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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负责人。
记者:为了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强调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请问国家有什么具体政策吗?
答: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一步要以改革为动力,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努力创造一视同仁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为了确保《若干意见》落到实处,当前应该做些什么?
答:《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工作,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凡属建章立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这是“立”的问题;二是凡属改革举措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这是“破”的问题;三是凡属提出原则性要求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专门力量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
贯彻落实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牵头单位,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正在研究提出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贯彻落实工作。截至到2004年,各省市已经出臺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近150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若干意见》出台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单位,委内也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分工方案,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记者:《若干意见》指出,“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是消除体制性障碍的一项基础工作。请问我们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为了加快清理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我们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按照与其他性质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赋予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
(二)以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为契机,加紧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
(三)清晰界定各类产权,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消除产权流动中由思想观念、政企关系、所有制性质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促进各类产权在更广领域,以更高的效率流动。
记者:据我所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还存在某些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优惠,就是平等准入、政策一致、待遇公平。请问我们准备怎样做到这一点?
答:这个问题也要分三个层次来讲:(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对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公平市场准入,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对于自然垄断业务,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重要矿产资源,鼓励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平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对于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应逐步建立特许经营权社会招投标制度。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要尽快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资质条件,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消除市场准入中的所有制歧视。要逐步建立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市场准入体系,为非公有资本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创造条件。
(三)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和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记者:当前,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答:必须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中的体制性、政策性及操作性障碍,制定符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政策措施,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一)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合理税赋水平。首先,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研究改进“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第三,合理界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二)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应按照公平原则,配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对承担社会事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应平等享受财政的支持和补贴。尽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各类中介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扩大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创新中小企业信贷发放模式,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四)鼓励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
(五)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体系,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和中小投资公司发展。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奖励惩戒机制,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记者: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是中小企业,请问如何建立健全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
答:目前考虑从这样几个方面去做:(一)大力扶持、培育和促进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完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的自主创业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社会资源,推进创业辅导体系建设,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加强人才培训。
(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记者:最后请您谈谈是如何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和宏观指导的?
答:一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
二是创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要切实转变职能,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定规立法、奖优惩劣和为企业排忧解困上,从以管理为主向以主动服务和积极引导转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解决现行的对非公有制企业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及早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项目审批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方式。要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的程序法律,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水平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各方监管主体作用,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应构建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指标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提供科学的参考指标。另外,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必须立足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能动性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统一,做到治标与治本兼顾,注重在治本上下功夫。
记者:谢谢。
记者:为了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强调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请问国家有什么具体政策吗?
答: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一步要以改革为动力,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努力创造一视同仁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为了确保《若干意见》落到实处,当前应该做些什么?
答:《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工作,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凡属建章立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这是“立”的问题;二是凡属改革举措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这是“破”的问题;三是凡属提出原则性要求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专门力量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
贯彻落实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牵头单位,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正在研究提出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贯彻落实工作。截至到2004年,各省市已经出臺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近150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若干意见》出台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单位,委内也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分工方案,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记者:《若干意见》指出,“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是消除体制性障碍的一项基础工作。请问我们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为了加快清理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我们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按照与其他性质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赋予其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
(二)以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为契机,加紧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完善。
(三)清晰界定各类产权,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消除产权流动中由思想观念、政企关系、所有制性质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促进各类产权在更广领域,以更高的效率流动。
记者:据我所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过程中还存在某些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优惠,就是平等准入、政策一致、待遇公平。请问我们准备怎样做到这一点?
答:这个问题也要分三个层次来讲:(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对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公平市场准入,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对于自然垄断业务,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重要矿产资源,鼓励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平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对于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应逐步建立特许经营权社会招投标制度。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要尽快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资质条件,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消除市场准入中的所有制歧视。要逐步建立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市场准入体系,为非公有资本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创造条件。
(三)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和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记者:当前,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答:必须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中的体制性、政策性及操作性障碍,制定符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政策措施,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一)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合理税赋水平。首先,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研究改进“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第三,合理界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二)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家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应按照公平原则,配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对承担社会事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应平等享受财政的支持和补贴。尽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各类中介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扩大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创新中小企业信贷发放模式,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四)鼓励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
(五)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和辅导体系,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和中小投资公司发展。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奖励惩戒机制,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记者: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是中小企业,请问如何建立健全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
答:目前考虑从这样几个方面去做:(一)大力扶持、培育和促进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完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的自主创业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社会资源,推进创业辅导体系建设,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加强人才培训。
(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记者:最后请您谈谈是如何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和宏观指导的?
答:一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
二是创新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要切实转变职能,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定规立法、奖优惩劣和为企业排忧解困上,从以管理为主向以主动服务和积极引导转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解决现行的对非公有制企业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及早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项目审批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方式。要健全非公有制企业的程序法律,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水平和能力。要充分发挥各方监管主体作用,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应构建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指标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提供科学的参考指标。另外,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必须立足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能动性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统一,做到治标与治本兼顾,注重在治本上下功夫。
记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