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律硕士自1995年创制以来有20余载,多年的发展建立了很多良好的培养机制。但是,在各高校的实践教学中,也遇到诸多现实性问题。本文先介绍了法律硕士的设立及发展和现状,接着阐述了现阶段法律硕士在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高校中法律硕士教学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使体系构建更加完善,以能够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级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设立与现状
“法律硕士”(JM),简称“法硕”,算得上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创举。据教育部1995年《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称,此举是为了“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硕士与早已存在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更为侧重于法律实务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从1996年到201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一个年头,它的设立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对于我国目前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也是有其现实需要的。我们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法律硕士教育就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尝试,同样也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重新审视。
然而,随着各高校法学研究生的整体扩招,开设法律硕士的院校逐渐增多,以及就业单位或实践部门有学位需求的人员“存量”的逐步消化,近几年法律硕士无论是在招生还是就业方面,都呈下降趋势。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更是在就业市场热度降至冰点的同时提醒我们反思,法律硕士教育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出路又在何方。
目前,我国由于既有法学本科教育又有普遍性的法学硕士教育,因此要找到对法律硕士较为准确而恰当的定位非常困难。特别是一开始法律硕士并不限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更是使得这一学位同既有的法学硕士学位之间界限难以划分。从1998年开始,教育部明确要求法律硕士只能由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2009年起,新设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能由本科为法学的学生可以报考。
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经验和阅历,能够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科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它是针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大胆改革,是在应对当前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现状下,结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而作出的一种举措。而相比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夸学科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前者使其能够更好适应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后者使其能够更快融入实践工作。
然而,现实情况是,上述两个角度的特点和优势,目前在法律硕士身上似乎都未得到明显体现。究其根本,恐怕还是在于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法上。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尽管是分别授课,但法律硕士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与法学硕士几乎没有区别。由于法律硕士學生缺乏本科基础课程的学习,他们吸收和理解相关知识的难度无疑更大;同时,由于没有配备硕士生导师,他们在学习、研究的方法、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方面也往往缺乏足够清晰的指引。据笔者所知,一些高校已经采取了“论文导师”的形式,即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阶段由专业人对其提供指导。在欧美国家,导师的作用主要在于指导论文,但在中国的特定教育体制下,导师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因此,“论文导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弥补法律硕士研究生没有“导师”的学习缺憾和心理落差,尚待观察。
事实上,无论是经验和阅历的优势,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的优势,要想有所体现和发挥,都要求采取有别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更为灵活、更为实务和更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具体而言,重点不应在于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或者培养理论研究能力,而应在于培养辨识、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当然,上述分析有一个基本的假定,那就是高校法律院系和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是认真对待这一学位的。而在现实中,这一假定常常是不成立的。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收费远比法学硕士高,并且不像法学硕士那样在数量上受制于硕士生导师的数量,因此法律硕士项目在很大程度上被高校法律院系作为重要的创收来源,招生数量上多多益善,教学质量上点到为止,可谓宽进宽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难度低于法学硕士,一些囊中宽裕而又有学位需求的人不免将之作为捷径,但求拿到一个硕士学位即可,至于其定位特点、长短优劣,反倒不以为意了。
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就业市场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认知大致有两种表现:一些专业性不强的用人单位倾向于认为二者无甚区别,乃至简单地从名称出发,认为法律硕士更为“专业”、更为“正宗”;而一些人们心目中的“好单位”,如部委机关、大型国企、金融机构等,则往往对法律硕士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其功底不如法学硕士扎实,不够专业。无论是哪一种认知,我想都不符合设置法律硕士这一学位的初衷。
如上所述,相较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其复合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从《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来看,创制者强调的也是“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的能力。这也正是法律硕士一般并不再细分专业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现行教育体制并未使法律硕士具备相对于法学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为了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不少法律硕士在求职时往往自称是对口专业的法律硕士,而实际上只不过是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而已。一些高校为了增加毕业生的竞争力和成功率,也放任乃至鼓励此种做法。这一方面也使得后者在了解真相后对法律硕士产生反感。还有的高校迫于形势,对法律硕士同法学硕士一样,一入学就区分方向,使得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无从体现,形成就业竞争中的“乱战”。
二、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在现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侧重实践教学,其中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等四个部分。对于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环节是对实践能力的提升,但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来说,由于缺少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学习,理论基础知识明显薄弱,在法律文书书写和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往往无法在理论上进行充分论证与阐述。在非法学法律硕士生的培养上,虽然在课时上超出本科为法学的法律硕士,但有限的课时与学习时间并不能弥补基础理论薄弱的缺陷。而不管是法学的法律硕士还是非法学的法律硕士,都侧重于实践的训练与培养,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面临着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兼顾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同时提升的困境。在就业竞争中,相较于法学硕士明显处于劣势。
(二)实践教学方式过于传统
设有法律硕士专业的高校中,为法律硕士授课的教师中也有为本科法学生授课的教师,他们的教学方式与授课模式传统单一,具有极强的惯性。甚至有些教师给研究生的授课方式与本科生一模一样,毫无学术特色,教学仍然是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课,不能更多更好的与学生形成交流互动,学生参与课程的程度仍然不高。对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硕士,这种授课方式无疑是相当于重修了一次法学课程。
在授课过程中,一些教师也会使用具体案例,但仅限于辅佐课程理论知识,教师往往注重逻辑与思辨,而忽视了实务流程与技巧。对于案例的具体分析与讨论,并没有让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教给学生的永远只是理论知识,而不是法律思维方式和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在课堂上班型过大,学生过多,课堂上老师无法与每个学生都能做到有效的沟通与充分的互动。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部分院校的课程设置与培养计划往往具有滞后性,法律硕士专业课多数是法律基础理论课程,教师仍以讲授基本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很少结合法律实践进行教学。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是法律思维、实践应用能力。目前,普遍高校在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上,忽略了法律硕士实践性与职业化的特点,缺乏对实践教学的必修环节,例如法律文书的书写、模拟法庭训练等。有些院校开设的实践相关课程仅仅流于形式,授课教师往往停留在文书格式与理论讲解上,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指导与训练,不能很好的结合法律人才需求方向,这将导致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就业与求职中处于劣势。
(四)双导师指导流于形式
双导师制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其内涵为校内专业导师与校外职业导师共同参与教育教学。在法律硕士培养计划中的实践课程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等课程需要由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讲授与辅佐。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法官、检察官在自己的岗位中工作,很难抽出时间与精力到高校进行教学,也不能保证在具体实践中与学生进行良好的实践指导。
三、教学标准体系建设
(一)完善法律硕士课程设置
各高校应当重视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方案改革,加强与完善课程设置,及时修改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例,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作用。增加法律实务课程与司法职业相关的课程,意在训练和加强研究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与方法、法律专业知识、职业语言等技能。
(二)改变教育教学传统模式
在传统的授课模式基础上,可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教师可结合热点来剖析案例和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紧跟时事热点,带领大家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能够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讲授案例过程中,让学生分组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老师可以提前布置问题,课堂进行討论。此种方式是在前一节课将下课要讲的内容和需要讨论的问题布置给学生,然后在下节课开始时由学生各自进行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大家交流看法。
由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本科欠缺基础法学知识,教师可以在课上推荐相关书籍给学生,让他们课后自学。所推荐的书籍与授课内容可以更好的衔接。同时,让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锻炼论文写作,撰写论文可以锻炼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促使自己去阅读大量文献、书籍,提升自己的书面表达水平。
在教学形式方面,专业基础课和案例研讨课程可以采取小班教学,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班型上课,确保老师照顾到每个学生,以便于授课教师和学生有效沟通和充分互动,更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指导。
(三)强化实践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1.增加实践机会与时间
法律硕士教育应当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同步进行,互动合作;以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技能的初步掌握,以实践教学促进对课堂所学内容的独立反思。社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方法,可以说是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第二课堂。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公益咨询等形式,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通过法律理论知识。这种模式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参加普法宣传、挂职锻炼、走访优秀司法工作者、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以增长见识,接受锻炼,使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培养学生的职业信仰,思维方式和工作能力,该实践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或者缓解法律硕士教学以学校为主,脱离法律实践的问题。
2.双导师制度的完善
为了有效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导师指导力量和完善导师队伍结构,高校应当建立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业导师与校外职业导师合作培养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这样不但能够提升学校老师的教育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还可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律实践应用上的经验。这些校外职业导师可以指导学生的实习,目前在实习中,大多数学生都属于无头苍蝇,没有人进行专门指导,一些学生整个实习期间就是在做行政事务,根本没有学到相应的实践知识,也没有学到该有的职业技能,形成法律思维。配备校外职业导师能够在实践上进行更多的指导,解决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教给学生新的办案技能和新的法律方法,提高实习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卢明威,李图仁.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现存不足及解决措施[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03).
[2]王利明.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5(01).
[3]杨金颖,何潇.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以法治人才职业能力培养为视角[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5(06).
[4]邓海峰,杨如筠,张召怀.法律硕士培养中的精耕细作与彰显风格——清华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新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05).
[5]刘镁光.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人的能力培养——基于案例研习模式的分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05).
[6]蒋梅.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J].法制博览,2015(17).
作者简介:刘传刚(1967—),男,汉族,辽宁大连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李佳玲(1991—),女,汉族,辽宁本溪人,硕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一、我国法律硕士的设立与现状
“法律硕士”(JM),简称“法硕”,算得上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创举。据教育部1995年《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称,此举是为了“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硕士与早已存在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更为侧重于法律实务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从1996年到201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一个年头,它的设立是现代社会职业划分细化、社会分工细化的结果,对于我国目前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也是有其现实需要的。我们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法律硕士教育就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尝试,同样也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重新审视。
然而,随着各高校法学研究生的整体扩招,开设法律硕士的院校逐渐增多,以及就业单位或实践部门有学位需求的人员“存量”的逐步消化,近几年法律硕士无论是在招生还是就业方面,都呈下降趋势。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更是在就业市场热度降至冰点的同时提醒我们反思,法律硕士教育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出路又在何方。
目前,我国由于既有法学本科教育又有普遍性的法学硕士教育,因此要找到对法律硕士较为准确而恰当的定位非常困难。特别是一开始法律硕士并不限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更是使得这一学位同既有的法学硕士学位之间界限难以划分。从1998年开始,教育部明确要求法律硕士只能由非法律专业学生报考。2009年起,新设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能由本科为法学的学生可以报考。
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经验和阅历,能够更好地领悟作为一门实践性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科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它是针对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大胆改革,是在应对当前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现状下,结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而作出的一种举措。而相比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应当在于其夸学科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前者使其能够更好适应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后者使其能够更快融入实践工作。
然而,现实情况是,上述两个角度的特点和优势,目前在法律硕士身上似乎都未得到明显体现。究其根本,恐怕还是在于教学方式和培养方法上。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尽管是分别授课,但法律硕士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与法学硕士几乎没有区别。由于法律硕士學生缺乏本科基础课程的学习,他们吸收和理解相关知识的难度无疑更大;同时,由于没有配备硕士生导师,他们在学习、研究的方法、重点和进度安排等方面也往往缺乏足够清晰的指引。据笔者所知,一些高校已经采取了“论文导师”的形式,即在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阶段由专业人对其提供指导。在欧美国家,导师的作用主要在于指导论文,但在中国的特定教育体制下,导师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因此,“论文导师”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弥补法律硕士研究生没有“导师”的学习缺憾和心理落差,尚待观察。
事实上,无论是经验和阅历的优势,还是学科背景和实践能力的优势,要想有所体现和发挥,都要求采取有别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更为灵活、更为实务和更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具体而言,重点不应在于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或者培养理论研究能力,而应在于培养辨识、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当然,上述分析有一个基本的假定,那就是高校法律院系和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是认真对待这一学位的。而在现实中,这一假定常常是不成立的。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收费远比法学硕士高,并且不像法学硕士那样在数量上受制于硕士生导师的数量,因此法律硕士项目在很大程度上被高校法律院系作为重要的创收来源,招生数量上多多益善,教学质量上点到为止,可谓宽进宽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难度低于法学硕士,一些囊中宽裕而又有学位需求的人不免将之作为捷径,但求拿到一个硕士学位即可,至于其定位特点、长短优劣,反倒不以为意了。
在笔者了解的范围内,就业市场对于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认知大致有两种表现:一些专业性不强的用人单位倾向于认为二者无甚区别,乃至简单地从名称出发,认为法律硕士更为“专业”、更为“正宗”;而一些人们心目中的“好单位”,如部委机关、大型国企、金融机构等,则往往对法律硕士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其功底不如法学硕士扎实,不够专业。无论是哪一种认知,我想都不符合设置法律硕士这一学位的初衷。
如上所述,相较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其复合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从《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来看,创制者强调的也是“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的能力。这也正是法律硕士一般并不再细分专业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现行教育体制并未使法律硕士具备相对于法学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为了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不少法律硕士在求职时往往自称是对口专业的法律硕士,而实际上只不过是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而已。一些高校为了增加毕业生的竞争力和成功率,也放任乃至鼓励此种做法。这一方面也使得后者在了解真相后对法律硕士产生反感。还有的高校迫于形势,对法律硕士同法学硕士一样,一入学就区分方向,使得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无从体现,形成就业竞争中的“乱战”。
二、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在现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侧重实践教学,其中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等四个部分。对于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环节是对实践能力的提升,但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来说,由于缺少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学习,理论基础知识明显薄弱,在法律文书书写和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往往无法在理论上进行充分论证与阐述。在非法学法律硕士生的培养上,虽然在课时上超出本科为法学的法律硕士,但有限的课时与学习时间并不能弥补基础理论薄弱的缺陷。而不管是法学的法律硕士还是非法学的法律硕士,都侧重于实践的训练与培养,对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面临着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兼顾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同时提升的困境。在就业竞争中,相较于法学硕士明显处于劣势。
(二)实践教学方式过于传统
设有法律硕士专业的高校中,为法律硕士授课的教师中也有为本科法学生授课的教师,他们的教学方式与授课模式传统单一,具有极强的惯性。甚至有些教师给研究生的授课方式与本科生一模一样,毫无学术特色,教学仍然是以教师讲授学生听课,不能更多更好的与学生形成交流互动,学生参与课程的程度仍然不高。对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硕士,这种授课方式无疑是相当于重修了一次法学课程。
在授课过程中,一些教师也会使用具体案例,但仅限于辅佐课程理论知识,教师往往注重逻辑与思辨,而忽视了实务流程与技巧。对于案例的具体分析与讨论,并没有让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教给学生的永远只是理论知识,而不是法律思维方式和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在课堂上班型过大,学生过多,课堂上老师无法与每个学生都能做到有效的沟通与充分的互动。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部分院校的课程设置与培养计划往往具有滞后性,法律硕士专业课多数是法律基础理论课程,教师仍以讲授基本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很少结合法律实践进行教学。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是法律思维、实践应用能力。目前,普遍高校在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上,忽略了法律硕士实践性与职业化的特点,缺乏对实践教学的必修环节,例如法律文书的书写、模拟法庭训练等。有些院校开设的实践相关课程仅仅流于形式,授课教师往往停留在文书格式与理论讲解上,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指导与训练,不能很好的结合法律人才需求方向,这将导致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就业与求职中处于劣势。
(四)双导师指导流于形式
双导师制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其内涵为校内专业导师与校外职业导师共同参与教育教学。在法律硕士培养计划中的实践课程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等课程需要由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讲授与辅佐。然而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法官、检察官在自己的岗位中工作,很难抽出时间与精力到高校进行教学,也不能保证在具体实践中与学生进行良好的实践指导。
三、教学标准体系建设
(一)完善法律硕士课程设置
各高校应当重视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方案改革,加强与完善课程设置,及时修改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增加法律实践教学的比例,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作用。增加法律实务课程与司法职业相关的课程,意在训练和加强研究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与方法、法律专业知识、职业语言等技能。
(二)改变教育教学传统模式
在传统的授课模式基础上,可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教师可结合热点来剖析案例和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紧跟时事热点,带领大家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能够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讲授案例过程中,让学生分组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老师可以提前布置问题,课堂进行討论。此种方式是在前一节课将下课要讲的内容和需要讨论的问题布置给学生,然后在下节课开始时由学生各自进行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大家交流看法。
由于非法学法律硕士生本科欠缺基础法学知识,教师可以在课上推荐相关书籍给学生,让他们课后自学。所推荐的书籍与授课内容可以更好的衔接。同时,让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锻炼论文写作,撰写论文可以锻炼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促使自己去阅读大量文献、书籍,提升自己的书面表达水平。
在教学形式方面,专业基础课和案例研讨课程可以采取小班教学,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班型上课,确保老师照顾到每个学生,以便于授课教师和学生有效沟通和充分互动,更有助于教师对学生的指导。
(三)强化实践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1.增加实践机会与时间
法律硕士教育应当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同步进行,互动合作;以理论教学指导实践技能的初步掌握,以实践教学促进对课堂所学内容的独立反思。社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方法,可以说是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第二课堂。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公益咨询等形式,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通过法律理论知识。这种模式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参加普法宣传、挂职锻炼、走访优秀司法工作者、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以增长见识,接受锻炼,使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培养学生的职业信仰,思维方式和工作能力,该实践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或者缓解法律硕士教学以学校为主,脱离法律实践的问题。
2.双导师制度的完善
为了有效提升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导师指导力量和完善导师队伍结构,高校应当建立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业导师与校外职业导师合作培养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这样不但能够提升学校老师的教育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还可以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律实践应用上的经验。这些校外职业导师可以指导学生的实习,目前在实习中,大多数学生都属于无头苍蝇,没有人进行专门指导,一些学生整个实习期间就是在做行政事务,根本没有学到相应的实践知识,也没有学到该有的职业技能,形成法律思维。配备校外职业导师能够在实践上进行更多的指导,解决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教给学生新的办案技能和新的法律方法,提高实习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卢明威,李图仁.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现存不足及解决措施[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03).
[2]王利明.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5(01).
[3]杨金颖,何潇.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以法治人才职业能力培养为视角[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5(06).
[4]邓海峰,杨如筠,张召怀.法律硕士培养中的精耕细作与彰显风格——清华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新探索[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05).
[5]刘镁光.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人的能力培养——基于案例研习模式的分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05).
[6]蒋梅.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J].法制博览,2015(17).
作者简介:刘传刚(1967—),男,汉族,辽宁大连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李佳玲(1991—),女,汉族,辽宁本溪人,硕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