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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犯罪是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由于其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类犯罪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但是,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2007年以来,沛县检察院办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10件10人,特别是今年以来,精神病人暴力型犯罪呈高发趋势。应该引起家庭、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地位底层,由于受自身疾病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出现许多肇事肇祸现象,部分肇事肇祸涉嫌违法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我国处在社会变革中,各种矛盾都处在高发期,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各种生存生活压力变大。个人的精神疾病成为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作为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一)主体分析。一是在涉嫌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居多,文化较低。据统计,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占绝大多数。二是青壮年人员居多。在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这些人都处在生理的青壮年时期,20岁至35岁的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0%;35岁以上的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0%。从以上比例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人犯罪中青年人占了绝大多数。三是乡镇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现象较多。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以生活在乡镇的居多。
(二)违法犯罪类型。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中,在涉案类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强奸、伤害、杀人、殴打他人等案件。如2010年5月6日,沛县沛城镇郭庄村民王某无故将与自己孙子一起玩耍的同村村民董某的孙子董某某(5岁)的头部面部用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的头面耳部损伤程度属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经鉴定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于刑事限制责任能力。目前王某已被批准逮捕。在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多种行为同时并存。
(三)违法犯罪特征。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性。精神病人一旦发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惨痛。二是发案时间不确定性。精神病人作案与其发病时间密切联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时与普通群众元异,而发病又具有猝然性,作案时间缺乏规律性。三是侵害目標随意性。违法犯罪行为指向不确定,往往在发病作案时,见人伤人,见物毁物,令受害人防不胜防。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弱势群体,其侵害的主要对象是无抵抗能力的老人和小孩等弱势群体。四是作案手段暴力性。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但具有正常的体力,破坏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险性大,特别是伤害、杀人、打砸行为突出。五是侵害行为重复性。患者呈现反复发病的情况,因而反复危害社会现象严重。
二、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原因
(一)受外界因素刺激,病发时无法控制。精神病人由于心理健康存在缺陷,精神思想长期或间歇处于混乱状态,稍为受到外界的刺激,就很容易发作,情绪难以控制。精神病发作的患者,其爆发出来的力量一般要比正常人大出许多,他们一旦暴力伤人,危害后果就相当严重。如果是青壮年人的话,造成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二)家庭管束不严,对病人放任自流。精神病人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一天到晚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无所事事。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但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则缺乏明确规定。
(三)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精神病人大多数家庭经济状况恶劣,精神病未纳人大病救助范围,而精神病患者维持治疗费用极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有些只能断断续续的接受治疗。
(四)精神病知识匮乏,对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视行为。对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见与歧视;极个别不法分子还存在侵害精神病人权利的行为,如2007年以来我院办理将女精神病人作为性侵害对象的案件就有10余起。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为诱发精神病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三、预防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精神病人监护治疗法制化工作。针对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家庭经济状况恶劣,无钱医治的实际,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纳入城市“低保”或农村大病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和患者亲属分级承担,保证患者发病时及时救治,患者康复进入平稳期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通过控制患者病情防范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建立医疗、卫生、民政、社区等部门专人与患者亲属联系制度,日常监护由患者亲属和村、社负责,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出现患病苗头或发病时,亲属有经济能力的及时救治,亲属无经济能力的则由医疗、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及时强制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还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精神患者病有所医,医能好转,好能长久。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但家属和患者往往认识不足,只要病情好转就停药,这样不仅不利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好转,还很容易复发,加大治疗的难度,加重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都是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又一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3、实施康复工程,安置流浪精神患者。我们很无奈地看到,目前一些精神病患者从家里走出来后,流落在社会上,白天到处找食,晚上露宿街头,不仅有障市容市貌,而且对社会治安也是隐患。由于他们本身是精神病患者,有的走出来后根本找不到回家的路,或者有的家庭觉得精神病人留在家里是一种负担,走失了反而是一种解脱,对他们的失踪不闻不问。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一、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一)主体分析。一是在涉嫌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居多,文化较低。据统计,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占绝大多数。二是青壮年人员居多。在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这些人都处在生理的青壮年时期,20岁至35岁的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0%;35岁以上的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0%。从以上比例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人犯罪中青年人占了绝大多数。三是乡镇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现象较多。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以生活在乡镇的居多。
(二)违法犯罪类型。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中,在涉案类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强奸、伤害、杀人、殴打他人等案件。如2010年5月6日,沛县沛城镇郭庄村民王某无故将与自己孙子一起玩耍的同村村民董某的孙子董某某(5岁)的头部面部用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的头面耳部损伤程度属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经鉴定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于刑事限制责任能力。目前王某已被批准逮捕。在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多种行为同时并存。
(三)违法犯罪特征。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性。精神病人一旦发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惨痛。二是发案时间不确定性。精神病人作案与其发病时间密切联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时与普通群众元异,而发病又具有猝然性,作案时间缺乏规律性。三是侵害目標随意性。违法犯罪行为指向不确定,往往在发病作案时,见人伤人,见物毁物,令受害人防不胜防。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弱势群体,其侵害的主要对象是无抵抗能力的老人和小孩等弱势群体。四是作案手段暴力性。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但具有正常的体力,破坏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险性大,特别是伤害、杀人、打砸行为突出。五是侵害行为重复性。患者呈现反复发病的情况,因而反复危害社会现象严重。
二、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原因
(一)受外界因素刺激,病发时无法控制。精神病人由于心理健康存在缺陷,精神思想长期或间歇处于混乱状态,稍为受到外界的刺激,就很容易发作,情绪难以控制。精神病发作的患者,其爆发出来的力量一般要比正常人大出许多,他们一旦暴力伤人,危害后果就相当严重。如果是青壮年人的话,造成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二)家庭管束不严,对病人放任自流。精神病人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一天到晚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无所事事。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但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则缺乏明确规定。
(三)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精神病人大多数家庭经济状况恶劣,精神病未纳人大病救助范围,而精神病患者维持治疗费用极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有些只能断断续续的接受治疗。
(四)精神病知识匮乏,对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视行为。对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见与歧视;极个别不法分子还存在侵害精神病人权利的行为,如2007年以来我院办理将女精神病人作为性侵害对象的案件就有10余起。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为诱发精神病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三、预防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精神病人监护治疗法制化工作。针对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家庭经济状况恶劣,无钱医治的实际,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纳入城市“低保”或农村大病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和患者亲属分级承担,保证患者发病时及时救治,患者康复进入平稳期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通过控制患者病情防范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建立医疗、卫生、民政、社区等部门专人与患者亲属联系制度,日常监护由患者亲属和村、社负责,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出现患病苗头或发病时,亲属有经济能力的及时救治,亲属无经济能力的则由医疗、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及时强制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还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精神患者病有所医,医能好转,好能长久。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但家属和患者往往认识不足,只要病情好转就停药,这样不仅不利于精神病人病情的好转,还很容易复发,加大治疗的难度,加重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都是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又一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3、实施康复工程,安置流浪精神患者。我们很无奈地看到,目前一些精神病患者从家里走出来后,流落在社会上,白天到处找食,晚上露宿街头,不仅有障市容市貌,而且对社会治安也是隐患。由于他们本身是精神病患者,有的走出来后根本找不到回家的路,或者有的家庭觉得精神病人留在家里是一种负担,走失了反而是一种解脱,对他们的失踪不闻不问。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