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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施行至今,在培养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水平发展方面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已经不全然适用。因此,笔者特针对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以求实现民族考生间受教育权的真正平等。
【关键词】少数民族;汉族;高考加分政策;教育平等
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自新中国建立之初延续至今。1950年5月,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1]此后1951年、1953年的高校招生中均强调了类似规定。1953至1961期间,提法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8月,教育部与中央民委《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中,提出“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2]恢复高考后,教育部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3]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中,较详细的规定了对不同类别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提出“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近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更加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和照顾办法,且加分一般不得超过20分。
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是存在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高等教育法》第8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9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1条也规定了“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招生比例按规模同比增長并适当倾斜。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保护少数民族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为目标的国家教育政策。
(二)历史依据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在建国初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以及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限制了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而在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教育倾斜政策正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其培养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二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民族平等是我们在宪法中确立的基本准则。然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的限制,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保障。柏拉图曾经说过:“对一切人不加区分的平等即是不平等。”因此,基于受教育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决定在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的倾斜以求实现教育的公平。
“二战”后,美国著名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为平等和自由原则,规定和保障了公民所享有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和博爱。[4]差别原则体现为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弱势群体进行照顾。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中即有差别原则的体现。
三、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施行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具体规定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由我国国家教育部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由各省教育部分别按照当地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制定符合当地的加分政策,因此各省的加分政策都不尽相同。
以2012年高考为例,2012年黑龙江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者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辽宁省规定自2012年起散住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安徽省规定自2012年起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投档。河北省规定自2012年起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北京市规定2014年起“少数民族考生”由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增加5分投档。山东省规定自2014年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广西规定自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内蒙古规定自2014年起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可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高考政策性加分累计加分,累加后的高考加分不得超过30分。教育部规定高考加分不得累计加分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因此,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只能算作地方性加分,由高校决定,但区内高校必须执行。新疆规定自2012年高考加分政策为民考汉考生按汉语言各层次、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双民”考生增加40分投档,“单民”考生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回族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加分政策均有不同,有些地区的加分政策同其他地区相类似,论述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十分明显。因此,为了便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笔者仅选取了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加分政策进行了阐述。
(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在實际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施行60多年来,在培养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及施行的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已不全然适用,出现了政策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实现教育的平等,然而,政策在现今的施行过程中,却导致了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的发生。
1.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根据我国的现存国情,在民族大融合的当代,在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居住的居民并不全然是少数民族人民,也有部分是汉族人民。他们的生活环境以及受教育的水平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人民是相同的。可以说,除了民族性质的区别外,他们之间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在不同程度上落后于普通的汉族地区。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同普通的汉族聚居区的考生相比,学习能力和水平可能要弱很多。然而,我国现有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只是规定了对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却没有对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这类汉族考生适用照顾性规定,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既无法同普通的汉族考生竞争,也无法同其所在区域的少数民族考生竞争。这样就势必会导致在受教育环境相同的情况下接受高等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的发生。
2.汉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正如笔者上文所述,在民族大融合的当代,有很多的汉族人民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样,在我国也有很多的少数民族人民居住在汉族聚居区。他们与汉族的人民在同等的环境下生活,享受相同水平的生活,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然而,他们却仍然可以享受作为少数民族所享有的加分政策,即基于身份所产生的特权,这也使他们区别于当地的汉族考生。因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他们变成了大家眼中的“红人”(即享受了不同于常人的特权,被大家所羡慕的对象)。这类少数民族考生即变成了优待生,而其他的汉族考生则被戏称为裸考生。这种现象即导致了在受教育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基于身份所产生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四、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改进意见
(一)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一视同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的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虽然存在现实问题,然而此项政策施行的正确性与优越性是不可否认的。因此,为了能够使这项政策更加完善,更好的适应现今社会,笔者建议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一视同仁,即对生活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与其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汉族考生也同等适用加分政策;而对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汉族聚居地,享受正常教育水平的的少数民族以及汉族考生则不适用加分政策。以求实现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权的真正平等。
(二)实现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加分政策的一视同仁(取消对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
即取消在汉族地区居住的与汉族考生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同时对在汉族聚居区居住,但在民族高中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考试的的少数民族考生适用当地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以求实现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的受教育权的平等。
(三)在本地区施行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政策
因为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因此民族的发展与团结同时决定着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因此,为了保证平等的受教育权,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繁荣,笔者建议我国各地区各自制定符合当地区情的高考照顾政策,对当地的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的照顾与鼓励,即实行地区内适当照顾,以求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考生的利益,真正的实现民族间受教育权的平等。
近年来,我国高考考生少数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即是受到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诱惑,意图篡改民族身份来获取高考加分,进而获得高校的敲门砖。针对此种现象,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许多政策如严格规范少数民族考生身份审查制度,对获得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考生实行公开公示政策等,以求减少甚至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然而,相关政策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产生了一系列的现实阻力,致使其政策目标并不能完全实现。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按上述目标进行适当调整后,篡改民族身份获得加分的现象将会随之减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在对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实行与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的加分政策后,当地的汉族考生即没有必要对其民族身份进行篡改,以求获得加分;其二,取消在汉族地区居住与汉族考生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后,汉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即实现了与少数民族考生的同等对待,因此,也就不会有因少数民族考生可以获得加分所产生的竞争的现象的出现,继而汉族考生篡改民族身份即不具有有益性,也就不会再继续进行这种行为,随即篡改民族身份以求获得加分的现象也将随之减少甚至消失。
五、结语
教育是国家的立国之本,教育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国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制定的向少数民族倾斜以求实现教育平等的政策。然而,此项政策在施行过程中产生了理论与现实适用的偏差的问题,导致了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坚持教育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有必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教育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1]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
[2]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2.
[3]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6.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7.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学院2012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教育公平视野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研究”阶段性成果(X2012173)。
作者简介:周冰(1992-),女,汉族,黑龙江人,大连民族学院法学本科在读。
【关键词】少数民族;汉族;高考加分政策;教育平等
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发展历史
我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自新中国建立之初延续至今。1950年5月,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1]此后1951年、1953年的高校招生中均强调了类似规定。1953至1961期间,提法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8月,教育部与中央民委《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中,提出“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2]恢复高考后,教育部在《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3]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中,较详细的规定了对不同类别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提出“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近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更加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和照顾办法,且加分一般不得超过20分。
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是存在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高等教育法》第8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第9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1条也规定了“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招生比例按规模同比增長并适当倾斜。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保护少数民族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为目标的国家教育政策。
(二)历史依据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在建国初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以及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限制了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而在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教育倾斜政策正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其培养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二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民族平等是我们在宪法中确立的基本准则。然而,现在因为一些原因的限制,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保障。柏拉图曾经说过:“对一切人不加区分的平等即是不平等。”因此,基于受教育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决定在高考中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的倾斜以求实现教育的公平。
“二战”后,美国著名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为平等和自由原则,规定和保障了公民所享有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和博爱。[4]差别原则体现为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弱势群体进行照顾。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中即有差别原则的体现。
三、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施行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具体规定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由我国国家教育部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由各省教育部分别按照当地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制定符合当地的加分政策,因此各省的加分政策都不尽相同。
以2012年高考为例,2012年黑龙江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者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辽宁省规定自2012年起散住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安徽省规定自2012年起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投档。河北省规定自2012年起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北京市规定2014年起“少数民族考生”由增加10分投档调整为增加5分投档。山东省规定自2014年起,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广西规定自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内蒙古规定自2014年起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可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高考政策性加分累计加分,累加后的高考加分不得超过30分。教育部规定高考加分不得累计加分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因此,超过20分的高考加分只能算作地方性加分,由高校决定,但区内高校必须执行。新疆规定自2012年高考加分政策为民考汉考生按汉语言各层次、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双民”考生增加40分投档,“单民”考生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回族考生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加分政策均有不同,有些地区的加分政策同其他地区相类似,论述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十分明显。因此,为了便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笔者仅选取了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的加分政策进行了阐述。
(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在實际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施行60多年来,在培养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及施行的合理性。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已不全然适用,出现了政策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实现教育的平等,然而,政策在现今的施行过程中,却导致了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的发生。
1.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根据我国的现存国情,在民族大融合的当代,在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居住的居民并不全然是少数民族人民,也有部分是汉族人民。他们的生活环境以及受教育的水平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人民是相同的。可以说,除了民族性质的区别外,他们之间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在不同程度上落后于普通的汉族地区。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同普通的汉族聚居区的考生相比,学习能力和水平可能要弱很多。然而,我国现有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只是规定了对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却没有对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这类汉族考生适用照顾性规定,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既无法同普通的汉族考生竞争,也无法同其所在区域的少数民族考生竞争。这样就势必会导致在受教育环境相同的情况下接受高等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的发生。
2.汉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正如笔者上文所述,在民族大融合的当代,有很多的汉族人民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同样,在我国也有很多的少数民族人民居住在汉族聚居区。他们与汉族的人民在同等的环境下生活,享受相同水平的生活,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然而,他们却仍然可以享受作为少数民族所享有的加分政策,即基于身份所产生的特权,这也使他们区别于当地的汉族考生。因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他们变成了大家眼中的“红人”(即享受了不同于常人的特权,被大家所羡慕的对象)。这类少数民族考生即变成了优待生,而其他的汉族考生则被戏称为裸考生。这种现象即导致了在受教育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基于身份所产生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四、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改进意见
(一)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一视同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的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施行虽然存在现实问题,然而此项政策施行的正确性与优越性是不可否认的。因此,为了能够使这项政策更加完善,更好的适应现今社会,笔者建议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一视同仁,即对生活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与其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汉族考生也同等适用加分政策;而对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汉族聚居地,享受正常教育水平的的少数民族以及汉族考生则不适用加分政策。以求实现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权的真正平等。
(二)实现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加分政策的一视同仁(取消对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
即取消在汉族地区居住的与汉族考生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同时对在汉族聚居区居住,但在民族高中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考试的的少数民族考生适用当地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以求实现汉族考生与少数民族考生的受教育权的平等。
(三)在本地区施行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政策
因为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因此民族的发展与团结同时决定着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因此,为了保证平等的受教育权,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繁荣,笔者建议我国各地区各自制定符合当地区情的高考照顾政策,对当地的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的照顾与鼓励,即实行地区内适当照顾,以求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考生的利益,真正的实现民族间受教育权的平等。
近年来,我国高考考生少数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即是受到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诱惑,意图篡改民族身份来获取高考加分,进而获得高校的敲门砖。针对此种现象,国家也相应的出台了许多政策如严格规范少数民族考生身份审查制度,对获得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考生实行公开公示政策等,以求减少甚至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然而,相关政策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产生了一系列的现实阻力,致使其政策目标并不能完全实现。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按上述目标进行适当调整后,篡改民族身份获得加分的现象将会随之减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在对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实行与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同等的加分政策后,当地的汉族考生即没有必要对其民族身份进行篡改,以求获得加分;其二,取消在汉族地区居住与汉族考生接受同等水平教育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后,汉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即实现了与少数民族考生的同等对待,因此,也就不会有因少数民族考生可以获得加分所产生的竞争的现象的出现,继而汉族考生篡改民族身份即不具有有益性,也就不会再继续进行这种行为,随即篡改民族身份以求获得加分的现象也将随之减少甚至消失。
五、结语
教育是国家的立国之本,教育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国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制定的向少数民族倾斜以求实现教育平等的政策。然而,此项政策在施行过程中产生了理论与现实适用的偏差的问题,导致了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坚持教育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有必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教育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1]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
[2]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2.
[3]杨学为.高考文献(1949——1976)[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6.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7.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学院2012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教育公平视野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研究”阶段性成果(X2012173)。
作者简介:周冰(1992-),女,汉族,黑龙江人,大连民族学院法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