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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阶段的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伴随着利益分化和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而产生,对社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政府应履行好辅助弱势群体致富的职能,帮助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关键词] 弱势群体; 政府;社会转型;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 D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8-0026-02
一、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
(一)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产生。
利益是人们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各种需要的总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达出来。它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中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利益矛盾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矛盾,广泛存在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但最集中的还是存在于分配领域。分配作为利益的直接体现和集中表现最为敏感。
改革是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也是社会成员分化、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社会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就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贫富差距随之出现。收入分配中存在适度的差距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但是收入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制度上的缺陷和政策上的不公导致分配不公,从而出现初次分配差距悬殊;宏观政策资源配置效率低,则造成再分配结果不公;现实中的权力参与资源配置,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使收入分配不公,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不公极易产生社会心理的失衡和政治不稳定问题。分配矛盾是一切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各阶层急剧变化,在社会性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平衡日益明显和突出:一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缩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中的影响力相对下降,成为“弱势群体”。
(二)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基本状况。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活贫困。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总称,由低收入造成,缺乏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发展机会和手段,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决定了他们社会生活质量的低层次。在消费结构中,他们大多入不敷出,只能使用廉价商品,没有文化、娱乐消费。
第二,心理敏感。弱势群体经济上的低收入和生活上的贫困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必要的满足,生活处于“危机”状态。由于这种相对贫困不仅根源于生产力的落后,更根源于经济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使得他们的精神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情绪,难以自我调适,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青壮年悲观情绪多,上访多,铤而走险的多,犯罪率高。
第三,承受力脆弱。由于贫困是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权势集团的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因此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是承袭社会结构的脆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累到相当程度,社会风险就会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
二、政府应履行好扶助弱势群体的职能
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严重社会问题,突出体现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这就必须依靠社会和政府的力量。
(一)政府应树立扶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意识。
中国传统文化中扶危济贫的思想源远流长,但习惯于把弱者视为同情、施舍的对象,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关注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对于发展中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邓小平指出将来要突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改革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奉献和牺牲,扶助弱势群体理应成为党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
(二)政府要发挥扶助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有明确的分工,效率由市场去追求,公平由政府去管理。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责无旁贷,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所以,政府应将注意力转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上,实现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政府应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如社会保障政策,及时为弱势群体办难事和办好事,并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这些具体的政策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平就业机会等,对他们进行社会救助,保护其权利和利益。
(三)政府要发挥分配利益与协调利益的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我国进入了一个利益充分分化的阶段。应通过利益的差异激发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性,以此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每个个体都理直气壮地去追求利益,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化和利益重组,冲击着我们的价值观念并直接、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市场机制运行中必然会出现贫富悬殊。弱势群体的出现,是市场带来效率的同时伴随的一个副产品。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保护和协调利益的功能。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稳定协调出发进行再分配,以增进社会公平。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发挥它“社会保障器”、“减震器”、“显示器”的功能。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到人们之间的利益构成,尽量避免因为某一政策的出台给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四)政府要发挥调整社会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
我国利益格局转型,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并且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领域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收入差距扩大。由于传统体制政策的惯性,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无序和非理性的行为。因此,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合理的、有序的收入差距,在政策上还需要予以支持。而对无序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予以规范和纠正。政府应从宏观上合理规范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创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应注重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与保护。
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福利体制改革,为劳动力的流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应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对经济周期进行逆向调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对低收入贫困阶层的补贴,督促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运用税收政策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完善收入政策体系;政府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政府应依法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和精神、道义保障。
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劳动群众,他们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只要政府重视弱势群体,努力提升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协调好各种阶层利益矛盾,调整好收入分配问题,就能确保大多数人在社会转型期受益,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黑龙江龙煤集团)
[关键词] 弱势群体; 政府;社会转型;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 D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18-0026-02
一、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
(一)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产生。
利益是人们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各种需要的总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达出来。它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中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利益矛盾主要是指经济利益矛盾,广泛存在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但最集中的还是存在于分配领域。分配作为利益的直接体现和集中表现最为敏感。
改革是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也是社会成员分化、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社会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就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贫富差距随之出现。收入分配中存在适度的差距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但是收入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制度上的缺陷和政策上的不公导致分配不公,从而出现初次分配差距悬殊;宏观政策资源配置效率低,则造成再分配结果不公;现实中的权力参与资源配置,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使收入分配不公,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不公极易产生社会心理的失衡和政治不稳定问题。分配矛盾是一切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各阶层急剧变化,在社会性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平衡日益明显和突出:一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缩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中的影响力相对下降,成为“弱势群体”。
(二)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基本状况。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活贫困。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总称,由低收入造成,缺乏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发展机会和手段,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决定了他们社会生活质量的低层次。在消费结构中,他们大多入不敷出,只能使用廉价商品,没有文化、娱乐消费。
第二,心理敏感。弱势群体经济上的低收入和生活上的贫困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必要的满足,生活处于“危机”状态。由于这种相对贫困不仅根源于生产力的落后,更根源于经济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使得他们的精神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情绪,难以自我调适,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青壮年悲观情绪多,上访多,铤而走险的多,犯罪率高。
第三,承受力脆弱。由于贫困是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权势集团的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因此弱势群体是社会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是承袭社会结构的脆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累到相当程度,社会风险就会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
二、政府应履行好扶助弱势群体的职能
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严重社会问题,突出体现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这就必须依靠社会和政府的力量。
(一)政府应树立扶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意识。
中国传统文化中扶危济贫的思想源远流长,但习惯于把弱者视为同情、施舍的对象,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关注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对于发展中出现的贫富差距问题,邓小平指出将来要突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改革做出了程度不同的奉献和牺牲,扶助弱势群体理应成为党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
(二)政府要发挥扶助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职能。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有明确的分工,效率由市场去追求,公平由政府去管理。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责无旁贷,解决社会弱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所以,政府应将注意力转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上,实现由经济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政府应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如社会保障政策,及时为弱势群体办难事和办好事,并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这些具体的政策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平就业机会等,对他们进行社会救助,保护其权利和利益。
(三)政府要发挥分配利益与协调利益的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我国进入了一个利益充分分化的阶段。应通过利益的差异激发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性,以此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每个个体都理直气壮地去追求利益,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化和利益重组,冲击着我们的价值观念并直接、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市场机制运行中必然会出现贫富悬殊。弱势群体的出现,是市场带来效率的同时伴随的一个副产品。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保护和协调利益的功能。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稳定协调出发进行再分配,以增进社会公平。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发挥它“社会保障器”、“减震器”、“显示器”的功能。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到人们之间的利益构成,尽量避免因为某一政策的出台给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四)政府要发挥调整社会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
我国利益格局转型,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并且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领域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收入差距扩大。由于传统体制政策的惯性,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无序和非理性的行为。因此,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合理的、有序的收入差距,在政策上还需要予以支持。而对无序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予以规范和纠正。政府应从宏观上合理规范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创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应注重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与保护。
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福利体制改革,为劳动力的流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应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对经济周期进行逆向调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对低收入贫困阶层的补贴,督促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运用税收政策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完善收入政策体系;政府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政府应依法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和精神、道义保障。
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劳动群众,他们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只要政府重视弱势群体,努力提升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协调好各种阶层利益矛盾,调整好收入分配问题,就能确保大多数人在社会转型期受益,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黑龙江龙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