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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姜德生 孙玉林)编者按:权利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腐败必然导致悲剧的发生。下面这篇报导反映的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虎头蛇尾,致使哈尔滨市呼兰区水泥厂、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袁淑芬、陆晓东的合法财产离奇失踪的内情。这些事实,在法治、和谐社会的今天,确实为善良的人们所无法想象,相信它给人们带来震惊的同时,必然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思考与关注……
上访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水泥厂与黑龙江东煤公司因拖欠水泥款,经原哈尔滨市呼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 呼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煤公司给付呼兰水泥厂水泥款490,356.43元、违约金26,675.39元。判决生效后,经呼兰县法院调解双方于2000年12月28日达成和解,东煤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的繁华小区2号楼2层7-8门(建筑面积130.47平方米)房产抵偿呼兰水泥厂欠款,并为其办理了进户手续;上访人袁淑芬因东煤公司拖欠其铝合金款,东煤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以210,747.60元的价格将繁华小区2号楼2层9门(建筑面积117.082平方米)房产抵偿袁淑芬,占有使用至今;上访人陆晓东于2000年5月至2001年1月7日,以现金形式5次交款总计196,500元,在东煤公司处购买了繁华小区2号楼2层17-18门(建筑面积131.424平方米)房产,占有使用至今。
由于东煤公司交付给三位上访人楼房时所建楼房并未竣工,所以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1)哈执字第24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三位上访人房产在内的共计48套房产,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给他人抵偿债务,并强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致使三位上访人历经几年上访未果。
经调查获悉,债务人东煤公司与债权人汪浩因民间借贷纠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哈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已于2002年2月28日将东煤公司提供的部分房产、轿车等未经司法拍卖,直接折价人民币692,420元裁定给汪浩;又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1)哈执字第24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三位上访人房产在内的共计48套房产,在未经调查核实,未经任何司法拍卖程序,暗箱操作,闪电般的直接裁定给汪浩抵偿债务,并强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两次裁定时间差不足15天,办案如此神速乃创世界之最。
令获悉,在上访人历经几年上访未果的情况下,哈尔滨市人大呼兰代表组徐建达代表(呼兰水泥厂董事长兼总经理)几次在两会上提出个案反映此问题,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克伦院长的高度重视,依法立案监督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上访人呼兰水泥厂、袁淑芬、陆晓东以东煤公司拖欠材料款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东煤公司并为其办理了进户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系东煤公司所建楼房未竣工所致,上访人并无过错,本院将涉案房产裁定给他人有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哈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变更本院(2001)哈执字第242-3号裁定,涉案房产系上访人呼兰水泥厂、袁淑芬、陆晓东所有。
再获悉,虽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监督并裁定纠正了错案,但由于涉案房产已被神奇的荒唐执行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需要依法执行回转时却一反常态,失去了以往非法办案之神速,相互推诿,久拖不作为,上访人多次找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及有关领导,均遭到无理拒绝。由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虎头蛇尾,致使上访人为了讨回离奇失踪的房产,历经了八年抗战,九九八十一难,至今未果,责任人也未得到应有的追究,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一个有序的和谐社会。然而,权力的霸道和腐败打乱了应有的运行规则,有权就有势,有权就有财,有权就啥事都敢干。权大于公理,权高于法律。当前,霸权和黑恶势力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百姓安全的最大祸根,必须严厉惩处和坚决打击。
上访人合法财产惨遭霸权非法侵害的荒唐悲惨事件,不仅使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亦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人民法院尊严的践踏;是人民法院的悲哀与耻辱;是让所有善良的人们深感痛心的。
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惩治司法腐败势在必行。本刊编辑部恳请有关部门贵领导对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严厉督办,严惩责任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和谐,还上访人公平与正义!关于此事件的进展,本刊编辑部将继续关注。
上访人哈尔滨市呼兰区水泥厂与黑龙江东煤公司因拖欠水泥款,经原哈尔滨市呼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 呼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煤公司给付呼兰水泥厂水泥款490,356.43元、违约金26,675.39元。判决生效后,经呼兰县法院调解双方于2000年12月28日达成和解,东煤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的繁华小区2号楼2层7-8门(建筑面积130.47平方米)房产抵偿呼兰水泥厂欠款,并为其办理了进户手续;上访人袁淑芬因东煤公司拖欠其铝合金款,东煤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以210,747.60元的价格将繁华小区2号楼2层9门(建筑面积117.082平方米)房产抵偿袁淑芬,占有使用至今;上访人陆晓东于2000年5月至2001年1月7日,以现金形式5次交款总计196,500元,在东煤公司处购买了繁华小区2号楼2层17-18门(建筑面积131.424平方米)房产,占有使用至今。
由于东煤公司交付给三位上访人楼房时所建楼房并未竣工,所以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1)哈执字第24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三位上访人房产在内的共计48套房产,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给他人抵偿债务,并强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致使三位上访人历经几年上访未果。
经调查获悉,债务人东煤公司与债权人汪浩因民间借贷纠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哈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已于2002年2月28日将东煤公司提供的部分房产、轿车等未经司法拍卖,直接折价人民币692,420元裁定给汪浩;又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1)哈执字第242-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三位上访人房产在内的共计48套房产,在未经调查核实,未经任何司法拍卖程序,暗箱操作,闪电般的直接裁定给汪浩抵偿债务,并强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两次裁定时间差不足15天,办案如此神速乃创世界之最。
令获悉,在上访人历经几年上访未果的情况下,哈尔滨市人大呼兰代表组徐建达代表(呼兰水泥厂董事长兼总经理)几次在两会上提出个案反映此问题,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克伦院长的高度重视,依法立案监督并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上访人呼兰水泥厂、袁淑芬、陆晓东以东煤公司拖欠材料款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东煤公司并为其办理了进户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系东煤公司所建楼房未竣工所致,上访人并无过错,本院将涉案房产裁定给他人有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哈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变更本院(2001)哈执字第242-3号裁定,涉案房产系上访人呼兰水泥厂、袁淑芬、陆晓东所有。
再获悉,虽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监督并裁定纠正了错案,但由于涉案房产已被神奇的荒唐执行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需要依法执行回转时却一反常态,失去了以往非法办案之神速,相互推诿,久拖不作为,上访人多次找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及有关领导,均遭到无理拒绝。由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虎头蛇尾,致使上访人为了讨回离奇失踪的房产,历经了八年抗战,九九八十一难,至今未果,责任人也未得到应有的追究,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一个有序的和谐社会。然而,权力的霸道和腐败打乱了应有的运行规则,有权就有势,有权就有财,有权就啥事都敢干。权大于公理,权高于法律。当前,霸权和黑恶势力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百姓安全的最大祸根,必须严厉惩处和坚决打击。
上访人合法财产惨遭霸权非法侵害的荒唐悲惨事件,不仅使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亦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人民法院尊严的践踏;是人民法院的悲哀与耻辱;是让所有善良的人们深感痛心的。
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惩治司法腐败势在必行。本刊编辑部恳请有关部门贵领导对此事件给予高度重视,严厉督办,严惩责任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和谐,还上访人公平与正义!关于此事件的进展,本刊编辑部将继续关注。