不及人家的1/60,而生产出的物质数量却比发达国家高出很多倍。另外我国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配备的人员,不仅少而且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任务繁重,在安全监管上就算发现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监管的各个环节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都没有得到满足,就会出现执法不严、不规范等问题,在安全生产中留下隐患。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建议
1.加强各个部门间的协调性。如果现在所存在的相关部门机构无法调整,就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一化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明确人力资源部门对劳动市场的协调,建立综合的协调机制。另外对的确需要多部门管理、执法的监管职能,进行分工,必须在合理的前提下,不然容易产生矛盾,使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可以大概理顺。
2.信息实时传送。在发生事故时,将现场真实的信息实时传送到监管部门,是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事故需要由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汇报,并报告同级政府,通过政府的批准,再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但是即使是上报给政府了,上级政府也不一定了解下级所在地发生的事故,所以就会出现隐瞒的情况。要更新或者改变事故上报体系,减少繁琐的环节,让事故信息及时的上报,医院和公安要对事故中的死亡人数进行实时统计,杜绝隐瞒事件的发生,对上报人数的机构或人员制定相应的惩罚,进行约束。
3.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法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细化、修改、补充,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到统一的一个管理体系中,对他们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明确两者所制约的范围,又有统一执行的范围。另外要对《安全生产法》中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要完善法规间的联系,使法律结构层次分明,并且修改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的地方,对不够严谨的地方进行修改,让此法更好的保护劳动人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加强监管的力度。监管方面薄弱,是造成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应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投资加多一些,另外要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充分的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来加强监管的力度。按照法规来规定人员的职责,违反职责时所要受到的惩罚,完善的追责体系,可以很大程度的约束和规范监管人员在日常中对生产安全的态度,让他们更加重视,让他们明白做错了什么,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样一来就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安全监管所涉及的方面很多,所以需要有专业的指导,要对监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更有效的进行工作。
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生产的需求也增加,而安全生产中监管薄弱,这使生产中的问题产生很多,而相关的法律起不到很明显的保护作用,安全生产体制的完善是必须进行的事,这不仅仅是对劳动人民的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国家能力的体现,在发生事故时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来一个国家的整体素质,所以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对安全生产事故上的處理还差一点。本文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解决建议进行了简单讲述,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对国家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但现在的体制已经跟不上我国经济的发展了,所以需要进行完善,来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阳·安全生产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公会信息·2016.
[2]罗湘琛·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的思考[J]文史博览·2016年2月.
[3]王钦·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现存的突出问题·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