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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员上门推销产品时,与房主老伯发生口角。争执中,老伯因情绪激动突然倒地身亡。老伯的亲属将推销员及产品经销商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巨额损失。2012年8月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过激死”意外事件所引起的官司作出了判决。
上门推销,诱发房主“过激死”
何卫东是南京某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通信公司)的一名产品推销员。2012年初,他被公司派回老家镇江工作。
1月12日,何卫东来到镇江市新区大港镇某小区推销产品。下午3点多,他来到某幢楼的三楼,听到屋内有笑声,便敲了敲门。屋内,房主胡彦明、韦海燕与朋友苗佳伟、吴玉婉夫妇正在下棋聊天,听到门外有人敲门,胡彦明高声问道:“谁啊,有什么事吗?”何卫东回答:“我是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上门维修电话线路,麻烦你开一下门!”
家里的电话根本没坏,是不是有人上门行骗?出于安全考虑,胡彦明吩咐老伴韦海燕:“肯定不是什么好事,不要理会他。”等了一会儿,不见有人开门,何卫东又敲了敲门,可门还是没有打开。何卫东心中莫名升起一把火,把门擂得“咚咚”响,语气强硬道:“再不开门就剪掉你家电话线。”
无奈之下,胡彦明只好开门。当胡彦明得知何卫东其实是上门推销产品的,顿觉反感,便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何卫东的工号牌。随后,两人发生激烈的言语争执。见索回工牌无望,何卫东遂拨打了“110”报警求助,说胡彦明抢劫。
胡彦明为人忠厚老实,从未惹过事,现在被人诬陷,他感到无比愤怒,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刚想跟何卫东理论,突然手捂心脏痛苦倒地。家人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怎奈胡彦明有心脏病史,2010年曾安装过心脏支架,加上此次事发突然,医院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还是遗撼地宣告胡彦明死亡。
随后,赶到现场的警察将何卫东及滞留在现场的证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为此案既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不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便以民间纠纷案件进行多次调解,但都没有成功。
胡彦明的妻子韦海燕,子女胡晓萌、胡乾坤找到何卫东所在的某通信镇江公司,以何卫东在工作中与死者胡彦明发生争执,造成胡彦明死亡的后果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的要求,某通信公司镇江公司不予认可,但为平息事态,先行给付了4.8万元。
闹上法庭 责归何人成焦点
2012年2月14日,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将何卫东、南京某通信公司、某通信镇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对于这起因言语争执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十分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审,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胡彦明死亡应归责于何人的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诉称:事发当日,胡彦明要求何卫东出示工作牌。在胡彦明查看工作牌时,被告何卫东强行要求返还,还要打110报警说胡彦明抢劫。随后两人互相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胡彦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何卫东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而该公司与某通信镇江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3万元。
何卫东辩称:当时,他并未与死者胡彦明有肢体接触,也未进门。胡彦明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他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他有责任,由于他是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当时正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也应由雇主承担。
南京某通信公司辩称:胡彦明的死亡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与何卫东上门推销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通信公司镇江公司辩称:何卫东上门推销与胡彦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三人所受损害与该公司无关,即使该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该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为了平息事端,他们还先行垫付给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4.8万元,该公司保留该款项的追偿权。
给力判决,公平责任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不会导致死亡。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后,苗佳伟和吴玉婉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一致表明被告何卫东在推销过程中与胡彦明并无任何肢体接触,也未见过激言语,反而是胡彦明拒不返还被告何卫东的工号牌。何卫东在要求胡彦明返还工号牌不成后,拨打110求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几份证言均反映,当时胡彦明将此举理解为恫吓,因而情绪愈加激动,继而跌倒在地。何卫东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胡彦明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人生阅历差异之故,其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体因素。
苗佳伟和吴玉婉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还一致提及,胡彦明对何卫东讲过“你们怎么老来我这儿”(吴玉婉证言)、“烦死了,你们左一次、右一次上门”(苗佳伟证言)这类反映多次上门推销的言语,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虽无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但法庭相信胡彦明对何卫东所讲话语的真实性。上门推销诚如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所抗辩的,常理上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多次的上门推销,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被推销人安宁的生活。本案虽无证据能够证明多次上门推销均是南京某通信公司所为,但胡彦明无疑是因被告何卫东上门推销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产品,导致胡彦明当时情绪烦燥、激动,引发自身疾病而猝死。尽管无证据表明被告何卫东上门推销时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南京某通信公司作为被告何卫东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的受益者,应对胡彦明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5万元。
根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与某通信镇江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南京某通信公司为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代理服务商,二者之间属商事代理关系,某通信镇江公司抗辩认为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基于该商事代理关系,某通信镇江公司应承受南京某通信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因此,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要求被告某通信镇江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补偿原告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一起因“过激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随着法院的判决尘埃落定,损害的归责问题也有了答案。然而,本案中,何卫东既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为何法院还判决其所在单位补偿5万元?这是因为,在争执中,双方行为虽说均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胡彦明老人“过激死”的结果与双方争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后果如果全部让胡彦明一人承担,有失公平。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之外,规定了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何卫东与胡彦明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对胡彦明死亡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发生告诫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均应克制,好好协商。就是要理论一番,也应好语相向,心平气和。这样方可减少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于人于己均有益处。(文中人名系化名)
上门推销,诱发房主“过激死”
何卫东是南京某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通信公司)的一名产品推销员。2012年初,他被公司派回老家镇江工作。
1月12日,何卫东来到镇江市新区大港镇某小区推销产品。下午3点多,他来到某幢楼的三楼,听到屋内有笑声,便敲了敲门。屋内,房主胡彦明、韦海燕与朋友苗佳伟、吴玉婉夫妇正在下棋聊天,听到门外有人敲门,胡彦明高声问道:“谁啊,有什么事吗?”何卫东回答:“我是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上门维修电话线路,麻烦你开一下门!”
家里的电话根本没坏,是不是有人上门行骗?出于安全考虑,胡彦明吩咐老伴韦海燕:“肯定不是什么好事,不要理会他。”等了一会儿,不见有人开门,何卫东又敲了敲门,可门还是没有打开。何卫东心中莫名升起一把火,把门擂得“咚咚”响,语气强硬道:“再不开门就剪掉你家电话线。”
无奈之下,胡彦明只好开门。当胡彦明得知何卫东其实是上门推销产品的,顿觉反感,便以查验胸牌为名拿走何卫东的工号牌。随后,两人发生激烈的言语争执。见索回工牌无望,何卫东遂拨打了“110”报警求助,说胡彦明抢劫。
胡彦明为人忠厚老实,从未惹过事,现在被人诬陷,他感到无比愤怒,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刚想跟何卫东理论,突然手捂心脏痛苦倒地。家人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怎奈胡彦明有心脏病史,2010年曾安装过心脏支架,加上此次事发突然,医院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还是遗撼地宣告胡彦明死亡。
随后,赶到现场的警察将何卫东及滞留在现场的证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为此案既不构成刑事案件,也不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便以民间纠纷案件进行多次调解,但都没有成功。
胡彦明的妻子韦海燕,子女胡晓萌、胡乾坤找到何卫东所在的某通信镇江公司,以何卫东在工作中与死者胡彦明发生争执,造成胡彦明死亡的后果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的要求,某通信公司镇江公司不予认可,但为平息事态,先行给付了4.8万元。
闹上法庭 责归何人成焦点
2012年2月14日,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将何卫东、南京某通信公司、某通信镇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对于这起因言语争执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十分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审,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胡彦明死亡应归责于何人的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诉称:事发当日,胡彦明要求何卫东出示工作牌。在胡彦明查看工作牌时,被告何卫东强行要求返还,还要打110报警说胡彦明抢劫。随后两人互相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胡彦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何卫东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而该公司与某通信镇江公司为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3万元。
何卫东辩称:当时,他并未与死者胡彦明有肢体接触,也未进门。胡彦明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他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他有责任,由于他是为南京某通信公司雇员,当时正从事雇佣活动,其责任也应由雇主承担。
南京某通信公司辩称:胡彦明的死亡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与何卫东上门推销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通信公司镇江公司辩称:何卫东上门推销与胡彦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三人所受损害与该公司无关,即使该公司与南京某通信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该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为了平息事端,他们还先行垫付给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4.8万元,该公司保留该款项的追偿权。
给力判决,公平责任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激烈言辞会导致他人愤怒和激动,但通常不会导致死亡。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后,苗佳伟和吴玉婉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一致表明被告何卫东在推销过程中与胡彦明并无任何肢体接触,也未见过激言语,反而是胡彦明拒不返还被告何卫东的工号牌。何卫东在要求胡彦明返还工号牌不成后,拨打110求助。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几份证言均反映,当时胡彦明将此举理解为恫吓,因而情绪愈加激动,继而跌倒在地。何卫东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无明显过错,胡彦明将该行为理解为恫吓应为知识水平、文化修养及人生阅历差异之故,其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身体因素。
苗佳伟和吴玉婉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还一致提及,胡彦明对何卫东讲过“你们怎么老来我这儿”(吴玉婉证言)、“烦死了,你们左一次、右一次上门”(苗佳伟证言)这类反映多次上门推销的言语,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虽无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但法庭相信胡彦明对何卫东所讲话语的真实性。上门推销诚如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所抗辩的,常理上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多次的上门推销,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被推销人安宁的生活。本案虽无证据能够证明多次上门推销均是南京某通信公司所为,但胡彦明无疑是因被告何卫东上门推销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产品,导致胡彦明当时情绪烦燥、激动,引发自身疾病而猝死。尽管无证据表明被告何卫东上门推销时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正义,南京某通信公司作为被告何卫东的雇主以及该商业行为的受益者,应对胡彦明的意外猝死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5万元。
根据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与某通信镇江公司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南京某通信公司为某通信镇江公司的代理服务商,二者之间属商事代理关系,某通信镇江公司抗辩认为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基于该商事代理关系,某通信镇江公司应承受南京某通信公司履行代理协议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因此,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要求被告某通信镇江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南京某通信公司补偿原告韦海燕、胡晓萌、胡乾坤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一起因“过激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随着法院的判决尘埃落定,损害的归责问题也有了答案。然而,本案中,何卫东既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为何法院还判决其所在单位补偿5万元?这是因为,在争执中,双方行为虽说均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胡彦明老人“过激死”的结果与双方争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后果如果全部让胡彦明一人承担,有失公平。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之外,规定了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何卫东与胡彦明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对胡彦明死亡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发生告诫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均应克制,好好协商。就是要理论一番,也应好语相向,心平气和。这样方可减少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于人于己均有益处。(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