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侦查策略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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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狡猾,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力、对抗性和反侦查能力也有所增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侦查破案和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就需要侦查策略的运用,正所谓“依谋取胜、胜于力敌”。本文试图从强化初查线索分析、初查的策略以及新刑诉法下侦查审讯策略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对侦查谋略的运用进行浅谈分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反侦查能力;侦查策略
  一、强化初查线索分析
  科学甄别案件线索,减少初查盲目性。案件线索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没有了案件线索,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如同无源之水、无米之炊。而在所受理的案件线索中,由于控告人和自首人受本身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因此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展开初查前,需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认真筛选、甄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1、根据案件线索来源,分析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举报材料的可靠性;2、根据举报线索,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判断其是否有职务犯罪的可靠性;3、根据举报情况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职务等,判断案件的可查性;4、根据举报事实,分析判断其职务犯罪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有法定需要追究的条件,提高初查的成案率。
  二、初查的策略
  合理运用策略,提高初查的准确性。确定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后,便开始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初查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既要有较强的侦查意识和高超的侦查技能,更要求注重强化对谋略的运用。谋略的确定和运用必须灵活掌握,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谋略。
  (一)筛选线索。运用逻辑思维方式,对零碎内容材料集合、整理,以严密的推理,大胆合理的发散性思维来预测判断,由已知材料推导出未知事实,从已然行为推断出必然结果,不仅仅局限于对举报所涉及的具体事实的判断,还注重线索的延伸、拓展,分析该线索反映的现象是偶发的还是带有普遍性的,从中推断出是否属贪污贿赂罪案的易发环节,是否能类推其他单位、部门同种性质工作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从而达到去粗取精,去伪成真的目的。
  (二)制订计划。初查计划是初查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初查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因此,我院高度重视初查的计划性,从初查计划的提出、讨论到定稿,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每个参与案件初查的人员都必须对需初查的案件线索进行广泛思考,写出自己关于该案初查的建议,然后集体讨论定稿,再送领导审阅。在针对个案的具体初查步骤及策略的制定中既注重可操作性,更注重灵活多样性,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初查实战,解决“计划不如变化”的尴尬。
  (三)秘密摸查。即办案人员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采取借用身份,乔装调查的方法贴近被查对象或重要知情人,摸清犯罪的内幕真相,掌握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第一手资料。如我局在对农机局农机补贴进行专门项调查的过程中,派出侦查人员以谈业务为名,摸清“回扣”的比例,并见机获取了证据。这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较高,侦查人员除应具有与化装角色相应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和交际能力外,还要能对可能出现的其它情况见机行事,沉着应付,在摸底过程中,能投其所好,麻痹对方,让其在不知不觉中畅所欲言,吐露真相。
  (四)声东击西,欲擒故纵。即以表面现象掩盖真实意图,迷惑被查对象,再虚张声势,设置圈套,诱蛇出洞。这多用于因各种原因已公开或半公开的案件线索的初查,或被查对象已被惊动,有所察觉,或办案人员难以隐蔽身份进行秘密调查的情况。如从生活作风、赌博等违纪问题入手开展初查,示假而隐真,隐藏初查真实意图,分散其注意力,从枝节问题中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线索证据。另外,对问题较多且被查对象已有充分准备,突破口难以选择的案件线索,可先让其回去,麻痹对方,让其放心串供,转移赃物,但必须通过秘密跟踪、上技侦手段等措施严密监视其活动,使被查对象在浑然不觉中放心表演,自我暴露。
  三、新刑诉法下侦查审讯策略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反贪侦查工作中,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侦查工作,正确地掌握正当的侦查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犯罪嫌疑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区别,并在审讯中合理地加以运用,就能够避免违法审讯的出现,就可以到既运用了审讯策略又做到合法审讯的目的。
  一是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的统一。职务犯罪审讯中侦查人员在制定审讯策略时,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施计用谋。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1]职务犯罪的审讯策略,虽然是与犯罪作斗争所需要,但对其必须严格限制,将这种谋略严格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职务犯罪审讯工作处在与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这项活动是否严格执法十分重要。如果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审讯,就可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准确及时地办好案件,打击犯罪;反之,就会伤害好人,殃及无辜。正因为法律程序本身的理性,所以刑事诉讼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理性主体地位,确保其有充分参与的机会,用自己的行动影响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裁判结果。[2]为此,在理念上必须强调保障人权与行使权力的统一,并在侦查立法中充分体现这一理念。
  二是追求真相与价值目的的统一。运用审讯策略追求真相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和对公民权利的妨害。因此,追求真相所实现的价值即目的价值与追求真相过程中手段所损害的价值之间就可能存在冲突。毋庸讳言,人们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久远而痛苦的求索过程。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基于国家实施刑事实体法的需要而制定的,因而实施刑事实体法就成了刑事诉讼法合理存在的前提,由此二者也形成了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3]原则上,通过追求真相所实现的目的价值应大于或高于追求真相过程中因手段的使用所损害的价值。所损害价值大于或高于所追求目的价值的侦查策略,是舍本逐末的策略,不具有正当性。
  三是客观真实与适度运用的统一。使用审讯策略必须掌握一定的度,不得有任何逾越。不得以任何口实、托词进行违法审讯,禁止以用谋为掩护欺骗、诱导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审讯中使用暗示型策略,必须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禁止使用欺骗、错误的暗示来误导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禁止使用扩大暗示外延的谋略来进行诱供,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
  四是司法信用与供认自愿的统一。司法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同样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侦查机关更应该遵循守信的原则。 一次违反司法信用的做法可能会带来暂时性的胜利,结果却可能导致来自整个社会的永久的不信任,从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使用审讯谋略,必须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综上所述,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我们应充分重视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规律,不断总结那些已被侦查实践所证实的、行之有效的侦查计谋和策略,应该通过扬长避短的改革与完善来实现侦查谋略、审讯策略和侦查积极效能的最大化,丰富和发展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内容,积极理性的对待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改革与完善,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的整体战斗力。
  注释:
  [1]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2]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页.
  [3]参见汪建成著《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9页.
  (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江西 鄱阳 33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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