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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MOOC的应用带来新的教育模式,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的发展和变革,也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构成了强烈的冲击。法学理论课程应该以MOOC为契机探索克服传统教学变革之困的新途径,包括构建教师—学生“双主”的课程设置,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课堂设计以及优化课内—课外协调的课程考核体系。
关键词:MOOC;翻转课堂;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120-02
一、MOOC模式发展与特点
MOOC,(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有学者将MOOC模式定义为:“主讲教师负有责任的,通过互联网支持大规模人群参与的,以讲课视频、作业练习、论坛活动、通告邮件、测验考试等要素交织的教学过程。”
1.中国大学MOOC的发展与契机。自2012年以来,作为一个新的教育模式引发全球教育界的关注,并风靡全球。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473万人注册学习440余门课程。我国高校于2013年伊始也纷纷启动了MOOC进程。2013年5月21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同时加入edX。清华大学的“学堂在线”,已投放了23门课程,吸引了24万学习者注册学习。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导的“好大学在线”已有10多门课程上线,“跨校选修”,学分互认,使长期以来人们向往的“跨校选修”成为现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MOOC模式已经将我国高校带上教育信息化的轨道。2012年3月1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指出,“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破解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难题。”MOOC使我们看到了信息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来势汹涌,并使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成为可能并形成未来发展之大势所趋。
2.MOOC模式特点。以MOOC的概念出发,“主讲教师负责”、“大规模人群”,与“教学过程”成为关键词。笔者以“教学过程”为主线,从学习者选课参与学习的角度归纳MOOC课程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资源的开放性。MOOC依托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发布教学课程资源,使名师的优质教育资源不仅跨越了高校的院墙,更是跨越国界,成为全人类的共享。以北大开设的传统教学课程为例,北大2012年一个学期开出1998门本科生课程,如果按照选课人数多少,以降序排列,均值为48人,中位数为29人,足见,一年之内名师的授课资源仅能到达29位同学。MOOC课程资源的开放性、免费性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最大程度地得以使用与传播,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更有效地实现了教学的经济型。
(2)教学的完整性。MOOC虽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自主学习,但MOOC所提供的课程却是涵盖了教学所需的所有环节,构建了完整的教学课程框架:课程前阶段——课程预告使学生了解课程内容,便于学习者进行自主性选择;课程中阶段——学生通过注册选课,在参与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的活动包括:观看课程视频;按时完成能得到即时反馈对错的作业,参加考试;在论坛提问以及回答别人的问题;课程后阶段——课程结束时,主讲教师将学习者根据平时作业成绩和考试的成绩以及参与论坛的活跃情况,汇总形成课程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后将获得证书。目前MOOC的证书一般有三种类型:普通证书,优秀证书,带有身份认证的证书。
(3)师生的交互性。MOOC课程有别于类似公开课等的OER(开放教育资源)课程主要在于其提供的考核平台和课程讨论的平台。以往的OER课程,如网易公开课,仅以论坛方式提供讨论,而MOOC课程的讨论平台则是与课程测验、课程考试相结合;一方面学生通过日常测验、考试了解自己的学习效果,而这些学习的成绩和效果将及时反馈给教师;教师通过成绩的在线反馈观测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并对接下来的教学进行更新或改进,实现教学相长的交互;另一方面,课程提供讨论平台,学生之间能够在此平台对作业或课程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实现学生之间的交互性。
总之,MOOC的课程所展现的资源的开放性,教学的完整性,与师生的交互性三大特点,将为突破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的困境提供新的路径探索。
二、传统法学理论课程变革之困
1.课前自主学习难以有效保证之困。法学理论课程仍以传统讲授为主,虽近年来法学教学方法多有变革与探索,如“案例教学法”、“法学抗辩式教学法”、“表格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与本文后文提到的“对话教学法”,然这些教学方法的运用均依托于传统的课堂,依托于教师的讲授,虽融入进对话、互动等教学理念,期待学生能在课堂中参与课堂,参与研讨,参与与教师的教学对话,但囿于无法保证在课前的预习与准备,即便课堂由研讨的环节或学生发言的环节,往往也难以有所收效。笔者在美国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美国大学生课外作业与阅读量非常大,往往为了应付一门课程,课前需要阅读5~10篇的相关材料,因而美国的课堂方能支撑大量的学生加入的互动设计。然而在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中,教师往往都布置了相应的提前学习的任务,但仅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自我驱动与外在监督都不足,预习难以保证。学生没有充足的预习准备,教师不免在课堂上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知识点的讲解,而互动、对话往往只能流于形式或无法充分地展开。
2.课堂“对话教学”难以有效互动之困。对话教学现在广泛地运用在大学课堂之中,笔者以为对话教学的中心是构建教师—学生平等的课堂,通过设置情景并就此提问、讨论,使学生学会思考并具有批判意识。尤其对于法学院学生不仅需要培养其对法律的熟知与思考,更需要有清晰的法律思维,灵巧的法律口才与富有逻辑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然而“对话教学”的理念虽好,放在现在的高校课堂,却往往处于尴尬境地。目前我国高校的教师,往往面对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高校课堂,讨论无法真正有效地展开,而真正参与课堂讨论的,能够在课堂上发表己见的也不过寥寥数人,那么所谓的学生为主体,学生互动参与课堂的几率不过为百分之几。除此,课堂的有效讨论必须以充分的课前准备为前提,然而如前所述,我国的传统的理论课教学并无对课前预习的硬性考核标准,教师进行的预设任务也往往笼统,无法对学生的预习绩效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的课堂互动环节。无疑反而成为了“互动式”教学有效完成的羁绊。 3.课后教学评估难以适时跟进之困。所谓教学评估的适时跟进指在完成每阶段的教学内容后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以此指导并安排一阶段的教学内容。在传统的理论法学教学中,适时地跟进教学评估实难做到。大多数的高校教育评估都集中在学期末,往往整理了成绩进行总结评估后,课程早已结束,评估结果无法到达学生,更无法在教学过程中适时地根据教学效果对教学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笔者在教学中常常遇到的困境便是,课堂讨论无法普及所有学生,课下作业有时让教师倍感重负。无法有效地对教学进行适时评估将直接影响教学的有效性,以及实现教学过程中的“对话”。
三、MOOC解决法学理论课程变革之困的探索——MOOC上线课程在公司法教学中的运用
1.嵌入MOOC在线课程,构建教师—学生“双主”的课程体系。MOOC模式以自主学习和知识自由选择的模式,揭示了人才培养中的“教师—学生”的本质结构关系。在新型“教师—学生”双主的课程结构体系中,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与要求下自主性选择参与MOOC实现自己的培养方案目标,这需要教师重新安排课程的课程体系与教学进度。以公司法课程为例,教师需要重新编写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重点突出线上—线下不同的教学内容模块;学生课堂内外学习学时数的分布;课堂内外教学目标的分别拟定以及课堂内外不同的考核内容与标准;重新选取课程教材:如在课程教学中嵌入线上课程为《公司法》以及Northwestern U开设的《法律与企业家》(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定任意一门);课堂课程教材为自编知识点串讲或已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并更新课外自主学习读本与周边学习任务(如《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以MOOC为依托,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课堂设计。MOOC解决传统法学理论课变革之困的一大优势就是实现“翻转课堂”(Flipped Classroom)的目标。翻转课堂的设计,是将知识点放在课外;将知识点的运用放在课内。以MOOC课程为依托,将课堂内的教学过程设计为两个模块:讲解模块与研讨模块。讲解模块,强调线上课程的知识点的课堂梳理。课堂教学将结合MOOC的课程对重要知识点,疑难知识点进行梳理与补充。帮助学生在课堂上回顾重要的知识,构建公司法学科逻辑体系。研讨模块,重在课堂主题研讨的开展。学生在线上学习了MOOC课程如《法律与企业家》,在课堂上将分组讨论教师基于该在线课程的内容设计的案例。
3.借鉴MOOC评价体系,优化课内—课外协调的课程考核。优质高效的课程考核体系是保证传统法学理论课程改革能有效进行的并取得绩效的保证。借鉴MOOC的评价体系,公司法理论课程可以构建起更为科学的课内—课外两个不同的考核体系,优化现有的公司法考核方法。在线学习的考核沿用MOOC的在线学习和考核方式,要求学生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习上线课程的各单元并完成Quiz。每个Quiz的完成由学生截图提交给课程教师;同时每位同学必须通过MOOC课程《公司法》或《法律与企业家》任一门课程最终的线上考试,并获得证书。无法获得证书的学生将不能获得在线学习的分数。课堂学习的考核依据主要为:课堂的出勤率、课堂研讨效果及最终研讨总结的提交。
总之,高等教育网络化已发展为一种无可阻挡的新趋势。MOOC的应用带来了新的教育模式,与此同时,MOOC也给传统高等教育带来了挑战与冲击,给传统教师教学及地位等方面带来诸多影响。分析MOOC为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所带来的契机,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之困,也有助于在网络时代寻求信息化教育改革的对策,使高等法学教育获得更好的专业成长。
关键词:MOOC;翻转课堂;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120-02
一、MOOC模式发展与特点
MOOC,(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有学者将MOOC模式定义为:“主讲教师负有责任的,通过互联网支持大规模人群参与的,以讲课视频、作业练习、论坛活动、通告邮件、测验考试等要素交织的教学过程。”
1.中国大学MOOC的发展与契机。自2012年以来,作为一个新的教育模式引发全球教育界的关注,并风靡全球。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473万人注册学习440余门课程。我国高校于2013年伊始也纷纷启动了MOOC进程。2013年5月21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同时加入edX。清华大学的“学堂在线”,已投放了23门课程,吸引了24万学习者注册学习。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导的“好大学在线”已有10多门课程上线,“跨校选修”,学分互认,使长期以来人们向往的“跨校选修”成为现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MOOC模式已经将我国高校带上教育信息化的轨道。2012年3月1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指出,“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破解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难题。”MOOC使我们看到了信息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来势汹涌,并使信息技术与高等教育的深度融合成为可能并形成未来发展之大势所趋。
2.MOOC模式特点。以MOOC的概念出发,“主讲教师负责”、“大规模人群”,与“教学过程”成为关键词。笔者以“教学过程”为主线,从学习者选课参与学习的角度归纳MOOC课程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资源的开放性。MOOC依托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发布教学课程资源,使名师的优质教育资源不仅跨越了高校的院墙,更是跨越国界,成为全人类的共享。以北大开设的传统教学课程为例,北大2012年一个学期开出1998门本科生课程,如果按照选课人数多少,以降序排列,均值为48人,中位数为29人,足见,一年之内名师的授课资源仅能到达29位同学。MOOC课程资源的开放性、免费性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最大程度地得以使用与传播,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更有效地实现了教学的经济型。
(2)教学的完整性。MOOC虽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自主学习,但MOOC所提供的课程却是涵盖了教学所需的所有环节,构建了完整的教学课程框架:课程前阶段——课程预告使学生了解课程内容,便于学习者进行自主性选择;课程中阶段——学生通过注册选课,在参与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的活动包括:观看课程视频;按时完成能得到即时反馈对错的作业,参加考试;在论坛提问以及回答别人的问题;课程后阶段——课程结束时,主讲教师将学习者根据平时作业成绩和考试的成绩以及参与论坛的活跃情况,汇总形成课程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后将获得证书。目前MOOC的证书一般有三种类型:普通证书,优秀证书,带有身份认证的证书。
(3)师生的交互性。MOOC课程有别于类似公开课等的OER(开放教育资源)课程主要在于其提供的考核平台和课程讨论的平台。以往的OER课程,如网易公开课,仅以论坛方式提供讨论,而MOOC课程的讨论平台则是与课程测验、课程考试相结合;一方面学生通过日常测验、考试了解自己的学习效果,而这些学习的成绩和效果将及时反馈给教师;教师通过成绩的在线反馈观测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并对接下来的教学进行更新或改进,实现教学相长的交互;另一方面,课程提供讨论平台,学生之间能够在此平台对作业或课程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实现学生之间的交互性。
总之,MOOC的课程所展现的资源的开放性,教学的完整性,与师生的交互性三大特点,将为突破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的困境提供新的路径探索。
二、传统法学理论课程变革之困
1.课前自主学习难以有效保证之困。法学理论课程仍以传统讲授为主,虽近年来法学教学方法多有变革与探索,如“案例教学法”、“法学抗辩式教学法”、“表格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与本文后文提到的“对话教学法”,然这些教学方法的运用均依托于传统的课堂,依托于教师的讲授,虽融入进对话、互动等教学理念,期待学生能在课堂中参与课堂,参与研讨,参与与教师的教学对话,但囿于无法保证在课前的预习与准备,即便课堂由研讨的环节或学生发言的环节,往往也难以有所收效。笔者在美国进行调研的时候,发现美国大学生课外作业与阅读量非常大,往往为了应付一门课程,课前需要阅读5~10篇的相关材料,因而美国的课堂方能支撑大量的学生加入的互动设计。然而在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中,教师往往都布置了相应的提前学习的任务,但仅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自我驱动与外在监督都不足,预习难以保证。学生没有充足的预习准备,教师不免在课堂上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知识点的讲解,而互动、对话往往只能流于形式或无法充分地展开。
2.课堂“对话教学”难以有效互动之困。对话教学现在广泛地运用在大学课堂之中,笔者以为对话教学的中心是构建教师—学生平等的课堂,通过设置情景并就此提问、讨论,使学生学会思考并具有批判意识。尤其对于法学院学生不仅需要培养其对法律的熟知与思考,更需要有清晰的法律思维,灵巧的法律口才与富有逻辑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然而“对话教学”的理念虽好,放在现在的高校课堂,却往往处于尴尬境地。目前我国高校的教师,往往面对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高校课堂,讨论无法真正有效地展开,而真正参与课堂讨论的,能够在课堂上发表己见的也不过寥寥数人,那么所谓的学生为主体,学生互动参与课堂的几率不过为百分之几。除此,课堂的有效讨论必须以充分的课前准备为前提,然而如前所述,我国的传统的理论课教学并无对课前预习的硬性考核标准,教师进行的预设任务也往往笼统,无法对学生的预习绩效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的课堂互动环节。无疑反而成为了“互动式”教学有效完成的羁绊。 3.课后教学评估难以适时跟进之困。所谓教学评估的适时跟进指在完成每阶段的教学内容后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以此指导并安排一阶段的教学内容。在传统的理论法学教学中,适时地跟进教学评估实难做到。大多数的高校教育评估都集中在学期末,往往整理了成绩进行总结评估后,课程早已结束,评估结果无法到达学生,更无法在教学过程中适时地根据教学效果对教学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笔者在教学中常常遇到的困境便是,课堂讨论无法普及所有学生,课下作业有时让教师倍感重负。无法有效地对教学进行适时评估将直接影响教学的有效性,以及实现教学过程中的“对话”。
三、MOOC解决法学理论课程变革之困的探索——MOOC上线课程在公司法教学中的运用
1.嵌入MOOC在线课程,构建教师—学生“双主”的课程体系。MOOC模式以自主学习和知识自由选择的模式,揭示了人才培养中的“教师—学生”的本质结构关系。在新型“教师—学生”双主的课程结构体系中,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与要求下自主性选择参与MOOC实现自己的培养方案目标,这需要教师重新安排课程的课程体系与教学进度。以公司法课程为例,教师需要重新编写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重点突出线上—线下不同的教学内容模块;学生课堂内外学习学时数的分布;课堂内外教学目标的分别拟定以及课堂内外不同的考核内容与标准;重新选取课程教材:如在课程教学中嵌入线上课程为《公司法》以及Northwestern U开设的《法律与企业家》(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定任意一门);课堂课程教材为自编知识点串讲或已出版的公司法教科书,并更新课外自主学习读本与周边学习任务(如《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以MOOC为依托,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课堂设计。MOOC解决传统法学理论课变革之困的一大优势就是实现“翻转课堂”(Flipped Classroom)的目标。翻转课堂的设计,是将知识点放在课外;将知识点的运用放在课内。以MOOC课程为依托,将课堂内的教学过程设计为两个模块:讲解模块与研讨模块。讲解模块,强调线上课程的知识点的课堂梳理。课堂教学将结合MOOC的课程对重要知识点,疑难知识点进行梳理与补充。帮助学生在课堂上回顾重要的知识,构建公司法学科逻辑体系。研讨模块,重在课堂主题研讨的开展。学生在线上学习了MOOC课程如《法律与企业家》,在课堂上将分组讨论教师基于该在线课程的内容设计的案例。
3.借鉴MOOC评价体系,优化课内—课外协调的课程考核。优质高效的课程考核体系是保证传统法学理论课程改革能有效进行的并取得绩效的保证。借鉴MOOC的评价体系,公司法理论课程可以构建起更为科学的课内—课外两个不同的考核体系,优化现有的公司法考核方法。在线学习的考核沿用MOOC的在线学习和考核方式,要求学生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习上线课程的各单元并完成Quiz。每个Quiz的完成由学生截图提交给课程教师;同时每位同学必须通过MOOC课程《公司法》或《法律与企业家》任一门课程最终的线上考试,并获得证书。无法获得证书的学生将不能获得在线学习的分数。课堂学习的考核依据主要为:课堂的出勤率、课堂研讨效果及最终研讨总结的提交。
总之,高等教育网络化已发展为一种无可阻挡的新趋势。MOOC的应用带来了新的教育模式,与此同时,MOOC也给传统高等教育带来了挑战与冲击,给传统教师教学及地位等方面带来诸多影响。分析MOOC为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所带来的契机,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之困,也有助于在网络时代寻求信息化教育改革的对策,使高等法学教育获得更好的专业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