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las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法院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形成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上下畅通,协调配合的管理考评体系。
  一、新乡县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工作的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为科学衡量法官绩效、促进司法效率提升,按照省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官绩效考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新乡市中级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新乡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大绩效考核工作力度,通过坚持把四个原则贯穿考核始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官绩效考核规定;规范管理,建立法官业绩档案,注重考核结果应用等四个方面不断规范、完善该项工作,逐项落实绩效考核机制的各项任务标准,有力促进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通过为院內各业务庭和全体法官分别设立绩效档案,并坚持工作目标与岗位职责结合到位、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到位、奖惩措施到位、工作责任通报追究制度到位等四个到位,狠抓制度落实,从而在全院形成了部门比业绩、干警赛效能的良好氛围。
  我们在全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全体干警会议。党组书记、院长李树新就落实省法院绩效考核办法作出了具体部署,随后成立了新乡县法院法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出台了《法官绩效考评办法》,特别是,我们建立了一套便捷高效的考核运行机制。一是设立考评机构。在考核机构中还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干警代表,直接参与考核工作,以强化对考核过程的监督。二是做好日常监测。对一些重要指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设立台账,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小结,年终组织评定则由考评办公室进行汇总,对其进行集体评定打分,不搞年底一次性检查,改年终“评先”为“算先”。这种考核方式,实现了日常考核、群众评价、上级评价的有机结合,相对于原来单纯以年终量化测评确定考核结果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而言要合理得多。三是做好跟踪督查。围绕分解下达的各项绩效目标,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深入到工作一线和工作现场,督促检测绩效指标管理范围内的每一项指标的进度。四是做好定期评析。实行月排名、季评析、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制度,对绩效指标运行好、工作进度快、效果明显的干警进行表彰,帮助工作落后、效果较差的干警查找、剖析原因,评析结果通报全院干警。五是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制。干警月度、年度考核成绩均通过单位公开栏对外公布,被考核人员也可随时上网查询本人或其他干警的考核成绩及具体加扣分情况,强化群众监督和干警之间的相互监督。六是规定复核、申诉、抽查、溯查等一系列监督途径。被考核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的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七是完善法官绩效奖惩激励机制。对办案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或出现错案、冤案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各项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延长职级晋升年限。八是建立和推行以考核法学基础理论和办案业务能力、办案年限及绩效为主要内容的选拨晋升机制。对不愿办案、不会办案、办不好案的法官,逐步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创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公务员考核挂钩,凡得分为前三名的,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报功的依据;凡得分为后两名的,将作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主要依据,还将绩效考核结果与部门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专门建立干警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并计划全部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从而建立起赏罚分明的奖惩体系,实现部门绩效与个人绩效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面对新的案件质量和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管理的能力。
  (一)刚柔相济,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刚性化和柔性化的结合。
  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原本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对概念。所谓刚性管理,就是指“以规章制度为中心”,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的模式。所谓柔性管理,就是指“以人为中心”,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管理。法院在实施审判管理时,可以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在尊重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合理移植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坚持刚柔相济,实现审判管理刚性化和柔性化的有机统一。
  对审判人员的审判管理目标应当分两个层次:一是不违法地行使审判权,二是更具效率与更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前者是审判管理对审判人员的最低要求,后者是审判管理的更高追求,也是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目标,审判管理需要全面介入审判工作,但介入程度和手段应当存在差别。为了实现前者,审判管理更依赖刚性管理措施,但后者,则更需要柔性管理手段推动。
  (二)专兼结合,实现审判管理主体专门化和多元化的统一。
  审判管理应该进一步加强,而不应削弱,更不能没有。审判管理主体的无序多元化和管理主体意识的缺失,不利于管理职能的发挥。因此,成立独立审判管理部门并有效发挥其效能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必由之路。但针对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和审监庭任务的调整,将审判管理部门与审监庭合署办公,可适当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同时又加强了审判管理的力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也是可行的。
  (三)管控有度,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介入与限制的协调。
  坚持“积极介入、有效限制”的原则,坚持服务管理与惩戒管理并重,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审判管理应以主动监督、善意帮助为基调,以提供正确预警启示和良性操作导向为手段,注重发挥审判服务性管理职能,全方位地介入审判工作,对审判活动、审判人员直接或间接施加影响。
  1、加强审判管理,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化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不是插手审判权,而是管理者通过对审判流程信息的把握来实现管理目的。
  二是审判管理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从表象上看是审判制度设计的二律背反,其实质是矛盾对立中的统一,两者的目标都是保障公正与效率。
  三是审判管理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两者是手段与本质的关系。这就要求,第一,不能把手段当作本质,用手段代替本质。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设置繁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这样有损司法工作的目的。第二,必须加强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管理成本过大,侵占司法资源。 
  2、加强审判管理,应当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权力均衡原则。案件流程管理要体现权力制衡,就必须实现两个分离,一是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完全分离;二是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分离。
  二是提高效率原则。一要突出数据真实准确抓效率;二要突出流程节点管理抓效率;三要突出审判机制创新抓效率。
  三是程序公开原则。将每个案件审理程序的每一步都向当事人公开,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维护,也是对法官的监督。
  四是管理到位原则。一要突出管理环节。抓住立案、审判、执行流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节点控制;二要确立管理标准。对案件流程每一个环节中的每一诉讼事项,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要求;三是制定一系列保障审判管理的制度。
  (四)绩效评估,实现审判管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业绩的导向。
  1、正确认识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在审判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从严格意义上说,仅仅通过数据量化对审判质量和效率予以评估,是不尽全面的。但通过选择一些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特点、规律的评估指标,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出发,从整体上平衡把握,统筹考虑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绩效进行评估考量,以全面推進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协调发展,确保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失为审判管理的一个好方法。它可能不尽科学和完美,但却是当前审判管理的最好方法。实践证明,它对转化人们的审判管理理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强化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新的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加强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的系统化建设和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目前施行的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实际上是对一个法院整体工作作出评估的体系。而一个法院的整体工作是与各审判业务庭、法官的审判业绩密切相关的,只有提高了审判庭和每名法官的审判业绩,才能提高法院整体的工作,离开了前者,法院整体工作必然是空中楼阁。因此,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应当是法院、审判庭、法官业绩评估的三个层次的系统化体系。审判绩效考评应当是一个综合系统,还需要相关制度配合,形成综合性管理体系。
  3、加强审判绩效综合评估指标的科学设置与完善。审判绩效综合评估的关键是设置科学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的设置要符合审判规律和法院工作的特点,尽量避免相互矛盾及误导的可能性,同时指标要有整体性,评估指标之间要有内在的联系性,与程序法、实体法的本质要求相一致,与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一致,与现阶段国家法治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一致。
  4、强化对审判绩效综合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认真学习和研究绩效评估体系,思想上接受、行动上接轨、制度上接头,在上级法院构建的管理框架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化管理方法,细化管理过程,优化管理成效。加强对新指标和数据的调研和分析,重点加强对法律文书、审判效果等指标的调研、监控和评估。强化审判管理成果的运用,善于运用审判管理成果指导审判工作,将审判管理与队伍管理、政务管理、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五)依托科技,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1、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当结构严密而操作便捷,过于繁琐必然会造成厌烦情绪,影响信息化管理的深入推进。
  2、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是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一要进一步开发案件质效管理软件;二要完善信息管理模块;三要加强对各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案件信息录入;四要加大信息技术应用的培训考核。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新乡 453700)
其他文献
当前以人权为法治建设主题、各国法律制度核心的国际形势下,律师侦查阶段的工作作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基础,已成为衡量世界各国法治文明进程的标志,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由于立法自身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如人意,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诉讼地位不明,会见权得不到保障,诉讼职能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律师应有的保护,完善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乃当务之急。 
期刊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是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决定建抗、提抗、抗诉的关键所在。但由于在现行民诉法中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较笼统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民事申诉案件抗诉审查过程中的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案,作为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民诉法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
期刊
摘 要:品格证据发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它主要包括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及品格证据。本文从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角度进行思考,而且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相关内容的思索与探讨。介绍了品格证据的内涵以及我国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并且分析了未成年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应用所具有的意义,希望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品格证据;未成年被告人品
期刊
一、逮捕条件问题的出现  1、何谓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从、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期刊
案情:从事废品收购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自2008年10月到2010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收购明知是未成年人李某(15周岁)和孙某(15周岁)从各处盗窃所得的汽车电瓶及轮胎、电动车等赃物,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收购物品价值人民币7300元。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由于未成年人盗窃物品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故而办案人员对黄某收购该盗窃物品
期刊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然而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却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其监督已明显滞后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需要。  目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活动已经介入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目的在于预防
期刊
摘 要: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分是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从一刑事判例入手,认为李某的帮助行为和陈某的实行行为是张某死亡的共同原因,应把李某的帮助行为和陈某的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分则关于杀人罪的条文,才能使李某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  一、基本案情  赵某教唆陈某去杀李某,并定于A时在B地实施,李某得知此
期刊
摘 要: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立法的共识决定了司法的共识。在司法中,应该做到裁判者作出的裁判并非裁判者单方的意志体现,而是裁判者、控诉者、辩护者三大主体之间的反复对话、反复沟通的产物。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变刚性司法为柔性司法。在理解法律上,主体平等,互相尊重,充分理解对方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需要,并校正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分歧意见,达成共识。  关键词:司法;共识;平
期刊
一、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5时许,某县新华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司机李某驾驶桂A×牌号红色铃木王摩托车返回其住处。因李某醉酒,将车停放距其住宅该县某住宅小区大门100米临江路旁,车大灯未关,车钥匙未拔,就回家睡觉。当日凌晨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江某上早班途经此处时,发现停放一辆桂A×牌号红色铃木王摩托车,车大灯未熄,车旁无人。約1小时后,江某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走到该车旁,发现车钥
期刊
摘 要: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并被给予积极的保护。但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以公民涉嫌诽谤政府为由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现象,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从言论自由和诽谤罪的定位及两者之间的界限出发,探讨言论自由之保护与规范等系列问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诽谤;界限;保护   近年来,我国陆续发生了多起涉及言论自由保护问题的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