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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女性被害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也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重视,但由于我国在被害人保护问题上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成熟,致使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不力甚至在某些立法中还是空白。对女性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本文就其中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探讨女性刑事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保护上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女性 刑事被害人 诉讼权利 再度被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被害人更是如此,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衡量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标准之一。
1 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独有特征
所谓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在精神上、身体上或财产上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女性个人被害人。女性由于其生理、心理、婚姻家庭、文化程度等特征不同决定了其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性大小不同。作为女性的刑事被害人有着其独特的特征,从女性被害的后果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理损害。主要包括机体损伤和财产损失。在性侵害类犯罪中,被害人不仅要承担性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痛苦,而且往往要承担从皮肉痛苦、轻微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2)精神损害。刑事被害人在遭受违法犯罪侵害之后,正常心理受到强烈刺激,产生剧烈的痛苦体验,包括短期内的疼痛、气愤、委屈、不安全、不公平、无助以及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等感觉,还包括较长时间的神经症和反应性精神障碍等。尤其是女性在遭受到性侵害之后,旁人的歧视、心灵上的自卑失落,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种压力,使她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都很难实现象正常人一样的状态。
(3)再度被害。所谓再度被害又称“二次被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开被害人隐私或描述其被害过程而导致被害人权益再次受损的情形。在各种类型的被害人中,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最易遭受二次被害的群体,且其受伤害的程度根据案件的种类也会有所不同。
2 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被害人的保护状况可以归纳为起点高,权利多,保障少,实效差。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特殊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相对薄弱。二是侦查取证过程中女性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三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刑事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五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救济制度不健全。六是针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相对缺乏。
3 完善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3.1 强化女性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3.1.1 切实保障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
女性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地位知情权。(2)司法程序知情权。包括对被告人的逮捕、传讯、取保候审、有罪答辩、审判、判决、最终结果、监禁期间、假释、释放和逃脱。(3)诉讼权利知情权。(4)案件进展知情权。(5)获得援助知情权。(6)被告人情况知情权。如,性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对被害人进行HIV测试并得知测试的结果。被害人有权获知犯罪人的状况,这不仅包括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情况,还包括执行阶段的情况,如释放日期、假释资格、缓刑期间、犯罪人死亡等。另外,在强化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方面,应当将女性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从审判阶段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赋予被害人对起诉罪名的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暂缓起诉、不起诉、假释等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3.1.2 赋予女性刑事被害人量刑及刑罚执行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赋予了被害人一个表述对被告人处刑意见的机会,同时也是对审判机关在量刑时的一种监督。女性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加害人处以何种程序的处罚,以及如何执行该刑罚,尤其是对被告人刑罚执行的变更情况,女性被害人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3.2 保障女性刑事被害人免受二次被害权
(1)在侦查阶段的保护。例如,在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能力。一般应在被害人认为比较合适的地点、时间内对被害人进行询问。从询问态度和工作方式上应注意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严守侦查纪律和案件秘密。对于女性被害人,原则上由女侦查人员陪同或进行询问。至于对女性被害人身体情况的检查,不但不得予以强制而且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同时,应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近亲属进行有效保护。对于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的卷宗材料,必须限定在特定的人员范围并且应当有具体的保密措施。如果不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及时销毁。
(2)在庭审阶段的保护。人民法院就涉及被害人隐私而作出是否公开审理决定之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庭审询问时,只有在的确需要通过询问才能查明真相的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才可以对涉及女性被害人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发问,且应注意发问方式。对于此类案件原则上女性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应予回避。确需被告人询问被害人时,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行对女性被害人进行询问,且要求辩护律师在盘问的方式、涉及隐私权的多少等问题上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到庭接受审问的性犯罪被害人,我们可采取陪伴制度,即由一名女性司法工作人员或被害人指定的亲朋好友陪同其一起出庭作证;我们也可以不要求其亲自到法庭接受询问,而采取屏风隔离、闭路电视转接等方式进行询问。庭审结束时,法庭可以发布命令:未经法庭和当事人本人的许可,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对所知悉的隐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或者谋利。
(3)严格限制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公开披露
新闻媒体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报道,应当受到司法机关严格的限制,无论从报道的内容和方式,都应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同时应征求被报道人的意见,特别是要征得被害人的同意。
3.3 确立女性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权与获得帮助权
3.3.1请求赔偿权
要保障女性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权的实现,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完善以下两种制度: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制度。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但还应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才能真正达到维护女性被害人权益的目的。二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并对女性刑事被害人进行优先补偿,对她们来说尤为重要,女性在现实社会中,总体看经济收入不及男性,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更可能成为贫弱阶层,国家补偿对这些女性来说好比是雪中送炭。
3.3.2 获得帮助权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权利:(1)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具体措施包括:①增加根据检察院、被害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发布禁止令,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②必要时,公、检法机关应派员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③必要时,公检法机关应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临时住所。④必要时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改变姓名、电话、住所、学校等。(2)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女性刑事被害人较为特殊,其身心不仅在受害中受到重大创伤而且精神也会遭受强烈刺激,另外在诉讼中更易使其遭受二次伤害;同时,案件本身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更为重要。(3)获得社会援助的权利。一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固定机构或组织。例如:电话热线、危机咨询、医院陪同等。二是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该援助主要针对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三是精神健康和社会服务。其他的社会服务包括衣服的提供、住房的援助及晚上上、下班交通的安排等。
参考文献
[1]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田思源著.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3.
[3]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法学评论(双月刊),2000(6).
[4]任克勤.试谈女性被害人及其损害赔偿.政法学刊,1997.4.
[5]曾康.论不当司法下刑事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学术论坛,2004.1.
关键词女性 刑事被害人 诉讼权利 再度被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被害人更是如此,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也是衡量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标准之一。
1 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独有特征
所谓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在精神上、身体上或财产上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女性个人被害人。女性由于其生理、心理、婚姻家庭、文化程度等特征不同决定了其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性大小不同。作为女性的刑事被害人有着其独特的特征,从女性被害的后果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理损害。主要包括机体损伤和财产损失。在性侵害类犯罪中,被害人不仅要承担性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痛苦,而且往往要承担从皮肉痛苦、轻微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2)精神损害。刑事被害人在遭受违法犯罪侵害之后,正常心理受到强烈刺激,产生剧烈的痛苦体验,包括短期内的疼痛、气愤、委屈、不安全、不公平、无助以及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等感觉,还包括较长时间的神经症和反应性精神障碍等。尤其是女性在遭受到性侵害之后,旁人的歧视、心灵上的自卑失落,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种压力,使她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等方面都很难实现象正常人一样的状态。
(3)再度被害。所谓再度被害又称“二次被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开被害人隐私或描述其被害过程而导致被害人权益再次受损的情形。在各种类型的被害人中,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最易遭受二次被害的群体,且其受伤害的程度根据案件的种类也会有所不同。
2 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被害人的保护状况可以归纳为起点高,权利多,保障少,实效差。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特殊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相对薄弱。二是侦查取证过程中女性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三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女性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刑事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五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救济制度不健全。六是针对女性刑事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相对缺乏。
3 完善我国女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3.1 强化女性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
3.1.1 切实保障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
女性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地位知情权。(2)司法程序知情权。包括对被告人的逮捕、传讯、取保候审、有罪答辩、审判、判决、最终结果、监禁期间、假释、释放和逃脱。(3)诉讼权利知情权。(4)案件进展知情权。(5)获得援助知情权。(6)被告人情况知情权。如,性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对被害人进行HIV测试并得知测试的结果。被害人有权获知犯罪人的状况,这不仅包括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情况,还包括执行阶段的情况,如释放日期、假释资格、缓刑期间、犯罪人死亡等。另外,在强化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方面,应当将女性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从审判阶段扩大到整个诉讼阶段,赋予被害人对起诉罪名的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暂缓起诉、不起诉、假释等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3.1.2 赋予女性刑事被害人量刑及刑罚执行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赋予了被害人一个表述对被告人处刑意见的机会,同时也是对审判机关在量刑时的一种监督。女性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加害人处以何种程序的处罚,以及如何执行该刑罚,尤其是对被告人刑罚执行的变更情况,女性被害人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3.2 保障女性刑事被害人免受二次被害权
(1)在侦查阶段的保护。例如,在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能力。一般应在被害人认为比较合适的地点、时间内对被害人进行询问。从询问态度和工作方式上应注意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严守侦查纪律和案件秘密。对于女性被害人,原则上由女侦查人员陪同或进行询问。至于对女性被害人身体情况的检查,不但不得予以强制而且应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同时,应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近亲属进行有效保护。对于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的卷宗材料,必须限定在特定的人员范围并且应当有具体的保密措施。如果不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及时销毁。
(2)在庭审阶段的保护。人民法院就涉及被害人隐私而作出是否公开审理决定之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庭审询问时,只有在的确需要通过询问才能查明真相的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才可以对涉及女性被害人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发问,且应注意发问方式。对于此类案件原则上女性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应予回避。确需被告人询问被害人时,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行对女性被害人进行询问,且要求辩护律师在盘问的方式、涉及隐私权的多少等问题上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到庭接受审问的性犯罪被害人,我们可采取陪伴制度,即由一名女性司法工作人员或被害人指定的亲朋好友陪同其一起出庭作证;我们也可以不要求其亲自到法庭接受询问,而采取屏风隔离、闭路电视转接等方式进行询问。庭审结束时,法庭可以发布命令:未经法庭和当事人本人的许可,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对所知悉的隐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或者谋利。
(3)严格限制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公开披露
新闻媒体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报道,应当受到司法机关严格的限制,无论从报道的内容和方式,都应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同时应征求被报道人的意见,特别是要征得被害人的同意。
3.3 确立女性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权与获得帮助权
3.3.1请求赔偿权
要保障女性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权的实现,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完善以下两种制度: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制度。目前国外已有不少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但还应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才能真正达到维护女性被害人权益的目的。二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并对女性刑事被害人进行优先补偿,对她们来说尤为重要,女性在现实社会中,总体看经济收入不及男性,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更可能成为贫弱阶层,国家补偿对这些女性来说好比是雪中送炭。
3.3.2 获得帮助权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权利:(1)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具体措施包括:①增加根据检察院、被害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发布禁止令,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②必要时,公、检法机关应派员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③必要时,公检法机关应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临时住所。④必要时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改变姓名、电话、住所、学校等。(2)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女性刑事被害人较为特殊,其身心不仅在受害中受到重大创伤而且精神也会遭受强烈刺激,另外在诉讼中更易使其遭受二次伤害;同时,案件本身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更为重要。(3)获得社会援助的权利。一是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固定机构或组织。例如:电话热线、危机咨询、医院陪同等。二是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该援助主要针对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三是精神健康和社会服务。其他的社会服务包括衣服的提供、住房的援助及晚上上、下班交通的安排等。
参考文献
[1]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田思源著.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3.
[3]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法学评论(双月刊),2000(6).
[4]任克勤.试谈女性被害人及其损害赔偿.政法学刊,1997.4.
[5]曾康.论不当司法下刑事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学术论坛,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