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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过程中的不端行为进行研究,剖析了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过程中不端行为的隐性表现,分析了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的危害性,并提出了加强机制建设、规范裁判员队伍、临场调配裁判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对策研究
裁判员不端行为是指裁判员受不当利益驱动,并借助竞技体育这一特定载体而滋生的行为和现象,其根本的动因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体育舞蹈比赛中,选手的水平高低,成绩的好坏,没有具体的测量工具来度量,而是通过裁判员以技术完成的质量、音乐的表现力、舞蹈风格的体现、临场发挥的效果等方面来评定比赛成绩。当前,国内外对此类项目竞赛的评判是综合多名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实行淘汰制,选出下一轮的晋级选手,直到决赛,并利用同样的方法确定比赛名次。所以,裁判员的秉公执裁直接影响选手的比赛成绩,甚至直接影响选手对比赛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如果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受不当利益驱使,不忠于职守,在执裁过程中故意将选手的名次提高或者降低,一旦发生这种不端行为,就会使比赛失去公平竞争的意义,也会影响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随着世界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国际比赛场上竞争的激烈化、复杂化,体育舞蹈裁判员开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滥用职权,人为操控比赛,这种有违公平公正体育精神的竞争也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关注。
一、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不端行为的隐性表现
目前,我国使用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是由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在1991年依据英国皇家教师协会比赛规则,制定出的我国第一个《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并一直延用至今。它有6条外延极宽的评判标准,即基本技术、对音乐的表现力、对舞蹈风格的体现、舞蹈编排、临场表现和赛场效果,而每条标准下又有2—3款不同的评判要求,共列出了15款评判的具体标准。在比赛中每位裁判都是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凭肉眼依据规则为每位选手打出很客观的名次,组委会采用淘汰制对单个裁判员的评判结果进行综合统计,即根据大赛规定淘汰排名靠后的选手,进行下一轮的比赛,采取同种方法进行评判,直到最后决赛,采取顺位法,即将决赛时评委给选手打的各舞名次通过顺序排位的方法计算名次。体育舞蹈属于主观评判类运动项目,裁判员在一定的范围内被允许错判和误判,判员在短短几分钟内凭肉眼自主判定选手成绩往往具有隐蔽性,在执裁过程故意将选手名次提高或降低,这是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不端行为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二、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的危害性
裁判员的裁决权是公众赋予并认可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更改并具有权威性的,特别是作为主观评判项目的裁判员,在体育舞蹈的比赛中自主权更大,这样,裁判员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就越大,一旦裁判员处于不当的动机进行裁决,错用公共权力,就会破坏竞技场上的公正性,使得比赛失去了最基本的价值意义。
由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三因素构成的体育舞蹈比赛中,运动员和教练员都出于各自利益的动机考虑,总是希望在比赛中得到更多的关照,更多的有利位置,而体育竞技场上讲究的是公平公正的比拼,任何人都应该依据诚信原则,尊重裁判,尊重比赛规则。随着现代社会“第三只眼”在比赛中的深入,每场比赛的公开透明度也越来越大,在国际赛场上,一个裁判员的形象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整体形象。如果裁判员滥用权力而不顾观众的眼球故意操控比赛的成绩,不仅显示了裁判员个人的素质低下,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甚至会带来更大的政治问题。
体育舞蹈是近年来在国际上逐渐兴起的体育竞技项目,近年来参与的国家和地区也随之增多。如果在比赛中,裁判员执裁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令比赛结果匪夷所思,失去比赛的公平公正势必会挫伤参赛者以及教练员刻苦训练的积极性,影响参赛者的不满情绪和抗议,也会使观众的观看热情下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该运动项目的发展,甚至会阻碍着这项运动项目的健康发展和普及。裁判员不端行为一旦曝光,不仅有损裁判员的声誉,也将给裁判员的职业生涯抹黑,甚至终止其执裁行为。
三、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的预防及对策
遏制不端行为的诱发机制。裁判员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所以适当提高裁判员个人的收入,使裁判员认识到获得不当利益比遵守道德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端行为的发生。建立相关机制。建立裁判员评判机制、监督机制等,改变主观评判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难以介入的局面,加大舆论参与。规范裁判员队伍,建立裁判员业务档案。对裁判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考核,模拟比赛,增加裁判员的执裁实践,并对裁判员的制裁水平作出量化的检测,评估,对不合格或者执裁水平低下的裁判员实行降级或取消裁判员资格的规定。竞赛组委会可以依据竞赛需要,临时调配裁判员或改变执裁人数,将评判标准分派给指定的裁判员分别评判,灵活执裁。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培养道德的自我激励、约束和社会报答机制,实行他律与自律。
参考文献
[1] 熊文,竞技体育与伦理[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2] 洁春,竞技比赛中主观项目裁判员评分评价方法研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版),2009,32(4):51-53.
[3] 王丰彩,杨雪红,大学生运动会动感啦啦队比赛裁判员评分的客观性研究[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3):105-107
[4] 李萍,大学生健美操比赛裁判员评分客观性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4):59-61.
[5] 王锦,阎有鹏,裁判员的身份属性及对其功能的影响[J],凯里学院学报,2009,27(3):27-29.
[6]项婷婷,裁判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与定罪[J],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44(4):56-58.
[7] 张荣存,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54(4):102-104.
[8] 陈志强,卢 芬,杨德芳,技能类运动竞赛裁判员评分合理性评价方法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1,37(8):23-25.
作者简介:武瑞思,(1984—),女,汉族,山东德州市人,硕士研究生,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关键词: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对策研究
裁判员不端行为是指裁判员受不当利益驱动,并借助竞技体育这一特定载体而滋生的行为和现象,其根本的动因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体育舞蹈比赛中,选手的水平高低,成绩的好坏,没有具体的测量工具来度量,而是通过裁判员以技术完成的质量、音乐的表现力、舞蹈风格的体现、临场发挥的效果等方面来评定比赛成绩。当前,国内外对此类项目竞赛的评判是综合多名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实行淘汰制,选出下一轮的晋级选手,直到决赛,并利用同样的方法确定比赛名次。所以,裁判员的秉公执裁直接影响选手的比赛成绩,甚至直接影响选手对比赛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如果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受不当利益驱使,不忠于职守,在执裁过程中故意将选手的名次提高或者降低,一旦发生这种不端行为,就会使比赛失去公平竞争的意义,也会影响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随着世界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国际比赛场上竞争的激烈化、复杂化,体育舞蹈裁判员开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滥用职权,人为操控比赛,这种有违公平公正体育精神的竞争也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关注。
一、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不端行为的隐性表现
目前,我国使用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是由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在1991年依据英国皇家教师协会比赛规则,制定出的我国第一个《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草案》并一直延用至今。它有6条外延极宽的评判标准,即基本技术、对音乐的表现力、对舞蹈风格的体现、舞蹈编排、临场表现和赛场效果,而每条标准下又有2—3款不同的评判要求,共列出了15款评判的具体标准。在比赛中每位裁判都是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凭肉眼依据规则为每位选手打出很客观的名次,组委会采用淘汰制对单个裁判员的评判结果进行综合统计,即根据大赛规定淘汰排名靠后的选手,进行下一轮的比赛,采取同种方法进行评判,直到最后决赛,采取顺位法,即将决赛时评委给选手打的各舞名次通过顺序排位的方法计算名次。体育舞蹈属于主观评判类运动项目,裁判员在一定的范围内被允许错判和误判,判员在短短几分钟内凭肉眼自主判定选手成绩往往具有隐蔽性,在执裁过程故意将选手名次提高或降低,这是体育舞蹈裁判员执裁不端行为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二、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的危害性
裁判员的裁决权是公众赋予并认可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更改并具有权威性的,特别是作为主观评判项目的裁判员,在体育舞蹈的比赛中自主权更大,这样,裁判员个人行为的影响力就越大,一旦裁判员处于不当的动机进行裁决,错用公共权力,就会破坏竞技场上的公正性,使得比赛失去了最基本的价值意义。
由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三因素构成的体育舞蹈比赛中,运动员和教练员都出于各自利益的动机考虑,总是希望在比赛中得到更多的关照,更多的有利位置,而体育竞技场上讲究的是公平公正的比拼,任何人都应该依据诚信原则,尊重裁判,尊重比赛规则。随着现代社会“第三只眼”在比赛中的深入,每场比赛的公开透明度也越来越大,在国际赛场上,一个裁判员的形象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整体形象。如果裁判员滥用权力而不顾观众的眼球故意操控比赛的成绩,不仅显示了裁判员个人的素质低下,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甚至会带来更大的政治问题。
体育舞蹈是近年来在国际上逐渐兴起的体育竞技项目,近年来参与的国家和地区也随之增多。如果在比赛中,裁判员执裁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令比赛结果匪夷所思,失去比赛的公平公正势必会挫伤参赛者以及教练员刻苦训练的积极性,影响参赛者的不满情绪和抗议,也会使观众的观看热情下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该运动项目的发展,甚至会阻碍着这项运动项目的健康发展和普及。裁判员不端行为一旦曝光,不仅有损裁判员的声誉,也将给裁判员的职业生涯抹黑,甚至终止其执裁行为。
三、体育舞蹈裁判员不端行为的预防及对策
遏制不端行为的诱发机制。裁判员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所以适当提高裁判员个人的收入,使裁判员认识到获得不当利益比遵守道德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端行为的发生。建立相关机制。建立裁判员评判机制、监督机制等,改变主观评判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难以介入的局面,加大舆论参与。规范裁判员队伍,建立裁判员业务档案。对裁判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考核,模拟比赛,增加裁判员的执裁实践,并对裁判员的制裁水平作出量化的检测,评估,对不合格或者执裁水平低下的裁判员实行降级或取消裁判员资格的规定。竞赛组委会可以依据竞赛需要,临时调配裁判员或改变执裁人数,将评判标准分派给指定的裁判员分别评判,灵活执裁。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培养道德的自我激励、约束和社会报答机制,实行他律与自律。
参考文献
[1] 熊文,竞技体育与伦理[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2] 洁春,竞技比赛中主观项目裁判员评分评价方法研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版),2009,32(4):51-53.
[3] 王丰彩,杨雪红,大学生运动会动感啦啦队比赛裁判员评分的客观性研究[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3):105-107
[4] 李萍,大学生健美操比赛裁判员评分客观性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4):59-61.
[5] 王锦,阎有鹏,裁判员的身份属性及对其功能的影响[J],凯里学院学报,2009,27(3):27-29.
[6]项婷婷,裁判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与定罪[J],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44(4):56-58.
[7] 张荣存,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54(4):102-104.
[8] 陈志强,卢 芬,杨德芳,技能类运动竞赛裁判员评分合理性评价方法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1,37(8):23-25.
作者简介:武瑞思,(1984—),女,汉族,山东德州市人,硕士研究生,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