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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近来又纷纷推出万亿级的稳增长投资刺激计划。与上一轮政府和国资主导投资不同的是,此次各地政府纷纷开门揖客,热情欢迎民企参与新一轮投资。
民资再度进场,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之下土地财政不彰,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剧减,以及国企利润下滑、投资乏力有着很大关系,因而有着较浓厚的救场意味。
外界担心,此前每逢投资遭遇资金瓶颈,从中央到地方便会对民资青睐有加,而一旦资金面好转,则“国进民退”时有发生。如何让民资心甘情愿进场,决策者需要审慎考虑,不能仅限于某些临时性口头表态或政策措施。
一方面,这取决于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能否真正放开那些“含金量”大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而让民资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充分保护,彻底免于进场、救场、出局的宿命轮回。而能否真正对民资“让利”“护权”,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到底怎么看待公有和非公经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到底想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符合长远发展需求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
由此,厘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变化的轨迹,并与时俱进地根据新的形势完善相关表述,就有着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除14万个体户从业人员,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而30年后,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二。中国经济制度的表述与时俱进地经历了四次变化:从个体经济是补充(中共十二大),到私营经济是补充(中共十四大),到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五大),再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中共十六大)、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中共十七大)。
经济制度表述的每一次突破,都导致宪法的相应修改,如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而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力。当前,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与此相适应,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新的形式。
一些人对此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我们更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
新表述可以根据新的现实,明确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目前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体现,不应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上,而应更多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使国有资产具有良好的流动性,通过国有资本在行业和企业间的“有进有退”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進而体现主导地位(详见《财经》2012年第13期“国企改革再清源”)。
也可以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但表述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
还可以继续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应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中国有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经济中大量存在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其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如果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及集体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都不会出现大矛盾。
也可以考虑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总之,新的表述应准确反映中国经济所有制格局变化现实和未来趋势,使国资张弛有序,民资进退有据,方能奠定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之局。
民资再度进场,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之下土地财政不彰,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剧减,以及国企利润下滑、投资乏力有着很大关系,因而有着较浓厚的救场意味。
外界担心,此前每逢投资遭遇资金瓶颈,从中央到地方便会对民资青睐有加,而一旦资金面好转,则“国进民退”时有发生。如何让民资心甘情愿进场,决策者需要审慎考虑,不能仅限于某些临时性口头表态或政策措施。
一方面,这取决于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能否真正放开那些“含金量”大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而让民资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充分保护,彻底免于进场、救场、出局的宿命轮回。而能否真正对民资“让利”“护权”,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到底怎么看待公有和非公经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到底想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符合长远发展需求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
由此,厘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变化的轨迹,并与时俱进地根据新的形势完善相关表述,就有着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除14万个体户从业人员,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而30年后,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二。中国经济制度的表述与时俱进地经历了四次变化:从个体经济是补充(中共十二大),到私营经济是补充(中共十四大),到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五大),再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中共十六大)、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中共十七大)。
经济制度表述的每一次突破,都导致宪法的相应修改,如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而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力。当前,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与此相适应,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新的形式。
一些人对此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我们更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
新表述可以根据新的现实,明确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目前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体现,不应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上,而应更多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使国有资产具有良好的流动性,通过国有资本在行业和企业间的“有进有退”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進而体现主导地位(详见《财经》2012年第13期“国企改革再清源”)。
也可以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但表述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
还可以继续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应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中国有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经济中大量存在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其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如果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及集体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都不会出现大矛盾。
也可以考虑摆脱所有制束缚,淡化“主体”或“主导”的提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总之,新的表述应准确反映中国经济所有制格局变化现实和未来趋势,使国资张弛有序,民资进退有据,方能奠定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