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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矛盾,针对性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新途径、新方式、新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转变执法观念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关键性问题。旧的执法观是单纯就案办案,办案越多成绩越大,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党中央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三项重点工作的现阶段,旧的执法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从根本上予以转变。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
(一)树立能动检察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仅仅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打击犯罪是不够的,而是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执法工作,通过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地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执法达到更高层次的水平。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树立高效执法的理念。现阶段我国己进入高科技和信息化朝代,老百姓办事情除了追求结果之外,高效率同样也同样被注重。这些观念引申到司法机关,效率的作用则被放大了数倍。如一件案子,如果久侦未果、久诉无音、久审不结,当事人及其家属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样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意识到执法效率的重要性,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尽快地从痛苦烦恼的纷争中解脱出来,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到补救。
(四)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把确保办案的综合效果作为执法办案追求的目标,而不能仅仅关注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因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要把化解社会矛盾摆到与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自觉防止办案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产生新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在办案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达到矛盾彻底解决,当事人都能满意接受的效果。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既很好地履行了自身检察职责,又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起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树立释法说理的理念。执法办案是一项社会工作,要针对案件的主要矛盾,对焦点、难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加强办案不同阶段的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思想感化等工作,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心悦诚服。据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重点强化对于依法作出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赔偿等决定的释法说理;二是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询问、讯问当事人的始终,纠正在办案中“审证据、走程序”的执法理念;三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总之,要通过我们真诚。细致的工作,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的理由,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服,减少对抗,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侦监和公诉部门要注意区别对待,惩罚首犯、主犯,对从犯、偶犯、中止犯和坦白自首者从宽;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反贪、渎侦、监所、民行等有侦查权的部门,重点要正确区分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原则,对“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案”“可定可不定的不定罪”。侦监部门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公诉部门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邱学强著:《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作用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新华社2010年7月16日。
同时,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贯彻落实不够准确,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三、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的,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大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及时监督纠正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裁判不公案件。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方式方法,对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3.加强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发现有遗漏罪犯和罪行的,依法追捕追诉,严防漏网之鱼,消除隐患。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要依法提起抗诉。按照区别对待的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
4.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目的是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发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建立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重点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四、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在案件拟作出处理决定前,对信访可能性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决定信访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程度制定信访风险处置预案,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问题。形成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案后信访责任追究的大预防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用矛盾特殊性的工作方法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社会矛盾在检察机关的集中体现。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是直接面对矛盾、解决矛盾,就是救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能够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间限期解决,对于按照法律和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说服教育和情绪疏导,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基层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要发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要积极利用媒体,在公众场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干部知道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以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与学校、家庭形成良好的互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实,定期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做好沟通,以利于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并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朱积中.浅谈如何运用检察职能关注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J],法制与社会,2010(9)
[2]廖菁.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J],法制与社会,2010(10)
[3]张丽珍.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分析——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0(6) [4]孙学海,郇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
一、更新执法理念
转变执法观念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关键性问题。旧的执法观是单纯就案办案,办案越多成绩越大,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党中央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三项重点工作的现阶段,旧的执法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从根本上予以转变。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
(一)树立能动检察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仅仅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打击犯罪是不够的,而是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执法工作,通过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去主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地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执法达到更高层次的水平。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树立高效执法的理念。现阶段我国己进入高科技和信息化朝代,老百姓办事情除了追求结果之外,高效率同样也同样被注重。这些观念引申到司法机关,效率的作用则被放大了数倍。如一件案子,如果久侦未果、久诉无音、久审不结,当事人及其家属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样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意识到执法效率的重要性,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尽快地从痛苦烦恼的纷争中解脱出来,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到补救。
(四)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把确保办案的综合效果作为执法办案追求的目标,而不能仅仅关注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因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要把化解社会矛盾摆到与执法办案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自觉防止办案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产生新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在办案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达到矛盾彻底解决,当事人都能满意接受的效果。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既很好地履行了自身检察职责,又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起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树立释法说理的理念。执法办案是一项社会工作,要针对案件的主要矛盾,对焦点、难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加强办案不同阶段的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思想感化等工作,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心悦诚服。据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重点强化对于依法作出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赔偿等决定的释法说理;二是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询问、讯问当事人的始终,纠正在办案中“审证据、走程序”的执法理念;三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总之,要通过我们真诚。细致的工作,让当事人明白捕、诉或不捕、不诉的理由,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服,减少对抗,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侦监和公诉部门要注意区别对待,惩罚首犯、主犯,对从犯、偶犯、中止犯和坦白自首者从宽;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反贪、渎侦、监所、民行等有侦查权的部门,重点要正确区分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原则,对“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案”“可定可不定的不定罪”。侦监部门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公诉部门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邱学强著:《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作用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新华社2010年7月16日。
同时,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贯彻落实不够准确,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三、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的,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大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及时监督纠正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裁判不公案件。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方式方法,对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3.加强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发现有遗漏罪犯和罪行的,依法追捕追诉,严防漏网之鱼,消除隐患。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要依法提起抗诉。按照区别对待的要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
4.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目的是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发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建立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重点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安定有序。
四、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在案件拟作出处理决定前,对信访可能性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决定信访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程度制定信访风险处置预案,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问题。形成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案后信访责任追究的大预防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用矛盾特殊性的工作方法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社会矛盾在检察机关的集中体现。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是直接面对矛盾、解决矛盾,就是救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能够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间限期解决,对于按照法律和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说服教育和情绪疏导,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基层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要发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要积极利用媒体,在公众场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干部知道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以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与学校、家庭形成良好的互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实,定期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做好沟通,以利于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并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朱积中.浅谈如何运用检察职能关注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J],法制与社会,2010(9)
[2]廖菁.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J],法制与社会,2010(10)
[3]张丽珍.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分析——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0(6) [4]孙学海,郇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