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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重要协议,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漏洞,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权益保障有很大影响。本文通过剖析就业协议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原因,探寻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完善路径;劳动法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日益凸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实践中,就业协议书因其法律性质、高校的地位及与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等内容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引发了诸多矛盾和纠纷。如何规范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从而进行完善,已成为一个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高校畢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保护毕业生就业权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高校对自身在协议书中的定位不明确,导致高校侵犯学生就业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结构
一般而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3 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甲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及接收毕业生的目的;乙方即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第三方即毕业生所在高校的名称、联系人等。第二部分是该协议的核心部分,主要规定以下内容:甲方和乙方必须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协议;第三方经审核后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必须具备2个条件:(1)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2)必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若在上述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不成就时变动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为在指定位置上要求三方签名和盖章。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与劳动法配合不当
现阶段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格式条款占大多数,对毕业生关心的岗位、待遇、工作地点等事项均无具体规定。虽然学界也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就业协议当然终止,就业协议太详细多此一举”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经之路,能够为毕业生顺利签约夯实基础,必须得到内容上的完善。如果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是相抵触的内容,这将会降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导致许多纠纷的产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协议书应该保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协商变更内容的权利。
(二)高校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如前所述,就业协议书属于“三方协议”,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当事人所签署的一份协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由此可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是否有效的决定权掌握在高校手中。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各高校对就业协议书的签约严格把关,虽是高校向用人单位承担一定保证或担保的一种实践操作,但却将高校置于相当难堪的境地之中,因为高校在其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三)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在就业协议中,权利义务之于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都无据可循、不甚明确。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时为了“保本”“择优”,寻找自己最中意的单位但又想有个中规中矩的单位来确保“退路”,他们在与某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转而与其他公司签约;而用人单位也有这一问题,他们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仍然会选择与其他人签约,最后从签约的学生中择优录用。目前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相关立法仍有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双方的爽约之风。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完善路径
(一)彻底转变高校角色
高校是就业协议中的“局外人”,这意味着高校并非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也无须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生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高校成为监督一方就显得弥足珍贵。随着就业体制的不断发展,缺乏监督机制这一问题开始逐渐暴露,许多“爽约”“毁约”的现象也频频出现。此时高校若能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审查用人单位资质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就业协议的合规性,对于管理缺位状况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
(二)厘清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关系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的条款内容应当是连贯的,能够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也由此体现。因此就业协议应包含履约期限、试用时间、工作地点、社保缴纳、争议解决等内容,并且必须要明确规定若有一方违约所必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将有利于顺利解决纠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林铤.试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2] 杜媛媛.从《劳动合同法》看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J].衡水学院学报.2009(4).
[3] 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4] 秦文献.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马梓轩(1994-),男,山东淄博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硕士。
关键词: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完善路径;劳动法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日益凸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实践中,就业协议书因其法律性质、高校的地位及与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等内容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引发了诸多矛盾和纠纷。如何规范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从而进行完善,已成为一个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高校畢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保护毕业生就业权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高校对自身在协议书中的定位不明确,导致高校侵犯学生就业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结构
一般而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3 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甲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及接收毕业生的目的;乙方即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第三方即毕业生所在高校的名称、联系人等。第二部分是该协议的核心部分,主要规定以下内容:甲方和乙方必须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协议;第三方经审核后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必须具备2个条件:(1)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2)必须征得另外两方同意。若在上述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不成就时变动协议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为在指定位置上要求三方签名和盖章。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与劳动法配合不当
现阶段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格式条款占大多数,对毕业生关心的岗位、待遇、工作地点等事项均无具体规定。虽然学界也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就业协议当然终止,就业协议太详细多此一举”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经之路,能够为毕业生顺利签约夯实基础,必须得到内容上的完善。如果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是相抵触的内容,这将会降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导致许多纠纷的产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协议书应该保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协商变更内容的权利。
(二)高校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如前所述,就业协议书属于“三方协议”,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当事人所签署的一份协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由此可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是否有效的决定权掌握在高校手中。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各高校对就业协议书的签约严格把关,虽是高校向用人单位承担一定保证或担保的一种实践操作,但却将高校置于相当难堪的境地之中,因为高校在其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三)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在就业协议中,权利义务之于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都无据可循、不甚明确。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时为了“保本”“择优”,寻找自己最中意的单位但又想有个中规中矩的单位来确保“退路”,他们在与某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转而与其他公司签约;而用人单位也有这一问题,他们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仍然会选择与其他人签约,最后从签约的学生中择优录用。目前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相关立法仍有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双方的爽约之风。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完善路径
(一)彻底转变高校角色
高校是就业协议中的“局外人”,这意味着高校并非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也无须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生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高校成为监督一方就显得弥足珍贵。随着就业体制的不断发展,缺乏监督机制这一问题开始逐渐暴露,许多“爽约”“毁约”的现象也频频出现。此时高校若能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审查用人单位资质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就业协议的合规性,对于管理缺位状况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
(二)厘清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关系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的条款内容应当是连贯的,能够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也由此体现。因此就业协议应包含履约期限、试用时间、工作地点、社保缴纳、争议解决等内容,并且必须要明确规定若有一方违约所必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就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将有利于顺利解决纠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林铤.试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2] 杜媛媛.从《劳动合同法》看大学生就业困境及法律保障[J].衡水学院学报.2009(4).
[3] 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4] 秦文献.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马梓轩(1994-),男,山东淄博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