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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日趋激化。2020年底成都一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个人信息被不明人士泄露,其本人遭受严重的网络暴力,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疫情时代背景下,如何应对公众知情权对公民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侵犯?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解决的方案是:(一)厘清两权界限,明确“度”的问题;(二)完善法治体系,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三)提高媒介素养与法律意识,对“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说“不”;(四)媒体报道要有“尺度”意识和人文关怀,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治理。
关键词: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网络狂欢;“社会性死亡”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6-0049-03
一、公眾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一)公众知情权的概念
公众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有权了解、知悉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权利客体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既指公民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获得有关信息,也指公民可以自由传播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2007 年,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众依法监督政府工作、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保障信息正常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应该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及时发布有效信息来保障公众知情权。但公众知情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其正常行使的边界就是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当某些信息与公众利益无关时,就不能以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为由去随意侵犯他人隐私,其权利的行使同样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当下后疫情时代,公民隐私权让渡给公众知情权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是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但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度”,既不能随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也不能知而不言、损害公众知情的权利。
(二)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公民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资料、活动、领域等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定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神圣不受侵犯,英法两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隐私权。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但公民不能滥用这项权利,行使公民隐私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不得损害公序良俗,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中,如何解释“与公共利益无关”是解释隐私权这一权利的关键所在,其意义在于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保障公民在私人领域拥有高度的自主权,能够对自己的隐私做主,既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又能够确保自己的私人信息不会被侵犯。可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个区分标准很难以量化的形式呈现,由此就会产生一系列关于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
二、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各地疫情防控条例规定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上报个人行程、旅居地、疾病史等个人隐私的义务,尤其是对于确诊患者而言[2]。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途经公共场所接触其他人可能会加重病毒的传染,此时对大众公开这些患者与疫情有关的信息就是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同时也要把握好相应尺度。只有当公民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发生严重冲突,且背后关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把公民隐私权适度让渡给公众知情权,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疫情背景下,社会的平稳运行需要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疫情的信息及时发布,公众也渴望知晓与疫情相关的一切信息;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不愿自身个人信息被公开,他们担心公开个人信息会导致自己和家人受到社会排斥,即使治愈结束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后也会被他人贴上一个又一个的歧视标签。当然,有关部门不能肆意公开确诊患者的个人隐私,将其姓名、生活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不做任何特殊处理完全曝光给社会公众,这并不是合法合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方法。除此之外,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信息也不能完全不公布而处于保密状态,这样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感染新冠肺炎,也会加大卫生部门的排除难度。在当今后疫情时代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案例分析——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
(一)事件经过
2020年12月8日,成都市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1人为之前确诊病例卢某某的孙女赵某,女,20岁,在密切接触者筛查时被疫情防控部门发现。经综合检查结果,赵某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转运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医院隔离治疗。成都市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了近14天内赵某的行程信息,其中主要停留的场所包括中冶中央公园、嗨蓝调美甲店、小巷巷麻辣烫、playhouse酒吧、赫本酒吧等。在四川省宣布迅速进入战时状态的同时,“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的词条被炒上热搜,赵某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生活照等个人信息被曝光,其活动轨迹图在网络上热传。同时,围绕确诊患者赵某的活动轨迹,有不少网友对赵某的私生活使用侮辱性话语进行猛烈抨击,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2月8日下午,官方消息得知,成都警方已介入赵某隐私被泄露一事的调查。
(二)分析
12月8日,成都市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新增确诊患者赵某身份信息和活动轨迹是出于公共安全考虑,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信息的正常流通,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的国家利益之需,符合严格的规定程序,并无任何过错。但在事后,赵某的身份证、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陆续被泄漏,遭到了一些网民关于其私生活和长相的恶意言论攻击,甚至有人还编造谣言对其进行污蔑,这就严重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原因有以下四点:第一,这些信息与疫情防控无关,属于赵某的个人隐私,并且没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第二,产生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随意评价他人私生活,以去过很多家酒吧为由谩骂她人、推断她人生活不检点实在有失偏驳;第三,没有考虑相关后果,曝光赵某个人隐私后会对她人造成多大伤害,严重侵犯她人正当权利,造成她人“社会性死亡”;第四,正当四川省疫情防控关键之时,炒热无聊话题只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扰乱,应予以严厉谴责。 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也不会结束。有关部门还需要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漏的?第二,为什么只是针对赵某个人,其背后有没有什么特殊原因?第三,后疫情时代下,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保护患者隐私?在这场网民狂欢的背后,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从执法层面上,对于随意泄漏他人信息并造谣生事者,警方已经开始调查。然而从道德层面上,对于那些传谣的“段子手”和所谓无辜的围观看戏群众,还有任由网络暴力肆意蔓延、未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使得这次事件中缺乏对患者基本人文关怀的互联网社交平台,都应该对此事负责,作出深刻检讨。
四、疫情背景下如何应对公众知情权对公民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侵犯
(一)厘清两权界限,明确“度”的问题
当今的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不容乐观,随着年末流动人口的增大,更加大了疫情局部爆发的可能性。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在保障风险面前媒体不失语及时发声、保障信息流通以此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确诊患者合法的隐私权利,成为有关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归根结底的回答还是要靠考虑和把握“度”的问题。这个“度”的概念大概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要看信息发布的目的是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行程信息、旅居历史等,如果不及时公布会导致更多的人感染,导致疫情的大规模爆发,此类信息事关重大公共安全利益,应该予以公开;其二,要看信息是不是公众急需知道、应该知道或必须知道的,如果某些信息无关紧要,那就可以考虑不予发布;其三,要看信息发布之后是否会对患者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即从信息发布的效果层面上来考虑。在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中,涉事女孩赵某一下子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有些网民对她无端指责,造谣生事,对她本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像此类信息就不宜公开。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看信息中是否含有违反有关法律和各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内容,信息发布的流程是否符合严格的相关规定。当然,这个“度”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的变化往往无法留出过多的时间让信息发布决策者考虑太多,但是往往在这个“度”的仔细权衡和把握中,体现了社会为他人考虑的温度和有关疫情应对部门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
(二)完善法治体系,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
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对有关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内容进行完善,尤其在后疫情时代下。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内容[3]。隐私权所保护的信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否则就不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第二,加大对于随意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能姑息纵容;第三,加大各级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刀刃向内,严查内部人员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在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中,有部分信息,如涉事女孩的身份证号、家庭成员等信息是仅有特殊机关才有权限查阅的,普通公民没有这项权利,有极大可能是内部人员违规泄露的,类似的侵权事件还有很多。这就需要从源头上,即立法层面严格规定,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同时培养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权。
(三)提高媒介素养与法律意识,对“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说“不”
新媒体语境下,互联网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传播特点趋于去中心化、去权威化,形成人人皆有麦、人人都能发声、人人都可说的传播新局面。这从根本上是由其传播技术的特性所决定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移动化、个人化,社交媒体成为人们获取日常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的主要场所。用户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事,也能利用手中的权利键——转发、点赞等带动流量,把某件事情推上互联网的高潮,为广大网民提供日常议程。在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之前,用户是否经过了理性的比较思考?是否考虑过相关后果?包括对涉事当事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荣誉或者伤害。在此次事件中,笔者并未看到。可见,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显得十分重要。用户要加强媒介素养学习,分清谣言与真相,认识到网络信息现实与客观现实的差距,成为自身接收信息环境的严格把关人,把“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拒之门外。除此之外,用户也应注意提高法律素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完善。在本文分析的主要案例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随意传播他人个人信息者的法律意识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所导致的,其他网民对涉事女孩及其家庭的口诛笔伐行为也很大程度上对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全面加强法律素养教育,尤其是重点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对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都显得尤为重要。用户只有具备以上这两项现代社会公民所急需但又甚缺的必备素养,才能使互联网环境趋于形成人人都可说、人人不乱说的和谐局面。
(四)媒体报道要有“尺度”意识和人文关怀,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新媒体语境下,网络舆论像一把无形的利刃,悬挂于每个人的头顶之上,它的威力超出想象。网络匿名的环境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舆论,将会造成相当大的伤害。因此,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通过合理的新闻报道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对热点事件理性而又正确的意见。例如,在马保国事件中,中央媒体适时发声,遏制了一场全民狂欢的审丑浪潮,之后又借丁真出圈,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批判一假凸显一真,可见舆论引导的强大威力。后疫情时代下,通过媒体报道、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来遏制公民隐私权被肆意侵犯的问题,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可以看到当今部分媒体在追逐受众眼球、秉持“流量为王”理念的动机下,新闻造假、舆论引导失范的现象频发,甚至出现了一些媒体本身曝光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例。这些报道虽在一定时期内增加热度以获取相关利益,但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最终还是得不偿失。因此,媒体一定要秉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大原则,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报道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好尺度问题,同时凸显人文关怀,不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
(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治理
在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中,网络“愚民”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涉事女孩的个人信息被网曝出来,女孩的人品道德也被他人所质疑,这都是由于部分网络舆论领袖煽风点火、造谣传谣,全然一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丑恶嘴脸。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对这类扰乱互联网绿色生态、随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分子予以严惩,对后真相时代下感情用事不在乎事件真相的网络现象加以整治。同时也应该加强网络舆论的监督治理,正确引导公众看待后真相时代下的各种乱象。只有由有理性的公众所组成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的社会。在后疫情时代下,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和理性,而不是谣言和感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参考文献:
[1] 刘春婉.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
[2] 李卓析,赵浩然.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社会心理分析与建议[J].黑龍江科学,2020(20).
[3] 王明媚.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
作者简介:左翊庭(200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单位为兰州大学,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
王田阳(1999—)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单位为安阳师范学院,研究方向为历史学。
(责任编辑:董惠安)
关键词: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网络狂欢;“社会性死亡”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6-0049-03
一、公眾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一)公众知情权的概念
公众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有权了解、知悉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权利客体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既指公民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获得有关信息,也指公民可以自由传播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2007 年,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众依法监督政府工作、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保障信息正常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应该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及时发布有效信息来保障公众知情权。但公众知情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其正常行使的边界就是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当某些信息与公众利益无关时,就不能以公众知情权的行使为由去随意侵犯他人隐私,其权利的行使同样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当下后疫情时代,公民隐私权让渡给公众知情权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是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但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度”,既不能随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也不能知而不言、损害公众知情的权利。
(二)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公民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资料、活动、领域等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定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神圣不受侵犯,英法两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隐私权。我国法律同样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但公民不能滥用这项权利,行使公民隐私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不得损害公序良俗,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中,如何解释“与公共利益无关”是解释隐私权这一权利的关键所在,其意义在于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保障公民在私人领域拥有高度的自主权,能够对自己的隐私做主,既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又能够确保自己的私人信息不会被侵犯。可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个区分标准很难以量化的形式呈现,由此就会产生一系列关于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
二、疫情背景下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各地疫情防控条例规定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上报个人行程、旅居地、疾病史等个人隐私的义务,尤其是对于确诊患者而言[2]。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途经公共场所接触其他人可能会加重病毒的传染,此时对大众公开这些患者与疫情有关的信息就是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同时也要把握好相应尺度。只有当公民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发生严重冲突,且背后关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把公民隐私权适度让渡给公众知情权,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疫情背景下,社会的平稳运行需要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疫情的信息及时发布,公众也渴望知晓与疫情相关的一切信息;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不愿自身个人信息被公开,他们担心公开个人信息会导致自己和家人受到社会排斥,即使治愈结束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后也会被他人贴上一个又一个的歧视标签。当然,有关部门不能肆意公开确诊患者的个人隐私,将其姓名、生活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不做任何特殊处理完全曝光给社会公众,这并不是合法合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方法。除此之外,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信息也不能完全不公布而处于保密状态,这样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人感染新冠肺炎,也会加大卫生部门的排除难度。在当今后疫情时代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案例分析——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
(一)事件经过
2020年12月8日,成都市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其中1人为之前确诊病例卢某某的孙女赵某,女,20岁,在密切接触者筛查时被疫情防控部门发现。经综合检查结果,赵某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转运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医院隔离治疗。成都市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了近14天内赵某的行程信息,其中主要停留的场所包括中冶中央公园、嗨蓝调美甲店、小巷巷麻辣烫、playhouse酒吧、赫本酒吧等。在四川省宣布迅速进入战时状态的同时,“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的词条被炒上热搜,赵某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生活照等个人信息被曝光,其活动轨迹图在网络上热传。同时,围绕确诊患者赵某的活动轨迹,有不少网友对赵某的私生活使用侮辱性话语进行猛烈抨击,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2月8日下午,官方消息得知,成都警方已介入赵某隐私被泄露一事的调查。
(二)分析
12月8日,成都市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新增确诊患者赵某身份信息和活动轨迹是出于公共安全考虑,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信息的正常流通,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的国家利益之需,符合严格的规定程序,并无任何过错。但在事后,赵某的身份证、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陆续被泄漏,遭到了一些网民关于其私生活和长相的恶意言论攻击,甚至有人还编造谣言对其进行污蔑,这就严重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原因有以下四点:第一,这些信息与疫情防控无关,属于赵某的个人隐私,并且没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第二,产生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随意评价他人私生活,以去过很多家酒吧为由谩骂她人、推断她人生活不检点实在有失偏驳;第三,没有考虑相关后果,曝光赵某个人隐私后会对她人造成多大伤害,严重侵犯她人正当权利,造成她人“社会性死亡”;第四,正当四川省疫情防控关键之时,炒热无聊话题只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扰乱,应予以严厉谴责。 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也不会结束。有关部门还需要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漏的?第二,为什么只是针对赵某个人,其背后有没有什么特殊原因?第三,后疫情时代下,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保护患者隐私?在这场网民狂欢的背后,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从执法层面上,对于随意泄漏他人信息并造谣生事者,警方已经开始调查。然而从道德层面上,对于那些传谣的“段子手”和所谓无辜的围观看戏群众,还有任由网络暴力肆意蔓延、未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使得这次事件中缺乏对患者基本人文关怀的互联网社交平台,都应该对此事负责,作出深刻检讨。
四、疫情背景下如何应对公众知情权对公民隐私权可能造成的侵犯
(一)厘清两权界限,明确“度”的问题
当今的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不容乐观,随着年末流动人口的增大,更加大了疫情局部爆发的可能性。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在保障风险面前媒体不失语及时发声、保障信息流通以此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确诊患者合法的隐私权利,成为有关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归根结底的回答还是要靠考虑和把握“度”的问题。这个“度”的概念大概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要看信息发布的目的是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行程信息、旅居历史等,如果不及时公布会导致更多的人感染,导致疫情的大规模爆发,此类信息事关重大公共安全利益,应该予以公开;其二,要看信息是不是公众急需知道、应该知道或必须知道的,如果某些信息无关紧要,那就可以考虑不予发布;其三,要看信息发布之后是否会对患者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即从信息发布的效果层面上来考虑。在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中,涉事女孩赵某一下子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有些网民对她无端指责,造谣生事,对她本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像此类信息就不宜公开。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看信息中是否含有违反有关法律和各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内容,信息发布的流程是否符合严格的相关规定。当然,这个“度”的概念并不是绝对的,客观事实的变化往往无法留出过多的时间让信息发布决策者考虑太多,但是往往在这个“度”的仔细权衡和把握中,体现了社会为他人考虑的温度和有关疫情应对部门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
(二)完善法治体系,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
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对有关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内容进行完善,尤其在后疫情时代下。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内容[3]。隐私权所保护的信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否则就不属于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第二,加大对于随意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能姑息纵容;第三,加大各级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刀刃向内,严查内部人员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在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中,有部分信息,如涉事女孩的身份证号、家庭成员等信息是仅有特殊机关才有权限查阅的,普通公民没有这项权利,有极大可能是内部人员违规泄露的,类似的侵权事件还有很多。这就需要从源头上,即立法层面严格规定,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同时培养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权。
(三)提高媒介素养与法律意识,对“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说“不”
新媒体语境下,互联网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传播特点趋于去中心化、去权威化,形成人人皆有麦、人人都能发声、人人都可说的传播新局面。这从根本上是由其传播技术的特性所决定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移动化、个人化,社交媒体成为人们获取日常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的主要场所。用户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事,也能利用手中的权利键——转发、点赞等带动流量,把某件事情推上互联网的高潮,为广大网民提供日常议程。在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之前,用户是否经过了理性的比较思考?是否考虑过相关后果?包括对涉事当事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荣誉或者伤害。在此次事件中,笔者并未看到。可见,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显得十分重要。用户要加强媒介素养学习,分清谣言与真相,认识到网络信息现实与客观现实的差距,成为自身接收信息环境的严格把关人,把“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拒之门外。除此之外,用户也应注意提高法律素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完善。在本文分析的主要案例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随意传播他人个人信息者的法律意识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所导致的,其他网民对涉事女孩及其家庭的口诛笔伐行为也很大程度上对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全面加强法律素养教育,尤其是重点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对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都显得尤为重要。用户只有具备以上这两项现代社会公民所急需但又甚缺的必备素养,才能使互联网环境趋于形成人人都可说、人人不乱说的和谐局面。
(四)媒体报道要有“尺度”意识和人文关怀,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新媒体语境下,网络舆论像一把无形的利刃,悬挂于每个人的头顶之上,它的威力超出想象。网络匿名的环境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舆论,将会造成相当大的伤害。因此,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通过合理的新闻报道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对热点事件理性而又正确的意见。例如,在马保国事件中,中央媒体适时发声,遏制了一场全民狂欢的审丑浪潮,之后又借丁真出圈,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批判一假凸显一真,可见舆论引导的强大威力。后疫情时代下,通过媒体报道、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来遏制公民隐私权被肆意侵犯的问题,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与此同时,也可以看到当今部分媒体在追逐受众眼球、秉持“流量为王”理念的动机下,新闻造假、舆论引导失范的现象频发,甚至出现了一些媒体本身曝光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例。这些报道虽在一定时期内增加热度以获取相关利益,但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最终还是得不偿失。因此,媒体一定要秉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大原则,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报道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好尺度问题,同时凸显人文关怀,不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
(五)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治理
在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信息外露事件中,网络“愚民”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涉事女孩的个人信息被网曝出来,女孩的人品道德也被他人所质疑,这都是由于部分网络舆论领袖煽风点火、造谣传谣,全然一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丑恶嘴脸。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对这类扰乱互联网绿色生态、随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分子予以严惩,对后真相时代下感情用事不在乎事件真相的网络现象加以整治。同时也应该加强网络舆论的监督治理,正确引导公众看待后真相时代下的各种乱象。只有由有理性的公众所组成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的社会。在后疫情时代下,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和理性,而不是谣言和感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参考文献:
[1] 刘春婉.宪法视阈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4.
[2] 李卓析,赵浩然.新冠肺炎患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社会心理分析与建议[J].黑龍江科学,2020(20).
[3] 王明媚.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
作者简介:左翊庭(200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单位为兰州大学,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
王田阳(1999—)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单位为安阳师范学院,研究方向为历史学。
(责任编辑:董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