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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以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二元性特征逐渐演变出分化性、开放性、流动性的特征。伴随着这些新特征的出现和社会的变革及经济的转轨、组织结构的变化,使城市(含城镇)出现了大量新生代农民工(18-25岁)。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给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突出,成为城市化管理的新课题。近期,笔者通过统计分析、走访调查及阅卷研究等方法,对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0年以来审理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案件进行调研,获取较为详实的第一手资料。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1年间,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32件50人,其中:盗窃9件12人,诈骗6件9人,抢劫3件4人,交通肇事3件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件6人,妨害公务2件3人,强奸1件1人,故意伤害1件4人,过失致人死亡1件1人,贩卖毒品1件4人,销售伪劣产品1件1人,介绍卖淫1件2人。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点透视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特点,表现为:犯罪年龄日益低龄化;结伙行为突出,共同犯罪特征明显;初犯为多,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动机简单,具有强烈的冲动性及盲目性;多为侵财型犯罪,尤以“两抢一盗”为主。具体如下:
1、共同犯罪居多,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与从众性。从调研情况看,单独作案的13件,占40.6%,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9件,占59.4%。这一方面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从众心里比较强,另一方面虽然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为主,但“同乡”概念有所淡化,发展到与“非老乡”人员纠合而共同实施违法犯罪。
2、侵财目的显著,尤以“两抢一盗”为主。调查结果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占56.25%,其中抢劫占9.38%,盗窃占28.13%,诈骗占18.75%。工作不稳定,入不敷出是他们犯罪以侵财为主要目的的重要原因。
3、犯罪动机简单,冲动性犯罪突出。在调查中,65%的被访者表示犯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28%的人表示“说不清楚”,“蓄谋已久”的只占7%。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他们的犯罪动机简单,具有很强的冲动性、盲目性。
4、犯罪时间和地点有一定规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高峰出现在到达打工目的地的第一年内,具体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凌晨、傍晚和深夜。就漳浦为例,多发生在具有城乡结合部特征的城区的街道里巷、车站码头以及游戏厅、旅店宾馆等公共娱乐场所。
5、犯罪类型多样化。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除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近几年来,一些新类型案件如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公务、销售伪劣产品、介绍卖淫、吸毒贩毒等有所增多。
6、初次犯罪为多。调查还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初次犯罪占到94%,“二进宫”的再犯罪仅有6%。
7、犯罪年龄低龄化。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年龄构成也趋于年轻化,调查显示,18周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占18%。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层面因素
1、就业危机与机会缺乏。犯罪学研究表明,失业与犯罪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非正式就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主流,他们较少利用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随时面临着被解雇和失业的危险,就业前景不确定。
2、社会支持与社会救济不足。由熟悉的家乡进入陌生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要面对全方位的生活考验,较低的经济收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疏离的人际关系常使他们陷入困境,社会支持显得意义重大。当他们面临困境时,很少求助当地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主要是向老乡求助。当非正式渠道也无法提供救济时,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
3、城市拒斥与歧视文化。农民工融人城市,首先遇到以居民身份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福利保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身份制度等制度障碍。由于体制的惯性,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从事那种收人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城市人排斥、歧视、欺负外来人员,造成外来人员仇视本地人的反社会心理,导致进城农民工与市民两大群体的群体性对立与冲突不断加剧。
(二)自身层面因素
1、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较差。新生代农民工无论从受教育程度还是从年龄结构、整体素质来看,与城市社会的人口素质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初中文化占到 66%,小学文化程度占30%,高中以上学历只有4%。这使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只能从事收入低、不稳定、缺乏保障的重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很低的服务行业。
2、法制意识淡漠。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有65%认为自己犯罪是由于“缺少法律知识”。这跟他们所受的教育和文化有很大的关系,他们成长在一个相对封闭且道德力量远远超过法律约束的农村,法制知识淡漠,而且他们来到城市后,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中断,熟人社会的监督制约不复存在。
3、独特的身心特征。一是心理失衡感。这往往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铤而走险;二是边缘化心理严重。由于不能融入城市,加之他们又经常处于失学、失业、失管状态,这就日益产生边缘化心理;三是犯罪获利心理突出。由于监管的疏漏,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后被抓获的现实威胁性较小,定罪概率也较小。他们往往认为犯罪成本极低,而犯罪获利却很丰厚,因而犯罪可能性较大。
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防控对策及建议
(一)实行“人性化”居住证管理制度
目前的户籍制度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果一步到位直接废除,会使城市的承受能力达到极限,更加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目前可以对原有“暂住证”制度进行完善。比如,进城的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基本的审查后领取的“居住证”,可使他们享受与该区域居民相同的受教育、租住房屋、医疗生活保障等公民基本保障,保障费用问题可由其务工所在地政府与其原籍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
(二)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渠道
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作为促进农民工就业的主力军,积极联系用工单位,利用劳动市场,为农民工就业“牵红线”,在劳动市场准入方面为他们提供相对平等机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利用自己下属的职业技术学校对有接受再教育愿望和就业技能低下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他们自尊心及对城市归属感,并可以解决城市长久以来存在的“技工荒”。
(三)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办事机构
由于各部门工作的联系不具有紧密性,而农民工进入城市合法身份及各项基本权利的取得又需要涉及公安、卫生、劳动等各个部门,一方面,因为办事效率较低,会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信心。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新的行政法规,借鉴“行政服务中心”的做法,采用联合办公方法,在该中心设立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办事窗口,为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提供多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四)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
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难免和城市社区那种异质、多元的文化理念发生冲突,难以融入其中,容易做出越轨乃至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的工作人员和专业社工,应当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特点,利用城市社区成员职业多元的优势,以趣味性、实用性的活动使新生代农民工参与进来,一方面提高他们在城市生活的能力,一方面又可以加快他们融入城市的进程,增强他们的城市归属感。
(五)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改造,防止重新犯罪
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有自身独特的身心特点,教育改造好这部分人,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狱部门和社区在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和矫正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具有独特的作用,应加大引导和改造力度,防止新生代农民工重新犯罪,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5)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1年间,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32件50人,其中:盗窃9件12人,诈骗6件9人,抢劫3件4人,交通肇事3件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件6人,妨害公务2件3人,强奸1件1人,故意伤害1件4人,过失致人死亡1件1人,贩卖毒品1件4人,销售伪劣产品1件1人,介绍卖淫1件2人。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点透视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出明显的特点,表现为:犯罪年龄日益低龄化;结伙行为突出,共同犯罪特征明显;初犯为多,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动机简单,具有强烈的冲动性及盲目性;多为侵财型犯罪,尤以“两抢一盗”为主。具体如下:
1、共同犯罪居多,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与从众性。从调研情况看,单独作案的13件,占40.6%,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9件,占59.4%。这一方面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从众心里比较强,另一方面虽然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为主,但“同乡”概念有所淡化,发展到与“非老乡”人员纠合而共同实施违法犯罪。
2、侵财目的显著,尤以“两抢一盗”为主。调查结果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占56.25%,其中抢劫占9.38%,盗窃占28.13%,诈骗占18.75%。工作不稳定,入不敷出是他们犯罪以侵财为主要目的的重要原因。
3、犯罪动机简单,冲动性犯罪突出。在调查中,65%的被访者表示犯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28%的人表示“说不清楚”,“蓄谋已久”的只占7%。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他们的犯罪动机简单,具有很强的冲动性、盲目性。
4、犯罪时间和地点有一定规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高峰出现在到达打工目的地的第一年内,具体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凌晨、傍晚和深夜。就漳浦为例,多发生在具有城乡结合部特征的城区的街道里巷、车站码头以及游戏厅、旅店宾馆等公共娱乐场所。
5、犯罪类型多样化。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除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近几年来,一些新类型案件如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公务、销售伪劣产品、介绍卖淫、吸毒贩毒等有所增多。
6、初次犯罪为多。调查还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初次犯罪占到94%,“二进宫”的再犯罪仅有6%。
7、犯罪年龄低龄化。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年龄构成也趋于年轻化,调查显示,18周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占18%。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层面因素
1、就业危机与机会缺乏。犯罪学研究表明,失业与犯罪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非正式就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主流,他们较少利用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随时面临着被解雇和失业的危险,就业前景不确定。
2、社会支持与社会救济不足。由熟悉的家乡进入陌生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要面对全方位的生活考验,较低的经济收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疏离的人际关系常使他们陷入困境,社会支持显得意义重大。当他们面临困境时,很少求助当地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主要是向老乡求助。当非正式渠道也无法提供救济时,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
3、城市拒斥与歧视文化。农民工融人城市,首先遇到以居民身份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福利保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身份制度等制度障碍。由于体制的惯性,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从事那种收人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城市人排斥、歧视、欺负外来人员,造成外来人员仇视本地人的反社会心理,导致进城农民工与市民两大群体的群体性对立与冲突不断加剧。
(二)自身层面因素
1、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较差。新生代农民工无论从受教育程度还是从年龄结构、整体素质来看,与城市社会的人口素质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初中文化占到 66%,小学文化程度占30%,高中以上学历只有4%。这使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只能从事收入低、不稳定、缺乏保障的重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很低的服务行业。
2、法制意识淡漠。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有65%认为自己犯罪是由于“缺少法律知识”。这跟他们所受的教育和文化有很大的关系,他们成长在一个相对封闭且道德力量远远超过法律约束的农村,法制知识淡漠,而且他们来到城市后,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中断,熟人社会的监督制约不复存在。
3、独特的身心特征。一是心理失衡感。这往往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铤而走险;二是边缘化心理严重。由于不能融入城市,加之他们又经常处于失学、失业、失管状态,这就日益产生边缘化心理;三是犯罪获利心理突出。由于监管的疏漏,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后被抓获的现实威胁性较小,定罪概率也较小。他们往往认为犯罪成本极低,而犯罪获利却很丰厚,因而犯罪可能性较大。
四、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防控对策及建议
(一)实行“人性化”居住证管理制度
目前的户籍制度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果一步到位直接废除,会使城市的承受能力达到极限,更加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目前可以对原有“暂住证”制度进行完善。比如,进城的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基本的审查后领取的“居住证”,可使他们享受与该区域居民相同的受教育、租住房屋、医疗生活保障等公民基本保障,保障费用问题可由其务工所在地政府与其原籍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
(二)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渠道
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作为促进农民工就业的主力军,积极联系用工单位,利用劳动市场,为农民工就业“牵红线”,在劳动市场准入方面为他们提供相对平等机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利用自己下属的职业技术学校对有接受再教育愿望和就业技能低下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他们自尊心及对城市归属感,并可以解决城市长久以来存在的“技工荒”。
(三)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办事机构
由于各部门工作的联系不具有紧密性,而农民工进入城市合法身份及各项基本权利的取得又需要涉及公安、卫生、劳动等各个部门,一方面,因为办事效率较低,会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信心。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新的行政法规,借鉴“行政服务中心”的做法,采用联合办公方法,在该中心设立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办事窗口,为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提供多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四)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
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难免和城市社区那种异质、多元的文化理念发生冲突,难以融入其中,容易做出越轨乃至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的工作人员和专业社工,应当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特点,利用城市社区成员职业多元的优势,以趣味性、实用性的活动使新生代农民工参与进来,一方面提高他们在城市生活的能力,一方面又可以加快他们融入城市的进程,增强他们的城市归属感。
(五)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改造,防止重新犯罪
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有自身独特的身心特点,教育改造好这部分人,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狱部门和社区在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和矫正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具有独特的作用,应加大引导和改造力度,防止新生代农民工重新犯罪,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