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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导游人员以“回扣”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现实问题出发,通过对旅行社、导游自身、旅游市场三方面的分析总结出当前导游薪酬体制形成的客观原因,结合现行导游薪酬体制的危害,从物质和非物质两方面提出了改革现行导游薪酬体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导游 回扣 薪酬体制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下的导游收入状况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导游人员相对短缺,享有较优厚的薪酬待遇,导游薪酬由工资、奖金、出团补贴和小费四部分构成。但在2000年前后,一方面导游人数激增,旅行社难以悉数容纳,部分导游开始游弋于旅行社之外;另一方面,旅行社改制深入和旅游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的基本工资或者干脆不发工资,有业务需要导游带团时,只是根据导游带团的服务日给予很低的补贴费。具体来说,目前导游人员薪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
1.旅行社给导游的底薪。
2.出团补贴。
3.奖金。
(二)导游收入状况。
现行导游薪酬体制下导游薪酬收入水平总体偏低,无法保证导游合理的物质需求,由此导致新的不合理的导游收入体系的形成,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低水平的导游薪酬收入。
以延安市为例,旅行社给专职导游发放的基本工资一般为每月200—500元,带团补贴费也只有每天30—50元,以每月上团20天来计算,导游最多每月可以拿到1500元的工资,而且旅游的淡旺季非常明显,在旺季有时上团日也难以保证,因此合法收入往往难以保障导游人员的基本物质需求。
2.旅游者给付的小费。
西方国家的旅游行业中,游客给予提供服务的导游小费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也是导游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以回扣为主的非合法收入。
在整个旅游行团队的运行过程中,各旅行社与购物点、景点、饭店有一定的“优惠”协议,而导游凭借带团资历的深浅及与店家关系的密切程度等收受回扣。
4.变相的负收入。
我国许多旅游发展较早,市场竞争较激烈的地区,导游甚至要倒过来向旅行社交“人头费”。所谓“人头费”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计算方法是:应缴人头费总额=旅游团人数×单位人头费。
二、现行导游薪酬体制成因及其危害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形成原因。
1.导游人员方面。
在整个旅游团队的运行过程中,导游人员要安排旅游者的食、住、行、游、购、娱等事项,以满足旅游者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在规范程序的不断重复劳动中,导游人员既要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心智技能,还要脑体高度结合,承担较重的工作量,更要面对大量的旅游“污染”。
2.旅行社方面。
(1)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及旅行社业自身进入门槛较低,旅游业市场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我国的旅行社产业急剧扩张。为了保证能赚取一定的微利,早期通过降低标准,减少景点数等来弥补损失,后来旅游者投诉的压力使旅行社只好采用較为隐蔽的手法将损失转嫁,相当多的旅行社取消或压低导游工资,有的将应由旅行社负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转嫁给导游和司机,或要求导游人员垫付团费,或向导游人员收取“人头费”,要求完成购物签单任务等。
(2)导游聘用关系的不稳定。
导游人数与旅行社业务量的对比出现“僧多粥少”现象,自然而然,聘用谁,酬劳是多少,以及带团的规矩都由旅行社“一言堂”决定。另一方面,由于旅游业淡旺季差异明显,利润空间有限,旅行社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只会配备少量的专职导游,在旺季时就聘用大量兼职导游。导游聘用关系的不稳定,导致导游收入的不稳定。为保证现实的生存需要,导游便在有团可带的时候尽最大可能取得最大限额的收入。这是造成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体制的现实选择。
3.旅游市场方面。
(1)对景点、餐馆的管理力度不够。
在景点方面,导游为了获得较高的收入除了收取既定景点中的门票差额外,还往往通过压缩或更改原定行程中的景点,以增加景点的方式向游客收取超出景点门票额的高额“加点费”。餐饮方面,许多餐馆从自身利益出发,为搞好与导游的关系,保证更长久的客源,默许导游乱开餐饮发票的行为,为导游私自降低游客餐标大开“方便之门”,提供可乘之机。
(2)旅游购物供求信息不对称。
购物是旅游六要素当中的一个必要的环节,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动机是为了追求对异质文化的需求,为了能让自己的异地旅游经历永久保存,都会购买到当地的纪念品作为此次经历的证明或馈赠亲友,因此一般都有着非常高涨的购物热情。但由于旅游产品的异地性,使得旅游者对商品的质地、等级、价格等知识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游客对导游的购物指导有较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旅游地购物市场购物点产品相似性较强,而游客到哪家店购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游的介绍倾向。
(二)现行导游薪酬体制的危害。
1.不利于导游人员自身的发展。
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体制存在的不稳定性导致导游收入的不稳定,使导游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同时由于导游“回扣”事件的不断曝光和旅游者日益成熟的理性出游,使得游客对导游严重不信任,导游生存在客人的猜疑眼光中,心理压力很大。面对现实收入和未来生活双重的不可预期性以及职业的不受认可使得导游身心俱疲,愿意把导游当作终身职业的人越来越少,而趁年轻挣点钱就转行的心态却相当普遍,严重影响导游人员自身的发展。
2.进一步加剧旅游产品供给企业的恶性竞争。
旅游产品供给企业开展市场竞争,应该是服务、质量的竞争。 “回扣”问题的存在,使竞争变了味:谁给回扣多,司陪人员就带游客到哪里去消费,否则会没有市场,减少利润。旅游产品供给企业争相给司陪人员回扣,与司陪人员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为了保证高额回扣的铲除,旅游产品供给企业不得不抬高物价、以次充好,甚至向游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形成恶性循环。
3.使游客的利益受到损害。
游客出游为的就是观光游览,希望在景点做较长时间的停留,仔细观赏了解。而导游人员为获得高额回扣,往往通过减少讲解来省出购物时间,这些行为又都被导游控制在旅游者无法投诉的范围之内。
三、导游薪酬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物质方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制,保证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合理的导游薪酬体制应不以消费提成和购物回扣为前提,应兼顾导游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差异。因此,建立一种既能使好导游获得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必须为其质量问题支付成本的薪酬体制,调动导游的积极性,保证导游服务的高质量,势在必行。
2.“小费制”的逐步引进及实施。
“小费制”的实质是顾客根据自己对所接受的服务的感受和体验,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在满意基础上对提供超平均质量要求的服务人员给予报酬和奖励。付小费是一种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对导游工作的认可和感谢,通过小费,既有助于游客与导游之间的良性互动,又可以激励导游工作的热情。
(二)非物质方面。
1.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杜绝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
不少旅行社经营业务单一,产品雷同,市场竞争主要在低层次的价格层面进行,表现为相互杀价,零利润、负利润甚至负团费,旅行社正常利润被挤干,只有通过所谓“运作”——即降低接待标准、直接或变相取消导游服务费、向导游收取人头费、收取购物点返款和景区景点年终奖励等方式——维持生存。导游在其间扮演着双面人角色——既是旅行社乱收费的受害者,又是旅行社违规经营的操刀者,直接加害于游客。此状况不改变,导游人员薪酬体制的改革就不能真正实施。
2.加强导游队伍的管理。
根据目前导游数量庞杂、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各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导游队伍的管理。首先,严把导游招聘关;其次,加大对导游的培训,把导游培训作为旅行社的长远战略任务来抓。
3.健全导游激励机制。
根据导游人员为提高旅行社业绩所做出的贡献,适时奖励他们,提高导游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豪感;同时按照导游心理活动规律综合、灵活的采取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奖惩激励等手段,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激发导游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努力程度,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588-591.
[2]仝松峰.旅游购物“回扣”现象形成的路径依赖研究[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7,(3):71-73.
[3]姚宝荣.陈荣媫.导游业务[M].陕西旅游出版社.2005:7-9.
[4]姚媛.马耀峰.我国旅游业的高额回扣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4,(1):40-43.
[5]陆明.旅行社从“暴利”转“微利”的现状分析[N].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5):72-77.
[6]王莉霞.旅游法规[M].陕西旅游出版社.2005:102.
[7]郭海燕.杨斌.对旅游回扣现象的思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4):86-88.
[8]陈天啸.论导游薪酬制度改革[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5):74-76.
[9] 陈小春.从导游回扣问题谈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2,(4):50-51.
[10]于建原.李永强.我国服务业实行“小费制”的可行性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1994—2007.
[11]黄安明.赵黎明.我国旅行回扣现象的系统分析及其处理对策[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1):85-91.
关键词 导游 回扣 薪酬体制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下的导游收入状况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导游人员相对短缺,享有较优厚的薪酬待遇,导游薪酬由工资、奖金、出团补贴和小费四部分构成。但在2000年前后,一方面导游人数激增,旅行社难以悉数容纳,部分导游开始游弋于旅行社之外;另一方面,旅行社改制深入和旅游市场竞争加剧,我国很多旅行社给导游只发少量的基本工资或者干脆不发工资,有业务需要导游带团时,只是根据导游带团的服务日给予很低的补贴费。具体来说,目前导游人员薪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
1.旅行社给导游的底薪。
2.出团补贴。
3.奖金。
(二)导游收入状况。
现行导游薪酬体制下导游薪酬收入水平总体偏低,无法保证导游合理的物质需求,由此导致新的不合理的导游收入体系的形成,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低水平的导游薪酬收入。
以延安市为例,旅行社给专职导游发放的基本工资一般为每月200—500元,带团补贴费也只有每天30—50元,以每月上团20天来计算,导游最多每月可以拿到1500元的工资,而且旅游的淡旺季非常明显,在旺季有时上团日也难以保证,因此合法收入往往难以保障导游人员的基本物质需求。
2.旅游者给付的小费。
西方国家的旅游行业中,游客给予提供服务的导游小费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也是导游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以回扣为主的非合法收入。
在整个旅游行团队的运行过程中,各旅行社与购物点、景点、饭店有一定的“优惠”协议,而导游凭借带团资历的深浅及与店家关系的密切程度等收受回扣。
4.变相的负收入。
我国许多旅游发展较早,市场竞争较激烈的地区,导游甚至要倒过来向旅行社交“人头费”。所谓“人头费”是旅行社按照一个旅游团游客人数的多少,向带团导游员收取的费用,计算方法是:应缴人头费总额=旅游团人数×单位人头费。
二、现行导游薪酬体制成因及其危害
(一)现行导游薪酬体制形成原因。
1.导游人员方面。
在整个旅游团队的运行过程中,导游人员要安排旅游者的食、住、行、游、购、娱等事项,以满足旅游者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在规范程序的不断重复劳动中,导游人员既要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心智技能,还要脑体高度结合,承担较重的工作量,更要面对大量的旅游“污染”。
2.旅行社方面。
(1)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及旅行社业自身进入门槛较低,旅游业市场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我国的旅行社产业急剧扩张。为了保证能赚取一定的微利,早期通过降低标准,减少景点数等来弥补损失,后来旅游者投诉的压力使旅行社只好采用較为隐蔽的手法将损失转嫁,相当多的旅行社取消或压低导游工资,有的将应由旅行社负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转嫁给导游和司机,或要求导游人员垫付团费,或向导游人员收取“人头费”,要求完成购物签单任务等。
(2)导游聘用关系的不稳定。
导游人数与旅行社业务量的对比出现“僧多粥少”现象,自然而然,聘用谁,酬劳是多少,以及带团的规矩都由旅行社“一言堂”决定。另一方面,由于旅游业淡旺季差异明显,利润空间有限,旅行社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只会配备少量的专职导游,在旺季时就聘用大量兼职导游。导游聘用关系的不稳定,导致导游收入的不稳定。为保证现实的生存需要,导游便在有团可带的时候尽最大可能取得最大限额的收入。这是造成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体制的现实选择。
3.旅游市场方面。
(1)对景点、餐馆的管理力度不够。
在景点方面,导游为了获得较高的收入除了收取既定景点中的门票差额外,还往往通过压缩或更改原定行程中的景点,以增加景点的方式向游客收取超出景点门票额的高额“加点费”。餐饮方面,许多餐馆从自身利益出发,为搞好与导游的关系,保证更长久的客源,默许导游乱开餐饮发票的行为,为导游私自降低游客餐标大开“方便之门”,提供可乘之机。
(2)旅游购物供求信息不对称。
购物是旅游六要素当中的一个必要的环节,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动机是为了追求对异质文化的需求,为了能让自己的异地旅游经历永久保存,都会购买到当地的纪念品作为此次经历的证明或馈赠亲友,因此一般都有着非常高涨的购物热情。但由于旅游产品的异地性,使得旅游者对商品的质地、等级、价格等知识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游客对导游的购物指导有较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旅游地购物市场购物点产品相似性较强,而游客到哪家店购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游的介绍倾向。
(二)现行导游薪酬体制的危害。
1.不利于导游人员自身的发展。
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体制存在的不稳定性导致导游收入的不稳定,使导游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同时由于导游“回扣”事件的不断曝光和旅游者日益成熟的理性出游,使得游客对导游严重不信任,导游生存在客人的猜疑眼光中,心理压力很大。面对现实收入和未来生活双重的不可预期性以及职业的不受认可使得导游身心俱疲,愿意把导游当作终身职业的人越来越少,而趁年轻挣点钱就转行的心态却相当普遍,严重影响导游人员自身的发展。
2.进一步加剧旅游产品供给企业的恶性竞争。
旅游产品供给企业开展市场竞争,应该是服务、质量的竞争。 “回扣”问题的存在,使竞争变了味:谁给回扣多,司陪人员就带游客到哪里去消费,否则会没有市场,减少利润。旅游产品供给企业争相给司陪人员回扣,与司陪人员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为了保证高额回扣的铲除,旅游产品供给企业不得不抬高物价、以次充好,甚至向游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形成恶性循环。
3.使游客的利益受到损害。
游客出游为的就是观光游览,希望在景点做较长时间的停留,仔细观赏了解。而导游人员为获得高额回扣,往往通过减少讲解来省出购物时间,这些行为又都被导游控制在旅游者无法投诉的范围之内。
三、导游薪酬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物质方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制,保证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合理的导游薪酬体制应不以消费提成和购物回扣为前提,应兼顾导游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差异。因此,建立一种既能使好导游获得应得的回报,又能使导游必须为其质量问题支付成本的薪酬体制,调动导游的积极性,保证导游服务的高质量,势在必行。
2.“小费制”的逐步引进及实施。
“小费制”的实质是顾客根据自己对所接受的服务的感受和体验,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在满意基础上对提供超平均质量要求的服务人员给予报酬和奖励。付小费是一种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对导游工作的认可和感谢,通过小费,既有助于游客与导游之间的良性互动,又可以激励导游工作的热情。
(二)非物质方面。
1.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杜绝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
不少旅行社经营业务单一,产品雷同,市场竞争主要在低层次的价格层面进行,表现为相互杀价,零利润、负利润甚至负团费,旅行社正常利润被挤干,只有通过所谓“运作”——即降低接待标准、直接或变相取消导游服务费、向导游收取人头费、收取购物点返款和景区景点年终奖励等方式——维持生存。导游在其间扮演着双面人角色——既是旅行社乱收费的受害者,又是旅行社违规经营的操刀者,直接加害于游客。此状况不改变,导游人员薪酬体制的改革就不能真正实施。
2.加强导游队伍的管理。
根据目前导游数量庞杂、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各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导游队伍的管理。首先,严把导游招聘关;其次,加大对导游的培训,把导游培训作为旅行社的长远战略任务来抓。
3.健全导游激励机制。
根据导游人员为提高旅行社业绩所做出的贡献,适时奖励他们,提高导游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豪感;同时按照导游心理活动规律综合、灵活的采取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奖惩激励等手段,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激发导游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努力程度,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588-591.
[2]仝松峰.旅游购物“回扣”现象形成的路径依赖研究[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7,(3):71-73.
[3]姚宝荣.陈荣媫.导游业务[M].陕西旅游出版社.2005:7-9.
[4]姚媛.马耀峰.我国旅游业的高额回扣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4,(1):40-43.
[5]陆明.旅行社从“暴利”转“微利”的现状分析[N].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5):72-77.
[6]王莉霞.旅游法规[M].陕西旅游出版社.2005:102.
[7]郭海燕.杨斌.对旅游回扣现象的思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4):86-88.
[8]陈天啸.论导游薪酬制度改革[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5):74-76.
[9] 陈小春.从导游回扣问题谈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2,(4):50-51.
[10]于建原.李永强.我国服务业实行“小费制”的可行性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1994—2007.
[11]黄安明.赵黎明.我国旅行回扣现象的系统分析及其处理对策[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1):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