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56617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诸如监督方式缺乏主动性、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这就需要针对出现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为改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健全了监督机制,丰富了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面临些许难题,这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缘由。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
  刑事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因此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刑事诉讼监督的特征
  刑事诉讼监督具有四个特征:一是监督主体的专门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刑事诉讼监督的必然主体;二是监督的规范性。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作出规定;三是监督的程序性。刑事诉讼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同时监督的效果也通过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得以体现。四是监督的强制性。刑事诉讼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和保证,因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督方式缺乏主动性
  主要表现在立案监督线索来源途径狭窄、监督时间滞后等方面。1.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途径狭窄。获取案件材料是发现立案活动是否违法的前提,立案监督工作的好坏与立案监督案件来源是否广泛、渠道是否通畅密切相关。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要追溯到被害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办案审查发现、群众举报等几个方面,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监督其是否合法的情况很罕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由于被害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对证据的掌握程度欠缺,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延迟进入甚至是无法进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范围;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而在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刑事立案案件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的治安案件由其自行处理完毕,如果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等违法方式,检察机关因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难以发现。2.监督时间的滞后性。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参加法庭审判、庭外调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方式进行。存在问题绝大部分是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根据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发现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在庭审后提出。监督时间的滞后,监督方式的被动性,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和有效地纠正法院的违法审判活动,它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实施,属于事后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本身已经产生了危害结果,而事后监督虽能够指出该行为的不当,但已不能消除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通过通知立案、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措施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措施由于保障机制不完备,缺乏约束力,使得监督权软弱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取得满意效果。以立案监督为例,根据刑诉法第111条规定,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说明原因,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其说明的原因不能生效的,则应告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说明理由或者接到通知后不立案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能够采取什么措施。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不立案的情况只能采取建议、纠正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拒不立案的公安机关而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侦查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立案书》后,对立案要求置若罔闻,或者采取变相执行的方式,或是将案件立案后消极侦查,或是立而不侦,或是久侦不结,检察机关对这些情况就无能为力,只能束手无策。法律惩罚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使立案监督丧失了其法律效果,形同虚设。
  究其根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是补救性监督,可以理解为监察督促之意。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更注重配合而忽视了监督。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系平级机关之间单向的约束方式,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进行纠错的过程,该过程并非由监督者自己去纠正被监督者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而是由监督者进行督促的过程,故只有在被监督者出现错误或者违法行为后,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而此时,结果已经发生。如在侦查监督阶段,因为缺乏立案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得不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进行,而对提请逮捕之前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只能通过书面审查由侦查机关进行提供,对书面材料的可信性和说服力存在一定影响,且书面审查系静态监督,只能起到监督结果的功能,对过程监督很难产生效果。另外,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也因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往往讲求协调配合而忽略了监督制约,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也深受公检法一家观念影响,导致了监督错位,造成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等情况,使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重视,形成了恶性循环。另外,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能力也有待提高,检察人员作为监督者,其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许多检察干警仅对自己承办案件中常见的法律知识掌握得较好,但对金融领域、网络领域、信息类领域等涉及犯罪的相关研究还不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及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近年来检察机关大量引进大学毕业生,逐步实现了检察队伍的年轻化和专业化。对于青年干警来讲,法学功底扎实、思维敏捷是他们的优势,但工作经验不足,应对复杂情况、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足,法律监督敏感性的不够,工作中协调配合能力有待提高同样制约着他们的发展,影响着法律监督的效果。
  导致监督意识不足的原因有三:一是存在“重配合轻制约”思想。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公诉和审判职能,三者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但在实践中,“配合”被提到了绝对的高度,“监督”和“制约”职能则被忽视。很多检察干警担心“监督”会引起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的冲突,影响三家关系,碍于情面,该监督不监督,一味地追求和睦相处,严重制约着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长期以来,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指引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形成打击合力,诉讼程序中的一切问题都要让位于惩罚犯罪这一实体目的,导致只注重有罪无罪的实体结果,忽视案件的程序问题,对监督职能不重视,使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逐渐淡化和削弱。三是存在“重公诉轻监督”思想。检察机关承担着起诉、监督两种职能,但大部分检察人员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惯性,只将指控犯罪视为本职工作,忽视了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而且由于起诉任务的繁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导致多数检察干警专心于办案,无心进行监督,在工作上秉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甚至违法行为怠于行使诉讼监督职权。
  (四)监督客体范围不全面
  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作规定,对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也未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宪法、法律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判监督难以取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新刑诉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重大突破,如检察机关出席二审、再审、一审简易程序实施监督、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但监督仍有空区:没有将一审自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纳入监督范围;没有将法院作出的决定列入监督范围等。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北辰区 300400)
其他文献
廉以养德,文以化人。文化无时无处不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人。文化在塑造人的灵魂、引导人的精神世界时,是悄无声息、潜移默化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反腐败的重任,检察机关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就显得就尤为重要。而检察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在为检察人员反腐倡廉提供“自我约束”,形成自律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必须充分重视检察廉政文化的建设,通过潜移默化的廉政文化渗
期刊
摘要:刑事犯罪的大量发生严重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谐。本文通过对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五年来审结的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剖析该区刑事犯罪大量发生的特点,并提出打击与预防刑事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犯罪;原因;对策  一、近五年刑事犯罪情况特点分析  2008年至2013年6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7071件9366人,共审结案件6853件90
期刊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高立和与被害人余前红是同乡好友,他们在外地打工期间,高立和曾受委托帮余前红用其农行信用卡取过款,知道该卡的特征(有缺口)和密码。2010年10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高立和持捡到的余前红农业银行信用卡,来到都昌县城县府路中国银行附近,遇到都昌某中学三个未成年学生,高立和叫他们帮其从ATM机上取款,承诺将分给每人100元好处费。特意挑选了其中一名穿上衣带有帽子的学生,叫其用帽
期刊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商业秘密作为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直到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此后的《劳动法》、《刑法》和《合同法》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
期刊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对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加大,人们在片面追求经济和效率的过程中,忽视了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造成了世界层面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迫在眉睫。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纷纷开始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在法律层面的保护,环境犯罪成为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
期刊
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科技强检,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办公自动化已经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趋势。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宜昌会议”对“十二五”时期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作出了全面部署,把“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增加”作为“十二五”时期要努力实现的一项重要目标,并对检察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统筹规划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水
期刊
摘要:民行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时,单纯论辩式的抗诉观点实践中很难获得再审法院的支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权大大提升了诉讼监督的实效。本文在对民事检察调查权涵义探讨的基础上,分析了立法现状,最后结合司法实践从行使调查权应遵循的原则、启动调查权的条件及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效力几个方面对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力从做一论述。  关键词:抗诉;民事检察;调查权    时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
期刊
一、当前维稳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1、矛盾纠纷复杂化,维稳压力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和各种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所涉及的田地问题、山林确权、建设征地、拆迁等问题成了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特别是经济利益分配矛盾的存在,使维稳压力不断加大。如在芦田工业园区建设这几年里,芦田乡就汲及到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匀的矛盾纠纷,以及组与村委会、组与施工单位利益分配不匀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都
期刊
摘要: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然而,当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不能够被完全消灭的。正确认识基层社区矫正的现状、各种制约因素,是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功能、正确评价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的首要前提。本文从我国当前基层社区矫正现状,制约因素,以及发展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待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约因素;发展建议  如果将社区矫正的起始日看成
期刊
摘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章对案件管理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无疑是将其摆到了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案件管理业务的开展,对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案管业务开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如: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完善案件质量管理、规范接待服务工作等,以及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案件管理;职责;影响;问题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