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loudzhu4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机关,而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自侦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因此,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建立严密的自我防错纠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业务,保证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严格、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及各级检察机关针对如何加强检察权的内部制约机制连续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但是,就现状而言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为此,笔者结合自侦部门检察权内部监督的现状,就如何完善自侦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自侦部门检察权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程序监督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自侦部门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有失公正的现象,如办案中违反程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有关证人时出现传唤超时限,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扣押款物管理不严格等问题。而我们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一般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对执行程序问题则很少严格监督。
  (二)办案同步监督少。检察系统自侦权的内部监督,往往采取的是事后监督,如发现办案质量不高后组织执法检查,出现错案后追究案件承办人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案件承办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对侦查活动过程的制约即同步监督相对薄弱,尤其是在线索初查阶段、缺乏有效的同步监督措施,如对传唤超过12小时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变相拘禁,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一些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行为难以发现,最终形成了自侦部门违法违纪的事实。
  (三)对办案人员自身监督制约不足。行使自侦检察权的办案人员作为执法者,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行使着权力,具有一定的权威,如果对他们失去有效的监督,就很容易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监督对象上,仅仅注重对一般办案人员的监督,对参与办案、指导办案的领导干部却很少甚至不敢监督;二是在监督时间上,出现对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工作时间监督多,八小时以外社会活动时间监督少的现象。由于对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考核、考察几乎空白,他们下班后与哪些人交往,干了哪些事,单位很少知道,以至于他们在八小时工作之外,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做了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
  (四)内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纪检部门监督效果不好。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监督是立案之后才介入,立案之前所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却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业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在实际办案中,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对认为不需要立案的案件,在执行不立案审批程序上不够严格,对一个案件、一条线索的初查情况究竟如何,其不立案的理由或决定是否成立,往往主要是由侦查部门自行定夺,而本院的控告申诉、侦查监督等部门对此情况并不掌握,不能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自侦部门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强化
  加强自侦检察权的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完备的机制来保证。
  (一)建立机制,内部监督。①建立监督领导小组,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为主体,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和相互制约监督。把内部监督延伸到自侦工作的各个环节,将自侦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治理在发病期。②通过向发案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等方式监督自侦部门执法情况,着重监督自侦部门有无泄露案情,有无随意占用案发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和报销有关费用;有无对嫌疑人体罚,指供诱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有发现及时纠正,保证法律监督工作在各环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监督效果。③控申举报部门,将自侦案件线索转给自侦部门后,对其侦查活动进行跟踪审查和督促,并对自侦案件中当事人和发案单位不服自侦部门有关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监督自侦部门是否依法办案,纠正办案中的违规行为或不正当决定,防止自侦部门检察权的滥用和误用。同时发挥监所、侦查监督、公诉、财会等部门跟踪监督的作用。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案前案后,跟踪监督。它包括:一是完善初查跟踪监督制度。由于初查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初查的监督应成为自侦部门检察权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①初查启动报告制。为有效监督自侦部门行使初查权,必须要求自侦部门制作案件初查方案,阐明初查目的,方法、初查范围和安全防范措施并书面报告检察长审批。②初查过程跟踪制。对初查全过程要跟踪监督,监督其初查目的是否明确、手段是否正当、防止初查不力的现象。二是制定执行检察执法逐案报告制度。即要求办案部门每办理一起案件,办案人员都要将所办案件的案由、简要案情、处理结果及联系方式填表报告,同时报告遵守办案程序、安全办案、赃款赃物的处理等情况,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个案进行审查,走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也可进行调卷审查。通过逐案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回访、调查,能及时解除办案人员的思想包袱,也能够很好的消除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三是积极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办案的各环节,努力发挥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发案单位发放执法活动监督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是延伸监督范围,形成监督合力。即将廉政办案监督范围延伸:①延伸到干警家属。要求干警家属共同遵守、共同督促,吹好枕边风,共同维护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形象;②延伸到案件当事人。将检察办案纪律、廉政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告知案件当事人,要求案件当事人配合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③延伸到社会监督团体。利用有线电视宣传公布举报网址、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等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六是督促干警净化社交圈、过好生活娱乐圈。适时组织人员明查暗访,及时了解检察干警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活动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水平。
  (三)强化技术监督,树立科学发展观。①充分利用录音录像技术设备,坚决按照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规定程序,切实做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询问证人录音录像工作,这样既直观地固定了犯罪证据,又有效地监督了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②在各基层院技术部门设立医务室,增设编制招聘法医,法医在办案过程中对被传唤人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体检包括进传唤室前的全面检查、出传唤室前的全面检查以及被传唤人曾有过的病史或隐性病情的记录,检查报告经被检查人签字后一起随案移送。技术监督的效果,不仅是直观的证据,能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效果,更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保护办案干警不被巫陷、不被冤枉的作用。
  (四)建立侦查部门轮岗制。在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中实行内部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而在加强内部制约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相互配合,避免由于办案环节增加而可能造成的办案拖沓、互相推诿的现象。一是注意科学、合理分配业务部门的权力,使各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运行通畅、协调、有序和高效。二是采取岗位轮换,相互监督。一个人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太久难免不出事,尤其是关键部门和权力部门,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所办案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所接触的大都是权贵人士,在办案中常有一些被触动而又暂时不被暴光的权贵人士,为使自己不被追究和摆脱法律的惩罚,或者使用糖衣炮弹来收买我们的办案人员,或者使用更为恶毒的报复方法来陷害办案干警,这种现象的经常出现,我们一些意志不坚强的干警必然受到腐蚀。因此,为保护的干警不受侵害,维护检察队伍形象,应对自侦部门的领导和主要办案干警采取岗位轮换的手段达到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防止滥用权力,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严格公正执法、文明办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其他文献
摘 要:陷害教唆, 顾名思义就是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诱使他人犯罪, 然后将其抓获归案的行为。陷害教唆作为一个概念在理论上争论比较多,陷害教唆问题在刑法上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界对于陷害教唆问题的研究还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将对陷害教唆问题分三大部分来阐述分析,第一部分对陷害教唆的概念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陷害教唆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的各种情形。第三部分本文对陷害教唆的可罚性进行辨析,认
期刊
总结近些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办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案件,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确保能够始终控制住侦查局面,防止局面失控陷入被动。二是要解决好侦查工作如何深入的问题,努力把案件查深、查清、查透。三是要解决好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问题,使证据在缺少口供连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认定
期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共11个条文,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有机衔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举措,对现行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进行了修订和完
期刊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下,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原则及禁止性手
期刊
摘要: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以及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已成为
期刊
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正确的理解、适用该制度关系到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完善  基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附条
期刊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和刑罚一样,如双刃之剑,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和个人均受其益;用之不当,不仅个人的权益受到践踏,而且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法律威严、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均受到损害。因此,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现代逮捕制度的建立,人们对逮捕的作用、功能的认识越来越趋于理性,越来越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符合人权保障思想的要求,对逮捕的滥用也越来越警惕。本文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新修
期刊
摘 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在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查询系统自身设计不合理、流程不规范、查询工作强制约束力不足等缺陷,应予以完善:(一)从技术层面、信息录入、规范选项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二)从申请主体、受理主体、查询方式入手规范查询流程;(三)通过提高约束力、建立退出机制、扩大应用范围来保障与廉洁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  关键
期刊
摘 要:2012年9月,为保障新刑诉法的准确、有效实施,做好新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番禺区法院与检察院就全面试行新刑诉法多次进行协调、研讨,双方就新刑诉法的相关修订内容,订立了《关于试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依照该《细则》的规定,2012年11月6日,番禺区法院选取了被告人吴某某职务侵占一案,首次进行了庭前会议。本文通过对此次庭前会议的回顾,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的操作细则提出设想,并就此次实
期刊
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和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前沿,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功能于一身。审查批捕权作为一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权能,决定着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权。  然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人身自由被限制等原因,并不能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自身权益无法充分保障,还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10月以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