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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冲突”的概念及相关背景
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危害严重的痼疾,反对腐败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近年来,“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在美国和欧洲国家引起了广泛关注。“利益冲突”这个概念首先由加拿大提出,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反腐败的历史进程表明,公益与私利一直是一对矛盾复合体,它们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而以权谋私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浸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治理利益冲突被认为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从总体上看,外国政府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非常重视利益冲突问题,并在具体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道德法,设立了专门的道德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规制。像加拿大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这些廉政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的廉政建设特别是政府人员的廉洁从政。综合起来,为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各国大致有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几种方法。
二、国内目前针对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目前,我国立法界尚没有专门针对利益冲突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利益冲突的相关约束机制散见于多部规章制度中。2000年初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省、地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一次使用“利益冲突”概念。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之后,在2009年修改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益冲突范围规制得更加详细明确。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如:第二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等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七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以后,上述规定全部被吸收到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為的处分”相关条款之中。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国内针对“利益冲突”制定的一些法条涵盖了国外相关做法中的财产申报、回避和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但从立法角度看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制度体系;二是这些制度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大部分规定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缺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三、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快反腐倡廉建设进程的几点建议
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功能缺失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制度的不完善不统一,加快防止利益冲突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参照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有必要制定一部科学统一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要明确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范畴,规定要清晰、明确,规定的标准必须是公开的、操作性强的,要强化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2.建立牢固的保障机制。一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防止利益冲突,既要靠领导干部自觉,更要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对领导干部重选拔轻管理、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有效性差的问题仍然不是个别现象,而且涉案单位一般都存在监督缺位或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为此,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把握公共权力的重要领域,必须抓住健全监督决策权制度这个关键环节,必须强化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增强监督合力。二要抓住重点领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宏观社会主义市场方面,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微观到一个国家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领域(简称“三重一大”领域)是发生腐败现象的重灾区。完善“三公”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三重一大”领域决策机制,关键是让涉及公共利益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掌权人私下运作。三要完善反腐败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党政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当前,我们可以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应当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严肃地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社会公开。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公务员系统内部自身的监督责任。如智利明确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向适当的权威机构揭发其发现的腐败行为,尤其是下级机构官员的腐败行为。其《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部门的公职人员和雇员必须在察觉到公共行为中的非法行为后,在24小时内向权威机构报告。
3.加强公务员的伦理教育。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包括伦理教育在内的思想道德教育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纯正政风的客观要求。当前,应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把伦理教育融入公共服务的具体工作,着重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促使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实现廉洁要求。为此,在发挥公务员廉洁自律作用的同时,帮助他们加强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和对伦理法规的把握,为预防腐败提供思想保证。
作者简介:冉芳(1981—),女,湖北利川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是人类社会危害严重的痼疾,反对腐败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近年来,“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在美国和欧洲国家引起了广泛关注。“利益冲突”这个概念首先由加拿大提出,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反腐败的历史进程表明,公益与私利一直是一对矛盾复合体,它们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而以权谋私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建立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浸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治理利益冲突被认为是维护政府清廉、预防官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从总体上看,外国政府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都非常重视利益冲突问题,并在具体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道德法,设立了专门的道德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规制。像加拿大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这些廉政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的廉政建设特别是政府人员的廉洁从政。综合起来,为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各国大致有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离职后行为限制几种方法。
二、国内目前针对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及不足
目前,我国立法界尚没有专门针对利益冲突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利益冲突的相关约束机制散见于多部规章制度中。2000年初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省、地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一次使用“利益冲突”概念。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之后,在2009年修改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益冲突范围规制得更加详细明确。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如:第二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等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七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以后,上述规定全部被吸收到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為的处分”相关条款之中。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国内针对“利益冲突”制定的一些法条涵盖了国外相关做法中的财产申报、回避和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但从立法角度看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制度体系;二是这些制度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大部分规定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缺乏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三、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快反腐倡廉建设进程的几点建议
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对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功能缺失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制度的不完善不统一,加快防止利益冲突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参照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有必要制定一部科学统一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制度。要明确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范畴,规定要清晰、明确,规定的标准必须是公开的、操作性强的,要强化对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2.建立牢固的保障机制。一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防止利益冲突,既要靠领导干部自觉,更要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对领导干部重选拔轻管理、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有效性差的问题仍然不是个别现象,而且涉案单位一般都存在监督缺位或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为此,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把握公共权力的重要领域,必须抓住健全监督决策权制度这个关键环节,必须强化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增强监督合力。二要抓住重点领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宏观社会主义市场方面,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领域)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微观到一个国家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领域(简称“三重一大”领域)是发生腐败现象的重灾区。完善“三公”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三重一大”领域决策机制,关键是让涉及公共利益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掌权人私下运作。三要完善反腐败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党政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当前,我们可以紧密结合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应当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严肃地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对社会公开。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公务员系统内部自身的监督责任。如智利明确要求公务人员必须向适当的权威机构揭发其发现的腐败行为,尤其是下级机构官员的腐败行为。其《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部门的公职人员和雇员必须在察觉到公共行为中的非法行为后,在24小时内向权威机构报告。
3.加强公务员的伦理教育。注重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包括伦理教育在内的思想道德教育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纯正政风的客观要求。当前,应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把伦理教育融入公共服务的具体工作,着重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促使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实现廉洁要求。为此,在发挥公务员廉洁自律作用的同时,帮助他们加强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和对伦理法规的把握,为预防腐败提供思想保证。
作者简介:冉芳(1981—),女,湖北利川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