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公诉环节难以落实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ojie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新理论、新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适用率仍然较小。因此,本文旨在对我院公诉部门近几年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提出公诉环节贯彻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尝试刑事和解的案件有30余起,但最终由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而不起诉的只有11件12人,平均每年连3件都未达到,此远远不能适应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行检察职能之时代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的罪名形式也较为单一,分别为交通肇事罪5件,寻衅滋事罪3件,故意伤害罪2件,非法拘禁罪1件。二是来源地较为单一,12名嫌疑人均为省内人员,其中11人为本县人员。三是办案期限较长,12名嫌疑人在公安阶段均已被取保候审,从受理到审结平均期限为半年左右。
  
  二、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成功率低的原因分析
  
  1.刑事和解工作费时费力与当前办案压力大的冲突。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启动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嫌疑人或被害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检察官从中进行协调;另一种是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认为刑事和解更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从而促使双方进行和解。但无论何种方式启动刑事和解,检方都需要参与,或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或对于某些不合理的要求进行干预,这都会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一件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只需要15天。然而,审结一件刑事和解案件则需要30天,出现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15天。
  2.公诉环节结局的不确定性与当事人心理不稳定性的冲突。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会对案件的进展有一个自我的推定,并期望着按照自己的理想去发展。审查起诉阶段,较之于审判,处于诉讼的前序环节,当时双方的矛盾冲突仍然激烈,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他们的心理都可能呈现出不稳定性,各自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和解比较困难,也容易反反复复。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有相当大的怨气,对加害人应受处罚抱有较高期望值,其预想通过公权力达到“复仇”的目的;而加害人及其家属则对于是否能免除处罚抱有一定的怀疑,不想拉下脸面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赔偿。由于双方认识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有一定的难度。
  3.和解协议的多功能性与外部监督机制缺乏的冲突。加害人与被害人协商谈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心理博弈的过程。现实的复杂性告诉我们,一方面,加害人的认罪可能是基于对司法权威的恐惧而被迫承认自己犯罪,也可能是为了求取公诉机关从宽处理,从而掩盖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并非出于真正的悔罪。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谅解可能是由于加害人的威胁、利诱等潜在危险而被迫表示,也可能是基于现实困苦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没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时有效的救助。
  4.赔偿金额缺乏统一性是刑事和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客观障碍。刑事和解以加害人及其家届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为一定条件。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家属之间是邻里、同学、同事或亲属关系,而且双方都有恢复关系的愿望,经济赔偿并不是左右和解的主要因素,沟通和关系重建是双方的共同目标。在此情况下,刑事和解达成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并元任何人际关系基础,没有任何特别的情感纽带,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左右刑事和解的重要因素。而实践中对于伤害程度、赔偿数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就造成了赔偿数额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的局面,导致很多案件均因加害人无法满足其请求,刑事和解协议最终不能达成。
  
  三、解决公诉环节刑事和解难的建议及对策
  
  (一)树立和解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
  1、正确认识刑事和解与公诉权行使的关系。公诉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冲突、纠纷,实现社会稳定。即通过公诉权的行使,一方面使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使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刑事和解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如果能把和解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和这些目的是高度一致的。但目前在探索阶段,往往需要案件承办人员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和对立的双方、应对繁杂的程序、处理复杂的关系,无形之中加重了公诉人员的负担,使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使公诉人员正确树立和解意识,自觉采用和解程序,便显得尤为重要。
  2、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意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和解的积极作用,通过和解可以降低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率。和解有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有利于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在公诉案件中适当引进和解,可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实现刑事司法短期利益和长远目标的有机结合,使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良好的状态,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作为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大局观念,不能就案办案,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促成和解,要通过办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设置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持进行和解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是受案阶段。由承办人初审,复核双方当事人,如果双方或者一方表示出调解意愿,则按照法定条件对案件能否适用和解程序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征询另一方的意见,如果另一方也表示愿意,则告知双方同意其自行和解。二是自行协商阶段。可以采取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采取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办法,即由检察机关函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作为调停人负责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三是组织见面阶段。由检察机关适时组织见面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并通知有关参加者。见面过程包括述说、道歉、宽恕、达成协议、恢复等步骤。四是审查处理阶段。由检察机关对和解协议及犯罪恢复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否真诚自愿,有无违法情况,和解协议是否得到确实履行?
  
  (三)一定条件下赋予经过检方确认的刑事和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不赋予刑事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话,一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司法机关所做的种种努力都毁于一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要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反悔的问题,最终还得从法律上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旦经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经检方确认,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确认刑事和解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制定相对确定的经济赔偿标准
  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比较相对确定的数额,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个赔偿数额的标准,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负担得起。为此建议,赔偿数额应当高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太低,从常人思维出发,由于被害人自愿不主张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使其免受羁押或牢狱之苦,其赔偿数额理应高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数额。但对于经济基础不同的富人与穷人,如何使刑事和解的经济赔偿成为一种机会平等的“无歧视的准人机会”,从而实现这种制度真正的平等与公正?因此,可以参考法律援助中的指定辩护和取保候审中的人保等辅助性制度,成立担保基金组织。申请者可以请求担保基金组织预先支付经济赔偿金,由加害人逐月偿还担保金,如果加害人没有按期履行偿还协议,则基金组织有权利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启动相关司法程序。这样,刑事和解制度就避免落入被社会上的传言“为富有者设计”的案日,使刑事和解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平等性的要求。
  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改革举措,刑事和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选择还有很多,如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和暂缓起诉制度的引入等都是促进刑事和解顺利开展的有价值的举措,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立法者和司法实践者更应对刑事和解问题投入更大的关注,让公正、透明、温和的刑事和解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他文献
摘要:当前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法规规定,许多地方也纷纷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这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衔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能否先作行政处罚再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不明确,如何采信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不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不统一,部门利益导致有案不送的的问题仍然突出,等等,这都在很大程
期刊
法定刑的笼统、量刑理论的匮乏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最终导致严重的量刑失衡,个案间的量刑失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审判监督权,对量刑严重失衡现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难以通过刑法的修改、刑罚体系的重组、法定刑幅度的优化等方法来制约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很好的量刑监督,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
期刊
所谓心理素质,指在先天性生理基础上,经过后天的社会实践锻炼形成,比较稳定的心理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能力。在主动塑造自身心理素质的过程中,自身的主观心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以后的心理素质状况,所以我们在观察讨论审讯人员是什么样的心理素质和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心理素质时,并不是单纯的指审讯人员仅在特定审讯场合包含、表现的心理素质,而是包含了审讯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所应体现的心理特征。    一、审讯人员
期刊
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它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形态的结合。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中止众说纷纭。在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尚未加以立法化。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通说主要是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和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但是许多现实案例对现有的理论提出了挑战,要求在现实中不能过分强调两种共同犯罪中止中有关共犯的整体性、从属性和教唆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司
期刊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多年来坚持抓党建带队伍促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委工作大局,取得较大的成绩。区检察院机关党支部曾多次分别被区委、市委、省委授予区、市、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特别是曾经被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党建工作的成功做法是:    一、注重理论建设和理论武装,强化党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区检察院院始终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检
期刊
行政执法是当代社会最经常的行政现象,也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所谓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又常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
期刊
现行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不足已经越来越明显,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亟待重大修改。虽然已有许多专家学者从各个方面阐述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但大多都是从学理的角度以及人与动物的平等关系或者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平等关系的角度论述的。不足以严厉打击这方面的犯罪问题。因此,笔者现从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所遭遇的困惑浅谈已见。    案情简介:    某森林公安局在对某饭店的一次清查活动中,发现
期刊
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是上饶市检察机关为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也是铅山县委十一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以“五年”活动为抓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创业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保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开展,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在“创业服务年”活动中有新思路、
期刊
广大农村地区的团结稳定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团结稳定,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对此问题都颇为重视。但近年来,农村农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却明显上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他们上访中所涉及的问题,绝大部分均与村干部有关。据富川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统计,2007年至2009年在其所办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件案件中,其中涉及到农村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就占了90%以上,占同期来信来访案件总数的大多数。最多的一天,曾接待过3起因村干部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基础性建设的投资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更为关注,而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更深、更大,本文从工程建设领域的多个环节分析了渎职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及侦查策略,以及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对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预见性,把握犯罪规律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工程建设;拆迁;渎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