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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人均收入较低,影响了对环境状况的需求
我国2004年的人均GDP仅为10502元,属于中低发展中国家,与较发达的OECD国家差距较大。生态状况一般而言为正常商品,即其需求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我国政府和公众对生态状况的需求水平的要求也必然较低,尤其是我国的环境税收主要是1994年之前形成的,当时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更低,对生态保护的意愿较差,使得多数目前所谓的环境税收其初始目的根本与生态无关,生态意识在税制中的体现支离破碎,不成系统。在无关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生态意义的税收中,资源税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责任资源开采条件不同而导致的级差收入,税率的设置与开采条件紧密相关,但并未考虑使用者成本、环境成本等外部成本;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汽车轮胎、汽车、摩托车消费税的开征是为了在抑制所谓的“超前”消费的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等等并非基于生态目的。即使是处于生态目的开征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排污费等,由于税(费)率过低,也难以有效弥补由于相关行为而导致的负外部性。更有甚者,由于政府和公众对生态状况的需求较低,在多元的政府目标中,其他目标往往压倒生态目标,由此导致不少对生态“不友好”的税收措施的出台。
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对指令与控制手段的偏好相对较高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指令与控制手段均为其政府环境管理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领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指令与控制手段较多,使用市场激励手段相对较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作为市场激励手段的环境税收的地位和比重。我国亦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归因于两类环境管理手段的不同特性及发展中国家的特点。
1、指令与控制手段的成本无效率未受到足够重视。
首先,指令与控制手段的成本较为隐蔽。虽然指令与控制手段在成本上是无效率的,但在其巨大的成本中,排污者的遵从成本构成了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成本无法体现在政府预算中,也不易被公众察觉,较为隐蔽的成本更加不受重视。其次,发展中国家对政府预算的控制和监督较为宽松。相对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预算其透明性和约束性较差,使得政府在削减支出数量和合理支出结构方面缺乏紧迫性。因此,市场激励手段的成本有效性对发展中国家政府相对缺少吸引力。
2、指令和控制手段见效快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指令与控制手段较市场激励手段见效快,其更适用于环境较为恶化的情况,而市场激励手段则更适合于环境状况相对较好时的日常管理。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较好,出现某些环境极端恶化事例的机会较低,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则相对较差,当政府投入大量人、才、物管理时,往往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此时,指令与控制手段见效快的特点恰好符合需要。
3、市场激励手段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效果更不确定。
指令与控制手段虽然控制成本较高,但环境管理效果较为确定,而市场激励手段的效果则依赖于较好的设计及较完善的市场条件,但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政府能力,这一点很难满足。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市场激励手段的效果更加不确定,相对而言,指令与控制手段效果确定的优势更加引人注目。
三、我国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较差,导致环境税收的开征缺乏物质基础
环境税收具有复杂性的内在特点,即资源税的适当开征明确自然资源的价值,污染税的开征则需明确污染所致的边际污染成本,需要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对污染状况进行连续监控。同时,自然资源的价值和污染的边际成本也较难确定,使得环境税收的税率难以适当设定。这种情况削弱了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對环境税收设定的偏好。
四、我国转轨时期计划体制的惯性对环境税收造成的扭曲尚未消除
我国现行环境税制的主体是1994年之前确立的,其中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更是形成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我国刚刚改革开放不久,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价格、所有制等因素还打着计划经济的深深的烙印。
五、我国税制状况和社会环境限制了环境税收对所得课税的替代
我国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所得课税的比重较低,一方面缺乏大规模转为环境税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其对劳动投入的抑制效应也相应较小。同时,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就总量而言存在严重的供大于求,因而削弱所得课税的动机不强烈。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保护偏好不强,生态保护在政府的多元化目标中往往被置于次要位置,生态投资需求较难受到重视,因此,发展中国家常常将环境税收收入设为生态保护专项基金,以尽量保障生态投资需要,我国亦是如此。这种环境税收的基金化必将影响其对手段课税的替代。
我国属于中低收入国家,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有限,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等筹集的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基于同样相对较低的对生态状况的需求,使得政府实施力度较大的环境税式支出缺乏动机和能力。
我国税收立法的高度集中阻碍了税制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包括地方税制在内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与中央,地方政府基本无权根据本地状况调整相应地方税收,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别很大,一些地方有丰富的资源税课税范围之外的自然中央无法课税,一些地方拥有的自然资源虽包括在资源税课税范围之内,但是税率过低,无法弥补资源的使用者成本和开采资源导致的地层下陷、污染等外部环境差成本,相关地方政府只好以“费”的名义开征变相的资源税收,而目前这部分“费”无法并入规范的税制中。
总之,针对我国现行税制欠缺的成因: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和理顺,1、改革相关环境税种: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燃油税。改革排污收费。2、改革不适当的税式支出政策。
我国2004年的人均GDP仅为10502元,属于中低发展中国家,与较发达的OECD国家差距较大。生态状况一般而言为正常商品,即其需求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我国政府和公众对生态状况的需求水平的要求也必然较低,尤其是我国的环境税收主要是1994年之前形成的,当时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更低,对生态保护的意愿较差,使得多数目前所谓的环境税收其初始目的根本与生态无关,生态意识在税制中的体现支离破碎,不成系统。在无关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生态意义的税收中,资源税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责任资源开采条件不同而导致的级差收入,税率的设置与开采条件紧密相关,但并未考虑使用者成本、环境成本等外部成本;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汽车轮胎、汽车、摩托车消费税的开征是为了在抑制所谓的“超前”消费的同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等等并非基于生态目的。即使是处于生态目的开征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排污费等,由于税(费)率过低,也难以有效弥补由于相关行为而导致的负外部性。更有甚者,由于政府和公众对生态状况的需求较低,在多元的政府目标中,其他目标往往压倒生态目标,由此导致不少对生态“不友好”的税收措施的出台。
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对指令与控制手段的偏好相对较高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指令与控制手段均为其政府环境管理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领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指令与控制手段较多,使用市场激励手段相对较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作为市场激励手段的环境税收的地位和比重。我国亦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归因于两类环境管理手段的不同特性及发展中国家的特点。
1、指令与控制手段的成本无效率未受到足够重视。
首先,指令与控制手段的成本较为隐蔽。虽然指令与控制手段在成本上是无效率的,但在其巨大的成本中,排污者的遵从成本构成了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成本无法体现在政府预算中,也不易被公众察觉,较为隐蔽的成本更加不受重视。其次,发展中国家对政府预算的控制和监督较为宽松。相对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预算其透明性和约束性较差,使得政府在削减支出数量和合理支出结构方面缺乏紧迫性。因此,市场激励手段的成本有效性对发展中国家政府相对缺少吸引力。
2、指令和控制手段见效快符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指令与控制手段较市场激励手段见效快,其更适用于环境较为恶化的情况,而市场激励手段则更适合于环境状况相对较好时的日常管理。发达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较好,出现某些环境极端恶化事例的机会较低,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则相对较差,当政府投入大量人、才、物管理时,往往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此时,指令与控制手段见效快的特点恰好符合需要。
3、市场激励手段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效果更不确定。
指令与控制手段虽然控制成本较高,但环境管理效果较为确定,而市场激励手段的效果则依赖于较好的设计及较完善的市场条件,但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政府能力,这一点很难满足。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市场激励手段的效果更加不确定,相对而言,指令与控制手段效果确定的优势更加引人注目。
三、我国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较差,导致环境税收的开征缺乏物质基础
环境税收具有复杂性的内在特点,即资源税的适当开征明确自然资源的价值,污染税的开征则需明确污染所致的边际污染成本,需要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对污染状况进行连续监控。同时,自然资源的价值和污染的边际成本也较难确定,使得环境税收的税率难以适当设定。这种情况削弱了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對环境税收设定的偏好。
四、我国转轨时期计划体制的惯性对环境税收造成的扭曲尚未消除
我国现行环境税制的主体是1994年之前确立的,其中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更是形成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我国刚刚改革开放不久,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价格、所有制等因素还打着计划经济的深深的烙印。
五、我国税制状况和社会环境限制了环境税收对所得课税的替代
我国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所得课税的比重较低,一方面缺乏大规模转为环境税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其对劳动投入的抑制效应也相应较小。同时,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就总量而言存在严重的供大于求,因而削弱所得课税的动机不强烈。此外,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保护偏好不强,生态保护在政府的多元化目标中往往被置于次要位置,生态投资需求较难受到重视,因此,发展中国家常常将环境税收收入设为生态保护专项基金,以尽量保障生态投资需要,我国亦是如此。这种环境税收的基金化必将影响其对手段课税的替代。
我国属于中低收入国家,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有限,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等筹集的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基于同样相对较低的对生态状况的需求,使得政府实施力度较大的环境税式支出缺乏动机和能力。
我国税收立法的高度集中阻碍了税制水平的提高
在我国,包括地方税制在内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与中央,地方政府基本无权根据本地状况调整相应地方税收,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别很大,一些地方有丰富的资源税课税范围之外的自然中央无法课税,一些地方拥有的自然资源虽包括在资源税课税范围之内,但是税率过低,无法弥补资源的使用者成本和开采资源导致的地层下陷、污染等外部环境差成本,相关地方政府只好以“费”的名义开征变相的资源税收,而目前这部分“费”无法并入规范的税制中。
总之,针对我国现行税制欠缺的成因: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和理顺,1、改革相关环境税种: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改革资源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燃油税。改革排污收费。2、改革不适当的税式支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