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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不仅要能够以工人代表组织这一身份站出来,也要预先对形势有清醒的认识,清楚工人、企业、政府三方诉求的关键是什么
● 工会介入集体行动,代表工人参与集体谈判,并引导工人的集体行动由制度外向制度内转移,在法制框架内解决问题
● 我们应该学习的是怎样促进双赢的实现,而双赢的基础就是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保障工人权益,增强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创新意识,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十分有益的
“通钢悲剧”有关国企改制,突显出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和程序问题,工人们的利益诉求缺乏伸张渠道。在企业中,工会原本应是工人的利益代表,但从目前媒体对通钢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很难发现工会的身影。
如何发挥中国企业中工会的作用,避免类似通钢悲剧不再重演,就此本刊采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侃博士,他同时还担任英国《Employee Relations》副编辑、英国社会学会(BSA会刊《work,Employment&Society》)国际顾问、美国国际问题研究会(ISA)会员。
《商务周刊》:通钢事件发生之后,很多人将工会职能不健全、工会独立性缺乏作为“通钢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认为中国工会不够强势甚至发生错位,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侃:我国《公司法》对工会在国企改制和股权转让中的作用做了相关规定。一般按照法律要求,工会应该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大战略问题制定和调整。但实际生活中,工会能否切实践行,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1990年代末,国企改制是当时国家政策性很强的改革方向,因此以党为领导背景的工会自然采取支持配合的态度,要求工人配合改制的需要。“通钢事件”还有它的特别之处,就是通钢面临了又一次的股权转让。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整个宏观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在劳动关系方面,宏观政策不仅关注效率优先,也更加兼顾公平。从微观层面看,通钢工人也都或多或少地了解到,此前东北很多企业改制之后,部分工人下岗导致生活水平下降,这使得通钢工人们预见到在二次改制过程中,他们可能会失去更多利益和权益。而此时的通钢工会本身则由于体制原因,自身努力成为徒劳或被否定,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
中国的工会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工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发挥一些作用,但是目前在企业内部,工会很难突破管理层的要求和权限界定,它能够发挥作用的效果是什么,我们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商务周刊》:群体性事件或者说集体行动固然有表达诉求的客观功效,但在所有的表达途径中它是最应当被谨慎使用的一种,因为它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破坏力。那么中国的工会在工人的集体行动中应当发挥怎样的协调作用,以更好的保护工人的利益?
王侃: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工会能发挥的最大作用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一旦预防机制出现问题,群体性事件真正发生时,工会应当站出来代表工人利益、表达工人诉求;第二方面,工会需要发挥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协调作用,协调工人、企业和政府三方的利益诉求。显然,通钢的工会没有发挥好这些作用。在2007年发生的深圳盐田国际的工人群体性事件中,深圳市总工会就很好地协调了三方利益。工会不仅要能够以工人代表组织这一身份站出来,也要预先对形势有清醒的认识,清楚大家诉求的关键是什么;第三方面,集体行动主要分两个阶段,通钢事件中工人的集体行动属于第一阶段,即自发性的集体行动,没有明确的领导。但集体行动发展到第二阶段,即在集体行动中存在组织性引导,现有的组织比如工会介入集体行动中,代表工人参与集体谈判,并引导工人的集体行动由制度外向制度内转移,在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这样就可以降低集体行动的社会破坏性。
《商务周刊》:这两年,诸如沃尔玛、戴尔、柯达、麦当劳等一大批跨国企业纷纷建立了工会,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工会也走在了工会改革与发展的领先行列。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组织的发展步伐是不是略微落后?
王侃:通钢事件不能代表整个东北地区的工会发展形势。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通钢是一个特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股权改革时机选择缺乏战略眼光,没有以发展的视角看待问题。他们做了一个十年前应该做的事,相当于把昨天应该完成的功课拿到今天才做,这就使得宏观形势和微观形势都不利于推动其改革进程,工会的问题也就更加突出。
《商务周刊》:西方国家的工会同中国的工会有着制度和文化的差异,您认为中国工会应当从西方工会学习借鉴哪些经验,同时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王侃:我认为我们主要应该学习和借鉴的一个经验是怎样为工人争取和维护权利。英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保护工人的个体权益,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工人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显然,通钢事件是一个双输事件。我国工会应该加强学习的就是怎样促进双赢的实现,而双赢的基础是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保障工人权益,提高工人满意度,增强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创新意识,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十分有益的。
此外,英美工会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依法维权的同时,更对工人进行实在的心理辅导,一方面解决工人个体的心理问题,化解潜在的工作场所冲突,另一方面发现并解决工作场所中的共性问题,从而协调个体劳动关系,激发工人的积极性,是“心理导师型工会”。中国的工会在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调整上则特别强调硬性的法制化、强调口号式的激励效果,被称作是“宣誓型工会”。
在教训方面,西方的工会普遍出现官僚化倾向,这是我们以后应当规避的。另外,西方国家工会并没有解决非工会会员“搭便车”的问题。但目前,中国尚未发展到高度发达的工业化阶段,中国工会的问题尚且传统和简单,我们更应该关注当前阶段工会发展的问题,并积极妥善地解决。
《商务周刊》:目前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生代工人更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个体抗争也在加剧。在您看来,未来中国工会怎样才能切实地发挥对工人权益维护、内部协调和互相帮助的作用?
王侃:总的来讲,工会是希望通过三大战略来发挥作用。一是教育战略,教育工人,增强工人权利意识,让工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什么,拥有主张权利的意识;在这个基础上,增强工人的法律意识,使工人主张权利的行动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由此衍生出的第二个战略是维权战略,工会发挥职能帮助工人在框架内解决权益问题。在解决个体劳动关系问题的基础上,发展出第三个战略,即加强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战略,工会要更注重集体劳动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两方面的工作,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人们的团体意识和集体意识,另一方面也会减轻体制外行动的压力。
《商务周刊》:美国卡车司机工会等西方国家工会与中国工会接触,试图建立针对某些跨国公司的劳动关系信息分享及共同行动战略框架。国际工会组织密切关注中国工人和工会出现的这些变化,未来中外工会会发生怎样的合作?
王侃:2008年,我国工会代表进入了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目前我国工会同国际工会组织交流的重点是学习集体谈判的技巧,从关注用法律制度维护工人个体劳动权利向争取和维护集体劳动权利过渡。这也和目前我们的工业发展现状有关,现在我国正向大工业化进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是未来我国发展的重点,学习西方国家集体劳动权利的维护技巧对我们解决当前问题更有好处。
● 工会介入集体行动,代表工人参与集体谈判,并引导工人的集体行动由制度外向制度内转移,在法制框架内解决问题
● 我们应该学习的是怎样促进双赢的实现,而双赢的基础就是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保障工人权益,增强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创新意识,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十分有益的
“通钢悲剧”有关国企改制,突显出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和程序问题,工人们的利益诉求缺乏伸张渠道。在企业中,工会原本应是工人的利益代表,但从目前媒体对通钢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很难发现工会的身影。
如何发挥中国企业中工会的作用,避免类似通钢悲剧不再重演,就此本刊采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侃博士,他同时还担任英国《Employee Relations》副编辑、英国社会学会(BSA会刊《work,Employment&Society》)国际顾问、美国国际问题研究会(ISA)会员。
《商务周刊》:通钢事件发生之后,很多人将工会职能不健全、工会独立性缺乏作为“通钢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认为中国工会不够强势甚至发生错位,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侃:我国《公司法》对工会在国企改制和股权转让中的作用做了相关规定。一般按照法律要求,工会应该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大战略问题制定和调整。但实际生活中,工会能否切实践行,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1990年代末,国企改制是当时国家政策性很强的改革方向,因此以党为领导背景的工会自然采取支持配合的态度,要求工人配合改制的需要。“通钢事件”还有它的特别之处,就是通钢面临了又一次的股权转让。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整个宏观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在劳动关系方面,宏观政策不仅关注效率优先,也更加兼顾公平。从微观层面看,通钢工人也都或多或少地了解到,此前东北很多企业改制之后,部分工人下岗导致生活水平下降,这使得通钢工人们预见到在二次改制过程中,他们可能会失去更多利益和权益。而此时的通钢工会本身则由于体制原因,自身努力成为徒劳或被否定,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
中国的工会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工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发挥一些作用,但是目前在企业内部,工会很难突破管理层的要求和权限界定,它能够发挥作用的效果是什么,我们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商务周刊》:群体性事件或者说集体行动固然有表达诉求的客观功效,但在所有的表达途径中它是最应当被谨慎使用的一种,因为它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破坏力。那么中国的工会在工人的集体行动中应当发挥怎样的协调作用,以更好的保护工人的利益?
王侃: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首先,工会能发挥的最大作用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一旦预防机制出现问题,群体性事件真正发生时,工会应当站出来代表工人利益、表达工人诉求;第二方面,工会需要发挥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协调作用,协调工人、企业和政府三方的利益诉求。显然,通钢的工会没有发挥好这些作用。在2007年发生的深圳盐田国际的工人群体性事件中,深圳市总工会就很好地协调了三方利益。工会不仅要能够以工人代表组织这一身份站出来,也要预先对形势有清醒的认识,清楚大家诉求的关键是什么;第三方面,集体行动主要分两个阶段,通钢事件中工人的集体行动属于第一阶段,即自发性的集体行动,没有明确的领导。但集体行动发展到第二阶段,即在集体行动中存在组织性引导,现有的组织比如工会介入集体行动中,代表工人参与集体谈判,并引导工人的集体行动由制度外向制度内转移,在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这样就可以降低集体行动的社会破坏性。
《商务周刊》:这两年,诸如沃尔玛、戴尔、柯达、麦当劳等一大批跨国企业纷纷建立了工会,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工会也走在了工会改革与发展的领先行列。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里,工会组织的发展步伐是不是略微落后?
王侃:通钢事件不能代表整个东北地区的工会发展形势。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通钢是一个特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股权改革时机选择缺乏战略眼光,没有以发展的视角看待问题。他们做了一个十年前应该做的事,相当于把昨天应该完成的功课拿到今天才做,这就使得宏观形势和微观形势都不利于推动其改革进程,工会的问题也就更加突出。
《商务周刊》:西方国家的工会同中国的工会有着制度和文化的差异,您认为中国工会应当从西方工会学习借鉴哪些经验,同时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王侃:我认为我们主要应该学习和借鉴的一个经验是怎样为工人争取和维护权利。英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保护工人的个体权益,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工人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显然,通钢事件是一个双输事件。我国工会应该加强学习的就是怎样促进双赢的实现,而双赢的基础是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来保障工人权益,提高工人满意度,增强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创新意识,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十分有益的。
此外,英美工会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依法维权的同时,更对工人进行实在的心理辅导,一方面解决工人个体的心理问题,化解潜在的工作场所冲突,另一方面发现并解决工作场所中的共性问题,从而协调个体劳动关系,激发工人的积极性,是“心理导师型工会”。中国的工会在个体层面的劳动关系调整上则特别强调硬性的法制化、强调口号式的激励效果,被称作是“宣誓型工会”。
在教训方面,西方的工会普遍出现官僚化倾向,这是我们以后应当规避的。另外,西方国家工会并没有解决非工会会员“搭便车”的问题。但目前,中国尚未发展到高度发达的工业化阶段,中国工会的问题尚且传统和简单,我们更应该关注当前阶段工会发展的问题,并积极妥善地解决。
《商务周刊》:目前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生代工人更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个体抗争也在加剧。在您看来,未来中国工会怎样才能切实地发挥对工人权益维护、内部协调和互相帮助的作用?
王侃:总的来讲,工会是希望通过三大战略来发挥作用。一是教育战略,教育工人,增强工人权利意识,让工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什么,拥有主张权利的意识;在这个基础上,增强工人的法律意识,使工人主张权利的行动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由此衍生出的第二个战略是维权战略,工会发挥职能帮助工人在框架内解决权益问题。在解决个体劳动关系问题的基础上,发展出第三个战略,即加强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战略,工会要更注重集体劳动关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两方面的工作,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人们的团体意识和集体意识,另一方面也会减轻体制外行动的压力。
《商务周刊》:美国卡车司机工会等西方国家工会与中国工会接触,试图建立针对某些跨国公司的劳动关系信息分享及共同行动战略框架。国际工会组织密切关注中国工人和工会出现的这些变化,未来中外工会会发生怎样的合作?
王侃:2008年,我国工会代表进入了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目前我国工会同国际工会组织交流的重点是学习集体谈判的技巧,从关注用法律制度维护工人个体劳动权利向争取和维护集体劳动权利过渡。这也和目前我们的工业发展现状有关,现在我国正向大工业化进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是未来我国发展的重点,学习西方国家集体劳动权利的维护技巧对我们解决当前问题更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