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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五项内容向社会公开的时间以及方式(2007年7月23日《南方日报》)。
从理论上讲,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现,因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理应向选民报告其进行的监督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囿于种种原因,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内容有的是秘密进行或者小范围公开,或者是部分内容公开,像此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省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及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五项内容。这样大幅度将监督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却是比较罕见,值得向各地人大推广。
这种公开,首先体现了人大的权力渊源于人民,向人民负责的民主政治理念。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具体行使权力,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就是渊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也要为人民谋福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其次,这种公开体现了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的理念,有助于推动人大的监督向更深更广的范围推进。为防止政府官员、司法官员的腐败,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要受到监督,因此,政务要进行公开,司法审判要进行公开。但是,与此同时,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同样也要受到选民的监督,因为如果一种权力没有外在的监督,必然要趋向腐败,“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阿克顿勋爵语)。因此,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其监督工作,正是一种将自身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举措,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敢于迎接公众挑战的勇气,这必将让腐败和渎职的行为大大减少。同时,由于以往的监督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充分,在遇到困难时,人大常委会对于一些问题和领域监督可以浅尝辄止。现在这种全面的公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必须向纵深推进,这样人大监督才更加有力也更为宽广。
最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客观上也更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人大监督取得更佳的效果。人大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法定职权,也具有法定的手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往我们的人大监督并不是非常有力,一些地方人大还是被民众戏称“橡皮图章”,行政权力抵制监督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人大常委会将其监督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让政府、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置身于阳光之下,这就不仅仅是让公众来监督人大监督本身,客观上也是让这些违法行为曝光,让公众一起来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让人大的监督与公众舆论的监督形成合力。
正是基于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监督的内容体现了民主政治理念,有利于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客观上能促进监督“一府两院”的效果。所以,笔者建议,这一制度应当向更大的范围推广,让更多地方的人大也能公开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容,促进我们的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从理论上讲,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现,因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理应向选民报告其进行的监督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囿于种种原因,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内容有的是秘密进行或者小范围公开,或者是部分内容公开,像此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省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及经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五项内容。这样大幅度将监督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却是比较罕见,值得向各地人大推广。
这种公开,首先体现了人大的权力渊源于人民,向人民负责的民主政治理念。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具体行使权力,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就是渊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也要为人民谋福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其次,这种公开体现了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的理念,有助于推动人大的监督向更深更广的范围推进。为防止政府官员、司法官员的腐败,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要受到监督,因此,政务要进行公开,司法审判要进行公开。但是,与此同时,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同样也要受到选民的监督,因为如果一种权力没有外在的监督,必然要趋向腐败,“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阿克顿勋爵语)。因此,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其监督工作,正是一种将自身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举措,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敢于迎接公众挑战的勇气,这必将让腐败和渎职的行为大大减少。同时,由于以往的监督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充分,在遇到困难时,人大常委会对于一些问题和领域监督可以浅尝辄止。现在这种全面的公开,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必须向纵深推进,这样人大监督才更加有力也更为宽广。
最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客观上也更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人大监督取得更佳的效果。人大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法定职权,也具有法定的手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往我们的人大监督并不是非常有力,一些地方人大还是被民众戏称“橡皮图章”,行政权力抵制监督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人大常委会将其监督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让政府、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置身于阳光之下,这就不仅仅是让公众来监督人大监督本身,客观上也是让这些违法行为曝光,让公众一起来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让人大的监督与公众舆论的监督形成合力。
正是基于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监督的内容体现了民主政治理念,有利于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客观上能促进监督“一府两院”的效果。所以,笔者建议,这一制度应当向更大的范围推广,让更多地方的人大也能公开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容,促进我们的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