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劳动法律原则是劳动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灵魂和精髓。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强调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依据和主要内容的教育。
关键词 劳动法 基本原则 基本依据 主要内容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劳动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有深入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和劳动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劳动法的精髓。它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为调整各种劳动关系指明了方向。然而,在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依据和主要内容的教育。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1.法律和政策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应该脱离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其他一切法律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依据。劳动政策是党和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总体性规定,对我国处理各种劳动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原则和指导思想是各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和思想,当然劳动法也不例外,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在这里特别说明,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各个条文都可以直接移作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虽然已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以确立,但劳动法基本原则并非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的。以往劳动法学界在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时,直接把宪法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看作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笔者认为这在逻辑上具有矛盾之处,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笔者所主张的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指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而最能够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我国的宪法,但并不是说宪法本身某些具体条文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而是宪法体现的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正确地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往往是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属于长时期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与法律相比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及时反映一定时期内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因此,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以法律为依据的同时,还应以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作为补充性依据。
2.历史和现实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应该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也不应该脱离劳动法的形成历史。
作为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劳动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大工业的兴起,工人斗争也日益高涨,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保护工人的利益。如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德国1839年颁布的《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等,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由此可见,劳动法起源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没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不会产生劳动法。法学界专家学者通常把“工厂立法”作为劳动法的起源,把英国的《学徒与健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而不把“劳工法规”看作劳动法的起源,就是因为“劳工法规”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不能不考虑劳动法产生的历史。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劳动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最大的国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时刻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趋势,进一步增强确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为科学合理地解决我国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如果不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没有产生劳动法的必要。所谓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劳动者权利,也包括劳动者利益,劳动者权利通常应当是以劳动者利益的为基础。劳动者权利是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是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学界一般探讨的都是劳动者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应当是以劳动者的利益为基础的。
法学界专家学者通常把“工厂立法”作为劳动法的起源,把英国的《学徒与健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而不把“劳工法规”看作劳动法的起源,就是因为“劳工法规”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都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贫穷,实现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所在。而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
2.三方利益协调原则
三方利益协调原则也就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具有辨证统一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决定了三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利益上又具有冲突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劳动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单纯依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实现合作是不现实的,即使妥协也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如用人单位以多支付报酬而拒绝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具有对抗性表明有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为使这种矛盾仅存在于不影响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限度内,政府就要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必须由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有限度地介入劳动关系,如政府制定各种劳动标准: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加班工作、童工、社会保险等方面确立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法就是以法定劳动标准立法为起源的,如1802年英国的《学徒与健康法》即是关于劳动标准的立法。
政府则通过劳动法律和政策维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关系的稳定,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政府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加强管理,在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要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以实现双方力量和利益的平衡。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促进生产发展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的原则,并不是说在劳动过程的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绝对化,在不损害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也要坚持促进生产发展原则。所谓促进生产发展原则,就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要正确处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生产发展的关系,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不损害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生产的发展。
有的学者主张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的学者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说明已经注意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需要同时追求劳动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公平配置,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更好地促进生产发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法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等都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义务。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意味着生产的繁荣和发展。
如果阻碍了生产,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人类只有通过生产劳动获取一定的物质资料,才能保证人类各种社会活动得以进行。人类生产的物质资料愈丰富,其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愈广泛,愈发展。否则,人类连生存都谈不上,当然更谈不上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人类为了进行生存和发展,为了进行其他活动,首先必须拥有为解决衣、食、住、行等问题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这些物质生活资料的获得,只有靠生产劳动。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必须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50-53.
[2]吴超民,王全兴,张国文.中国劳动法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55.
(作者单位:河南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 劳动法 基本原则 基本依据 主要内容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劳动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有深入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立法和劳动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劳动法的精髓。它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为调整各种劳动关系指明了方向。然而,在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基本原则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依据和主要内容的教育。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1.法律和政策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应该脱离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其他一切法律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劳动立法和执法依据。劳动政策是党和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总体性规定,对我国处理各种劳动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原则和指导思想是各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和思想,当然劳动法也不例外,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在这里特别说明,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各个条文都可以直接移作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虽然已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以确立,但劳动法基本原则并非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的。以往劳动法学界在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时,直接把宪法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看作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笔者认为这在逻辑上具有矛盾之处,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笔者所主张的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指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而最能够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我国的宪法,但并不是说宪法本身某些具体条文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而是宪法体现的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正确地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往往是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属于长时期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与法律相比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及时反映一定时期内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因此,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以法律为依据的同时,还应以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作为补充性依据。
2.历史和现实依据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应该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也不应该脱离劳动法的形成历史。
作为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关劳动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大工业的兴起,工人斗争也日益高涨,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保护工人的利益。如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德国1839年颁布的《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等,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由此可见,劳动法起源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没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不会产生劳动法。法学界专家学者通常把“工厂立法”作为劳动法的起源,把英国的《学徒与健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而不把“劳工法规”看作劳动法的起源,就是因为“劳工法规”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不能不考虑劳动法产生的历史。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劳动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最大的国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时刻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趋势,进一步增强确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为科学合理地解决我国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如果不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没有产生劳动法的必要。所谓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劳动者权利,也包括劳动者利益,劳动者权利通常应当是以劳动者利益的为基础。劳动者权利是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是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学界一般探讨的都是劳动者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应当是以劳动者的利益为基础的。
法学界专家学者通常把“工厂立法”作为劳动法的起源,把英国的《学徒与健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而不把“劳工法规”看作劳动法的起源,就是因为“劳工法规”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都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贫穷,实现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所在。而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
2.三方利益协调原则
三方利益协调原则也就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具有辨证统一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决定了三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利益上又具有冲突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劳动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社会危机。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单纯依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实现合作是不现实的,即使妥协也有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如用人单位以多支付报酬而拒绝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具有对抗性表明有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为使这种矛盾仅存在于不影响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限度内,政府就要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必须由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有限度地介入劳动关系,如政府制定各种劳动标准: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加班工作、童工、社会保险等方面确立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法就是以法定劳动标准立法为起源的,如1802年英国的《学徒与健康法》即是关于劳动标准的立法。
政府则通过劳动法律和政策维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关系的稳定,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政府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加强管理,在维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要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以实现双方力量和利益的平衡。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促进生产发展原则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的原则,并不是说在劳动过程的任何领域、任何方面都绝对化,在不损害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也要坚持促进生产发展原则。所谓促进生产发展原则,就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要正确处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生产发展的关系,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不损害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生产的发展。
有的学者主张把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的学者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说明已经注意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需要同时追求劳动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公平配置,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更好地促进生产发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法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等都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义务。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促进我国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意味着生产的繁荣和发展。
如果阻碍了生产,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和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人类只有通过生产劳动获取一定的物质资料,才能保证人类各种社会活动得以进行。人类生产的物质资料愈丰富,其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愈广泛,愈发展。否则,人类连生存都谈不上,当然更谈不上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人类为了进行生存和发展,为了进行其他活动,首先必须拥有为解决衣、食、住、行等问题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这些物质生活资料的获得,只有靠生产劳动。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必须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50-53.
[2]吴超民,王全兴,张国文.中国劳动法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55.
(作者单位:河南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