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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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高发频发的基本态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如何有效的预防与治理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事件的治理仍然要建立在各利益团体协商以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因此以协商民主为视角,以一种全新的角度去分析治理群体性事件,可以为我们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协商民主 公共决策
  作者简介:冯振东,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王安平,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哲学。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72-02
  群体性事件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根据社科院2013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数十万起,其规模与影响越来越大,组织程度与破坏程度也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目前中国尚缺乏一个有效的预防化解机制导致很多原本应该在控制范围之类的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最终对国家造成严重的破坏。
  一、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 利益分配矛盾——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的原则就是:“先做大蛋糕,再谈分配”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它集中了人力和物力使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裕起来从而拉动整个国家不断前进。但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保障和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脱节等情形,上述因素叠加的结果是社会两极分化严重。 可以说利益格局失衡,利益分配不公就是当前中国的真实写照,而政府没有完全意识到或者无法有效地协调利益冲突和收入差距,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导致他们在已有的焦虑感上又增添了被剥夺感,因此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就会立刻采取行动甚至是非法的越轨行为去争取自己的利益。
  (二) 公共决策公民参与不足——重要原因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实现方式的理解。 尽管在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和水平上略显不足,但总体来说公民意识觉醒是当今中国公民的共同特点之一。
  公共决策事关大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它的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大部分人的生活和工作,因此在公共决策上政府应该尽可能的与各方利益代表协商和沟通,整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尊重各方代表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最后的决策。但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以普通民众缺乏相关信息和专业知识以及协商沟通会降低效率为由,将他们排除在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之外,关起门来进行所谓“精英决策”,导致决策的最终结果往往只维护了部分团体和人士的利益,而对于其它群体的利益没有很好的兼顾到,进一步加剧了利益格局失衡的局面,严重降低了政府在当地民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同时由于参与程度不足,导致未参与决策过程的民众产生极大的焦虑感,而一个群体的焦虑感越集中,人们就越有可能制造谣言,这就导致各式各样的谣言满天飞,这些谣言产生后进一步加强了民众对政府公共决策的抵触感,给决策的实施带来了很多阻碍。一方面是高涨的公民意识,一方面是公共决策参与不足,这二者相叠加,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就在预料之中。
  (三)民意表达渠道不畅——直接原因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高昂的诉讼费和漫长的诉讼过程,一般民众不具有进行长期诉讼的资本和耐心。在短期诉讼无果的情况之下,民众基本上选择另一种手段——上访。当前中国式上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暴露着许多缺陷,首先,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一旦牵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大多会进行推诿扯皮,相互推卸责任,来回“踢皮球”;其次,部分官员为了个人政绩,想尽一切办法隐瞒事实、推脱责任、甚至对访民进行打击报复。因此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涉事群众与政府的矛盾就会逐渐积压,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并恰逢某种诱导因素出现的时候,长久积压的矛盾就会以一种缺失理性的暴力方式爆发出来并且矛头会直指当地政府。
  二、 协商民主在群体性事件预防与治理中的作用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由美国人毕赛特提出并迅速成为上世纪九十年代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之一,而近年来西方的协商民主已经从理论走向了实践,以美国为例其《国家环境政策法》一直以公众参与为主题,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规章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与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体到群体性事件上来说,协商民主优势如下:
  (一)民意表达渠道多元化
  协商民主的精髓就在与能够实现各派别各团体人士相互交流各抒己见,实现各方良性互动丰富民意表达方式,从而建立起一个民主自由的互动对话平台。通过协商民主,各团体人士可以尽情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而政府部门也可以借此来搜集民意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为民众答疑解惑,有效的遏制谣言传播与扩散,做到科学辟谣,在第一时间内把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公共决策透明化
  协商民主提供给各利益主体一个平等公开的机会去表达各自的意见,通过协商民主确保各团体各派别人士平等的无差别的参与到公共决策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决策的公开透明保证了决策的公信力。同时各团体,各派别人士的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不仅有利于政府搜集广泛而专业的信息还可以进行决策内部的相互审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意表达理性化
  协商民主能够让民众参到决策之中,让他们以自由平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保证得到政府的解释和回应,防止民众以过激的非理性的甚至是越轨的非法方式表达意见,实现民意表达的合理性和有序性。同时在群体性事件具体处置过程中,通过民主协商有利于缓解民众情绪,实现官民理性对话,尽快的就争议的核心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意见,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升级。
  三、 协商民主角度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治理对策
  (一)树立民主协商的基本理念,构建平等的协商环境
  几千年的封建统治造成国人 “公共精神”严重缺失,表现在政府不够关心公共事务以及公众冷漠的政治态度。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少的民众也没有意识到政府在享受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管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早已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就通过“三三制”建立了各级政权组织且建国初期就成立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组织,但民主协商的精神一直没有完全的在政府和人民心目中竖立起来。具体到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在事关民众利益的公共决策中关起门来进行所谓精英决策,把民众排除在决策范围之外,同时民众也没有及时的意识到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之中他们应该拥有决策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对被排除在决策之外保持一种冷漠的态度,直到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才后知后觉的要求参与到决策过程之中。因此协商民主的实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政府和人民心目中树立起民主协商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构建一个平等的协商环境,这是有效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的前提。
  (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理性民意表达方式
  民意表达渠道不畅会导致矛盾长久积压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矛盾;而渠道畅通可以释放部分群众的不满怨恨等不良情绪,避免因不良情绪的积累而带来的一系列恶果。首先,政府要完善信访制度,赋予信访机构相应的权利使信访单位充分发挥其民意搜集,监督相关部门工作的作用。同时完善信访条例,对打击上访群众的工作人员予以严厉的惩处对上访群众放映的问题要及时的回应,尽快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实行权责一体的问责制,避免多个单位相互踢皮球。其次,对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予以回复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合理化解矛盾,避免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大,尤其要从深处化解矛盾避免政府“和稀泥”的现象。
  (三)信息公开,官民互动常态化
  信息公开能够减少谣言的发生和传播,有助于事件回归常态;而信息闭塞会造成谣言滋生与传播,有碍于事件常态化。在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传播渠道和方式层出不穷,传统的信息堵塞方式难以奏效相反信息会以非官方的性质流露出来,在经过人为的夸大渲染往真实的信息中添加多种主观虚假成分使得公众接触不到纯粹真实的信息,极大地激化了矛盾为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带来了造成了更大的阻力。因此政府应及时公开信息主动的答疑解惑,避免谣言出现之后被动式的回应,尽一切可能争取话语权化被动为主动。同时改变对媒体采访和报道的恐慌态度,要主动欢迎媒体的采访和监督。
  (四)培养问责精神,严格问责制度
  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滥用武力和强制措施,这些方式只图一时的压制矛盾平息风波获得表面上的的平静实现表象上的和谐,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不仅没能起到平息纷争化解官民矛盾的作用反而大大恶化升级了矛盾,严重破坏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因此必须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严格落实问责制度。通过严格的问责可以对预防处置失当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及有力的处罚,对预防处置得当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并推广模范经验,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水平,更关键的是能够有效的调节纷争,缓和官民矛盾,为事件的真正平息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大问责的力度,推动协商民主实际运用,促使政府部门真诚的与民众协商倾听民众意见,切实解决民众的问题。
  注释:
  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114-120 160.
  王平生、陈秋玲.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4).49-54.
  王卓、吴迪.公民意识表现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0(4).124-130.
  王海成.协商民主视域中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18-122.
  昌业云、马晓黎.协商民主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山东社会科学.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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