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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4-000-02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机制,是将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科学、技术、经济的综合问题。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而能源消费产出的CO2是衡量经济活动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关键指标因此,深入分析碳排放权交易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低碳经济碳排放权市场建设
一、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的提出
1.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一般而言,是指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广义上是指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
2.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状况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已日趋成熟,交易规模持续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度不断深化,碳金融业务渗透交易各个环节,国际碳金融体系已基本形成。
(1)全球碳交易量、额增长均迅速
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总额从2006年的310亿美元跃升到630亿美元,升幅度约为100%,较2005年更是上升了近5倍。即便是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仍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交易量增长较上年上升了60%,交易总额增幅则达到了100%。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市场。
(2)金融机构纷纷参与碳交易市场,业务范围渗透各个交易环节
近年来,随着碳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力争分一杯羹。目前,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碳交易业务。欧洲一些活跃的银行建立碳交易柜台,提供买卖经纪、风险管理和代理交易操作等服务。二是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额度抵押贷款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避险工具及融资服务。三是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一些银行为客户提供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四是碳基金。碳基金专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包括从现有减排项目中购买排放额度或直接投资于新的减排项目。
3.研究意义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才刚刚起步。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
1.起步相对较晚
我国作为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有减排任务的国家,所以相比较于有着沉重指标的发达国家,我国在初期没有表现出大力建设碳排放交易的意向,意识上落后于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区或国家,我国碳排放交易还处于萌芽的状态。
2.数量增加快
起步虽晚,但由于有着CERs巨大价值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吸引,我国有很多企业积极的加入申请CDM项目的队伍中。到2010年9月份全国项目批准数达到2632个。企业的积极和中国碳排放的巨大市场潜力,使得中国成为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CERs全球第一的国家,拥有世界CERs的50.76%(截止到2010年9月25日)。到2010年5月,累计发放节能减排贷款295.52亿元,浦发银行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到碳排放交易的建设中来。
3.质量差距明显
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投身于碳排放交易中,但对比欧洲、美国,可以看出,我们的银行的参与,还仅仅是碳金融的初级信贷阶段,不论是二级市场的建设、在国际市场的参与程度、投资力度等都有着差距。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中的问题
1.政府层面相关的政策、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于2005 年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只能针对一级市场,我国碳排放交易缺乏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二级市场中的恶性投机行为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约束。政府与世界金融组织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发展。
2.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有地域性的不平衡性
由于各个省份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同,使碳排放交易的发展有地域性的不平衡性,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兴市场的全面建设。根据中国清洁能源网的统计,到2010 年9 月,海南、青海等有条件发展新能源建设的省份,注册的减排项目只有云南、内蒙古等省份的10%左右。为了政绩,某些地方政府不敢于接受新的金融模式,担心碳排放交易目前存在的如前期投入巨大、资金周转周期长、高风险等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了解不足,企业失信问题严重
很多有条件申请到CDM 项目的新技术可能因为管理人员对碳排放交易方面知识的不了解而没有提出CDM 项目申请或项目申请的失败。另外,企业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会忽略环境的保护。由于缺乏有力的投资中介机构、咨询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企业和政府CDM 审查部门国家发改委之间的联系都存在一定的脱节。
4.金融业配套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仍处于全球碳排放交易链的低端。银行由于受专业限制可能会对新的减排技术所带来的项目认识不足,鉴别困难,造成投资的不合理。面对新的投资市场,银行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并不充分,诸如应当为新的投资市场分配多少人员、专业人员的招募与培养、CDM 项目的咨询业务、CERs 的签发、转帐业务等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没有给予深入的考量。
四、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存问题的对策
由于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归根结底也是金融的分支,因此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自身调节来解决。
1.法律保障——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指导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的准则和参考标准。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法律制度,部分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碳排放交易制定包括市场准入标准、企业行为约束、恶意投机的预防等完备的法规,净化中国碳排放市场的投资环境,引导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发展。
2.体制建设——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
(1)银行业
银行业应雇佣和培养对减排技术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员。这些专门人员可以从多角度为商业银行带来利益:面向企业的咨询业务的开展、对CDM 项目合理的评估、为减排项目提供会计账目方面的协助、降低对减排项目投资风险等。
我国银行虽已开始为减排项目发放信贷,但由于担心其高风险和资金运转时间长等问题,信贷额度还不能满足众多大型减排项目需求。因此,银行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担负起支持环境保护的任务,为良好的CDM 项目提供更多的贷款。
(2)交易所
环境能源交易所应在现有的一级市场基础上,发展中国碳排放交易的二级市场,完善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如CERs 期货、中长期金融、企业债券、期权交易等的金融产品,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搭建CERs 的交易平台甚至是电子商务平台。
(3)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金融业或政府审查部门的桥梁,其自身的改进应当予以重视。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队伍来研究国际条约、为企业完善报表、提供项目咨询业务等从而使减排项目的申请成功率提高,并通过中介机构的关系网络分别为国际投资机构和企业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
3.政策出台——扶持力度加大
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有必要进行专项拨款,建立环境基金来支持优秀的减排项目。对于好的项目,政府也可以采取出口退税、降低税收等政策优惠。中央应当制定政策,确保地方政府不与CDM 项目的审查、CERs 的买卖有利益联系,保证不再发生地域性官商勾结的违法违规案件。优化市场、企业的同时,政府要承担一定的中介责任,为国内优秀的减排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境外投资者并引进外国先进的环境技术、理念和优秀的专门人才。
五、国内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的建设模式的基本设想
1.碳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国内交易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要对国内进行整体规划,通过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自发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先制定出各地区的排放上限,各地区再将排放的具体额度按规定下放给各个企业。拥有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
2.交易平台的分类
碳交易平台包括建立实体碳交易平台和网络碳交易平台。实体交易平台是为各个会员和参与者提供现实的交易场所,在实体交易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基于网络的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会员可以进行排污权的买卖;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等展示关于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通过交易平台了解碳交易的风险和市场走向;通过定期测量排放量,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缓解措施,等等。而由于成本低 结算快的特点,网络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将是我国发展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重点。
3.交易的对象
在碳市场建立的初期应该专注于温室气体的现货交易,未来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可以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期货期权合约,建立碳交易期货市场交易。
4.交易人员的构成
参与交易的人员不应该局限于单纯的排放类企业,碳交易平台的建立应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会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排放类会员,指承担约束性节能减排指标的碳排放的直接排放单位,包括企业、城市和其他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此类会员必须遵守相关年份的减排承诺;第二类是流动性提供商会员,进行交易但没有直接排放不承担约束性节能减排指标,提供市场流动性的机构;另一类是提供碳交易金融性投融资的会员,以推动碳交易金融化的发展。
5.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设想
第一,应以建立开放型的国内排污权交易市场为指导方针,通过碳交易项目合作,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获得低碳技术和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碳交易市场应该吸取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和教訓,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设计碳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二,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准备阶段,政府应该发挥推动作用,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例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碳交易应该遵循的相关规章制度,确定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严格控制总量上限,不仅要做好碳交易的检测工作,更要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是保障碳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可以创办以科技厅为主导的监测机构,也可以将监测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监测指标应该包括每个排污源真实的排放量,碳交易过程成交的碳总量,减排每单位温室气体的收益额,各种低碳技术实际的减排效果等。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碳金融网站.www.carbonfianace.org.
[2]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8(3).
[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
[4]吴安琪.国际碳金融市场基本态势与启示.金融论苑.2011(第10卷第04期).
[5]刘中文,高朋钊,张序萍.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及比较.企业经济.2011(3).
[6]彭亮,伍庄.低碳金融发展模式研究.企业经济.2011.5.
[7]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国际金融研究.2009.10.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机制,是将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科学、技术、经济的综合问题。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而能源消费产出的CO2是衡量经济活动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关键指标因此,深入分析碳排放权交易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低碳经济碳排放权市场建设
一、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的提出
1.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一般而言,是指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广义上是指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
2.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状况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已日趋成熟,交易规模持续扩大,金融机构参与度不断深化,碳金融业务渗透交易各个环节,国际碳金融体系已基本形成。
(1)全球碳交易量、额增长均迅速
2005年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总额从2006年的310亿美元跃升到630亿美元,升幅度约为100%,较2005年更是上升了近5倍。即便是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仍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交易量增长较上年上升了60%,交易总额增幅则达到了100%。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市场。
(2)金融机构纷纷参与碳交易市场,业务范围渗透各个交易环节
近年来,随着碳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力争分一杯羹。目前,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碳交易业务。欧洲一些活跃的银行建立碳交易柜台,提供买卖经纪、风险管理和代理交易操作等服务。二是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额度抵押贷款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避险工具及融资服务。三是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一些银行为客户提供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四是碳基金。碳基金专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包括从现有减排项目中购买排放额度或直接投资于新的减排项目。
3.研究意义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才刚刚起步。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
1.起步相对较晚
我国作为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有减排任务的国家,所以相比较于有着沉重指标的发达国家,我国在初期没有表现出大力建设碳排放交易的意向,意识上落后于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区或国家,我国碳排放交易还处于萌芽的状态。
2.数量增加快
起步虽晚,但由于有着CERs巨大价值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吸引,我国有很多企业积极的加入申请CDM项目的队伍中。到2010年9月份全国项目批准数达到2632个。企业的积极和中国碳排放的巨大市场潜力,使得中国成为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CERs全球第一的国家,拥有世界CERs的50.76%(截止到2010年9月25日)。到2010年5月,累计发放节能减排贷款295.52亿元,浦发银行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到碳排放交易的建设中来。
3.质量差距明显
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投身于碳排放交易中,但对比欧洲、美国,可以看出,我们的银行的参与,还仅仅是碳金融的初级信贷阶段,不论是二级市场的建设、在国际市场的参与程度、投资力度等都有着差距。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中的问题
1.政府层面相关的政策、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于2005 年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只能针对一级市场,我国碳排放交易缺乏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二级市场中的恶性投机行为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约束。政府与世界金融组织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发展。
2.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有地域性的不平衡性
由于各个省份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同,使碳排放交易的发展有地域性的不平衡性,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兴市场的全面建设。根据中国清洁能源网的统计,到2010 年9 月,海南、青海等有条件发展新能源建设的省份,注册的减排项目只有云南、内蒙古等省份的10%左右。为了政绩,某些地方政府不敢于接受新的金融模式,担心碳排放交易目前存在的如前期投入巨大、资金周转周期长、高风险等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了解不足,企业失信问题严重
很多有条件申请到CDM 项目的新技术可能因为管理人员对碳排放交易方面知识的不了解而没有提出CDM 项目申请或项目申请的失败。另外,企业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会忽略环境的保护。由于缺乏有力的投资中介机构、咨询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企业和政府CDM 审查部门国家发改委之间的联系都存在一定的脱节。
4.金融业配套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仍处于全球碳排放交易链的低端。银行由于受专业限制可能会对新的减排技术所带来的项目认识不足,鉴别困难,造成投资的不合理。面对新的投资市场,银行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并不充分,诸如应当为新的投资市场分配多少人员、专业人员的招募与培养、CDM 项目的咨询业务、CERs 的签发、转帐业务等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没有给予深入的考量。
四、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存问题的对策
由于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归根结底也是金融的分支,因此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自身调节来解决。
1.法律保障——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指导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的准则和参考标准。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法律制度,部分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碳排放交易制定包括市场准入标准、企业行为约束、恶意投机的预防等完备的法规,净化中国碳排放市场的投资环境,引导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发展。
2.体制建设——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
(1)银行业
银行业应雇佣和培养对减排技术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员。这些专门人员可以从多角度为商业银行带来利益:面向企业的咨询业务的开展、对CDM 项目合理的评估、为减排项目提供会计账目方面的协助、降低对减排项目投资风险等。
我国银行虽已开始为减排项目发放信贷,但由于担心其高风险和资金运转时间长等问题,信贷额度还不能满足众多大型减排项目需求。因此,银行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担负起支持环境保护的任务,为良好的CDM 项目提供更多的贷款。
(2)交易所
环境能源交易所应在现有的一级市场基础上,发展中国碳排放交易的二级市场,完善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如CERs 期货、中长期金融、企业债券、期权交易等的金融产品,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搭建CERs 的交易平台甚至是电子商务平台。
(3)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金融业或政府审查部门的桥梁,其自身的改进应当予以重视。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队伍来研究国际条约、为企业完善报表、提供项目咨询业务等从而使减排项目的申请成功率提高,并通过中介机构的关系网络分别为国际投资机构和企业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
3.政策出台——扶持力度加大
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有必要进行专项拨款,建立环境基金来支持优秀的减排项目。对于好的项目,政府也可以采取出口退税、降低税收等政策优惠。中央应当制定政策,确保地方政府不与CDM 项目的审查、CERs 的买卖有利益联系,保证不再发生地域性官商勾结的违法违规案件。优化市场、企业的同时,政府要承担一定的中介责任,为国内优秀的减排项目招商引资,吸引境外投资者并引进外国先进的环境技术、理念和优秀的专门人才。
五、国内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的建设模式的基本设想
1.碳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国内交易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要对国内进行整体规划,通过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自发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先制定出各地区的排放上限,各地区再将排放的具体额度按规定下放给各个企业。拥有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
2.交易平台的分类
碳交易平台包括建立实体碳交易平台和网络碳交易平台。实体交易平台是为各个会员和参与者提供现实的交易场所,在实体交易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基于网络的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会员可以进行排污权的买卖;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等展示关于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通过交易平台了解碳交易的风险和市场走向;通过定期测量排放量,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缓解措施,等等。而由于成本低 结算快的特点,网络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将是我国发展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重点。
3.交易的对象
在碳市场建立的初期应该专注于温室气体的现货交易,未来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可以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期货期权合约,建立碳交易期货市场交易。
4.交易人员的构成
参与交易的人员不应该局限于单纯的排放类企业,碳交易平台的建立应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会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排放类会员,指承担约束性节能减排指标的碳排放的直接排放单位,包括企业、城市和其他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此类会员必须遵守相关年份的减排承诺;第二类是流动性提供商会员,进行交易但没有直接排放不承担约束性节能减排指标,提供市场流动性的机构;另一类是提供碳交易金融性投融资的会员,以推动碳交易金融化的发展。
5.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基本设想
第一,应以建立开放型的国内排污权交易市场为指导方针,通过碳交易项目合作,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获得低碳技术和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碳交易市场应该吸取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和教訓,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设计碳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二,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准备阶段,政府应该发挥推动作用,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例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碳交易应该遵循的相关规章制度,确定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严格控制总量上限,不仅要做好碳交易的检测工作,更要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是保障碳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可以创办以科技厅为主导的监测机构,也可以将监测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监测指标应该包括每个排污源真实的排放量,碳交易过程成交的碳总量,减排每单位温室气体的收益额,各种低碳技术实际的减排效果等。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碳金融网站.www.carbonfianace.org.
[2]任卫峰.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8(3).
[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
[4]吴安琪.国际碳金融市场基本态势与启示.金融论苑.2011(第10卷第04期).
[5]刘中文,高朋钊,张序萍.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及比较.企业经济.2011(3).
[6]彭亮,伍庄.低碳金融发展模式研究.企业经济.2011.5.
[7]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国际金融研究.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