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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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创新党组织学习机制作为新时期加强法院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如何组织、规范、引导党员法官的学习,培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家型、复合型审判人才,真正保障和实现法院党组织队伍的高素质和高水平,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笔者从学习机制入手,着力剖析当前人民法院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状况和学习方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尝试对如何建立学习型党组织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学习型党组织;学习机制;法院
  一、人民法院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法院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学习机制上。所谓学习的机制,实际上是指学习是如何发生、进行、结束的,即学习的一般过程是怎样的。具体讲,就是个体如何以心理变化来适应环境变化,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和积累经验并以相应的行为变化表现出来。[1]探讨法院党组织学习的内在机制,分析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深入准确地把握学习的实质,可以更深入地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从学习状况来看,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
  1、学习理念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部分党员法官没有弄清楚为什么学?学什么?学习缺乏自觉意识,缺乏积极态度,没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求知欲,没有学习得热情和兴趣,被动学习,不思进取,更有甚者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产生厌烦思想,消极应对。
  2、学习动机不端正。主要表现在:部分党员参加学习带有很强目的性和功利主义,认为参加学习主要是为了获取文凭,或纯粹是为自己提职晋级增加资本,不注重学习过程和实际效果。有的觉得上了年纪,升迁机会少了,学识已经足够应付,学多无用。
  3、学习活动载体少。主要表现在:学习形式机械僵化,生搬硬套上级文件,照搬照抄别人模式,组织学习就是念念报纸,读读文件,没有实际内容。学习缺乏扎实的措施和有效的载体,难以持久。
  4、学习实践相脱节。主要表现在:理论学习与审判实际脱节,因学而学,浅尝辄止,学而不思,学而不用,不调研,不交流,不注重将学习成果应用转化于审判实践,难以有效调动投身学习和参与调查研究的积极性。
  5、学习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学习并不是真正重视,学习规章制度、奖惩机制几乎空白;或者规章制度一大堆,全是为了应付评比检查,根本不按照制度执行或无法执行。学习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学习没有统筹安排,学习时间难以保证,学习随意性扩大。
  (二)从学习方式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在职学历教育方式。许多没有法律背景的人员转业、招干进入法院后,通过参加业余大学、函授教育、自学考试、法律研修班等成人教育、在职教育获取法律专业学历或学位。由于成人教育、在职教育模式固有的局限性,无法提供全面、系统的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官在知识结构方面都存在着或这或那的缺陷。再加上这种学习方式的特殊背景,往往带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并不注重学习的过程和实际效果。
  2、岗位培训方式。主要是参加由国家法官学院或上级法院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由于经费、师资、岗位性质等因素限制,岗位培训机会不多,并非所有干警都能参加,有的十几年都没有机会参训;培训时间不长,多则十天半月,少则半天一天,时间短,交流少;且培训内容大多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科学化、系统化、理论化的教育培训。这种学习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填鸭式”学习,缺乏科学、周密的学习计划和灵活、多变的学习模式,大多为了应付审判实践,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法律理论修养,且学习面窄,受训人员少,实际意义不大。[2]
  3、集中学习讨论方式。主要根据是本单位安排,以部门为单位在每周固定学习日集中进行业务理论学习培训或研讨案例。这种学习方式由于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色彩,以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为目的,加之讨论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怪圈,学习讨论“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最终是集而不学,学而无获。
  4、外出考察学习方式。即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活动,主要是学习外地法院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应该承认,外出考察学习方式是最能使人增长见识、拓宽视野的方式,掌握得好,可以达到“以人之长补己之短”的效果,但如果学习动机不纯,很容易使学习“变味”、“走样”—借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之机,游山玩水,吃喝耍乐。[3]
  5、个人自学方式。就是凭法官个人兴趣爱好进行自学。由于当前法院干警的工作量大,白天上班时间已疲于应付,有时晚上还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任务,根本无暇顾及学习,有时虽然勉强挤出时间学习,也是少得可怜,并且由于个体差异,光凭个人的努力也难以科学、系统地学习掌握各种知识。
  二、人民法院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四个理念”,更新学习观念
  人民法院要建设科学的先进的学习型党组织,应从转变学习理念入手,着力树立“四个理念”:一是树立创新学习理念。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创新与继承、创新与求实的关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学习方法,经常融入各方面新知识新信息,与时俱进,对法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和创新,为公正与效率谋出新思维,闯出新路子,创出新成果。二是树立常态学习理念。要把学习引入工作,使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以学习法学理论知识为根本,用法学理论指导审判实践,改进思维方式和习惯行为,学会分析问题和思考问题的科学方法,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保证学习常态化。三是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按照“缺什么、学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立足本职抓学习,坚持按需择学,以永不厌倦、永不怕迟、永不嫌多、永不停步的心态,积极进取,不断吸纳新知识,接受新思维,将知识转化为自身的内在素质。四是树立团队学习理念。要在个人学习的基础上加强法院党组织的集中学习,推广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开设法官讲坛和认真组织学术文化研讨、业务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团队的学习与交流,提升群体能力,使法院党组织真正成为人人学习的学习型集体。   (二)坚持“四个结合”,突出职业特色
  法院党组织要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学习型党组织,就必须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步伐,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结合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求知欲和积极的进取精神,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上,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知识,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带头撰写理论文章,带头总结学习成果,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二是结合职业建设。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的转变,着力培养既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又具备广博的人文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复合型法官,科学引导党员法官向专家型、精英化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迈进。三是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学习活动要学以致用,用于法院的核心工作审判执行上。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应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水平,进而更好服务于中心工作。四是结合群众观点。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必须同落实群众观点结合起来,要始终关注群众的安危冷暖,落实司法为民,以巡回审判、案件调解、释法答疑、息诉息访、司法救助、扶贫挂钩等方式,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搭建“四个平台”,丰富学习载体
  创新学习载体,搭建各种行之有效的学习平台是构建科学完善的学习机制的关键。一是搭建理论学习教育平台。要建立完善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以主题教育为载体,落实好学习计划,坚持不懈地抓好基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党风廉政教育,重点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搭建学历教育平台。法院党组织首先要抓紧学历教育,积极鼓励法官通过自学、函授等形式取得法律本科学历,鼓励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逐年提高队伍学历层次。同时逐步提高招考公务员的学历层次,要逐年加大招收硕士研究生比例。三是搭建岗位培训竞技平台。要建立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分类培训体系,加大法官法律运用和审判技能培训。推进法官培训师资库建设,广泛开展审判业务巡回辅导和法官教法官等培训活动。开展庭审观摩、案例评析、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促进司法能力提升。四是搭建调研转化运用平台。法院党组织要重视基础法学理论和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坚持调查研究为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服务,形成浓厚调研氛围,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注重调研成果转化运用,以调研成果运用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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