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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法典为防止和纠正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而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体现的是文明社会所追求的“公平原则”,它要达到的目的也是这种“公平原则”最终的全面的确实地实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甚至引起涉检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现结合本院近年以来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针对其特点和存在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现在的申诉办理是“有申有办,申了才办”,使我们处于被动地位,虽有矛盾排查,但也是事后行为。将申诉案件办理从后置行为转变为前位防范,对检察院“二不一撤”案件,对法院判决及无罪案件动态的防范,须建立信息平台。一是了解动态,与刑检部门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二是掌握动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建立“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制度。三是预防前置,建立“案件资讯衔接”机制,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不捕、不诉、撤案的案件或在法院审理环节撤回、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将信息反馈至控申部门,只有掌握了决定原由才能在应访接待时做到有的放失地进行说理,提高预防实效。四是前位排查,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在掌握了案件动态基础上,进行重点排查,定期分析动态情况,防范于未然。
2、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特别是对依法应当纠正的案件,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角度不一,对案件的一些看法认定往往存在不同意见,有的纠错案件办案程序外的工作较程序内的工作还要多,难度还要大,甚至影响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乃至同志之间的关系。
3、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我院控申科仅三名干警,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制约了控申工作的发展。2009年,高检院已开始对刑事申诉案件办案程序改革,控申部门提抗案件将改由控申部门出庭支持公诉,因此控申干警要认真研究办案程序调整后对工作的影响和要求,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4、对于申诉不息,复查不止的问题,由于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又不收取费用,对申诉人来说成本低廉。因此大多数申诉人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反复申诉。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通过立法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主体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即:一是明确上访申诉时限性。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就刑事申诉规定时限,这也是当前一些地方申诉案件积压、重复申诉率高的重要原因。反复申诉,使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陷入大量的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之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使申诉部门难以集中力量及时处理那些确实冤错的申诉案件。二是明确刑事申诉时效性。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给检察机关复查案件造成困难,也不利于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时限作必要的限制,非但不会削弱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保障和加强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均形成有效的制约。并建议增强抗诉标准的兼容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14种不宜提出抗诉的情形,这里抗诉标准成为一个制衡点,依法不抗诉容易使申诉人把矛头转向检察机关,难以息诉罢访,按申诉人诉求抗诉又有违法规,所以抗诉标准的兼容性需完善,要考虑大众对法律客观公正的需求。
5、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申诉案件,均是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复查,仍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改变原决定的少,维持原决定的多的情况,这样难免不让申诉人产生不公正的心理。从而出现了越级申诉的问题,反映了申诉人一种心态:“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这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诉讼心理,老百姓不信法信官的意识,一时难以消除,他们对上级机关及上级领导抱有很大希望与信任,甚至不惜屡次进京到省上访,这也是现阶段上访问题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这类案件和情况的处理,需要在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处理机制,加强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督办。
三、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控申办案队伍建设,保障高质高效地履行对内对外的监督和制约职能,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地实施。必须加大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力度,拓展监督内涵,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内容上,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同时对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办理原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在监督方式上,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是实体错误还是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再审建议。
3、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的方式,以审查中掌握的材料与原案中据以定案的证据相对照,与申诉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相对照,以审慎的、客观的、事实求是的态度看待这些材料,以自己直接的调查活动去发现和确认案件的客观真实,然后作出符合实际、符合法律的复查结论。只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时注重“创建和谐社会环境,关爱弱势群体”、“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对弱势群体及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给予救助,才能使他们主动息诉息访,对于正确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及时化解了矛盾。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尤其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深入贯彻“十三检”会议精神、学习“六观”、践行“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等方面工作的特色、亮点和经验、启示。对于群众的申诉坚持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本着强化制约,做到有错必纠原则,加强法律赋予的第二重制约、监督职责,迎难而上,克服畏难情绪,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理直气壮的履行职责,做到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维持的坚决依法予以维持。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富川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富川 542700)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甚至引起涉检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现结合本院近年以来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针对其特点和存在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现在的申诉办理是“有申有办,申了才办”,使我们处于被动地位,虽有矛盾排查,但也是事后行为。将申诉案件办理从后置行为转变为前位防范,对检察院“二不一撤”案件,对法院判决及无罪案件动态的防范,须建立信息平台。一是了解动态,与刑检部门建立“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二是掌握动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建立“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制度。三是预防前置,建立“案件资讯衔接”机制,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不捕、不诉、撤案的案件或在法院审理环节撤回、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将信息反馈至控申部门,只有掌握了决定原由才能在应访接待时做到有的放失地进行说理,提高预防实效。四是前位排查,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在掌握了案件动态基础上,进行重点排查,定期分析动态情况,防范于未然。
2、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特别是对依法应当纠正的案件,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角度不一,对案件的一些看法认定往往存在不同意见,有的纠错案件办案程序外的工作较程序内的工作还要多,难度还要大,甚至影响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乃至同志之间的关系。
3、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我院控申科仅三名干警,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制约了控申工作的发展。2009年,高检院已开始对刑事申诉案件办案程序改革,控申部门提抗案件将改由控申部门出庭支持公诉,因此控申干警要认真研究办案程序调整后对工作的影响和要求,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4、对于申诉不息,复查不止的问题,由于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又不收取费用,对申诉人来说成本低廉。因此大多数申诉人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反复申诉。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通过立法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主体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即:一是明确上访申诉时限性。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就刑事申诉规定时限,这也是当前一些地方申诉案件积压、重复申诉率高的重要原因。反复申诉,使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陷入大量的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之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使申诉部门难以集中力量及时处理那些确实冤错的申诉案件。二是明确刑事申诉时效性。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给检察机关复查案件造成困难,也不利于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时限作必要的限制,非但不会削弱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保障和加强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对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均形成有效的制约。并建议增强抗诉标准的兼容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14种不宜提出抗诉的情形,这里抗诉标准成为一个制衡点,依法不抗诉容易使申诉人把矛头转向检察机关,难以息诉罢访,按申诉人诉求抗诉又有违法规,所以抗诉标准的兼容性需完善,要考虑大众对法律客观公正的需求。
5、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申诉案件,均是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复查,仍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改变原决定的少,维持原决定的多的情况,这样难免不让申诉人产生不公正的心理。从而出现了越级申诉的问题,反映了申诉人一种心态:“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这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诉讼心理,老百姓不信法信官的意识,一时难以消除,他们对上级机关及上级领导抱有很大希望与信任,甚至不惜屡次进京到省上访,这也是现阶段上访问题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这类案件和情况的处理,需要在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处理机制,加强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督办。
三、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控申办案队伍建设,保障高质高效地履行对内对外的监督和制约职能,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2、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地实施。必须加大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力度,拓展监督内涵,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内容上,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同时对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办理原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在监督方式上,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无论是实体错误还是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再审建议。
3、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的方式,以审查中掌握的材料与原案中据以定案的证据相对照,与申诉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相对照,以审慎的、客观的、事实求是的态度看待这些材料,以自己直接的调查活动去发现和确认案件的客观真实,然后作出符合实际、符合法律的复查结论。只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时注重“创建和谐社会环境,关爱弱势群体”、“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对弱势群体及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给予救助,才能使他们主动息诉息访,对于正确的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及时化解了矛盾。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尤其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深入贯彻“十三检”会议精神、学习“六观”、践行“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等方面工作的特色、亮点和经验、启示。对于群众的申诉坚持以“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本着强化制约,做到有错必纠原则,加强法律赋予的第二重制约、监督职责,迎难而上,克服畏难情绪,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理直气壮的履行职责,做到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维持的坚决依法予以维持。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富川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富川 54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