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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共享单车,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式城市单车共享服务交通工具。它虽然产生时间较晚,但具有使用便捷、受众面广、低碳环保、价格低廉等特征。作为新生事物, 共享单车实质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用户与单车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租赁关系。那么在单车的租赁过程中,用户发生了骑行事故, 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呢?本文旨在明确单车运营商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分析用户在骑行事故发生后的维权问题。
关键词: 共享单车;人身损害;租赁合同;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261-01
随着低碳出行理念的日益深入, 共享单车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 其发展速度也是快的惊人, 仿佛是在一夜之间, 城市的街头巷就突然出现了小黄车、小橙车、小绿车等各种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在便利解决短距离出行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漏洞,用户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受伤的事件亦是层出不穷。
1 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关系
1.1 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凭借其智能便捷、随取随用、无桩停/用车的优势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 用户只需按照操作流程交付押金、扫描二维码, 就可以使用单车。因此如何对上述交易行为定性, 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纵观整个交易过程,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公司与用户之间实则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1.2 共享单车双方的权利义务。
共享单车提供方作为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的租赁条款收取费用, 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 在用户租赁之前, 企业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租赁价格、期限、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双方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其次, 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 确保自行车零件完整且性能良好以及满足约定的用途。最后,运营商们还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
共享单车的用户作为承租方, 有自由选择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以及因单车存在缺陷遭受人身损害时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外也需按照相应的租赁条款, 履行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在租赁期间良好保管、按约定方式归还车辆等义务。
2 单车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6年底以来, 国内共享单车市场火爆。 目前市面上有些共享单车已经出现焊接粗劣、刹车不灵、滑轮等问题。此外, 由于单车使用频率高、骑行距离长、停放条件差、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因素, 也会导致单车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以后法律纠纷产生的导火索。
如果共享单车自身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 用户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在侵权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为责任主体, 而将对生产者的确认义务归于销售者。因此, 在共享单车自身产品缺陷导致用户人身损害的情况下, 用户既可以选择向共享单车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选择向运营商们要求赔偿。而在违约责任方面, 用户也可以通过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来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共享单车自身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不能骑行, 则用户可以基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要求共享单车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提起违约之诉对用户而言不见得有利, 因为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为格式条款, 相关约定肯定更偏向于运营商们, 因此, 选择侵权之诉会更维护用户的权益。
3 用户自身过错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3.1 单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共享单车”采取无桩停车的方式, 该方式虽然便利了民众, 但是不利于平台及时监控车子的使用状态, 以致出现了很多人把单车二维码涂改、加私锁等把单车变为私有财产的情形。该种情形下, 应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用户使用单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应由谁承担责任呢?小黄车在其用户服务协议第九部分规定, 用户在使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凡违法骑行造成的损害及损失, 均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
3.2 租赁合同终止后使用单车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形是指, 使用者在使用之初, 是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单车, 但可能为了减少租金或其他情形, 中途结束本次骑行, 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停止使用车子的情形, 该种情形而导致的事故, 责任应该由使用者承担, 因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 合同一旦终止, 使用者就应该归还租赁物, 不得私自使用。
4 儿童骑行引发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在共享单车庞大的用户群体中, 儿童用户也占一部分比例。 而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导致损伤的事故已不止一次的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其实, 我国法律对自行车上路骑行的年龄下限早有规定, 根据2004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款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导致受伤, 家长作为监护人首先需要承担责任, 儿童能够使用共享单车, 大多是家长帮忙注册或解锁, 更有家长把共享单车当成玩具, 在解锁后任由儿童独自骑行, 不加看护和陪伴, 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当然, 共享单车运营商也存在着技术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那么, 在此种情况下, 共享单车运营商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依旧是肯定的, 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由此可见, 即使用户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损伤, 依然可以向共享单车运营商请求相应的赔偿, 但赔偿责任的大小需要视情况而定。
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 发展之快规模之大令人惊叹。但是目前使用共享单车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亟需解决, 随着共享單车数量的不断增多, 因使用单车而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出现。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 “共享单车”平台与使用者之间实现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
[2] 付蕊.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5)
关键词: 共享单车;人身损害;租赁合同;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261-01
随着低碳出行理念的日益深入, 共享单车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 其发展速度也是快的惊人, 仿佛是在一夜之间, 城市的街头巷就突然出现了小黄车、小橙车、小绿车等各种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在便利解决短距离出行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漏洞,用户骑行共享单车过程中受伤的事件亦是层出不穷。
1 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关系
1.1 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凭借其智能便捷、随取随用、无桩停/用车的优势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 用户只需按照操作流程交付押金、扫描二维码, 就可以使用单车。因此如何对上述交易行为定性, 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纵观整个交易过程, 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公司与用户之间实则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
1.2 共享单车双方的权利义务。
共享单车提供方作为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的租赁条款收取费用, 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 在用户租赁之前, 企业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租赁价格、期限、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双方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其次, 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 确保自行车零件完整且性能良好以及满足约定的用途。最后,运营商们还应当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
共享单车的用户作为承租方, 有自由选择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以及因单车存在缺陷遭受人身损害时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外也需按照相应的租赁条款, 履行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在租赁期间良好保管、按约定方式归还车辆等义务。
2 单车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6年底以来, 国内共享单车市场火爆。 目前市面上有些共享单车已经出现焊接粗劣、刹车不灵、滑轮等问题。此外, 由于单车使用频率高、骑行距离长、停放条件差、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因素, 也会导致单车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以后法律纠纷产生的导火索。
如果共享单车自身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 用户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在侵权责任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为责任主体, 而将对生产者的确认义务归于销售者。因此, 在共享单车自身产品缺陷导致用户人身损害的情况下, 用户既可以选择向共享单车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选择向运营商们要求赔偿。而在违约责任方面, 用户也可以通过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来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共享单车自身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不能骑行, 则用户可以基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要求共享单车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提起违约之诉对用户而言不见得有利, 因为共享单车的用户协议为格式条款, 相关约定肯定更偏向于运营商们, 因此, 选择侵权之诉会更维护用户的权益。
3 用户自身过错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3.1 单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共享单车”采取无桩停车的方式, 该方式虽然便利了民众, 但是不利于平台及时监控车子的使用状态, 以致出现了很多人把单车二维码涂改、加私锁等把单车变为私有财产的情形。该种情形下, 应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用户使用单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应由谁承担责任呢?小黄车在其用户服务协议第九部分规定, 用户在使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凡违法骑行造成的损害及损失, 均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
3.2 租赁合同终止后使用单车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这种情形是指, 使用者在使用之初, 是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单车, 但可能为了减少租金或其他情形, 中途结束本次骑行, 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停止使用车子的情形, 该种情形而导致的事故, 责任应该由使用者承担, 因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 合同一旦终止, 使用者就应该归还租赁物, 不得私自使用。
4 儿童骑行引发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在共享单车庞大的用户群体中, 儿童用户也占一部分比例。 而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导致损伤的事故已不止一次的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其实, 我国法律对自行车上路骑行的年龄下限早有规定, 根据2004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款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儿童骑行共享单车导致受伤, 家长作为监护人首先需要承担责任, 儿童能够使用共享单车, 大多是家长帮忙注册或解锁, 更有家长把共享单车当成玩具, 在解锁后任由儿童独自骑行, 不加看护和陪伴, 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当然, 共享单车运营商也存在着技术不完善等方面的漏洞。那么, 在此种情况下, 共享单车运营商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依旧是肯定的, 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由此可见, 即使用户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损伤, 依然可以向共享单车运营商请求相应的赔偿, 但赔偿责任的大小需要视情况而定。
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 发展之快规模之大令人惊叹。但是目前使用共享单车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亟需解决, 随着共享單车数量的不断增多, 因使用单车而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出现。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 “共享单车”平台与使用者之间实现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
[2] 付蕊.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