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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逐步朝城镇化方向大步迈进,在此过程中,必然伴随城市建设及壮大,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转变,征地拆迁作为土地国有化进程的关键一环,事关国计民生,而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征地拆迁补偿款涉及到其切身利益,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说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否合法、规范与农村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以顺义区为例,按照顺义区十二五规划要求,征地拆迁仍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两委”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负责补偿款的管理发放,具有承上启下的纽带功能。然而农村“两委”尚存权力真空地带,若管理不当,监督不利,导致违法利用职权的情况发生,甚至是利用村民众赋予的职权违法犯罪,极易出现利用民众的信任牟取私利的情况。尤其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农村“两委”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犯罪有所抬头,需要重点防范。本文拟以顺义区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张某某等五人贪污案为实证样本,对农村征地拆迁领域中“两委”职务犯罪问题作深入细致分析,总结此领域贪污犯罪的特点,剖析贪污犯罪的发案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期对该领域贪污犯罪的防治有所裨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张某某,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牛某某,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治保主任、两委委员。穆某某,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妇联主任、两委委员。张某秋,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现金会计,曾于1992年至案发时为北京市顺义区该镇该村任会计。张某珍,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会计,曾于1963年至1966年及1977年至案发时止为北京市顺义区该镇该村任会计。
在该案中,张某某、牛某某、穆某某系村两委会委员,其余两人均系该村会计。2009年,北京市某酒厂为厂区扩建,涉及对顺义区某镇两村迁坟及补偿问题,经协商每个已故人员的迁坟补助款1500元,具体数目由村负责统计,镇政府负责监管。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具体执行迁坟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召集牛某某、穆某某、张某秋、张某珍等人,共同商量,以为防止该村在京外人员不知道迁坟工作,避免事后讨要迁坟款,预先预留迁坟款为由,利用统计坟头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迁坟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过程中,采用虚报人名的方式多骗领迁坟补偿款39000元,并予以私分,五人各分得7800元人民币,该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2013年,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某、牛某某、穆某某、张某秋、张某珍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39000元发还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政府。
二、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手段看,该案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流程,采用虚报冒领方式骗领迁坟补偿款,且犯罪隐蔽性强。该村涉案的两名会计长期从事登记、统计及款项的发放工作,一位从事会计工作近20余年,另一位时间更长,将近40年,对开展工作的程序极其熟悉,故对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来逃避监督了如指掌,反侦察意识也较强。在本案中,要求按照统计表中登记的人数对应发放补偿款,该村在上报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按照专用的统计表,而是采用工资表进行登记,在按照村民签字的基础上得出本村实际迁坟数目后,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虚拟人名多报人数,鱼目混珠,增加审查监督的难度,而相关监管部门对补偿款的发放主要是根据签字的情况来检查,故监管部门的检查只能流于形式而无法发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造假行为。同时由于村委对上报的人数没有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知道实际情况的村民们也就无法进行监督,村干部冒领补偿款的情况也就很难被发现。此外,为了保证虚报名单骗领补偿款的顺利实现,只是负责登记统计工作的会计等迁坟补偿款发放人员知道实情,没有第三人介入,外人很难知悉内情,隐蔽性极强。
2.从贪污主体看,涉案人员主要为村两委组成人员,表现为集体腐败,且贪污款项平均分配。村两委是村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平台,村两委组成人员具有更大的权力,几乎所有的事项只要两委委员同意就能通过,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在事项的决定上将起更大的作用,在本案中,这个特点也表现的非常突出。首先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张某某将事情考虑成熟后,召集其余两名村两委委员及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两名会计进行商议,实际上,其他两名委员并不参与迁坟款的专项工作,但他们之所以愿意加入且不履行监督职能,主要原因是其不论是否具体负责迁坟工作,都有利益可占,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共同造假,利用职权便利贪污金钱就水到渠成,最终因共同的利益需求结成小同盟,集体保守秘密就顺理成章,表现出全体腐败的特点。也暴露出村两委在实际决策事项时,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一肩挑时,一权独大,存在以民主的形式行使职务犯罪的风险。此外,为维护团体的团结和合作,避免因分配不均引起团体内部不满和矛盾,导致事情败露,故在贪污款项的发放上,采用均分的策略,按照参与的人数平均分配赃款,减少怨言,此办法也的确起到防止秘密外泄的作用,从外部监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3.从作案周期看,将贪污款中饱私囊呈现长期化、分散化。该案的潜伏期较长,从商定多骗领钱款到实际获得贪污款经历的时间大致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左右,历时近一年,周期之所以如此长,主要是保证安全,一是确保这笔钱确实不会因未申报的迁坟人员前来领款导致麻烦,真正变为“死款”,二是等迁坟工作结束之后,关注度也会降低,这样就能以劳务费的名义名正言顺进行攫取。另外,赃款的分发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分两次瓜分,而不是一次性发放,以中间的时间段作为缓冲,再次确认不会有人领取迁坟款后,才最终发完,其目的也是保障私分迁坟款不被发现。
三、发案原因分析
1.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薄弱、价值观念存在偏差,存在侥幸贪占心理,廉政教育不扎实。迁坟补偿款是为补助农民的专项资金,若利用职权挪作他用,还是侵吞占为己有,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在这些村干部知识水平不高,学历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认识普遍比较模糊,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对利益有不当贪求,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谈不上犯罪,结果必然会导致触犯法律。在这些人眼里,这个补偿款成为他们眼中的肥肉,被简化成“这是咱们替别人办事,这么辛苦,如果这笔钱报下来没人要,就大伙分了,算是发奖金了”。这种将迁坟补偿款看做劳务费的错误认识,极大地影响了村干部的态度,认为自己是在办苦差事,有便宜不占白不占,不会查出来的,对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具有直接的影响。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员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许多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开展不够深入,导致村干部接受学习和教育的机会不多,“大宣教”的氛围和格局没有完全形成,最终在侥幸贪占心理的推动下走上犯罪道路。 2.农村村务管理混乱,对“两委班子”监督制约不力。从所办理案件来看,迁坟工作登记、申请过程比较混乱,只要谁在村委会写上名字,就能申请,没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村干部也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抱着不干得罪人的事,又不是掏自家的钱,管那么多干嘛的心态,这种管理混乱的局面为虚报迁坟补偿留下了隐患。此外,该村财务管理未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设立专门用于接收款项的账户,为使用现金方便,从村账中转账到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后提取现金使用的情况,造成公共资金流入个人资金账户的违规情况发生,此种做法逃避了财务监管,使得村帐镇管制度形同虚设。更重要的是村“两委”一肩挑,有利于工作的高效开展,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造成人、财、物权集中于村里主要负责人手上,一切事务由村支书或主任说了算。村两委委员又倾向于听从村主任或支书的意见,权力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制约,最终出现村支书或村主任权力独大的现象,腐败的滋生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3.上级部门审核缺乏事中、事后监督,无公示程序。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有义务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使村委会形成长效的运行、监督机制。负责发放迁坟补偿款的上级部门对各村上报的数目缺乏核实过程,只是根据每个村上报的人数进行补偿。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又一次逃过了制度的监督。此外,坟头数目统计、登记结束后不公示。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在所有统计工作结束,经村委会核实后,应当张榜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后上报到上级部门,上级部门统计完以后再进行张榜公示,然后上报给负责发放款项的单位审核发放。这两次张榜公示以村委会的公示最根本、最重要,因为张榜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村民监督,而来源于本村村民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因村民长期在本村定居,对村内事务也最清楚明了,更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但在该村的迁坟补偿登记过程中,这一核心环节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出现了监督的盲区,村两委利用这一漏洞把虚报的坟头数分摊到自己或亲属名下,有的甚至自己随意编造几个名字骗领补偿,这些情形如果没有张榜公示这一程序就无从发现。此外,补偿款发放单位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对迁坟涉及的村庄及补偿金额大小无明确认识,尤其是对款项是否落实到位缺乏有力的事后监管,错失查办虚假申领迁坟补偿款的有利时机。
4.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查处难度大,惩处不力。近年来,随着农村建设的发展,举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增多,但农村管理制度混乱,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根据刑法规定,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财务一般不对不同种类资金分类管理,导致司法实践中,村干部侵占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客观上助长了村干部的侥幸心理,致使农村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
四、预防对策及建议
1.加强权力制衡和有效监督,有效杜绝权力滥用。当前农村基层“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人员缺乏应有的业务素养,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高,导致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关系的错位。要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于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集体决定,并注意征询村民议事组的意见,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大项资金的支出,让村民有充分知情权。乡镇政府等上级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关涉农民直接利益的事项,上级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诸如款项是否发放到位,发放是否合理,民众是否有争议等情况及时了解,对发放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钻政策空白的现象出现。
2.规范村务管理程序,加大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示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好且最有效的监督制度,各项村务财务活动的开展必须纳入公开内容,防止钱款挪作他用或出现其他违规情况的发生,使各项财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各村委会统计、上报迁坟补偿款内容,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村务事项。同时,该项工作也是钱物发放的源头,最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村委会应当把统计的迁坟人数及申请人员在村务公告栏内张榜公布,并且向村民公示举报电话。
3.完善村干部任用制度,优先任用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村两委班子的领导,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党员干部担任村干部,也可以冲破传统身份、城乡、地域等人才壁垒,向社会公开召录优秀人才担任村干部。提高村干部待遇,解决后顾之忧,让村干部扎根农村。
4.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以打促防,形成威慑效应。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委做出党纪处理,已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坚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村两委会廉洁用权、用好权、办好事。结合查办案件,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探索预防对策,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采取多种警示教育方式,使村干部清醒地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5.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或检察联络室的桥梁作用,下沉检力,贴近农村群众,走访调查,主动出击,强化信息收集,进一步拓展职务犯罪案件来源渠道,配合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工作,从而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促使村两委成员廉洁依法用权。
以顺义区为例,按照顺义区十二五规划要求,征地拆迁仍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两委”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负责补偿款的管理发放,具有承上启下的纽带功能。然而农村“两委”尚存权力真空地带,若管理不当,监督不利,导致违法利用职权的情况发生,甚至是利用村民众赋予的职权违法犯罪,极易出现利用民众的信任牟取私利的情况。尤其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农村“两委”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犯罪有所抬头,需要重点防范。本文拟以顺义区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张某某等五人贪污案为实证样本,对农村征地拆迁领域中“两委”职务犯罪问题作深入细致分析,总结此领域贪污犯罪的特点,剖析贪污犯罪的发案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期对该领域贪污犯罪的防治有所裨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张某某,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牛某某,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治保主任、两委委员。穆某某,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妇联主任、两委委员。张某秋,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现金会计,曾于1992年至案发时为北京市顺义区该镇该村任会计。张某珍,原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会计,曾于1963年至1966年及1977年至案发时止为北京市顺义区该镇该村任会计。
在该案中,张某某、牛某某、穆某某系村两委会委员,其余两人均系该村会计。2009年,北京市某酒厂为厂区扩建,涉及对顺义区某镇两村迁坟及补偿问题,经协商每个已故人员的迁坟补助款1500元,具体数目由村负责统计,镇政府负责监管。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具体执行迁坟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召集牛某某、穆某某、张某秋、张某珍等人,共同商量,以为防止该村在京外人员不知道迁坟工作,避免事后讨要迁坟款,预先预留迁坟款为由,利用统计坟头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迁坟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过程中,采用虚报人名的方式多骗领迁坟补偿款39000元,并予以私分,五人各分得7800元人民币,该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2013年,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某、牛某某、穆某某、张某秋、张某珍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39000元发还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政府。
二、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手段看,该案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流程,采用虚报冒领方式骗领迁坟补偿款,且犯罪隐蔽性强。该村涉案的两名会计长期从事登记、统计及款项的发放工作,一位从事会计工作近20余年,另一位时间更长,将近40年,对开展工作的程序极其熟悉,故对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来逃避监督了如指掌,反侦察意识也较强。在本案中,要求按照统计表中登记的人数对应发放补偿款,该村在上报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按照专用的统计表,而是采用工资表进行登记,在按照村民签字的基础上得出本村实际迁坟数目后,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虚拟人名多报人数,鱼目混珠,增加审查监督的难度,而相关监管部门对补偿款的发放主要是根据签字的情况来检查,故监管部门的检查只能流于形式而无法发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造假行为。同时由于村委对上报的人数没有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知道实际情况的村民们也就无法进行监督,村干部冒领补偿款的情况也就很难被发现。此外,为了保证虚报名单骗领补偿款的顺利实现,只是负责登记统计工作的会计等迁坟补偿款发放人员知道实情,没有第三人介入,外人很难知悉内情,隐蔽性极强。
2.从贪污主体看,涉案人员主要为村两委组成人员,表现为集体腐败,且贪污款项平均分配。村两委是村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平台,村两委组成人员具有更大的权力,几乎所有的事项只要两委委员同意就能通过,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在事项的决定上将起更大的作用,在本案中,这个特点也表现的非常突出。首先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张某某将事情考虑成熟后,召集其余两名村两委委员及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两名会计进行商议,实际上,其他两名委员并不参与迁坟款的专项工作,但他们之所以愿意加入且不履行监督职能,主要原因是其不论是否具体负责迁坟工作,都有利益可占,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共同造假,利用职权便利贪污金钱就水到渠成,最终因共同的利益需求结成小同盟,集体保守秘密就顺理成章,表现出全体腐败的特点。也暴露出村两委在实际决策事项时,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一肩挑时,一权独大,存在以民主的形式行使职务犯罪的风险。此外,为维护团体的团结和合作,避免因分配不均引起团体内部不满和矛盾,导致事情败露,故在贪污款项的发放上,采用均分的策略,按照参与的人数平均分配赃款,减少怨言,此办法也的确起到防止秘密外泄的作用,从外部监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3.从作案周期看,将贪污款中饱私囊呈现长期化、分散化。该案的潜伏期较长,从商定多骗领钱款到实际获得贪污款经历的时间大致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左右,历时近一年,周期之所以如此长,主要是保证安全,一是确保这笔钱确实不会因未申报的迁坟人员前来领款导致麻烦,真正变为“死款”,二是等迁坟工作结束之后,关注度也会降低,这样就能以劳务费的名义名正言顺进行攫取。另外,赃款的分发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分两次瓜分,而不是一次性发放,以中间的时间段作为缓冲,再次确认不会有人领取迁坟款后,才最终发完,其目的也是保障私分迁坟款不被发现。
三、发案原因分析
1.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薄弱、价值观念存在偏差,存在侥幸贪占心理,廉政教育不扎实。迁坟补偿款是为补助农民的专项资金,若利用职权挪作他用,还是侵吞占为己有,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在这些村干部知识水平不高,学历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认识普遍比较模糊,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对利益有不当贪求,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谈不上犯罪,结果必然会导致触犯法律。在这些人眼里,这个补偿款成为他们眼中的肥肉,被简化成“这是咱们替别人办事,这么辛苦,如果这笔钱报下来没人要,就大伙分了,算是发奖金了”。这种将迁坟补偿款看做劳务费的错误认识,极大地影响了村干部的态度,认为自己是在办苦差事,有便宜不占白不占,不会查出来的,对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具有直接的影响。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员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不强,宣传教育不到位,许多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开展不够深入,导致村干部接受学习和教育的机会不多,“大宣教”的氛围和格局没有完全形成,最终在侥幸贪占心理的推动下走上犯罪道路。 2.农村村务管理混乱,对“两委班子”监督制约不力。从所办理案件来看,迁坟工作登记、申请过程比较混乱,只要谁在村委会写上名字,就能申请,没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村干部也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抱着不干得罪人的事,又不是掏自家的钱,管那么多干嘛的心态,这种管理混乱的局面为虚报迁坟补偿留下了隐患。此外,该村财务管理未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设立专门用于接收款项的账户,为使用现金方便,从村账中转账到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后提取现金使用的情况,造成公共资金流入个人资金账户的违规情况发生,此种做法逃避了财务监管,使得村帐镇管制度形同虚设。更重要的是村“两委”一肩挑,有利于工作的高效开展,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造成人、财、物权集中于村里主要负责人手上,一切事务由村支书或主任说了算。村两委委员又倾向于听从村主任或支书的意见,权力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制约,最终出现村支书或村主任权力独大的现象,腐败的滋生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3.上级部门审核缺乏事中、事后监督,无公示程序。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有义务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使村委会形成长效的运行、监督机制。负责发放迁坟补偿款的上级部门对各村上报的数目缺乏核实过程,只是根据每个村上报的人数进行补偿。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又一次逃过了制度的监督。此外,坟头数目统计、登记结束后不公示。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在所有统计工作结束,经村委会核实后,应当张榜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后上报到上级部门,上级部门统计完以后再进行张榜公示,然后上报给负责发放款项的单位审核发放。这两次张榜公示以村委会的公示最根本、最重要,因为张榜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村民监督,而来源于本村村民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因村民长期在本村定居,对村内事务也最清楚明了,更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但在该村的迁坟补偿登记过程中,这一核心环节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出现了监督的盲区,村两委利用这一漏洞把虚报的坟头数分摊到自己或亲属名下,有的甚至自己随意编造几个名字骗领补偿,这些情形如果没有张榜公示这一程序就无从发现。此外,补偿款发放单位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对迁坟涉及的村庄及补偿金额大小无明确认识,尤其是对款项是否落实到位缺乏有力的事后监管,错失查办虚假申领迁坟补偿款的有利时机。
4.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查处难度大,惩处不力。近年来,随着农村建设的发展,举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增多,但农村管理制度混乱,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根据刑法规定,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象仅限于七项工作中的财产,而村级财务一般不对不同种类资金分类管理,导致司法实践中,村干部侵占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为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客观上助长了村干部的侥幸心理,致使农村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
四、预防对策及建议
1.加强权力制衡和有效监督,有效杜绝权力滥用。当前农村基层“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人员缺乏应有的业务素养,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高,导致处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关系的错位。要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于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集体决定,并注意征询村民议事组的意见,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大项资金的支出,让村民有充分知情权。乡镇政府等上级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关涉农民直接利益的事项,上级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诸如款项是否发放到位,发放是否合理,民众是否有争议等情况及时了解,对发放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防止弄虚作假、钻政策空白的现象出现。
2.规范村务管理程序,加大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示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好且最有效的监督制度,各项村务财务活动的开展必须纳入公开内容,防止钱款挪作他用或出现其他违规情况的发生,使各项财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各村委会统计、上报迁坟补偿款内容,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村务事项。同时,该项工作也是钱物发放的源头,最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村委会应当把统计的迁坟人数及申请人员在村务公告栏内张榜公布,并且向村民公示举报电话。
3.完善村干部任用制度,优先任用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村两委班子的领导,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党员干部担任村干部,也可以冲破传统身份、城乡、地域等人才壁垒,向社会公开召录优秀人才担任村干部。提高村干部待遇,解决后顾之忧,让村干部扎根农村。
4.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以打促防,形成威慑效应。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委做出党纪处理,已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坚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村两委会廉洁用权、用好权、办好事。结合查办案件,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探索预防对策,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采取多种警示教育方式,使村干部清醒地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5.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或检察联络室的桥梁作用,下沉检力,贴近农村群众,走访调查,主动出击,强化信息收集,进一步拓展职务犯罪案件来源渠道,配合做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工作,从而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促使村两委成员廉洁依法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