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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目前“失独家庭”总数超过100万,但没有公布具体官方数字。甘肃省“失独家庭”总数过千。数据显示,目前兰州就有“失独家庭”877个。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包含物质层面上的补助,还涵盖了精神层面的关怀。
【关键词】甘肃省;“失独家庭”;救助
一、“失独家庭”现状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时间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发展的压力,但另一方面,国家发展风险的降低,由家庭发展风险的提高作为代价。有一小部分抚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遭遇生活的突变,承受了子女死亡或伤残的重大伤痛。大多数失独者年纪已经超过50岁。年轻时,他们响应计划生育国策的号召,只生养了一个孩子,人过中年已无法生育时,尤其是女性失独者,孩子因某种原因意外死亡,这给这些“失独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创伤。起初,夫妻还能抱团取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久了之后,由于大多数女性人到中年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失独家庭”就有可能面临男性失独者为了拥有下一代而抛弃女性失独者的困境,这让女性失独者的境地更加雪上加霜。
二、国家政策帮扶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三、甘肃省对“失独家庭”的政策帮扶
来自兰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显示,目前兰州有“失独家庭”877个。
2012年兰州市出台实施意见,将“失独”家庭两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200元和160元,并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其中,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2014年4月30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5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经济、养老、医疗、生活和社会关怀等五方面,制定了17项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具体政策措施。经济扶助方面,按照国家要求,确定自2014年1月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养老、医疗、生活扶助等方面,整合完善了我省已有相关扶助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廉租公租房,纳入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以及开展再生育服务、开通医疗“绿色通道”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政策扶助;社会关怀扶助方面,还将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为切实扶助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还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这个实施方案还规定,特别扶助对象为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据了解,截至去年5月份,甘肃省共投入1320万元资金救助9273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甘肃省“失独家庭”帮扶途径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甘肃省结合省情和财政情况不断提高物质帮扶标准和加强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统一管理。但就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区具体工作实施落实情况来说,我们的财政投入水平及其他相关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首先,基层摸底工作要深入扎实。摸清城市各个居民区,街道以及农村“失独家庭”实际数字以及因病或意外离世的独生子女家庭因病返贫的具体情况。这位具体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将大有裨益,也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尽快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失独者援助平台,鼓励民间出资设立失独群体特别养老院,降低入住门槛,实行“失独家庭”集中养老和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多种养老方式;开展心理救助。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便捷服务。
再次,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100元,并实行全省统一标准。
最后,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工作。以社区为平台,组织或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关心关爱“失独家庭”,加强心理疏导服务。组建心理辅导队伍,尽可能满足失独老人的心理和情感需要。
【关键词】甘肃省;“失独家庭”;救助
一、“失独家庭”现状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时间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发展的压力,但另一方面,国家发展风险的降低,由家庭发展风险的提高作为代价。有一小部分抚育独生子女的家庭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遭遇生活的突变,承受了子女死亡或伤残的重大伤痛。大多数失独者年纪已经超过50岁。年轻时,他们响应计划生育国策的号召,只生养了一个孩子,人过中年已无法生育时,尤其是女性失独者,孩子因某种原因意外死亡,这给这些“失独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创伤。起初,夫妻还能抱团取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久了之后,由于大多数女性人到中年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失独家庭”就有可能面临男性失独者为了拥有下一代而抛弃女性失独者的困境,这让女性失独者的境地更加雪上加霜。
二、国家政策帮扶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三、甘肃省对“失独家庭”的政策帮扶
来自兰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数据显示,目前兰州有“失独家庭”877个。
2012年兰州市出台实施意见,将“失独”家庭两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200元和160元,并设立计生家庭养老补贴和养老优惠政策。其中,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
2014年4月30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5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经济、养老、医疗、生活和社会关怀等五方面,制定了17项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具体政策措施。经济扶助方面,按照国家要求,确定自2014年1月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养老、医疗、生活扶助等方面,整合完善了我省已有相关扶助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廉租公租房,纳入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以及开展再生育服务、开通医疗“绿色通道”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政策扶助;社会关怀扶助方面,还将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为切实扶助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还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这个实施方案还规定,特别扶助对象为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据了解,截至去年5月份,甘肃省共投入1320万元资金救助9273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甘肃省“失独家庭”帮扶途径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甘肃省结合省情和财政情况不断提高物质帮扶标准和加强了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统一管理。但就目前全国各个省市区具体工作实施落实情况来说,我们的财政投入水平及其他相关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首先,基层摸底工作要深入扎实。摸清城市各个居民区,街道以及农村“失独家庭”实际数字以及因病或意外离世的独生子女家庭因病返贫的具体情况。这位具体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将大有裨益,也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尽快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失独者援助平台,鼓励民间出资设立失独群体特别养老院,降低入住门槛,实行“失独家庭”集中养老和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多种养老方式;开展心理救助。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领养。对于有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失独家庭”,计生部门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对有领养意愿的“失独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提供收养机会,并提供相关便捷服务。
再次,适度提高“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建议特别扶助金标准可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100元,并实行全省统一标准。
最后,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工作。以社区为平台,组织或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关心关爱“失独家庭”,加强心理疏导服务。组建心理辅导队伍,尽可能满足失独老人的心理和情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