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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在《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中共出现49次。但《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具体定义。1995年6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规定"职业卫生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劳动卫生。"
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取代上述标准)仅规定"职业卫生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把"同义词劳动卫生"去掉了。去掉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主管职业卫生的政府机构不同而不同。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健康,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这一术语。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称这门科学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 1994)中明确指出,劳动卫生与职业卫生是同义词。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时,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健康",并正式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目前在我们国家,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叫法并存,内涵相同。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采用职业安全健康一词,简称职业健康。[1]
二、职业病、法定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疾病
什么是职业病,对这个概念有的主张宽一些,采用广义的解释,就是不仅限于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应当将一些与工作有关,受职业有害因素损害的职业多发病纳入调整范围;还有的意见认为,不仅要考虑物质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而且还应当考虑一些非物质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对于这些主张的另一种意见是,当前对职业病的界定还是应当有重点,不宜过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确立的范围是适宜的,即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3款又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也就是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具体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列入目录的职业病是依法确定的职业病,又称法定职业病,与前述广义的解释相对应,它是一种狭义的解释。[2]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也对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下了具体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中规定,工作有关疾病是指与多因素相关,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罹患某种疾病或潜在疾病显露或原有疾病加重的疾病。
三、职业性伤害、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危害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中规定,职业性伤害,是指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定义,但2009年9月1日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对其作出了解释,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四、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危害因素
在确定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分别立法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彼此之间的调整范围便是一个重点,也为有关方面所注意,尤其是一些易于交叉的领域更是成为热点。比如草案中所用的职业危害一词,既可以包含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又可以包含安全生产的内容,如何区分,而且还必须有具体的界定,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面对这样的问题,立法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内容紧扣职业病防治这个题目,将职业危害因素改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个意见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并被采纳。这样,使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之间有了基本的界定,同时并不影响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先行制定是可以的。[3]
遗憾的是《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具体定义,但2003年6月26日修正的《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职业病防治法》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GBZ1-2002)》、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均规定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规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
五、职业禁忌与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定义,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中规定,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等状态。因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导致以下情况:原有疾病病情加重、诱发潜在的疾病、对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易感、影响子代健康。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禁忌症是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同时,山东省安监局 在《职业卫生常见专业术语名词解释》中认为: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六、卫生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职业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由法律授权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职业健康的基本概念及相关问题.
[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N].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
[3]GB/T28001-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
[4]GB/T28001-200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
[5]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6]山东省安监局.职业卫生常见专业术语名词解释.
[7]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8]GBZ1-2010( GBZ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9]GB/T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职业卫生"在《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中共出现49次。但《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具体定义。1995年6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规定"职业卫生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劳动卫生。"
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取代上述标准)仅规定"职业卫生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把"同义词劳动卫生"去掉了。去掉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主管职业卫生的政府机构不同而不同。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健康,国外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这一术语。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称这门科学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 1994)中明确指出,劳动卫生与职业卫生是同义词。2001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局修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时,将"职业卫生"一词修订为"职业健康",并正式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目前在我们国家,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三种叫法并存,内涵相同。国家安监总局统一采用职业安全健康一词,简称职业健康。[1]
二、职业病、法定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疾病
什么是职业病,对这个概念有的主张宽一些,采用广义的解释,就是不仅限于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应当将一些与工作有关,受职业有害因素损害的职业多发病纳入调整范围;还有的意见认为,不仅要考虑物质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而且还应当考虑一些非物质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对于这些主张的另一种意见是,当前对职业病的界定还是应当有重点,不宜过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确立的范围是适宜的,即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3款又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也就是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具体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列入目录的职业病是依法确定的职业病,又称法定职业病,与前述广义的解释相对应,它是一种狭义的解释。[2]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也对职业病和法定职业病下了具体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中规定,工作有关疾病是指与多因素相关,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罹患某种疾病或潜在疾病显露或原有疾病加重的疾病。
三、职业性伤害、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危害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中规定,职业性伤害,是指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定义,但2009年9月1日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对其作出了解释,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四、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危害因素
在确定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分别立法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彼此之间的调整范围便是一个重点,也为有关方面所注意,尤其是一些易于交叉的领域更是成为热点。比如草案中所用的职业危害一词,既可以包含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又可以包含安全生产的内容,如何区分,而且还必须有具体的界定,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面对这样的问题,立法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内容紧扣职业病防治这个题目,将职业危害因素改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个意见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并被采纳。这样,使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之间有了基本的界定,同时并不影响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先行制定是可以的。[3]
遗憾的是《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具体定义,但2003年6月26日修正的《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职业病防治法》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GBZ1-2002)》、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均规定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规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因素,按其性质可分为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
五、职业禁忌与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其作出定义,2009年1月1日实施的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中规定,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等状态。因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导致以下情况:原有疾病病情加重、诱发潜在的疾病、对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易感、影响子代健康。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职业禁忌症是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同时,山东省安监局 在《职业卫生常见专业术语名词解释》中认为: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六、卫生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规定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职业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由法律授权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职业健康的基本概念及相关问题.
[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N].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
[3]GB/T28001-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
[4]GB/T28001-200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
[5]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6]山东省安监局.职业卫生常见专业术语名词解释.
[7]GB/T 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8]GBZ1-2010( GBZ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9]GB/T1523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