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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的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却存在着执法难的问题,即在执法过程中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抗法现象,这些抗法行为既影响了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根据抗法者的抗法原因来更好的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者所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关键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抗法;原因;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向前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利益群体在同一个城市中生活,城市管理工作也愈加艰难。近年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抗法事件,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确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也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部门各自进行行政执法,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问题,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抗法的问题。如2013年6月2日下午5时许,广州钦州市吴某等四人开着三轮车,到青山菜山门口对面的马路边摆卖水果,非法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卫生整洁。青秀区城管人员上前劝其离开,但吴某等四人不但不离,还谩骂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再三劝离无效后,依据规定当场对吴某等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元。此时,吴某等人从三轮车上抽出铁管、水果刀对正在执法的城管人员进行殴打。
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难以得到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更成为了各种矛盾集中的焦点。这些矛盾和问题决不是单靠城管部门能够解决的,面对弱势群体谋生手段的需求,面对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众的不理解,执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主要原因
1.1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对他们来说,维护个人的生存与私利的价值远远高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价值。因此,在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走极端,采取暴力的方式抵抗执法者的处罚行为。同时,他们作为城市低收入人群主要考虑的是维持个人生存,而不是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往往把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对生存现状的不满情绪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
1.2群众对弱势群体具有同情心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从事违法行为本身是为了维持生存,因此,他们的生活状况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违法者物品时,群众常常替他们说好话,听到老百姓为其说情,违法者便会有恃无恐,抢夺物品,直至发生暴力抗法。另外,违法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因此,有些群众不希望对他们进行取缔。一些群众的这种需要也会让违法者觉得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应该受到处罚,基于这种认识,违法者才会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来抵抗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
1.3法律法规对暴力抗法规定的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
中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有抗法企图的情况,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也缺乏威慑性。公安部门在处理该类事件中以“是否伤人、流血”作为依据,所以很多时候,暴力抗法行为只能作为一种“纠纷”由公安部门进行调解。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人身伤害时,抗法者受到的处罚大多是一些经济赔偿,严重的也就是拘留几天,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制裁的轻微性无疑会加大暴力抗法发生的可能性。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解决对策
2.1探索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解决冲突的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组织和宣传媒体的积极行动,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通过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主动化解群众与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妥善处置执法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普法教育力度,让更多的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從而让法制进入千家万户,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2开展防范教育,警示和告诫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
对于发生严重抗法事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进行报道,加强开展防范教育,以案警示,使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抗法事件的发生。
2.3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倡弱化执法矛盾
城管执法人员应该提高执法能力,注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提倡文明执法。同时,为确保有效地提高执法质量,应当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人员进行不间断的教育培训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使其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在执法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不必要的冲突。
2.4灵活运用强制手段和处罚方法
在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继续进行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要将惩罚违法、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法及其治理研究》.黄福全
[2]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6日
[3]刘卓芳:《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科学家》,2009年8月(第8期,总第148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 邢益民
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的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却存在着执法难的问题,即在执法过程中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抗法现象,这些抗法行为既影响了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根据抗法者的抗法原因来更好的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者所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关键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抗法;原因;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向前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利益群体在同一个城市中生活,城市管理工作也愈加艰难。近年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抗法事件,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确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也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部门各自进行行政执法,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的问题,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抗法的问题。如2013年6月2日下午5时许,广州钦州市吴某等四人开着三轮车,到青山菜山门口对面的马路边摆卖水果,非法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卫生整洁。青秀区城管人员上前劝其离开,但吴某等四人不但不离,还谩骂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再三劝离无效后,依据规定当场对吴某等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元。此时,吴某等人从三轮车上抽出铁管、水果刀对正在执法的城管人员进行殴打。
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难以得到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更成为了各种矛盾集中的焦点。这些矛盾和问题决不是单靠城管部门能够解决的,面对弱势群体谋生手段的需求,面对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众的不理解,执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主要原因
1.1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对他们来说,维护个人的生存与私利的价值远远高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价值。因此,在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走极端,采取暴力的方式抵抗执法者的处罚行为。同时,他们作为城市低收入人群主要考虑的是维持个人生存,而不是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往往把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对生存现状的不满情绪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法。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
1.2群众对弱势群体具有同情心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从事违法行为本身是为了维持生存,因此,他们的生活状况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违法者物品时,群众常常替他们说好话,听到老百姓为其说情,违法者便会有恃无恐,抢夺物品,直至发生暴力抗法。另外,违法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因此,有些群众不希望对他们进行取缔。一些群众的这种需要也会让违法者觉得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应该受到处罚,基于这种认识,违法者才会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来抵抗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
1.3法律法规对暴力抗法规定的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
中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有抗法企图的情况,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也缺乏威慑性。公安部门在处理该类事件中以“是否伤人、流血”作为依据,所以很多时候,暴力抗法行为只能作为一种“纠纷”由公安部门进行调解。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人身伤害时,抗法者受到的处罚大多是一些经济赔偿,严重的也就是拘留几天,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制裁的轻微性无疑会加大暴力抗法发生的可能性。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解决对策
2.1探索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解决冲突的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组织和宣传媒体的积极行动,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通过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主动化解群众与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妥善处置执法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普法教育力度,让更多的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從而让法制进入千家万户,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2开展防范教育,警示和告诫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
对于发生严重抗法事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进行报道,加强开展防范教育,以案警示,使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抗法事件的发生。
2.3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倡弱化执法矛盾
城管执法人员应该提高执法能力,注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提倡文明执法。同时,为确保有效地提高执法质量,应当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人员进行不间断的教育培训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使其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在执法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不必要的冲突。
2.4灵活运用强制手段和处罚方法
在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继续进行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要将惩罚违法、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暴力抗法法及其治理研究》.黄福全
[2]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6日
[3]刘卓芳:《政治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科学家》,2009年8月(第8期,总第148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 邢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