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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素有“世界工厂”之称的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面临着越来越频繁的贸易摩擦,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机理和运作程序,为国内企业做未雨绸缪之计显得尤为必要。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流程探讨在贸易争端中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国际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政企应对之策
从2001年11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初步走上了与世界经济强国平等竞争的漫漫长路。对国内企业来说,这场经济竞争是残酷而艰巨的。认真研究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尤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则,进而为国内企业扬长避短,使其在“与狼共舞”中生存、发展是我国企业和政府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1 WTO如何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没有获得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叙,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以上是WTO解决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具体程序,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倾向于司法化。这对我国政府、企业以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何去预防国际贸易争端,如何去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将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两者单独面对的问题,而是应该由两者协调配合共同去面对的问题。当然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WTO成员政府间争端,不受理私人间纠纷,更多的要求政府对企业起到一种引导的作用。
2 政府如何面对争端
国际贸易争端应该是两个层面上的争端,一是可能出现的“争端”,指争端的预防层面;二是已经出现的争端,指在处理中的争端。做好爭端的预防工作是处理好争端的一个重要前提。下面具体结合争端的防与治来谈谈我国政府的应对之策。
首先,要求国家各级各部门工作应具有透明度和统一性。在立法方面,需要建立立法保障,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公开的及时性,公开方式的形式化和确定化。对于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条例,能修改的应及时修改,该废除的也应废除。在行政方面,除了行政机关,被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外,部分在形式上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但实质上行使某些实质权力的组织,其行为也要透明统一,对于某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工作透明度差等现象也要及时地加以纠正。在司法方面,WTO协定要求成员方公布对贸易政策有影响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裁判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司法机关的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有碍于透明性,及司法统一性的行为也应在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早纠正。
其次,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本身,我们也应该积极运用: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WTO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优惠条款是我国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实体权利上,我们应善于将WTO各项协议体现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运用于争端解决中,在争端解决的程序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及其他相关规则也有若干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规定,我国也应善于利用它们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由于一些决定,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有应特别请求才能做出,因此,我国可以参与到DSU的各个程序阶段中,充当多种角色主张权利。
再次,在WTO的诉讼过程中,应特别注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特殊规定,来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WTO成员政府间争端,不受理私人间纠纷,所以当我国当事人在受到外国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的时候,为使我们能变消极为积极,尽早开始相关争端解决程序,在立法上应建立我国法人和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和工业造成损害而向我国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
最后,应积极主动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配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规定进行改革。加入世贸组织使我们争取到了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发言权,表决权。从完善老规则,构建新规则的层面来维护自身发展的权益。
3 企业如何面对争端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企业是切实的利益相关人,但真正参与者主要是成员国政府。争端所涉及的往往并非单个企业,争端预防机制的建设也并非单个企业所能完成之事,企业之间应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来共同处理相关的事务。
企业在面对争端时要切实注意贸易往来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储备。首先,通过设立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建立信息储备机制,以备将来更好的协助政府。其次,通过行业协会设立人才储备库,并以此积极的和政府进行沟通,要求政府及时对危害自身正当利益的贸易相对国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做到防微杜渐。定期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会,从产品价格,目的国的选择以及行业整体可能面对的争端风险进行相关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督促和协助政府建立相关的争端风险预防机制。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的今天,贸易争端已经无可避免,在这个大背景下,政府和企业应该在世界贸易规则的体系下建立相应的互动机制,使争端有序化的解决,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某些弊端,但是其确实是维护当今世界资源有效配置的利剑之一。相信在了解该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政企合作,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和应对机制,会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政府和企业双方的需求。
关键词:国际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政企应对之策
从2001年11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初步走上了与世界经济强国平等竞争的漫漫长路。对国内企业来说,这场经济竞争是残酷而艰巨的。认真研究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尤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则,进而为国内企业扬长避短,使其在“与狼共舞”中生存、发展是我国企业和政府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1 WTO如何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没有获得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叙,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以上是WTO解决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具体程序,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倾向于司法化。这对我国政府、企业以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何去预防国际贸易争端,如何去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将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两者单独面对的问题,而是应该由两者协调配合共同去面对的问题。当然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WTO成员政府间争端,不受理私人间纠纷,更多的要求政府对企业起到一种引导的作用。
2 政府如何面对争端
国际贸易争端应该是两个层面上的争端,一是可能出现的“争端”,指争端的预防层面;二是已经出现的争端,指在处理中的争端。做好爭端的预防工作是处理好争端的一个重要前提。下面具体结合争端的防与治来谈谈我国政府的应对之策。
首先,要求国家各级各部门工作应具有透明度和统一性。在立法方面,需要建立立法保障,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公开的及时性,公开方式的形式化和确定化。对于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条例,能修改的应及时修改,该废除的也应废除。在行政方面,除了行政机关,被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外,部分在形式上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但实质上行使某些实质权力的组织,其行为也要透明统一,对于某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工作透明度差等现象也要及时地加以纠正。在司法方面,WTO协定要求成员方公布对贸易政策有影响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裁判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司法机关的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有碍于透明性,及司法统一性的行为也应在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早纠正。
其次,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本身,我们也应该积极运用: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WTO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优惠条款是我国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实体权利上,我们应善于将WTO各项协议体现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运用于争端解决中,在争端解决的程序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及其他相关规则也有若干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规定,我国也应善于利用它们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由于一些决定,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只有应特别请求才能做出,因此,我国可以参与到DSU的各个程序阶段中,充当多种角色主张权利。
再次,在WTO的诉讼过程中,应特别注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特殊规定,来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WTO成员政府间争端,不受理私人间纠纷,所以当我国当事人在受到外国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的时候,为使我们能变消极为积极,尽早开始相关争端解决程序,在立法上应建立我国法人和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和工业造成损害而向我国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
最后,应积极主动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配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规定进行改革。加入世贸组织使我们争取到了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发言权,表决权。从完善老规则,构建新规则的层面来维护自身发展的权益。
3 企业如何面对争端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企业是切实的利益相关人,但真正参与者主要是成员国政府。争端所涉及的往往并非单个企业,争端预防机制的建设也并非单个企业所能完成之事,企业之间应该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来共同处理相关的事务。
企业在面对争端时要切实注意贸易往来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储备。首先,通过设立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建立信息储备机制,以备将来更好的协助政府。其次,通过行业协会设立人才储备库,并以此积极的和政府进行沟通,要求政府及时对危害自身正当利益的贸易相对国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利益,做到防微杜渐。定期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会,从产品价格,目的国的选择以及行业整体可能面对的争端风险进行相关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督促和协助政府建立相关的争端风险预防机制。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的今天,贸易争端已经无可避免,在这个大背景下,政府和企业应该在世界贸易规则的体系下建立相应的互动机制,使争端有序化的解决,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某些弊端,但是其确实是维护当今世界资源有效配置的利剑之一。相信在了解该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政企合作,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和应对机制,会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政府和企业双方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