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边检执勤执法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对海港边检工作在执法主体、管辖范围及执法权等方面产生重要而深远影响。
【关键词】出入境;管理法;边检工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交流日益迅猛,国内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出入境人数逐年增长,那么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的滞后性已日益凸显。因此,急需整合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出入境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服务经济发展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几经各方面的努力于2012年6月30日出台,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规范和管理出入境人员出入境行为的法律,也必然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从该法对海港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产生影响进行分析。
一、立法对海港边检工作指导意义重大
《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由国家设立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边防检查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权限。
首先,执法主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立都应该有法律依据,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标准。以前出台的上述两法在法条中只授予了边检机关一些权力、义务;边检条例虽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但是这只是从行政法规的位阶来阐述边检机关的来源。《出境入境管理法》首次把“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边检机关”写入法条,这就从法律层次上确定了边检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从而为海港边检机关在对外开放港口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其次,执法主体的管辖范围加以明确。
执法主体的管辖范围即口岸限定区域,从其定义、具体范围到边检机关是否有权对其行政管理曾引起学术界的争论。海港边检机关在现实的行政执法中会碰到许多有关限定区域的具体问题,例如:(1)中短途船舶数量多,航程短,载货少,周转快,容易被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选择利用,不非法分子利用这个空间谋取私利,给边检执勤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2)无证登轮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在停靠于锚地的中小型船舶上,一些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和船员相勾结,进行倒买倒卖、走私等违法活动。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必给边检执勤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边检的管控工作加大。(3)港区封闭条件差,治安状况复杂,违法违规现象增多。港区作业的人员成分复杂,作业单位的管理疏于松散,港区的治安存在安全隐患,边检卡口监管不能松懈,执勤人员要高度警惕,缩小管控的风险,加大对进入港区人员清查力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港区。
《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边检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管理包括了警戒、巡逻、监护等权限,这也意味着海港边检机关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破坏口岸秩序、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处罚管理的权限。权限的授予从根本上确立了海港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的管辖,通过具体的有效措施,可有效预防、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1]
二、赋予边检机关行政执法权
以前,边防检查机关行政执法时对违法出入境人员限制其活动范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它是行政法规。对于人身自由的设定立法法明确规定只能是法律来加以规定,这个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边检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这是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定的行政执法权。
(一)继续盘问权。继续盘问是指边检机关执法人员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进过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边检机关,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做进一步调查的一种行政调查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对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盘问。继续盘问权是边检对违法嫌疑人依法履行的重要职责,我们不能变相地对合法人员适用,只能对违法嫌疑人依法适用。
(二)拘留审查权。拘留审查是指边检机关对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询问的违法嫌疑人先予以拘留以便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详细的归纳了行使拘留审查权的程序、解除拘留审查权的条件及行使拘留审查权批准机关,有效地规范了边检机关对拘留审查权的行使。询问违法嫌疑人要运用察言观色、形态识别等手段,从而进入深度询问的展开,将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充分告知当事人。
(三)遣送出境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这不仅明确了遣送出境的各种情形,而且还明确赋予边检机关遣送出境权,进一步完善了遣送制度。
(四)人身检查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这次立法,把边检站享有的这一权力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法律位阶的提高,完全明确了对于外国人,边检机关依然有人身检查权。边检站人身检查权的依法行使,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人身检查有可能侵犯到受检查者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加以限制。具体实施人身检查的程序如检查前履行告知程序,实施中不得适用损害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人身检查后还应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笔录,并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全面、客观。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关键词】出入境;管理法;边检工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交流日益迅猛,国内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出入境人数逐年增长,那么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的滞后性已日益凸显。因此,急需整合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出入境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服务经济发展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几经各方面的努力于2012年6月30日出台,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规范和管理出入境人员出入境行为的法律,也必然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从该法对海港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产生影响进行分析。
一、立法对海港边检工作指导意义重大
《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由国家设立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边防检查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权限。
首先,执法主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立都应该有法律依据,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标准。以前出台的上述两法在法条中只授予了边检机关一些权力、义务;边检条例虽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但是这只是从行政法规的位阶来阐述边检机关的来源。《出境入境管理法》首次把“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边检机关”写入法条,这就从法律层次上确定了边检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从而为海港边检机关在对外开放港口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其次,执法主体的管辖范围加以明确。
执法主体的管辖范围即口岸限定区域,从其定义、具体范围到边检机关是否有权对其行政管理曾引起学术界的争论。海港边检机关在现实的行政执法中会碰到许多有关限定区域的具体问题,例如:(1)中短途船舶数量多,航程短,载货少,周转快,容易被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选择利用,不非法分子利用这个空间谋取私利,给边检执勤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2)无证登轮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在停靠于锚地的中小型船舶上,一些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和船员相勾结,进行倒买倒卖、走私等违法活动。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必给边检执勤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边检的管控工作加大。(3)港区封闭条件差,治安状况复杂,违法违规现象增多。港区作业的人员成分复杂,作业单位的管理疏于松散,港区的治安存在安全隐患,边检卡口监管不能松懈,执勤人员要高度警惕,缩小管控的风险,加大对进入港区人员清查力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港区。
《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边检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管理包括了警戒、巡逻、监护等权限,这也意味着海港边检机关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破坏口岸秩序、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处罚管理的权限。权限的授予从根本上确立了海港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的管辖,通过具体的有效措施,可有效预防、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1]
二、赋予边检机关行政执法权
以前,边防检查机关行政执法时对违法出入境人员限制其活动范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它是行政法规。对于人身自由的设定立法法明确规定只能是法律来加以规定,这个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边检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这是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定的行政执法权。
(一)继续盘问权。继续盘问是指边检机关执法人员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进过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边检机关,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做进一步调查的一种行政调查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对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盘问。继续盘问权是边检对违法嫌疑人依法履行的重要职责,我们不能变相地对合法人员适用,只能对违法嫌疑人依法适用。
(二)拘留审查权。拘留审查是指边检机关对有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询问的违法嫌疑人先予以拘留以便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详细的归纳了行使拘留审查权的程序、解除拘留审查权的条件及行使拘留审查权批准机关,有效地规范了边检机关对拘留审查权的行使。询问违法嫌疑人要运用察言观色、形态识别等手段,从而进入深度询问的展开,将法律依据、事实和理由充分告知当事人。
(三)遣送出境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这不仅明确了遣送出境的各种情形,而且还明确赋予边检机关遣送出境权,进一步完善了遣送制度。
(四)人身检查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这次立法,把边检站享有的这一权力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明确。法律位阶的提高,完全明确了对于外国人,边检机关依然有人身检查权。边检站人身检查权的依法行使,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人身检查有可能侵犯到受检查者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加以限制。具体实施人身检查的程序如检查前履行告知程序,实施中不得适用损害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人身检查后还应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笔录,并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全面、客观。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