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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决策一旦出现失误往往对群众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同时也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完善决策失误追责制度对于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和政府公信力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行政决策;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追责制度
明确行政决策失误的界定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础,而对于这一涵义的界定学界有诸多见解。[1]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决策失误,是指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由于疏忽或水平不高,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决策的错误、延误,或者未能有效地执行决策,从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社会负面效应等不良影响。[2]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失误应以是否有损害结果为认定标准,其他因素则是追究责任程度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有故意还是仅是过失;是否依职权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决策失误责任所具有的涵义,可以追究决策者以下几种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依据行政系统内的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这种后果的追究方式主要是行政系统内部做出的处分,比如记过、降级、撤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职业对社会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决策时,不仅要有对工作认真的态度,更要有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始终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当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除承担行政失误责任还应受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道义责任 。法律责任,行政决策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决策。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较大进展,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张贤明论证了问责的必然性,梁莹、周亚越等人找到了决策失误追责制度的理论依据。体现决策失误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府文件也有不少。《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了承担行政决策失误责任的情形,多地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正在较快发展。即便如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相关立法不够完善,虽然针对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是缺乏统一的问责标准和程序,导致各地追究力度不同。我国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形成系统的体系,行政问责应有的制约作用发挥较小。其次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不全面,对于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来说不仅要明确追究谁,更要明确谁追究而对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再之,行政决策失误主体难确定。明确决策失误责任人是追责的基础,但在实际运行中责任人的认定却较为不易。对于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划分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党务系统和政务系统之间的划分问题,二是上下级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分配。由于决策环节较为复杂,所以难以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决策失误,从而难以责任到人。最后从终身追责制的责任范围来看,虽然许多地方都有规定,但是严宽不一,对于哪些领域实行终身追责制尚不确定。在终身追责制的构造上,责任主体和形式较为混乱。目前,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法规都只笼统地规定了终身追责制,不利于责任追究程序的明确进行。
針对我国责任追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从法律上约束决策行为,明确规定决策失误责任,使责任追究程序的进行有法律保障。[3]要健全追责制度必须在法律法规中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行政监察法》中加入相关内容,明确问责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追究程序,将追责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对所有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决策失误问责制度体系,使减少决策失误的作用产生理想效果。
(二)明确追究程序
1.明确责任追究中的主体
即谁追究和追究谁。从实际出发,我国必须积极发挥人大、司法机关等监督主体的作用,同时加强政府信息透明度使公众能够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同时对于决策过程应做详细书面记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
2.明确追责程序的步骤
对于追责程序的步骤要做详细规定。程序的启动、调查、期限、公开以及主体回避、申辩程序等都要形成制度规范,全国各级机关适用统一的追责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把实施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三)建立健全终身追责制度
让责任追究不随时间的改变而失效是终身追责制度的目标。所以必须构建体系统一、界线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完整制度。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终身追责制度使领导干部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责任意识。对于决策失误终身追责制度要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责任追究不因当事人的岗位调整而改变,从而避免部分干部因短期调任而产生的敷衍了事心理。行政决策失误追责制度实行无限期责任制,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协调追责才能确保责任追究的疏而不漏,有助于提高干部责任意识以及增强政府公信力。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公权力运用得当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但如果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行政决策权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承担着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重任。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减少经济损失、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及维护群众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我国相关法规制定和终身追责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李艳红,薛明.行政决策失误中的领导责任问题[J].行政与法,2004(8).
②刘平,陈素萍,张华.建立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研究[M].政府法制研究,2006:8.
③托马斯·潘恩.常识[M].何实,译.华夏出版社,2004:6.
【关键词】:行政决策;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终身追责制度
明确行政决策失误的界定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础,而对于这一涵义的界定学界有诸多见解。[1]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决策失误,是指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由于疏忽或水平不高,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决策的错误、延误,或者未能有效地执行决策,从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社会负面效应等不良影响。[2]有学者认为,行政决策失误应以是否有损害结果为认定标准,其他因素则是追究责任程度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有故意还是仅是过失;是否依职权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决策失误责任所具有的涵义,可以追究决策者以下几种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依据行政系统内的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这种后果的追究方式主要是行政系统内部做出的处分,比如记过、降级、撤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职业对社会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决策时,不仅要有对工作认真的态度,更要有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始终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当由于决策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除承担行政失误责任还应受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道义责任 。法律责任,行政决策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决策。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较大进展,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张贤明论证了问责的必然性,梁莹、周亚越等人找到了决策失误追责制度的理论依据。体现决策失误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府文件也有不少。《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了承担行政决策失误责任的情形,多地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表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正在较快发展。即便如此,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相关立法不够完善,虽然针对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是缺乏统一的问责标准和程序,导致各地追究力度不同。我国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形成系统的体系,行政问责应有的制约作用发挥较小。其次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不全面,对于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来说不仅要明确追究谁,更要明确谁追究而对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再之,行政决策失误主体难确定。明确决策失误责任人是追责的基础,但在实际运行中责任人的认定却较为不易。对于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划分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党务系统和政务系统之间的划分问题,二是上下级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分配。由于决策环节较为复杂,所以难以确定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决策失误,从而难以责任到人。最后从终身追责制的责任范围来看,虽然许多地方都有规定,但是严宽不一,对于哪些领域实行终身追责制尚不确定。在终身追责制的构造上,责任主体和形式较为混乱。目前,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法规都只笼统地规定了终身追责制,不利于责任追究程序的明确进行。
針对我国责任追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从法律上约束决策行为,明确规定决策失误责任,使责任追究程序的进行有法律保障。[3]要健全追责制度必须在法律法规中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行政监察法》中加入相关内容,明确问责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追究程序,将追责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对所有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决策失误问责制度体系,使减少决策失误的作用产生理想效果。
(二)明确追究程序
1.明确责任追究中的主体
即谁追究和追究谁。从实际出发,我国必须积极发挥人大、司法机关等监督主体的作用,同时加强政府信息透明度使公众能够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同时对于决策过程应做详细书面记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
2.明确追责程序的步骤
对于追责程序的步骤要做详细规定。程序的启动、调查、期限、公开以及主体回避、申辩程序等都要形成制度规范,全国各级机关适用统一的追责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把实施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三)建立健全终身追责制度
让责任追究不随时间的改变而失效是终身追责制度的目标。所以必须构建体系统一、界线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完整制度。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终身追责制度使领导干部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责任意识。对于决策失误终身追责制度要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责任追究不因当事人的岗位调整而改变,从而避免部分干部因短期调任而产生的敷衍了事心理。行政决策失误追责制度实行无限期责任制,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协调追责才能确保责任追究的疏而不漏,有助于提高干部责任意识以及增强政府公信力。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公权力运用得当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但如果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行政决策权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承担着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重任。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减少经济损失、提高政府公信力以及维护群众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我国相关法规制定和终身追责制度的完善。
注释:
①李艳红,薛明.行政决策失误中的领导责任问题[J].行政与法,2004(8).
②刘平,陈素萍,张华.建立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研究[M].政府法制研究,2006:8.
③托马斯·潘恩.常识[M].何实,译.华夏出版社,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